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

BBC | 总统选举预测–俄大选报道手记(八)

高念甫:普京在莫斯科国立大学师生中的支持率不高 莫斯科国立大学亚非学院副院长高念甫说,基本上连反对派都不怀疑,普京会赢得大选,问题只是在于,他会在第一轮投票中胜出,还是在第二轮投票中胜出。 距离总统大选投票日只有两天,俄罗斯一些主流民意调查结果显示,谋求再次执掌克里姆林宫的现任总理普京的支持率在56%到58%左右徘徊,而对反对党友善的机构的调查数字则在50%左右。 莫斯科国立大学亚非学院副院长高念甫在他的办公室对记者表示,俄国民众不太相信民意调查,因为这些调查机构收到政府的补贴,自然要替政府说话。 一个多星期以来,记者在陶里亚蒂以及莫斯科的采访中发现,似乎支持普京的俄国民众仍然占很大比例。高念甫分析,俄罗斯各个地区的情况不尽相同,普京在全国的支持率可能在50%左右,但是他在莫斯科和圣彼得堡的支持率估计没有这么高。 高念甫说,虽然普京的统一俄罗斯党在去年12月的杜马选举获胜,但是该党在莫斯科国立大学选民中的支持率排在第三,可见,他在知识分子中支持率不高。“还有那些拥有一定资产的人、中小企业业主一般也不太支持普京”,他说。 据了解,支持普京的人群中,除了文化水平不高的民众,而且,由于普京政府为俄国军人加薪好几倍,因此在军队中的支持率比较高,这些人群包括军人,情报机关工作人员,国防工业系统的工人等等。 高念甫举例说,民间普遍认为,执政党统一俄罗斯党的实际支持率不超过30%,怎么可能在杜马选举中拿到高达48%的选票?“这其中肯定有舞弊行为。很多人并不是说一定要支持反对党,只是反对捏造选举结果”,他解释。 惧怕革命 另外,还有一个因素值得考量。俄罗斯社会都比较关注阿拉伯之春,独裁和民主的矛盾。突尼斯和埃及,俄国比较赞成,但是,很多人觉得,虽然卡扎菲不是好人,北约也不能这样动用武力空袭。 高念甫说,目前仍然颇受争议的叙利亚问题,俄国人担心抗议民众受到来自沙特阿拉伯、土耳其、卡塔尔势力的操纵。这些国家旨在获得地缘政治上的好处,并不是要支持民主。 他指出:“沙特阿拉伯本身就是一个君主制国家,根本没有民主,怎么可能支持民主。而且,它可能很不喜欢阿萨德政权,两国之间有数十年的矛盾,所以要利用民主运动迫使他下台。很多俄国人害怕,西方国家会在这里重演类似的事件,迫使普京下台,选出一位亲西方的领导人。乌克兰橘黄革命就是先例。所以很多人并不是很喜欢普京,但是怀疑这是不是阴谋,只有选择普京”。 “虚假参选” 莫斯科街头出现了很多总统大选公益广告 一个多星期以来,记者在莫斯科及其周边一些地方看到很多久加诺夫的竞选广告。普罗霍罗夫也有一定的支持率。其他候选人究竟有多少机会? 高念甫分析,很多年轻人喜欢普罗霍罗夫,因为他代表苏联解体以来,靠自己的能力白手起家的新一代年轻富豪。人们觉得,他代表了年轻人的追求,因为他们想成为普罗霍罗夫。 但是,批评普罗霍罗夫的俄国媒体则认为,他可能其实是克里姆林宫支持的候选人,根本不是要挑战普京,而是普京要他参选,做个样子给西方看。 “虽然很多俄国民众有这样的怀疑,还是认为他比较好,至少可以对政府提出很多好的建议,尤其是经济自由化、自由化社会和政府的关系等等方面”,高念夫说。 与此同时,俄罗斯共产党的支持率也有所提高。高年甫分析,很多百姓认为,普京嘴上说要为穷人服务,保护俄罗斯,抵抗西方,但是他担任总统8年,总理4年,他实际上照顾的却是富人阶级。 暗杀阴谋 在距离大选还有几天的时候,爆出暗杀普京的阴谋,是不是故意打同情牌? 就此,高念甫认为,乌克兰的爆炸发生在1月初,嫌疑人开口说话,是因为乌克兰当局说,如果提供口供,那么就不会把他引渡到俄国。所以他才爆出要暗杀普京。 很多人不相信,他真的会执行暗杀普京的任务,可能只是阴谋恐怖活动。但是,高念甫说,其实很多恐怖分子都想暗杀对分离主义势力态度强硬的普京。 高念甫觉得,这不太可能是普京用来获取同情牌的战术,因为他的支持率已经不低,能够获胜。有人认为,这是乌克兰方面故意爆料。 “有可能是因为普京的一些下属想讨他的欢心,才故意爆出这个消息。始作俑者可能是他办公室的官员,特别是负责大选的人”,高念甫说。 改变? 去年12月俄国杜马选举涉嫌舞弊引发大规模游行示威之后,当局在本次总统大选投票站安装了监视器,同时,也会有更多选举观察员。 尽管如此,这次总统大选跟杜马选举一样,会有很多舞弊行为。但是,一些俄国人认为,这次执政党会更有技巧地作假,所以仍然可能会有水分。 那么,普京当选后,会做出一些改变吗?高念甫希望,即将下台的梅德韦杰夫总统离职之前宣布一些新的法律,比如简化组织新政党的程序。 因为目前的状况非常不好,成立政党非常不容易,手续繁杂,如果没有当局支持,成立新政党几乎不可能。如果新法通过,政治会更加自由话,更多力量有了表达自己声音的机会。 高念甫认为,梅德韦杰夫会在普京的新政府中担任总理或者其它重要角色。 “普京的政权中有亲西方的力量,有各个派系。很多知识分子对梅德韦杰夫非常失望,但是从另外的角度来讲,他从一开始就是普京提拔的接班人,4年来都在当演员,所以他如果违背普京,那也不是很好,因为他不能背叛老板”,他说。 提前下台? 普京再次入住克里姆林宫已成定局 那么,普京当选后,如果国内国外压力过大,是否可能提前下台?一些俄国分析家预测,普京会在6年任期期满之前下台,因为民众可能又有示威的高潮,年轻人可能会要求更多的自由。因为互联网的角色非常重要,西方压力也是一个因素。 高念甫告诉记者:“我们认为,杜马选举已经是最近12年第一次社会从沉睡中觉醒,对政权提出要求,凭这点,很多人认为这个趋势会继续,这些人会继续发挥作用”。 他觉得,如果普京同意,提前解散杜马,按照新法举行大选,统一俄罗斯党可能不会在新杜马占多数,可能会有一个更多元化的杜马。如果杜马提出更多民主化的要求,普京可能会听取。 高念甫认为,普京不会提前下台,但是可能在社会压力之下,政策得到新的调整,因为他不能完全不顾民众的反应和外界的压力—“这次当局对抗议活动的态度非常礼貌,没有人受到逮捕和殴打”。 据了解,一些俄国人号召普京承诺,这个6年是他执政的最后一个6年,他是否会响应,仍然是个未知数。“普京自己多次说过,领导人的工作非常辛苦,好像一个奴隶,还说如果没有他,国家会动荡,可能都是假的,也有可能他是真的这么想”,高念甫分析。 但是,有没有其他政治领袖可以更好地领导俄国? 答案是肯定的。比如梅德韦杰夫,不过由于他太接近普京,不会受到民众支持,前财政部长库德林离职后也颇受关注,不过他的看法也是反对选举舞弊,并没有针对普京本人。 对华态度预测 普京再次掌权之后,对华政策会不会有变? 高念甫预计,普京新政权的对话政策不会有很大变化,他的外交政策,一定会有高度的延续性。 最近一段时间,在一些国际事务上,俄中两国的立场接近,像中东问题、联合国改革,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等话题,所以没有必要调整这些。 2012年也是中国共产党最高领导层换届的敏感时期。高念甫说,习近平当上军委副主席之后访问过俄国,参加了两国执政党对话,也比较重视中俄关系。 “习近平曾经比较强硬,因为那时候缺乏经验,但是他现在已经有了很多处理国际事务的经验。估计在中俄关系上,基本上会继续胡锦涛的政策”,他分析。

