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志永

许志永(1973年3月2日-),中国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人,公盟创始人之一,新公民运动的主要创始人和标志性人物,中国著名青年法学家、宪政学者和公民维权的领军人物。北京市海淀区十三、十四届人大代表。
倡导公民以非暴力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给予国民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要求官员公布财产,并惩治腐败。2014年1月26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为名,判处许志永有期徒刑四年。
许志永博士自北大毕业以来,一直致力于促进中国的人权进步。他曾上书全国人大要求废除收容遣送制度,参与揭露了黑砖窑奴工事件等等。 2022年6月22日,是许志永博士因“厦门聚会”被控涉嫌颠覆国家政权案在山东省临沭县法院开庭审理的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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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广 | 香港传真: 许志永究竟為什麼被拘捕?

许志永近年多次帮助异地高考家长向教育部门争取平等受教育权。今年二月二十六日,许志永在北京地铁站口发放传单,呼吁在京居住但无北京户口的市民於二月二十八日到北京市教委大楼前聚众,表达要求教育权平等的呼声,次日即遭北京国保传讯。 亚洲周刊曾就异地高考专访过许志永,他说,“我们要争取的教育平等,不是要分享京户的高考特权,我们反对一切特权。我们是要争取两亿多新移民、几千万留守儿童和父母团聚的机会,家庭团聚的幸福”;“我们要争取的是為所有的纳税人争取平等的权利。我们认為,一个人只要在这个城市找到了工作,那他就是这个城市所需要的。他在这里生活、纳税,到了一定年限,就应该享有这个城市的市民待遇。纳税人同税同权,这是基本原理。纳税不是个税的概念,我们在生活中时刻都在纳税。我们只要消费,买的东西里面有税。教育的费用从税里来。你收税的时候从来不分户籍和非户籍的,如果不给我提供教育,那就把税给我退回来”;“人在哪里纳税,在哪里生活,他们孩子就在哪里上学,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可是,在中国大陆,许多民眾不知许志永是什麼人,跟自己有什麼关係。 中国专栏作家许知远表示,许志永要开展新公民运动,“他想鼓励整个社会思考人权、自由与民主的价值,在必要的时候,他上街表达主张……这与这个政权的逻辑背道而驰,它希望公众冷漠、孤立、愚昧,只专注於动物性的需求”。 许知远有时会想起零三年夏天与许志永在北京酒吧长谈,许志永意气风发,相信稍后的北京奥运会将给中国带来一股巨大的进步力量,我们也将迎来自己进步时代。但歷史似乎证明,零八年变成了中国停滞与倒退的转折点,巨大成功给北京政权带来更大的傲慢,这种傲慢以一种更尖锐的方式来对付许志永这样的“异议者”。而且政权使用手段似乎越来越极端,越来越无所忌讳,想做什麼就做什麼,爱怎麼整你就怎麼整你。 许知远说,“一种越来越强烈的挫败感也四处瀰漫,你觉得面对这样的政权,你实在毫无办法。那些乐观者从层出不穷的民间骚乱与可能浮现的经济危机中看到希望,但谁又能保证,这些混乱不是通往一个更糟糕的局面呢?一个多世纪的中国歷史满是这样的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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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广 | 中国/公民运动: 中国知名人士微博声援被关押的许志永

据中央社报道:名为「我们对许志永事件的声明」的长微博,周日发表在新浪微博上,一经发表就引发网友的关注,并不断被转发。 声明首先批评「有关当局非法软禁乃至刑拘许志永博士是错误的」,并抗议当局在这次拘押前,就未经法律程序软禁许志永达3个月之久,声明称:「这是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典型案例,我们忍无可忍但仍保持最大的克制」。 声明还说,希望许志永案件在「每个细节上都能得到完全符合现代法治标準的公平的、公开的、独立的审理,而不受政治干预以及任何潜规则的支配。许志永博士的法定权利必须得到充分保障…。」 声明把许志永形容为「新公民运动发起人」,并指「新公民运动」是「自由的,平等的运动」,运动的目的有两点,「一是推动中国透过和平之途朝向宪政转型,其次是推动中国社会从『人民社会』朝向『公民社会』的现代转型。」 声明强调,「新公民运动」不是敌意,而是善意,不是破坏,而是建设;声明作者呼吁当局停止对「新公民运动」的打压。 中国官方媒体人民日报海外版19日发表清华大学胡鞍钢文章,称赞中国「人民社会」优於西方的「公民社会」,引起不少学者和网友批评。被公认为是「新公民运动」发起人的许志永,则遭软禁和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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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之声 | 台湾发起联署声援中国"新公民运动"

