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览中国 | 韩连潮: 假如谷开来案在美国开庭审理
即将在安徽合肥开庭的谷开来案将是中国的“世纪审判”,能否依正当法律程序公正审判此案,不仅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未来中国法治的建立。 笔者认为,在专制制度下,无论当事人是谁,要得到公正审判比骆驼穿针眼还难。究其缘故,一是司法不独立,公检法机关是党的附庸工具;二是没有保障被告得到公正审判的具体规则和措施;三是法律规定被告有限的权利往往是一文空纸,难以实施。相形之下,虽然美国法律制度有不如人意的地方,但由于其建立在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之上,加上良好的上诉和其他纠错机制,从而能防止政府滥权,保障被追诉人的权利,基本实现司法审判的公正。 假设谷案在美国审理,会是何种情形呢? 首先,因为美国自立国来即采用无罪推定原则,所以在法庭证实和判决其犯有谋杀罪之前,谷开来会被认定是无罪之公民。这就是说谷开来是本案的嫌疑犯,举证责任在美国联邦或州政府公诉人,他们必须对谷所指控的谋杀罪提供充分、确凿、有效证据,证明其有罪;否则,就应判其无罪。美司法机关还有责任防止消极舆论导向,泄漏案件侦缉调查情况,致使公众和媒体对被告的作有罪假定。更为重要的是,在无罪推定的原则下,司法机关采取切实措施保障被告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以及名誉权和隐私权。 中国社会几千年来统治阶级实行有罪推定,虽然1997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无罪推定的精神和罪疑从无的原则,但并没有使用无罪推定的规范性表述。在实施中,有罪推定的观念和隐性规则仍然占主导,逼供信的刑讯十分普遍。在谷案审判前,中共利用公权力将谷案政治化,利用官媒将被告有罪判断严重外化,致使判案人员承受来自政府方的巨大压力,这显然不符合无罪推定的原则。譬如,不使用被告的正式法律姓名,而创造性地使用薄谷开来,以及党政干预司法,官媒在调查期间和开庭前的大量报道,无故采用异地审判等。这些隐性的有罪推定的做法有违刑事诉讼法。 其次,在美国,谷女士有聘请任何律师为其辩护的权利。这个辩护权在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中非常明确规定,并得到判例法的非常具体的诠释。美国法庭只有在被告无经济能力聘请律师的情况下,或者在不能有效自行辩护的情况下,才能为其指定律师。这一辩护权不仅适用于诉讼,而且也适用于警察侦缉调查,以保证警方合法取证,不损害被告权益。律师的无能和疏忽,都可能成为判决无效和重审的基础。即使是美国政府指定律师,虽然其质量不能与自聘自选律师相比,但是他们同样是独立地为被告服务,而不受政府旨意的影响和干扰。在1996年美国“世纪审判”的辛普森案中,辛普森重金聘用了众多美国当代著名的辩护律师为自己辩护;其律师团队先由罗伯特•夏皮罗担纲,后来中途换将,由约翰尼•科克伦和凯尔•卡瑞接替领军,成功地为当事人进行了辩护。可以想见,谷开来也一定能请到像科克伦一样的著名刑诉专家为其辩护。 中国的情况恰恰相反。在谷案中,被告家人据报聘请了中国一流的专业律师沈志耕与杜连生为谷辩护,但两名律师至今未能与当事人见面,当谷的律师到合肥检察院交涉时,才被告知政府已指派两名安徽律师担任谷的辩护人。在谷开来被逮捕,被羁押过程中,也没有任何律师代表她与警方交涉、提出异议,保障她的基本权利。在美国,这样的安排侵犯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利,会导致不公平的审判的结果,属于严重违法。而在中国,律师缺乏独立性的问题十分严重,政府指派律师尤甚。因此,很难想象政府指派律师会不受政府的影响,全力关注被告权益,一心为其争讼。 再次,谷开来在拘留和审判期间有权要求保释,每州的保释法不同,但一般说来,只要对社区不构成危险,以及不会逃离司法管辖都应予以保释。这一权利是与前面提及的无罪推定原则相关联的:既然被告在定罪前是无罪的,那么,除非有不得已的理由,在案子调查和审理期间,被告的人生自由就不得予以剥夺。美国法律还要求保释金不得过高,另外,美国还通过颁发人生保护状等通过限制政府权力的措施,来防止对嫌疑犯人身自由的侵犯。