Read More

中国选举与治理 | 李庄案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李庄  男   再审代理人:迟夙生  女  黑龙江省夙生律师事务所  律师   李亚童  男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XXXX(系申请人之子)   申请人因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9日作出的(2010)渝一中法刑终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现依刑诉法203条之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申请事项:   1、撤销重庆市渝一中法刑终字(2010)第13号刑事判决书。   2、对该案立案再审,并依法宣告申请人无罪。   3、如不予立案,或受理后驳回申请,望法定期限内出具相关手续。   事实与理由:   序  言   2009年12月12日晚,重庆公安在北京将申请人秘密抓捕,并连夜押往重庆,制造了一场荒诞离奇,令人瞠目结舌的司法闹剧。重庆相关人员蔑视法律尊严,践踏司法程序,肆无忌惮地制造了一起冤假错案,给中国的司法带来了严重伤害,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2011年6月11日,申请人刑满出狱,开始践行当年“藏头诗”中立下的誓言——“础去间决神诉”。   半年多来,除向有关国家机关不间断控告、申诉之外,并于2011年12月12日正式向最高院递交了再审申请。按最高院要求“应经当地高院处理后,再来最高院”的司法惯例,申请人今日正式向重庆两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或许这是一场艰难而又漫长的申诉,或许还会给当事人带来更大的灾难。但,“依法治国、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是一个律师的崇高信仰,也是驱使着一代又一代法律人向前、再向前的终极理想。   李庄事件不仅仅浪费了纳税人的巨额钱财,而且摧残了中国的法治文明。原判的黑幕,纵使再用一万个谎言去描,也描不圆;再用一万个假话去撑,也撑不住。纸是包不住火的,真相终究要大白于天下!这场冒天下之大不韪,且有违法治、人伦底线的徇私枉法闹剧,到了该谢幕的时候了!   今天,不去揭露、戳穿黑幕,怎能对得起神圣的法律,对得起人性的良知,对得起所有关注该事件的民众!   下面,从十个方面分述再审理由:   第一部分    一季一审   一、以“速度”掩盖一审真相   自2009年12月12日至30日开庭,仅18天,“李庄案”就完成了侦查、起诉、审判的全过程。创造了中国法制史上的新纪录。被海内外称为“重庆速度”的背后,掩护着一个漏洞百出、手段拙劣的诉讼过程。   第一,“李庄案”是“龚刚模案”的衍生案,是否够“罪”,应以龚是否受到刑讯逼供为要件。而在龚案尚未开庭,一切尚未明了的情况下,一审提前判定申请人有罪,无异于宣告了龚案中没有刑讯逼供情节。前案之车,必然导致后案之辙,对申请人的有罪判决,使得龚案在开庭前页已盖棺定论。换言之,也只有使申请人“被有罪”,才能搞定龚案。这正是“李庄案”公诉人,同时兼任“龚案”公诉人的诡异所在,此荒唐做法,赤裸裸地显现出了制造“李庄案”的真正动机。   针对上述枉法现象,律师界、法学界发出了呐喊。2011年8月、12月,全国人大连续两次对刑诉法草案进行审议,专门对此罪名作出了明确的界定,既,先审本案(龚刚模案)再审衍生案(李庄案)。其立法目的,就是将该罪的诉讼逻辑加以法制化。以杜绝今后类似重庆式的司法程序混乱。   第二,申请人被控“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除主体要件外,其余要件均不具备。首先,伪证在哪儿?哪个证人受到“妨害”?又受到了怎样的“妨害”?对此,控方自始至终支支吾吾不能举证。正如申请人当庭陈辞:你们哪怕找出烟头大小的一片证据,判我100年,我也认!”   第三,检法两院2009年12月4日联合对龚刚模查体,龚刚模自述左肩痛,双手感麻木,法医鉴定龚刚模手腕部色素沉着留有疤痕,一审法院不但未查明成因,亦未将司法鉴定依法送达申请人,这不仅协助隐瞒了刑讯逼供的黑幕,还无端的剥夺了申请人的异议权。   事实上,在申请人介入龚案之前的2009年夏天,龚刚模因刑讯逼供,就已经不能正常行走,(详见申请人再审提交录像)   第四,既然是“妨害作证”,那么依据刑法学理论,此处的“作证”,必然是证人作证,龚作为第一被告人,他的言词仅仅是被告人供述或辩解,控方为何强行把他华丽转身变成了证人?   第五,龚案侦查半年之久,形成109本卷宗,2200套证据,而龚案中每位辩护人看到、拿到的,甚至不足全部案卷的1%。为什么绝大部分资料对辩护人保密,有哪些怕见阳光的东西(对申请人有利)?强大的司法,看似无情剥夺的是律师的阅卷权和辩护权,实际撕毁的是法律的底线。   第六、第七、第八……诸如开庭传票的送达时间迟延、审讯笔录没有两名侦查员签字、所有勘验鉴定报告均未送达申请人、会见受阻、被监视监听等程序瑕疵,不再一一列举。   以上这些,都被一个“快”字所遮掩。   二、全部用“言词”堆砌的证据链   现代刑法体系,一切犯罪均以证据证明为定罪根据,是证明之罪原则,试看公诉人指控证据。   其一,委托协议、律师证、身份证、律师费发票、委托书、律师所函、机票……这些证据,除证明辩护人身份之外,与指控犯罪无任何关系。   其二,八名证人书面证言。   其三,申请人供述辩解。除“藏头诗”外,没有任何“供认价值”。   对申请人定罪的所有依据,都赖于八份书面证言。“证言指罪”须经法庭公开质证,这是常识,亦是铁律,因它关乎一个人罪与非罪,甚至生与死。在如此重大问题上,质证的唯一方法就是证人出庭,然而,警方为将申请人定罪,竟然将全部证人抓捕,关进看守所迫其出证,并阻挠出庭。