台湾公民团体发起联署活动,声援被捕的公盟创始人之一许志永和其他维权人士,要求立即无条件释放仅因和平表达意见而被拘押的相关人士,落实“依法治国”、“保障人权”的承诺。 (德国之声中文网)多个台湾公民团体周三(7月24日)发表了《公民社会关注中国”新公民运动”声明》,并发起联署活动声援中国知名法学学者许志永及其他被捕的”新公民运动”维权人士。发起联署活动的团体包括华人民主书院、台湾人权促进会、台湾关怀中国人权联盟、台湾守护民主平台、两公约施行监督联盟、”两岸”协议监督联盟和华人民主文化协会。 声明指出,自2013年年初开始,许多参与”新公民运动”的中国维权人士陆续遭到北京当局严厉打压,至少15名反贪运动人士、北京人权公益组织”公盟”创始人许志永及其同事,以及安徽异议人士张林等陆续被捕。与此同时,多名维权人士如唯色、胡佳、刘霞等遭到非法软禁,一些非政府组织也不断受到无理骚扰或取缔。 发起联署的台湾公民团体认为,被捕的维权人士”以和平方式行使权力的行为,依据国际法和中国现行法律均应受到保护”,却遭当局指控非法集会、寻衅滋事、甚至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等罪名。 声明写道:”中国公民意识的成熟和理性的政治参与,正是中国社会健康发展的表现。对于中国社会的健康力量遭到中国政府如此敌视和无情的待遇,我们感到悲哀与失望。” “中国持续压缩公民社会活动空间” 非营利组织华人民主书院秘书长王兴中在接受德国之声采访时表示,习近平及其领导班子上台后,中国的人权状况和公民社会的活动空间不停倒退:”新公民运动现在是以非常温和理性的方式、和平的手段表达合法诉求,却连这样的行为都无法被当局忍受。我们觉得现在的情况看来,习近平先生不但是继续维持过去维稳的政策,还有进一步压缩公民社会活动空间的趋势。这也是为什么我们认为在此时机必须表达关切,希望北京政府改变这样的倾向和政策。” 此次联署运动主要提出4项诉求,即立即无条件释放仅因行使言论和集会自由而被拘押的异议人士,或尽速以公正、公开的方式进行审判;不得对被关押的相关人士施以精神或身体上的虐待;终结对刘霞、胡佳等异议人士的非法软禁行为;落实保障人权、依法治国的承诺。 王兴中告诉德国之声,联署声援活动的第一步是将相关讯息传递给台湾、香港以至全球的公民社会团体,接着透过各地团体要求其民意代表和政府官员对北京打压公民社会的行为作出谴责并持续关注。 中国人权状况影响港台民主自由 台湾公民团体认为,中国作为大国,其人权状况对香港、台湾的民主自由和全球人权都有深远的影响。王兴中称:”这几年来,香港的民主发展不仅是原地踏步,不管特首或议员的选举都无法达到当初承诺的普选目标,在新闻自由和人权保障方面不断后退。” 他进一步指出,近年来在中国经营事业的台商收购台湾主流报纸,并在内部要求记者对中国侵犯人权的负面信息噤声;一些具有黑道背景的台商或大陆在台人士在台湾成立政党,对台湾选举也造成了影响,干预人民的自由选择。”台湾社会也越来越感受到,中国政府若无法尊重、保障人权,对台湾社会将产生影响和压力。” 发起联署的团体呼吁各界基于普世人权,共同关注中国”新公民运动”,并持续声援以和平方式从事公民倡议而遭到骚扰、软禁、拘押或判刑的中国维权人士,要求中国落实法治、保障人权。未来台湾公民团体还将向陆委会主委王郁琦提出正式拜会,并要求台湾总统马英九及陆委会对北京打压维权人士表达严正关切,以具体行动制定难民法等相关措施,改善中国赴台湾寻求庇护者的待遇。 作者:张筠青 责编:李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为相关声明全文,不代表德国之声立场 公民社会关注中国”新公民运动”声明 自2013年春开始,中国许多参与”新公民运动”的人士陆续遭遇中国当局严厉打压,例如:今年3、4 月间,至少15 位反贪运动人士陆续被捕,包括北京的袁冬、张宝成、马新立、侯欣、丁家喜、赵常青、孙含会、王永红、李蔚、齐月英和江西的刘萍、魏中平、李思华、李学梅、邹桂琴;今年7 月中,北京非政府组织”公盟”的负责人许志永及其三位同事李焕君、李刚、宋泽分别遭到刑事拘留或强迫失踪;安徽异见人士张林为女儿争取就学权而遭刑事拘留。上述人士以和平方式行使权利的行为,依据国际法和中国现行法律均应受到保护,却遭当局控以”非法集会”、”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甚至”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等罪名。同时,还有其他许多维权人士持续受到非法软禁,例如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刘晓波的妻子刘霞、萨哈罗夫人权奖得主胡佳、藏族作家唯色等等;一些非政府组织也不断受到无理的骚扰或取缔。我们不仅担忧这些公民运动人士的人身自由与安全,更忧虑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将受到政府更严厉的系统性压制。 