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时报 | 杨某获释是对两高解释的实践磨合
张家川县16岁少年杨某昨天凌晨被释放,其寻衅滋事刑事案件被撤销,改为行政拘留7天。《环球时报》在两天前发社评,提出警方因一名16岁中学生在网上制造谣言而对其刑拘值得质疑,我们在此欢迎警方撤销案件。我们认为警方在舆论监督下及时修正执法行为的态度应当受到鼓励。...
阅读更多发布者小熊维尼 | 9 月 24, 2013
张家川县16岁少年杨某昨天凌晨被释放,其寻衅滋事刑事案件被撤销,改为行政拘留7天。《环球时报》在两天前发社评,提出警方因一名16岁中学生在网上制造谣言而对其刑拘值得质疑,我们在此欢迎警方撤销案件。我们认为警方在舆论监督下及时修正执法行为的态度应当受到鼓励。...
阅读更多发布者一国两智 | 9 月 11, 2013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下称”两高“)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笔者阅读该司法解释全文后认为,该解释企图以”治乱世用重典“的思路解决互联网存在的谣诼问题,但打击用力过猛且程序上存在瑕疵,因此,该司法解释对法治和言论自由的破坏作用可能会远大于打击谣言净化互联网环境的正向价值。下面是笔者的具体评论: 一、两高越权解释的问题 本次司法解释中比较重要的一个规定是第五条,将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及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而传统的寻衅滋事行为都发生在非网络空间,在司法解释颁布之前,中国法院和检察院从未将《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适用于网络。因此,这显然属于法律制定后的新情况。而根据全国人大颁布的《立法法》规定: 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情况以及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均应当由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 因此,至少就打击网络谣言适用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的问题,两高超越了全国人大的授权。 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问题 我国《刑法》第三条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但在司法解释中,却有数个条款使用了没有具体含义的”其他“型规定。如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又如第三条第七项:第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因为规定没有具体标准,因此其解释权实际在政府手中,这些软条款使法律的不确定性大增,这对法律公开明确的价值是一个很大的损害,考虑到司法解释涉及的实际是公民言论自由边界的问题,这个不确定也对公民的言论自由造成了很大危害。由于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向公民提供对违反法律的司法解释进行申请撤销的法律程序,因此对于第一、第二点涉及的问题目前没有办法进行法律救济。 三、具体内容规定不合理的问题 本次司法解释显然是为了配合政府机关打击网络谣言行动才出台的,因此,不少问题的规定并没有经过深思熟虑。比如前面说过的第五条,将在网络辱骂、恐吓他人,编造虚假信息的行为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理,但两高刚刚在今年7月份发布了《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里面完全没有在网上发布言论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规定,而且实际上述行为本来就有刑法法条进行规制,具体为诽谤、敲诈勒索、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或者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等罪名。这样朝令夕改的做法无疑对法律的严肃性是个极大的讽刺。 又如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这个规定中的转发和浏览标准显然太低,在新浪微博上,任何一条信息如果被粉丝超过5万人的微博主转发,其浏览量肯定就会超过5000次,同时,转发数量超过100次的微博浏览量也会突破5000次,这里存在两个问题:起刑点显然太低,将使很多不应该入罪的行为被以刑法打击,还会造成网民因为怕被追究责任而不敢在网上发言;转发浏览数不成比例,让法律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大减。 四、反违法删帖对民不对官的问题 目前互联网大量删帖指示来源于政府,其中存在公权私用甚至寻租的情况,滥用公权力删帖的问题比个人或者公司贿赂互联网公司工作人员删帖要严重的多,但此次司法解释却用了多个条款针对民间删帖的违法行为进行打击,但对社会危害性更大的公权力删帖问题视而不见,没有进行任何规定。 最后,两高司法解释的颁布目的是为了打击互联网谣言,由于其规定的刑罚措施重得有点蛮不讲理,因此,短期内对于遏制互联网谣言可能有一定作用,但由于司法解释的内容违反了《立法法》和其要解释的《刑法》,因此从长远看,其对社会主义法治的破坏将远大于短期内遏制谣言的价值。 文 / 游云庭,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知识产权律师。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电话:8621-52134900,Email: yytbest@gmail.com。 本文由 游云庭律师 授权 虎嗅网 发表,并经虎嗅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作者同意,并请附上出处( 虎嗅网 )及本页链接。原文链接 http://www.huxiu.com/article/20129/1.html 向作者提问 fullrss.net
阅读更多发布者小熊维尼 | 9 月 11, 2013
以下是新浪微博上的一些知名人物和他们最近发表的一些帖子。 李开复是一名居住在北京的台湾高科技投资人,他有五千多万粉丝。上周,当他在微博上公布自己已患上淋巴癌时,吸引了全国新闻媒体的关注。8月23日,就在当局即将对最具影响力的微博作者(也称大V)实施打击之时,李开复贴出了下面一段话:“尽管面临困难和障碍,我对中国社交媒体充满信心,因为我相信中国正在成长着为数众多的有社会责任感的朋友,他们将让中国的未来更好!”...
阅读更多发布者一国两智 | 9 月 9, 2013
中国——9月9日下午3时,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司法解释,其中规定诽谤信息被转发达500次可判刑,在网络辱骂恐吓他人属于寻衅滋事罪等等,引起了网友的关注。 9日下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于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表示,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以及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此外,《解释》规定,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则不问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或者被转发次数,即可直接认定为“情节严重”,同时规定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也认定为“情节严重”。 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单位非法经营数额1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属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 《解释》还规定,如果行为人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实施了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主观上故意,客观上造成实际损害,情节恶劣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而在网络上发布转发的,即使对被害人名誉造成一定的损害,也不构成诽谤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如果对他人犯罪活动不明知的,即使客观上起到了帮助作用,也不构成犯罪。 《解释》规定,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行为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要挟、威胁行为,无论是“发帖型”,还是“删帖型”,都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解释》称,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活动,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例如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对于行为人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同时又触犯其他罪名的,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释》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他人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必须以行为人明知所发布的信息是虚假信息为前提。但对于通过信息网络向他人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的,《解释》不要求行为人明知所删除的信息为虚假信息。 “两高”称司法解释保障了网络反腐,据悉即使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不属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就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解释》还明确了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即“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七种情形: 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诽谤多人造成恶劣影响的;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 近期中国各地开展打击谣言的行动,各地因造谣被逮捕的网名少则数十、多则上百,外界呼吁最高法出台规定规范打击谣言的准则。不过9日的司法解释较为严格,网络上的一些并无恶意的笑话也有可能在打击范围之内。 陈有西律师对此说,“如果将司法解释权降低到发个行政文件一样容易,是国家司法权矮化,不能守护社会基本底线的表现。根源还是司法不独立,不能守护民权,强势政府,弱势法院。公安的权力高过法院。如有宪法法院,对越权解释可直接审查判决无效。” 网友“五岳散人”认为,“两高的司法解释我看了看,最不能理解的当然是寻衅滋事,其它也不算什么。这东西解释了跟没解释其实真没太多差别,就像想跨省抓你,跟你是否实名没啥关系一样。这个解释的执行不取决于官方的雅量,取决于看守所的容量。” 丁金坤律师批评称,“最高法院也不向社会征求意见,闷声不响地出台了一个关于“谣言”的司法解释,为公安擦屁股。肉食者鄙!历史会评判他们。” 刘晓原律师认为,“’两高’的司法解释,有的规定已突破了刑法。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违宪审查。 ” 网友们则说,“以后跟谁有仇,转它500次就好了。”FMN
阅读更多发布者小熊维尼 | 9 月 9, 2013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今日公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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