这不仅严重违背了刑诉法基本原则和立法本意,甚至是犯罪。也是本案证据体系的一大污点,为世人诟病。   刑诉法97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到证人所在单位或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通知证人到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除此之外,没有一条法律授权:抓捕证人取证。   这些司法黑幕,只有在再审程序中,八名证人(一名已亡,尚剩七名)才能和盘托出事实真相,是不能出庭,还是不愿出庭,还是不被允许出庭?   马晓军律师夫妇,最近同时对重庆市公安局提前的行政诉讼,完全揭开了证人“不愿出庭”的冰山一角(详见公诸于世的行政起诉状),这也是申请人再审过程中新的证据。   三、“为判而审”的庭审过程   李庄案一审持续了16小时,司法程序乌龙百出,世人瞩目,其审判的单一目的非常明确:为治罪而开庭。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刑诉法30条第1款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而李庄案一审中,审判长未经批准,当庭擅自驳回对审判人员的回避申请,已经令人瞠目。之后,又未经公诉方检察长批准,(江北检察长也无权决定上级检察院的全国十佳公诉人回避)屁股不离坐位,当庭驳回了对公诉人提出的回避申请,更是令人咋舌。全然无视回避制度的明确规定。再一次引起法律界的猛烈抨击。无怪乎申请人当庭斥责:你们哪怕是去一趟卫生间,装装样子,回来再驳回也行啊。   第二,庭审前,公诉人未依法“提前5日”将证据提交法庭,搞当庭突袭式举证,宣读了多份辩方闻所未闻、见所未见的证人证言,申请人多次要求查验质证,竟遭公诉人躲躲闪闪的无端拒绝。使得一审质证程序有名无实。然而,就是这样一些没有进行质证、怕见阳光的东西,仍然被一审判决作为判决根据。   第三,为充分揭露指控虚假,辩方多次申请调取江北看守所申请人三次会见时的监控录像,甚至,还提供了当年为看守所安装录音录像监控的生产厂家招投标证明,但合议庭视而不见,以不能调取为由,放任控方拒绝提供视听资料。无奈,辩方又向法庭申请调取曾用来向北京举报申请人使用,用以“固定证据”的专案组偷拍录像,亦遭非法拒绝。   第四,大量矛盾证据,充斥着整个控方证据体系:   1、如刑讯逼供是申请人编造,为何申请人再三要求,对龚刚模双手腕部“色素沉着”的伤痕进行成因鉴定,难道是自揭谎言?一名外地律师,一次会见就能“编造”出完全吻合龚案中的审讯者姓名、刑讯时间、地点、方式、看伤医生姓名等详细信息,这可能吗?用这些指控,明显荒唐,认定这些指控,则彻底丧失了可信度和公信力。   2、龚刚模案开庭时,几十名被告人对遭刑讯逼供的事实,异口同声进行了描述,这些与申请人素未谋面的人,是谁“教唆”的呢!   3、申请人执业多年,明知审判阶段,已不允许侦查人员调查取证。但龚刚华的证言宣称:“再有十几天就开庭审判龚刚模,李庄让龚刚模公司的员工遣散,防止这几天警察来调查取证。”此证言与吴家友、龚刚模完全相反且有违常理,事实上,申请人自始至终也未与龚刚华所称的员工有任何形式的接触,他们之间所谓的证据链,根本没有申请人这一环。   另外,工商档案确实显示“保利夜总会”法定代表人是唐筱,不是龚刚模,这怎能像控方所说是“申请人编造”?   4、控方提供的四位警察证言显示:“被告都是白天受审,夜间睡觉……一般都是六、七个小时”。但从申请人及龚刚模供述中可明显看出,很多笔录都在连续审讯数十个小时以上完成,期间,不让睡眠,限制吃、喝,申请人亲身体验了连续几十个小时,被固定在一把专用椅上受审,岂是几个警察可以自证推翻的?通过再审,看看有多少笔录形成的时间是在半夜、凌晨,看看有多少笔录是在连续审讯几十个小时以上完成,相信,这些龌龊,定将曝光于世。   5、申请人依据《律师法》33条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与警方的据理力争,成了被追究犯罪的把柄。三次会见,三次阻挠、三次监视、三次争吵,谁之过错?龚案34名被告人,几十名律师,哪一名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会见过被告人?哪一名律师在不受监视的状态下会见过自己的当事人?哪怕只有一名!   6、被拘留的证人吴家友证言证实,申请人让龚刚模请保利公司员工出来作证。而被拘留的证人龚刚华、李小琴等证人证言则证实申请人让龚刚华遣散保利公司员工,不要出面作证。如此相互抵触的证言,竟被控方采用。拿以己之矛攻己之盾的方法分析一下:前者,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何错之有?后者,申请人与李小琴素未谋面,她的间接证言与申请人何干?   7、一审法院委托的伤痕鉴定结论,证明龚刚模手腕有钝器伤痕,而公诉人出示的警方“自证证言”,以及龚刚模进入看守所体检表证明体表无外伤,但一审法院不仅对显现如此重大矛盾的证据视而不见,反而诡辩:该伤不能证明是刑讯逼供所致,那是什么所致呢?   8、由于公诉人断章取义地宣读了那些前后矛盾的证言,所以,辩方在要求质证时,公诉人躲躲闪闪不敢出示,面对上述异常尖锐的问题,公诉人采取了缓兵之计的解释:辩论阶段再解释上述矛盾。直到庭审结束,尽管辩方穷追不舍,公诉人对此始终未敢将据以认定有罪的证据交辩方质证。法庭对此默认。   四、击碎法律底线的一审判决   至一审庭审结束,疑似伪造的证据始终没有出现,被妨害作证的证人亦未出现。可一审法院仍在众目之下、厅堂之上,作出了令世人鄙视的判决。除了前述相互矛盾的证据被采纳外,还有很多十分荒唐的逻辑。   其一,判决认定公安机关拘留证人提取证言是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不知这一认定根据的法律来自何处?   