中国”新公民运动”不是一个正式组织化的社会运动,而是在近十馀年维权运动的基础上,进一步超越个别利益,以”公民”为共同身份,追求民主法治、自由人权与公民社会的一个开放的协作平台。根据其主要倡导者之一许志永的提议,这个运动以”自由、公义、爱”为核心价值,主张”公民从个体做起,团结协作,推动中国完成政治文明转型,建设公平、正义、自由、幸福的公民社会”。证诸世界各地的历史经验,公民社会不但是解决社会矛盾的重要渠道,也是和平转型的重要因素,更是民主巩固的必要条件。中国公民意识的成熟和理性的政治参与,正是中国社会健康发展的表现。对于中国社会的健康力量遭到中国政府如此敌视和无情的待遇,我们感到悲哀与失望。我们深信,如果人权的价值无法受到保障,不但中国人民将继续受害,香港的民主自由无法增进,中国与台湾的关係不可能健康发展,甚至区域的和平与全球人权建制都可能面临威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文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35 条);”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第37 条);”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第41 条)。中国已先后签署《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是联合国禁止酷刑等公约的缔约国,并已在宪法中纳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文。因此,无论就国际法或国内法而论,中国政府均负有保护基本人权与公民自由的义务,责无旁贷。 值此中国新政府上台之际,我们期待中国政府言行一致,落实其”依法治国”、”保障人权”的承诺,尊重公民权利,维护公民社会应有的活动空间,进而启动政治改革,走向民主宪政的康庄大道。 因此,我们要求中国政府: 1. 立即无条件释放仅因和平表达意见而被拘押的人士,或儘速予以公正、公开的 审判;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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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 法律咨询(40):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概念及其构成 概念: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只有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的首要分子,即扰乱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才构成本罪。一般的参与者,不构成犯罪。 (二)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场所秩序或者交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是指保证公众安全顺利地出入、使用公共场所所规定的公共行为规则。“公共场所”,是指具有公共性的特点,对外开放,能为不特定的多数人随意出入、停留、使用的场所,主要有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本罪中的“其他公共场所”,主要是指礼堂、公共食堂、游泳池、浴池、农村集市等。“交通秩序”,是指交通工具与行人在交通线路上安全顺利通行的规则。 (三)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行为人通常通过聚众扰乱的方式对有关方面特别是政府施加压力,迫使解决有关问题,以实现个人目的。行为人的要求是否正当,一般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可以作为量刑时的参考。 (四)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而言,是指在公共场所和交通线上,聚众哄闹、静坐示威、堵塞交通、拦截火车、汽车、电车、轮船;聚众封锁交通要道、车站、码头;强占交通指挥设施;围攻、殴打国家治安管理人员,阻碍交通民警指挥交通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的行为,而且是必须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且达到了情节严重。如果聚众哄闹,扰乱公共场所或交通秩序,经治安管理人员劝阻后,马上散去,并无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就不构成犯罪。