诽谤与诬陷罪名真义何在? » 呐喊观察» 呐喊网络部落格
除非出现强大的高层力量,或者海啸般的民意反抗,才能斩断绑架铁链。这种体制才是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们的真正敌人。 政府和官员将诬告陷害和诽谤罪名据为私器,滥用权力,打击报复,将构成对公民言论自由和民间维权行动的“核威慑”。 …
阅读更多发布者Fearless | 4 月 19, 2010
除非出现强大的高层力量,或者海啸般的民意反抗,才能斩断绑架铁链。这种体制才是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们的真正敌人。 政府和官员将诬告陷害和诽谤罪名据为私器,滥用权力,打击报复,将构成对公民言论自由和民间维权行动的“核威慑”。 …
阅读更多发布者glacierboy | 4 月 18, 2010
从内涵里看,新闻自由包括获知的自由、被告知的自由、发现的自由等。从政治意义看,新闻自由属于公民基本权利、基本人权的范畴。新闻自由,是公民通过新闻媒体实现其表达自由与信息…
阅读更多发布者mmjzxx | 4 月 18, 2010
宪法自身的规定为公民的宪法监督权的行使提供了法律依据,宪法序言最后一段“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
阅读更多发布者CDT aggregator | 4 月 18, 2010
作者:王馨语 | 评论(17) | 标签:政府, 法律, 医疗助死, 堕胎, 同性恋, 尊严, 权利, 代生, 信仰, 身后受孕
读者,现在假设您就是政府,不管哪国的,现在有如下几个问题需要您来管,请告诉我您怎么管,为什么这么管?谢谢。
1-社会上有一些妇女已经过了产龄,但是希望通过医学手段人工让她怀孕,并且十月怀胎地生出孩子,您怎么处理?
2-有一些夫妻中女方身体不适合怀孕生产,这些夫妻希望将自己的精子和卵子结合的受精卵放到另一个身体健壮的女人肚子里,这个女人身体健康但是很穷,也希望以此赚一些钱,怎么办?
3-有一个女人重度烧伤毁容,瘫痪但意识清楚,她希望医院帮助自己结束生命,怎么办?
4-社会上强烈要求允许同性恋结婚,怎么办?
5-根据您的观点,是否应该允许打胎?
6-怀孕几个月后应该不允许打胎?
7-一个女人怀孕7个月后,发现自己体内的婴儿少了一条腿,她要求打胎,您怎么处理?
8-一对同性恋女希望通过医疗手段让她们中的一个怀孕,怎么处理?两个一起怀呢(精子可能是同一个男人的也可以是不同的)?
9-一对夫妻或者恋人,十分相爱,男方因故去世,女方强烈要求人工为男方怀一个孩子,医疗上也是可行的,您怎么处理?
10-一次车祸,事故中有一人中伤昏迷,必须抢救,但是在他的钱包里发现此人有某种信仰,事先写下一个纸条说:如有意外,拒绝输血。您怎么处理?
暂时先这些吧,仅为探讨,大家不要客气,希望踊跃发表自己的看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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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一下:提到人权,我们总会自然的首先联想到言论自由,集会自由等,但是最重要的部分往往会被忽略,那就是生,死,活。在这些问题上,尤其是生死,全世界多数政府都很谨慎,不好管太多,也不好管太少。人有生的权利,当“细胞”走上了生的道路,谁有权力中止它?以什么理由?这个细胞发育到什么程度才被看作是人?是出生的那一刻吗?死也是人的权力,谁也管不了人自杀,就算管,也无法惩罚这样的凶案的凶手,但是当一个人连自杀的能力都失去了的时候,他是不是还拥有这个权利,是否可以求助他人帮助自杀?是否可以拒绝治疗?这个问题怎么管,如何管?对于顺利出生了的也并不想自杀的人,是否有权利帮别人生?帮别人死?这些都是很重要的问题。值得讨论。
要想测试一块民主的土壤,这些极端问题是最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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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CDT aggregator | 4 月 18, 2010
公民绝望的呐喊——李国谅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李国谅委托的辩护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我认为李国谅不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理由如下:
一、客观上李国谅没有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
法庭调查中列举所有的证言都是道听途说,证言不可信,都是间接证据。没有基本事实能够证明李国谅制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对恐怖的解释是“由于生命受到威胁而恐惧”。即使李国谅扬言在强制拆迁时实施爆炸,其爆炸也是具有针对性的自卫,对于周围的公众来说并不意味着恐怖,爆炸不等于恐怖,扬言爆炸不等于恐怖信息。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成为一个罪名是“911”恐怖袭击之后,此罪应当是针对和恐怖主义相关的恐怖信息,至少应当是能够造成一定区域内公众恐慌的信息,此罪名不能被任意解释和扩大。
检察机关指控李国谅在接受香港媒体采访时,扬言将要实施爆炸来对抗拆迁,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李国谅2008年8月12日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李国谅对记者表达的是如果2008年7月16日来强制拆迁,那么当时将用汽油瓶、煤气罐等来阻止,并没有说以后将这样。这种过去式的信息不可能构成任何人的恐惧心理。从我们提供的录像上看,李国谅接受采访时周围七八名村民围观,大家表情平静,没有任何恐慌,事实否定了前面一审中民警靳桂军“情况说明”所说的周围村民“感到非常恐惧”。
二、李国谅的行为没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造成严重后果。
刑法第291条对该罪规定了两个量刑档次:造成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该规定说明此罪是结果犯,即指不仅实施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行为人实施的编造虚假恐怖信息行为只有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李国谅的行为没有造成任何严重的后果,没有导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常的工作、生产、经营等秩序被迫非短时间的停止或中断,也没有引起一定区域内的社会公众心理恐慌,更没有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即使说回迁房工程没有施工,不是李国谅造成的,施工许可证没有,李国谅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三、主观上李国谅没有扰乱社会秩序的故意。
从李国谅的供述和公诉机关的证据可知,李国谅主观上是想阻止政府强制拆迁行为,并非想扰乱社会秩序。
在此我必须提醒法庭注意的是,此案的社会背景,李国谅根本不是无缘无故制造事端扰乱社会秩序,而是为了捍卫自己的合法财产所进行的无望的抗争。2008年,李国谅的房屋拆迁补偿价格只有2271元/平方米,这简直就是赤裸裸的掠夺。公民不同意拆迁,政府就可以裁决强拆,然后强制执行。李国谅依法提起了针对大兴建委的诉讼,判决书也显示拆迁许可证确实存在违法之处,但弱者得不到任何正义的保障,万不得已,不得不扬言自卫。李国谅虽然拍了汽油瓶、液化气罐的照片,但仅仅是存在自己电脑里的照片而已,汽油瓶里没有汽油,液化气罐也是空的,有关部门在定爆炸罪不可能的情况下安了一个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罪名。一个公民,自家的房产被剥夺,他连自卫都没有,他只不过是扬言要自卫,就要被判处刑罚,还有没有天理?李国谅所有的行为不过是绝望的呐喊而已,完全是公民的言论表达。请法院坚守社会正义的底线,李国谅无罪。
辩护人 许志永 2010年3月22日上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