其二,马晓军、龚刚华、吴家友等证人在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作为公诉机关的证人,所出证言只是显示申请人以动作、眨眼、眼神暗示龚刚模翻供、声称被刑讯逼供,而不是公开教唆龚刚模翻供。但一审判决却罔顾事实,将此歪曲成“公开教唆龚刚模翻供”。法理何在?特别需要说明的是,龚刚华、吴家友、龚云飞他们知道的会见过程,都是听申请人介绍的。   其三,龚刚模在认识申请人之前自述被黑社会多次敲诈的口供是公诉机关向重庆一中院提供的。但一审判决却无视这一证据,强行认定是申请人故意编造。至今,仍在网上流传的龚刚模庭审录像片段,也充分证明了龚刚模自己“自述”被敲诈事实,而不是申请人编造。(详见网上庭审录像片段)   一审判决,无论在形式、内容、还是目的上,都与起诉书如出一辙,应属意料之中:从申请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时起,便早已料到预设的结局——为龚案的开庭扫清障碍,无怪乎审讯者有恃无恐:大三长已经定了,不把你送进监狱,我这警察就不干了!   又属意料之外:作为全国乃至海内外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一审法院竟然无视证据体系中的两大污点、六大矛盾、三大漏洞,悍然出判,这份判决岂止是申请人不能接受,关注、了解此案的人,有谁能接受这样荒唐的判决?这份判决被全国法学专家、学者、律师同仁群起而批之,更激起了社会各界良知正义之士的一致愤慨。   第二部分   一季二审   五、不应该有,也无效的二审   2010年2月2日,二审开庭十分钟,申请人突然向法庭宣布:“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撤回以前的全部上诉‘理由’。”(详见庭审录像、法庭记录)。此言一出,等于认可、服从了一审判决。申请人静待法庭反应。如果审判长此时宣布: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生效,取消二审,押李庄回看守所,交付执行。申请人肯定将早已准备好的“新上诉理由”提交法庭。   奇怪的是,法庭既未宣告终止二审,亦未讯问新的上诉理由,只是一味闷头继续把这个既定的庭审搞下去。殊不知,构建二审的法定基础此时已悄然撤销,荡然无存。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无论二审的审判内容和结果如何,继续开庭早已毫无任何法律意义。众多法学家称二审判决是“一个釜底抽薪的判决”。而做出判决的法官们至今仍浑然不知,亦或佯装不知。这也是二审法庭跳下“藏头诗”陷阱,至今不能自拔的原因。   2010年2月2日,二审开庭第一天休庭后,当晚回到看守所,申请人坦诚地告知看守所领导:二审已在不知不觉中犯了一个天大的错误,而且这个错误还在继续,这位领导问:什么错误?申请人说判决后再告诉你。   2月3日继续开庭。最后陈述时,为让旁听记者记录,申请人故意一字一顿的陈述“认罪六条”,突出强调了“藏头诗”。   2月4日凌晨,“藏头诗”被外界破译。   2月6日上午,二审书记员携全部庭审笔录到看守所,找申请人核对签字,申请人当场对庭审笔录记载不正确的六条陈述,按照“藏头诗”首尾的12个字进行了调整和修改,使其与原文保持一致。   2月9日宣判,申请人当庭抢夺话筒,大爆“诉辩交易”内幕,回到看守所,申请人将二审非法且无效的真正原因,告知了看守所那位领导,此时,木已成舟,李庄案彻底进入了程序死穴。   以上,是“藏头诗”之外,导致构陷人恼羞成怒的另一个主要原因,那就是:一季不扎实。之后,一定要整出李庄一个二季,寻找铁的“漏罪”,就是为了要出这口恶气。   六、“迟到的”、“未到的”和“不准到的”证人   二审,申请人战术性“认罪”,法院也为避免再现一审无证人到庭的尴尬局面,为挽回影响,控方组织了六名经严格训练的证人出庭,但是,这些证人出现集体失忆,对辩方提出的关键问题,统一回答:不晓得、记不清、不知道、听不懂、脑壳痛……但本案最为关键的证人——申请人的助理马晓军律师,却依然没有到庭。   而马晓军自2010年1月9日离开看守所之后,被“人间蒸发”,其妻子从北方前往重庆接人,也被“人间消失”,他们的父母找寻不到自己的儿女,前来二审法庭寻人、作证,竟被无端拒之门外,甚至不给一个询问的机会。   曾与申请人同遭会见受阻挠的朱明勇律师,自北京赴渝,强烈要求出庭作证,一为澄清刑讯逼供真相;二为说明个别媒体借他之口捏造事实侮辱李庄。然而,法庭却以他不在李庄会见龚刚模现场为由拒绝其出庭。试问,难道那六名经过训练的证人在申请人会见龚刚模的现场吗?   刑诉法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上述两位证人是否知道案件真实情况,所述证言是否与案件有关,法院未见其面就武断拒绝其出庭,不知害怕什么。殊不知,朱明勇律师与申请人在第一次会见被告人时,在江北看守所共同、直接参与了拒绝专案组监视会见的争执。   至于某些领导所说:“二审有六名证人出庭,接受律师百多次提问”的说法,不知是没有参加庭审的缘故,还是被下级有意欺骗瞒报所致。   七、关于马晓军律师不能出庭,被“人间蒸发”的疑问   马晓军律师于2009年12月13日,以同样罪名被重庆警方抓捕。本来与我同罪同案却不同审,其中原委,迟早曝光,他的遭遇,更是令人闻之毛骨悚然。   他遭到了何种变相刑讯逼供!   他遭到了何种诱供和恐吓!   他遇到了哪个警察,制作的笔录不容修改!   他遭到了什么阻挠没有出庭作证!   他遇到了何人拿着申请人的“悔罪书”给他洗脑!(当时也未发现藏头诗)   是谁?逼迫他按照警方事先编造的言词,经多次训练之后,再接受一审法官 “不愿出庭作证”的询问!   是谁?反复挑唆他:李庄已经揭发检举你了!