现代文明国家都有人生保护状制度,中国没有,故而非法逮捕拘禁,超期羁押,黑监狱等违宪违法行为比比皆是。 再次,谷女士有权要求陪审团对其指控进行审判。陪审制度是被告最为重要的权利之一,美国宪法对此有明文规定。 如果谷案属美国联邦管辖的案子的话,公诉方的政府必须通过大陪审团来决定是否正式对其提起公诉;在此过程中,公诉方必须提交有关谷开来犯罪的证据,传唤有关证人,陪审团可以质询证人和公诉人;如果陪审团没有相当理由相信谷开来犯下所控罪行,政府则不能起诉她。大陪审团成员都是从犯罪地从各个行业的百姓中随机选出,大约有16到23人组成。美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判决来保证陪审团成员最大可能地不偏不倚,不先入为主,不带偏见,不受媒体的影响等等。这一建立在真正相信人民、将普通公民提高到法官的地位的陪审制度,可以最大限度地防止司法腐败和枉法裁判,伤及无辜。这一方式在中国的司法制度中也是不存在的。 再次,谷开来及其律师有权要求就其精神健康状态进行专家医疗鉴定评估,如果她对评估报告不满意,还可以要求不同专家再次咨询。谷有权引用对其有利的评估结果,以其精神障碍为由进行辩护,求得免于或减少刑罚。在谷案审判中,精神评估专家会出庭公开作证,接受质询。1981年,刺杀里根总统的约翰•欣克利就是用精神障碍辩护,而判无罪开释。1859年一美国国会议员以临时精神障碍为由,为其杀死老婆的情夫辩护而开释。目前,大部分的州,精神障碍的举证责任在被告,小部分州在公诉人。从披露的消息看,谷开来可能患有严重的抑郁症,也可能存在精神问题。只有不受政治操纵,通过独立公正的医疗专家公开评估,才能理清被追诉人是否罹患严重精神障碍, 对其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关键问题。 另外,谷开来及其律师有权挑战公诉人提出的证据,包括取证的合法性。例如,在逮捕和讯问谷开来之前,如果美国警方和检察方没有向谷宣读米兰达警告,使其明白无误的告知其有权援引宪法规定的被告有“不被强迫自証其罪的特权”,而行使沉默权和要求得到律师协助的权利,此后获得的被告一切证言均不能构成合法证据。通过逼供信屈打成招而获得的证供,更不能成为合法证据;没有通过法官签署的搜查令而获取的物证,也是非法的。 最后,谷女士有权要求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适用。 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和后来第十四修正案规定的这一原则是公平审判的基石,保障被告所有权利的核心。它要求任何权力的行使都不得超越法定的程序,任何审判都要公平平等,不偏袒任何一方,听证争讼机会均等,结案及时,被告律师有权竭尽全力取得对被告有利的证人证据,法庭必须按程序容许被告方的证人证据呈堂。保证公平正义的审判最重要的前提莫过于一个独立和公正的法庭,以及公开的、阳光下的审判。这在中国也是不具备的。 必须指出的是,笔者并无意暗示谷开来案在美国开庭审理,可以使其逃脱法律责任;笔者的意思是,无论谷开来是否犯有谋杀罪,她只有在一个具有独立、完善司法制度的法治国家,才能得到公正的审判;只有公平的审判,才能真正安定人心和社会,摆脱司法沦为政治暗箱斗争工具的恶劣印象。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以及保证实施这一程序的具体的、精细周密的规则,包括不受政治干扰的独立司法体系,是美国人民长期自由的秘密所在。如果中共真要通过严格查处这一案件建立依法治国的执政理念,它就应当修改刑法和刑诉法,学习和采纳美国的法律制度,通过保障谷开来的人身权利和辩护权利等措施,通过公开公平审判,包括允许国际律师团和英国政府旁听观察,令人信服地查明真相,追究法律责任,为受害者伸张正义。 如果薄熙来当年不是唱红打黑,而是致力于建立正当的法律程序和独立的司法制度,他可能改写历史,绝不会出现昨天文强,今天薄谷开来,明天温张培莉或胡劉永清的现象。体制内达官贵人的权利尚且没有保障,草民百姓的情形就可想而知了。 (本文作者为公民力量义工,美国哈德森研究所访问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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