因此,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就是要看行为人是否抗拒治安人员执行职务达到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两种行为:( 1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者聚众堵塞交通、破坏交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聚众扰乱”,是指纠集多人以各种方法对公共场所秩序进行干扰和捣乱,主要是故意在公共场所聚众起哄闹事;“聚众堵塞交通、破坏交通秩序”,是指纠集多人堵塞交通使行使车辆、行人不能通过,或者故意违反交通规则,破坏正常的交通秩序,影响顺利通行和通行安全的行为。( 2 )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即抗拒、阻碍治安民警、交通民警和其他依法执行治安管理职务的工作人员依法去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或者交通秩序的行为。上述两种行为都是构成本罪的要件,缺一不可。 根据法律规定,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人数多或者时间长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物重大损失的;影响或者行为手段恶劣的,等等。 本罪认定 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意:构成本罪,要求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三个条件同时具备,且行为人必须是首要分子。缺少其中的一项,情节较轻,或者属于一般参与者,则属于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构成本罪。 此罪与彼罪 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界限。两者的相同点是:从客观方面看,两者的乱行为都是聚众进行的;主观上,都是出于故意,而且都以某种借口,意图通过聚众扰乱活动来对有关部门施加压力,以实现自己的某种要求,情节要求上,都要求“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两者的主要区别是:一是犯罪行为发生的场所不同。本罪发生在车站、码头、公园、运动场、展览会、影剧院等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等人员集结和通行的地方;而扰乱社会秩序罪发生的场所一般在机关、单位、团体的门前、院内。二是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共场所秩或者交通秩序;而扰乱社会秩序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机关、单位团体的生产、工作、营业和教学、科研的秩序。三是对犯罪主体的具体要求不同。本罪的主体仅限于首要分子;而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主体则即有首要分子,又有其他积极参加者。 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编者按: 本罪的犯罪构成在法理上虽然有明确的界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本罪往往被政法机关随意扩大适用。公民行动和社会运动的发起人和组织者及参加者,即使出于正当目的、提出正当的诉求、毫无“扰乱 公共场所 秩序”的主观故意,但仍然会被“客观归罪”而追究刑事责任。 如 2013 年 4 月 4 日 ,天津市维权人士 杨建英 女士和一些同伴到北京福田公墓为杨佳扫墓。她在杨佳墓前只鞠了一个躬,献了一束花,就被公安机关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刑事拘留。 7 月 16 日 ,北京邮电大学法学教师、公盟创始人之一 许志永 先生也是在家中被软禁 3 个多月后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以涉嫌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刑事拘留。 附: 刘晓原律师 披露: ‏ 前段时间, 《 法制日报 》 在报道中提到最高检察院 出台了 一个通知,说要严厉打击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为目的非法集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犯罪。这份通知,突破了刑法,扩大 了 政治类案件范围。今年已经用这三个罪名抓了不少人。 斯伟江律师评论:劳教停止了,少了一件方便武器。而寻衅滋事罪、非法集会罪, 聚众 扰乱公共秩序罪等大显神威。以前一坨屎一个微博被劳教,现在一个微博可以被刑拘,三个人举牌可以被非法集会。缺乏制衡的司法,对付民众,犹如大内高手,什么武器,飞花摘叶,皆可以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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