(其实申请人庭审中多次阐明此案本人完全担责,与马无关,望尽快将其释放)   2010年1月9日11时许,警方为马晓军办理了所谓的“监视居住”手续,将其带离了江北看守所,之后:   他是如何被人间蒸发?   他又是如何被押往一个普通居民小区被“监视居住”?   他是受谁逼迫,按照事先编好的台词,经多次演练之后,打电话给高子程律师:“李庄二审我还是不愿出庭作证”,并反复拨打两次,且全程录音!   是哪两位局长,在凌晨2点给马晓军夫妻二人做工作,强迫马按照事先编好的台词去检察院接受询问!   他又是在谁的押解下前往重庆一分检,接受二审检察官询问,并逼迫他只能按照事先编好的笔录,且经过训练后去回答!   是谁?将前来重庆为马晓军办理“监视居住”,接马晓军回家的妻子也被限制了人身自由,与马晓军关押在了一起!   是谁?逼迫马晓军妻子写“自愿与马晓军被监视居住”?   是谁?收缴了马晓军爱人的手机,掐断她与外界的联系,让她人间蒸发!(马的岳父寻找不到女儿)   是谁?为了营造“轻松”氛围,逼迫夫妻二人佯装在商场挑选商品并给他们拍摄录像!   是谁?为了制作“和谐”画面,逼迫夫妻二人去重庆“统景温泉区”旅游,然后为他们拍摄录像!   是谁?为了体现“自由”景象,强带夫妻二人去饭店、看电影!   是谁?在马晓军爱人请假期限已到,恳请回家时,发号施令:“李庄二审开庭前,你不能离开”!   是谁?在李庄二审开庭之后,才将马晓军爱人送走,并赠送大量土特产!   是谁?为了编造马晓军被“监视居住”后自愿在重庆租房居住的事实,让其在一份租房合同上签字!   是谁?在马晓军告别重庆时,对其施以威胁:“这是一起政治事件,你要知道出去后改变证言的后果”!   是谁?在李庄二审宣判后(2010年2月9日)才将马晓军送上飞机,并随附大量礼品!   是谁?既是马晓军监视居住期间的看押人,又是文强执行死刑时放鞭炮打横幅的组织者,还是李庄案二季时法院门口举横幅的策划师!(网照,该人走近女交警,告知其不要阻止打横幅)。   群魔乱舞、百般阻挠,只为掩盖真相。但作为最关键证人的马晓军的今日出现,使得真相终于被实质性的揭开。   另外,李庄第一次会见龚刚模,马晓军记下的笔录显示:   李庄问:你是否被刑讯逼供?   龚刚模答:我被吊起来了,是江北分局,地点是铁山坪的民兵训练基地204房间,我是被吊起来的,现在手腕上还有伤,一个手铐吊起来的,吊在2米多高的地方。   马晓军记录的第二次会见笔录显示:   龚刚模说:同步录像是公安局让我背公安局的口供录制的。(与对付马晓军的惯用伎俩如出一辙)   第三次会见笔录显示:   龚刚模主动陈述了被吊打的具体过程和时间、场景、人物等等,包括刑讯者彭某、张某;看病医生王某、常某;悬空吊着、仅让脚尖触到一个电脑桌;大小便失禁、裸体被吊遭刑警支队领导何某制止等等。   以上,均有马晓军恢复自由后声泪俱下所写的《李庄事件经过》为证,马晓军强烈希望能够在申请人再审程序中出庭作证,让真相大白于天下。   八、“无罪可悔”的悔罪书   申请人在二审中以“藏头诗”形式的“认罪”,完全摧毁了二审判决的法律基础。   一审宣判后,申请人曾认真、愤慨的一气呵成了一份真实的上诉书,并于2010年1月18日上午,在看守所递交给前来提讯的一审法官。   回到监室之后,申请人从以下几点进行了认真思考:   第一,如还像一审那样激烈对抗,二审无非是书面审理,结论八个字:“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如何打破大三长(公检法)既定的“八字”结果,只有寄希望以“认罪诈降”的方式换取缓刑、换取开庭、换取马晓军出庭、甚至换取高层进一步了解真相之后的无罪释放,核心是围绕“尽快出去,拿到证据。”   第二,09年12月12日傍晚,在北京振国肿瘤医院三楼330病房的龚刚模妻子程琪病房,申请人在与其协商更换辩护人时,突遭抓捕,而秘密拍摄的三次会见龚的录像及设备存放于病房卫生间水盆下面。只有尽快出去,拿到录像,才是最直接、最有效颠覆控方指控的唯一办法。(当时完全处于法律人的职业角度,丝毫没有考虑任何政治因素)   第三,刑诉法46条,是最终驱使申请人痛下决心的最后动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一方面,本案并没有任何有罪证据,另一方面,申请人再三嘱托辩护人,继续独立辩护,用既有事实和证据说话,如二审法院依法,绝不会仅凭申请人“悔罪书”来定罪,毕竟“认罪”和“有罪”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以上,是申请人当时“认罪诈降”的内心真实写照(详见申请人博文《认罪背后的真相》)。书写“藏头诗”既是为了对外界、对历史有个交代,也是为今后出狱翻案提前夯实基础。最终定稿,各段首尾相连为:   被比认罪缓刑,础去间决神诉(被逼认罪缓刑,出去坚决申诉)。   二审开庭时,虽然申请人口头认罪,但当庭的事实陈述、质证、询问证人时,对细节的穷追不舍、拍案而起、震翻水杯、怒斥证人胡说八道以及最后陈述“六条”,无不与“藏头诗”的内容相互映照。   2010年2月3日二审庭审结束后,4日凌晨,外界破译了申请人“藏头诗”式《悔罪书》,消息被爆出后,打乱了二审法院的预先构想,完全将二审法庭推到一个进退维谷的两难或多难的境地。   维持原判?就不能体现法律的“宽厚和仁慈”,就会遭世人唾骂。   如果缓刑?正中外界破译的“藏头诗”之实,完全暴露了“诉辩交易”黑幕。   发还重审?龚刚模案审限急迫,不可再拖。   还有,如何平衡和梳理李庄案与龚刚模案之间的法律关系和历史关系?李庄案二审判决是否有效?是否撤销?是否再审?是否发还?是否抗诉?是否再次抓捕李庄恢复原刑期?将来李庄翻案,龚案怎么办?……这些纠结,永远是二审挥之不去的梦魇。   然而,在海内外的一片哗然中,二审法院明知“认罪”为假,依旧掩耳盗铃又无可奈何地判决“李庄认罪态度较好,减刑一年”。   申请人冒着声誉被毁风险,以“藏头诗”的方式“空壳认罪”,既是对法院在《刑诉法》46条“口供适用原则”执行力的检验,也是对司法实践中法院惯用的“证言定罪”陋习的挑战,但,二审法院至今也无法面对这一难题,无力接受这项挑战。   即便,当时有个别媒体刻意渲染“认罪”二字,但凡是参加了二审(包括一审)的人,都有目共睹且不可置疑以下事实:   1、截止被刑拘,申请人在龚案中未曾提交、亦未调取、更未形成以任何物质为载体的客观证据,即:没有伪造或帮助伪造证据的行为和结果。   2、截止被刑拘,龚案中控方证据均已固定且已提交法院,刑诉程序已进入审判阶段,控方证据已然关门,申请人没有也不可能毁灭或帮助毁灭控方证据。   3、截止被刑拘,申请人未曾接触控方180名证人中的任何一名,且控方证人证言早已固定,证据也已锁定。   4、截止被刑拘,申请人接触过的与龚案有关的诉讼参与人唯有龚刚模一人,依龚在央视被采访时的回答,申请人是以眨眼的方式让其翻供,但在侦查卷中却显示,申请人靠近铁窗进行教唆,出现了完全不同的两种版本。(详见央视录像和卷宗)   5、截止被刑拘,龚案尚未开庭,不可能发生申请人侵害庭审活动的事实。而伪证罪侵犯的客体又必须是法院的正常审理活动。   6、经过控方严格训练的六名出庭证人,集体失忆、集体失语,(不会普通话)除了“记不清、不晓得”,就是“忘记了、脑壳痛”,最终在法庭的掩护下,狼狈退庭。   7、辩方希望出庭的证人马晓军、朱明勇等,均遭非法拘禁和阻挠,均未出庭作证。   九、走过场的终审判决   2010年2月9日,二审宣判时,申请人抢夺话筒当庭大喊“认罪是假、斗智是真,你们还给我恢复两年半吧……等等”,而此时的法院仍以“认罪态度较好”为由,为申请人减刑一年。试问,申请人当庭自我推翻,二审法院为何视而不见?   亲历这一过程的公诉人、审判长当庭以及事后,为何没有依法提起抗诉和审判监督程序?这些无不说明,二审完全是按照一个早已拟定好的剧本,在法庭正中的国徽下面,演了一出荒唐闹剧。   十、对申诉的十个假设   此次申诉,十个假设。一项成真,黑幕撕破。   预先,成立一个高级别的专门委员会或调查组,由其去实践这些“假设”。   1、假设,提审狱中龚刚模,向其亮明身份,让其大胆说出当年何人、给了他何种压力或允诺,逼迫或诱导他进行伪证,即可揭开这起有违人伦和中华民族传统道德底线的“李庄事件”中90%的黑幕。前提是,龚还活着;   2、假设,调取龚案的庭审笔录、录像,即可看清龚案集体翻供的原因,以及龚案各被告人对刑讯逼供的时间、地点、手段,是否与龚刚模陈述类似;   3、假设,“李庄事件”中的全部证人再审时能够出庭作证,且保证每名证人出庭前不被羁押、不被训练、不遭受威胁。即可理解李庄案二审中证人证言的真伪;   4、假设,对龚刚模双手腕部对称的环形伤以及手背上相似的按压痕重新法医鉴定,即可看出是09年“钝器”所致,还是龚开庭时证言:03年海南游泳时“锐器”意外划伤;   5、假设,调取看守所三次律师会见录像(含警方监视会见时的偷拍录像),即可看出,刑讯逼供是刚模主动说的,还是律师编造的。前提,警方敢于出示;   6、假设,责令:重庆警方交还李庄被抓当天,藏匿于龚刚模妻子程琪病房洗手间水盆下面的两部摄像手机(拟行政诉讼,要求退还)。即可完全展现律师三次会见中如何受阻与专案组发生争吵、龚刚模如何泪眼模糊的叙述被吊打经过、助理马晓军如何记载会见笔录。   7、假设,调阅李庄案二审的庭审录像、庭审笔录、“藏头诗”(诈降),能够看到:李庄在庭审中为何拍案而起、震翻水杯,如何怒斥出庭证人背信弃义。即可明白二审判决的荒唐认定:李庄认罪态度较好,减刑一年。同时,还可以想象到某副检察长庭后答记者时申明“没有诉辩交易”时有多滑稽。   8、假设,找二审证人逐一谈话,即可弄清他们何时、何地,如何被训练、为何集体失忆、集体不会说普通话、法庭为何配备普通话翻译。   9、假设,找到当年在铁山坪民兵训练基地,姓常、姓王的两个医生,让他们交出当时给龚刚模疗伤的药方和诊疗记录,即可证明龚刚模当时用药的针对性。   10、假设,逐一找龚刚模案、李庄案专案组警察谈话,让他们大胆揭发指使他们的幕后黑手,即可明白龚刚模案、李庄案的整个“制作过程”,前提,保证对他们宽大处理。   以上假设,若落实一项,即可将冰山完全暴露在炙热的阳光之下。建议,特别调查委员会或调查小组,不妨一试。   结束语   从业二十年,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是长存于心中不变的信仰。但“李庄事件”中的所见、所闻、所感,无一不是对一个法律人内心的法律观、道德观、价值观的巨大冲击。出狱半年,“李庄案”似乎在程序上已经终结,但“李庄事件”巨大的社会影响尚未平息,也不会平息。该事件对申请人及家庭的伤害是难以弥合的,对中国法治的伤害也是至深至痛的。   法律被践踏,摧残的是生命,伤害的是社会,殃及的是国家。如果事实不再是依据,法律不再是准绳,则一切都将走向无序和混乱。“文革”的教训,令人生畏!   两年来社会各界对“李庄案”的置疑声,从未停止过,申请人与关注中国法治的各界朋友,都期盼能在阳光下公开透明地再审此案,还原事实,让真相大白于天下!   再审制度,是我国审判制度的终极防线,也是法律、事实、信仰、良心的最后一道屏障。通过再审,纠正错误,不仅可以倡导“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理念,而且可以维护国家和公民双方的利益,并有助于提高政府依法执政的公信力。   要求再审“李庄案”,基于的是对法律尊严的信仰,捍卫的是内心深处的良知底线,向往的是中国法治昌明的春天。我们尊重事实,尊重信仰与良知;相信法律,也相信中国真正的法律人(包括重庆公检法的绝大多数执法者)。   为使真相得以曝光,错案得以纠正,冤屈得以释怀,公正得以体现,请求再审并宣告:李庄无罪!   此致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李庄   2011年12月12日   抄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特别说明:鉴于本案影响广泛,为便于广大民众阅览和对本案的监督,故,未严格按照《再审申请书》标准格式书写,望司法文书老师们谅解。

Read More

中国选举与治理 | 邓聿文:党内民主:无法回避的选择

    随着十八大的临近,世人对中共自身变化的关注也越来越多。中共会向何处演变,十八大是否会开启实质性的政改步伐,都是人们想知道的。笔者倾向于认为,十八大在内外压力下,对民众期待的民主改革会有所回应。   事实上,我们可以从目前中共对十八大代表的选举工作的部署见出端倪。中共去年11月初印发了《关于党的十八大代表选举工作的通知》,其中有两个亮点值得关注:   一是代表差额选举的比例应多于15%,   二是代表选举在结构比例上要做到“两增两减”、“一个提高”。   差额选举是一种竞争性选举,将差额选举的比例规定15%以上,相对于十七大代表选举时的“不少于15%”的提法,虽然比例未有实质性提高,但这个表述上的变化,还是透露出中共扩大党内民主的努力。另外,“两增两减”、“一个提高”,也就是要增加基层一线代表的名额,减少官员代表的比例,其目的也是为了使党代会不要变成党的官员代表大会,以体现代表大会的民主性。对于这点,《人民日报》日前发表的评论员文章就指出,做好党的十八大代表选举工作,要教育引导党员发扬党内民主,坚决防止拉票贿选。   世界潮流,浩浩荡荡,党内民主的无法回避,还可从一个更大角度来看待。   党内民主越迟,中共越被动(小标)   任何政党要想永续执政,从外部来讲,必须持一种开放和包容态度,将愿意入党的社会各界精英吸纳进来,扩大党的执政基础,使党永远有新鲜的血液;从内部来讲,则要有一个自由讨论,平等竞争和参与的氛围,如果党内形成严格的等级制度,党员的权利和地位不平等,就不可能出现生动活泼的党内民主。   中共“三个代表理论”的提出,基本解决了党员来源的多样性问题,扩大了党的阶级基础;但在党内民主方面,中共还非常缺乏,尚未完全脱离革命党的本色,向现代政党转型。   现代政党的根本标志是民主和开放。民主主要是针对党内选举和党员参与党内事务而言;开放则主要是指党的权力结构要向全体党员开放,以及执政方式要公开透明。   前者是为了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得以实现;后者是为了避免使党成为一个自利的集团。这是保障执政党程序合法性的两个主要方面。一个现代政党要取得执政权,必须通过一人一票的选举方式来实现,而若要人民选举自己,则须向人民公开自己的主张和理念,吸收优秀分子加入。即使是通过革命取得政权,在其执政后,要得到人民的长期认同和服从,也必须逐步引入竞选。如果全面竞选的条件还不具备,至少应该放松对媒体的管制,加强对自身的监督,将执政党的决策、政策、计划、思路、活动等尽可能为人民所知晓,拓宽和强化党的阶级基础,也就是要公开透明。就党自身而言,党的领导和方针政策等要为党员所自觉认同和支持,也要开放党内选举和党内事务,让党员参与党的重大决策。只有这样,才能获得执政的合法性,并非仅仅经济发展了,执政合法性就自然到来。   从中国的情况看,中共要向现代政党转型,走向民主和开放,更基于以下三点:   其一,社会结构的变化,特别是利益的分化和整合导致执政基础发生改变,惟有民主才能保持社会的有序运转。   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转型形成了不同的经济利益、市场主体和组织结构,要保持社会和谐发展和运转,就必须对市场中的不同主体的产权和民主权利进行最大限度的尊重和保障,建立起配置合理的权力架构和治理结构。惟有民主才能做到这一点,并在公开参与的过程中形成能够指导人们集体行为的决议。换言之,民主为容纳和协调各种社会差异和以正义的方式调解价值冲突提供了基础和制度途径。特别是在中国这样一个超大社会、超大国家、超大民族中,中共如要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只有发扬民主,善于集中人民的智慧和力量,才能保证决策的正确及其有效执行。   其二,现代信息技术和通讯手段的发展,特别是被称为“第四种权力”的大众媒体如电视、网络等的兴起和广泛应用,使得政党运作模式发生变化,由过去的相对封闭走向开放和透明。   今天,如果还有哪个政党尤其是执政党向党员和民众垄断信息,不但要付出更高的成本,而且几乎是不可能的。民众信息权的扩大必然要求政党特别是执政党改变封闭的运作方式,使党的决策更好地反映民众的愿望和要求。因此,在民众和政党的互动中,民众不再是政党信息的被动接受者,也成了一个信息的传播者。这无疑让民众能够更直接了解党的执政理念、执政方式和执政行为。   其三,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中国经济与全球经济的一体化程度会越来越深,中国与国际体系之间的相互依赖性因此大大增强。经济全球化从长远看,客观上会带来全球治理的民主化。   资本最终需要一个有效率的政府,包括国内执法环境的公正和公平。资本的这种诉求会促使执政党改善治理结构,与全球治理趋于一致,除非一国不需要外资,切断与世界经济的联系。但显然这在当下是无法做到的。另一方面,随着世界经济联系更紧密,人员来往也更加自由和扩大,这会自动带来一种比较效应,使人们对不同的政治经济体制和治理机制进行比较,并产生变革的要求。在全球治理的竞争中,一个国家若要使自己变得更加具吸引力,就不得不走向民主和法治的道路。   可见,民主化不是想不想,要不要的问题,而是必然如此。拒绝民主化,必然依靠暴力来支持,但从来没有哪个国家的历史证明,靠暴力能够臣服人心,尤其在当前这样一个信息全面开放的时代。   频繁发生的各种事件以及中共应对这些事件的表现,暴露出中共的执政方式和治理手段的缺陷,某种意义而言,中共其实是在和时间赛跑。因此,民主化的开启,是宜早不宜迟,越迟越被动。   党内民主的现实路径(小标)   政党的现代化是一个包括思想理论和意识形态的现代化,权力结构和运行的现代化,阶级基础的现代化,以及执政手段的现代化的系统工程。要完成党的现代转型,就必须改造党的思想理论、权力基础、组织构架和执政方式,强化程序正当性。   客观而言,中共自改革以来,在上述诸方面都有改进,某些方面甚至有很大进步,但总的来讲,其意识形态、组织结构、体制机制、运转模式,还处于革命党时代。比如,尽管阶级基础扩大了,但如何在政治体制设计中吸纳不同利益要求的新兴力量,使之成为积极的建设性力量,以及不同利益集团的意见和诉求如何能够通过制度化的途径来反映,并未很好得到解决。这里的原因就在于,对至关紧要的党内民主建设,因顾虑太多而关注不够,步伐迈得很小,截至目前,只在基层和一些地方在做若干试验。即使是专门阐述党的建设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党建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对党内民主着墨并不多,更没提出实质性的操作办法。   要实现党内民主,首先在认识上对党内民主有个正确的看法。认识错误,即便有心推进民主,也可能走弯路。党内民主虽是一党之内的民主,但既冠为民主,其精神实质与社会民主是一样的,即党内民主的本质特征不外乎全体党员在基本的政治权利上是平等的。   换言之,所有党员在党内一律平等,都有平等地参与党内各种事务的权利,这是党内民主的精髓和核心,是实现党内民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而要保证党员对党内权力的分享和对党内事务的参与,在组织结构和运作形态上也必须是民主的,要贯彻和遵守多数决原则以及选举和监督原则,尤其是选举权和监督权,是民主的两个最基本要素,现实中的党员权利平等,主要是通过选举和监督体现出来的。   这些党员的民主权利体现党员的主体地位,但要保障和落实这些权利进而保障和落实党员的主体地位,就必须有一系列刚性的制度,而不能仅仅停留在一般的口号和号召上。   目前,在中共的各种政治文件特别是党章中,对党员的主体地位及其权利进行了规定,问题是没有得到很好执行和应有的保障。一些党内学者就指出,和领导干部的权力行使比起来,党员在自身权利的主张和运用中,存在结构不对称,力量不均衡,运行不稳定的问题。   例如,领导干部权力的行使,具有充分的条件保证,人财物都是标准化的保障,而党员的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还没有制度规定的条件保障;领导干部权力的运用,有一个组织体系在支撑,能够保证贯彻落实,而党员发挥主体作用如果没有领导的支持,只能自己来组织自己,要么孤军奋战,要么群体性集聚;领导班子内部还没有形成权力相互制约监督的机制,致使党员民主权利的维护,很容易遭到抵制、瓦解、歪曲和打击,维护起来需要巨大的政治勇气,甚至需要付出沉重的代价。   要想党内民主发展起来,固然有赖于领导的开明和支持,然而,不能把党内民主的希望寄托在领导的民主作风和主观自觉上。党员自己必须行动起来,具有民主自觉,形成一股强大的舆论压力,去推进党内民主的制度建设和制度创新。   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党章等党内根本大法中,必须明确和具体地规定,应该允许什么,反对什么;保护什么,谁来保护;惩处什么,谁来惩处等关键性制度要素,并有具体的程序和路径,以便人们执行和遵守。   二是作为党内民主的最重要载体,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应该实行任期制,并改进代表及各级党组织领导候选人的提名制度和选举方式,扩大候选人预备人选及差额比例,完善差额选举制度。目前十八大代表的选举部署,已见出这方面的一点曙光。   三是强化全委会功能,充分发挥全委会在党内的重大决策主体和监督主体的作用,真正使党的各级常委会向全委会汇报工作,对全委会负责,并受全委会节制。   四是加强监督力量的建设,建立一个监督者和被监督者具有同等权力的监督机构和机制。党内民主建设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建立健全党内权力制衡机制,科学合理地配置党内权力,以克服权力过分集中所带来的特权和腐败。这就需要加强监督的力量,赋予监督者独立的地位。   做好这些事情,离不开党内言论的开放和党务的公开。正如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是一个公民基本的权利一样,它们也是一个党员基本的党权。若言论自由成为禁区,党员不能对党的问题和事务自由发表看法,进行讨论和批评,那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党内自由。若党的重大决策和政策,党在某个阶段的任务和目标等都成为机密,只有少数领导干部知道,党员也就无从参与党内事务,建言献策。   所以,必须用制度确保党内言论的自由和开放,以及党务公开。当然,为保证党内民主的稳妥进行,可以研究言论自由和党务公开的具体内容、形式、时间要求,但这个趋势不能变。   除此外,还有一点要强调,亟须建立党员民主权利的救济机制和渠道。当前,公民的权利如果受到国家机关的侵害,可以有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来保障,可以去民告官,虽然这些法律还非常不完善,现实中的维权也非常困难,但法律已经确立了公民权利的救济原则,这点没有疑义。党员民主权利如果受到侵害,则没有相应的党内机构和渠道进行救济,党章对此并未有明确规定。   若党员为争取自己的民主权利而冒犯了哪个领导,极可能被后者利用党内权力甚至借助国家权利进行打击,而又假借党内事务使得被打击的党员无从获得国家的权利救济。每个人都会心存恐惧,大无畏之人在社会总是极少数,如果因为追求党内平等和民主权利而遭到打击报复却无法得到来自党内的权利救济,多数党员是不会有力量去争取党内民主的。因此,必须建立一个机构和一种机制,当党员在追求民主的过程中受到侵害时,可以有渠道进行申诉,并得到后者的保护。   以上一整套促进党内民主发展的制度建设和创新,为平稳推进,初期可以在县级党组织中试点,待这套制度大体运转正常后,再全面推广。   民主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成果。由党内民主带动社会民主,可能是建立中国特色民主的必由之路。从晚清末期算起,中国的民主探索虽然起步不晚,但时间浪费太多,过程太曲折,希望十八大在党内民主上,有大胆的一跃。 (作者为香港天大研究院特邀研究员)

Read More

CDT/CDS今日重点

十月之声(2024)

【CDTV】【图说天朝】2023万圣节被诊断为新的错误记忆?

【网络民议】“很多人在乎的是立场,是国籍,是历史,是仇恨,根本没人在乎这个生命”


更多文章总汇……

CDT专题

支持中国数字时代

蓝灯·无界计划

现在,你可以用一种新的方式对抗互联网审查:在浏览中国数字时代网站时,按下下面这个开关按钮,为全世界想要自由获取信息的人提供一个安全的“桥梁”。这个开源项目由蓝灯(lantern)提供,了解详情

CDT 新闻简报

读者投稿

漫游数字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