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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选举与治理 | 解读习近平的讲话

解讀習近平的講話 作者:吴康民 来源:菲律宾商报 来源日期:2012-3-7 本站发布时间:2012-3-8 9:24:20 阅读量:198次     特首選舉只剩下不夠3個星期,剛好“兩會”開始,香港名人雲集北京。大家都抱著“收料”心情,希望能及早知道中南海有傾向性的信息。3月4日,國家副主席、負責港澳工作小組召集人的習近平,來與港澳全國政協委員會見,並發表意見。於是各方面都在研讀他的講話。從北京來的反映,都說他並沒有表態,也沒有傾向性的暗示,有的抱著“收風”心情的,大都表示失望。   習近平怎麼會在這種場合發表傾向性的講話呢?甚至和誰第一個握手,也被視為有意識的行動,又被怒斥為“小動作”。其實,這些熱切要求瞭解中南海心態的人,應該回過頭來,再認真研究習近平的這一篇講話。   講團結 顧大局   習近平講話的主旨,是要有“大局意識”,是要維護香港的“和諧穩定”。說要“講團結,顧大局”,並引用成語說﹕“兄弟齊心,其利斷金”。   這不是講得很明白嗎?這不是要求“兩兄弟”要齊心嗎?   我看他提出的大局,團結、和諧、穩定,就是要求肩負全港同胞重任的選舉委員,不應該投白票,不應該使3月25日的選舉“流選”。   現在有兩位中央能接受的特首候選人唐年英、梁振英,港人只能從其中選擇一位,沒有第三個選擇。“沒有最好”,只能希望選出的一位,今後能夠做到“更好”。   主張投白票的人,目的是在製造混亂。更是完全不顧大局,不講和諧穩定,更談不上講“團結”了。這些人實際上是主張和中央對著幹,墮落到與反對派站在一起了。   現在只有兩位中央可以接受的候選人,他們是唐英年和梁振英。現實的情況就是只能在他們之間擇其一,沒有其他的選擇。   只有混亂 沒有更好   如果流選了,一定造成香港政壇的混亂。再選的時候,有合適的第三者嗎?如有眾望所歸,條件合適,又有充分準備的候選者,他應早已“入閘”了。不能“入閘”的,有的是有自知之明,覺得條件和準備工夫不足;有的是仍然民望不高,有待磨練。流選以後,未必能出現更合適的候選人,到時是“只有混亂,沒有更好”,這對香港的和諧穩定有利嗎?   有的人敵我不分,竟認為何俊仁比梁振英更好,說何是“為人有原則”,說選梁“香港人一定要擔心”;又說如果自己手中有選票,也會投給何俊仁。何俊仁是反對派、反共派、反中央派,說何“有原則”,實際上是自己喪失原則。這種言語,可能令自己大大失分。   到了今天,選舉已經不是君子之爭,而是撕裂之戰,甚且認敵為友,這還有什麼“從香港和國家的整體利益為重”(習近平語)可言?   要顧大局 兄弟齊心   是時候要提倡大局意識了。“兄弟齊心,其利斷金”。唐英年和梁振英不是兄弟麼。難道唐英年和何俊仁反而是兄弟?習近平不一定有意把唐梁評為“兄弟齊心”,但我認為可以作如此解讀。唐梁兩人,可能有一人當選特首,另一人只能在野。但中央認為他們兩人,在香港是有影響力的政治人物,無論在朝在野,都應該相互支持,維護香港的和諧穩定。   友儕笑談間,說美國上屆總統選舉奧巴馬與希拉裡是競逐者,但奧巴馬勝出後,希拉裡願意屈就國務卿,成為美談。我說美國人可以,香港就不大可能。但共事不可能,朝野之間互相監督,友好批評總可以吧。   習近平副主席的話是語重心長,許多人沒有讀懂他的話,未免可惜。但願這最後競逐的20天,競逐者和助選者,能由習副主席提倡的“包容共濟,和諧穩定”,得到領悟,改弦更轍,不再幹一些親者痛仇者快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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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广 | 中国年轻人谈领导人选举

中国的年轻人是如何看待两会的?全国人大会议目前正在北京召开,这是决定中国重大政策方针的重要会议。今年中国的领导层也将进行十年来的最大换届。荷兰记者采访了兰州的一对年轻人,看来他们对政治并不太感兴趣。虽然他们也希望能自己选举领导人,但他们对中国当前的状况似乎也并无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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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选举与治理 | 官员财产公开:决心与耐心的较量

官员财产公开:决心与耐心的较量 作者:木然 来源:经济观察网 来源日期:2012-3-8 本站发布时间:2012-3-8 9:41:30 阅读量:364次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迟福林说官员财产公开是决心问题,这表明此事已经取得共识,就看决心如何。其潜台词是,如果决心大,官员财产公开就会可能水到渠成。这是一个不谨慎的乐观的片面估记,官员财产公开,不但取决于官员的决心,更取决于国人的耐心,取决于二者的较量与平衡。   顶层官员的决心是财产公开的内在决定性力量。俗话说,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纵观世界文明国家,官员的财产公开都从顶层开始,由顶层带动底层。顶层的决心带动底层的信心,给底层带来压力和动力。底层官员的财产公开,给顶层打下牢固的基础,坚定顶层财产公开的决心和勇气。官员财产从顶层做起又是最难的,一般情况是,官越大,财产越多,公开起来就越复杂,就越容易受到公众的质疑,搞不好会影响政治稳定、政局稳定,但若实施成功则效果最好,以点带面,这需要顶层的决心、勇气、智慧、谋略和艺术。官越小,财产越少,实施容易,利于官员的起点清廉、过程清廉、结果清廉,但其影响范围有限。顶层与底层的互动,效果最佳。   国人的耐心是官员财产公开的外在基础性力量。决心和耐心是官员财产公开的两个变量,相互作用,不可互相取代。决心影响耐心,代替不了耐心,耐心影响决心,决定着决心。官员的决心与国民的耐心在赛跑,决心速度超过耐心速度,将获取民心,决心速度慢于耐心速度,社会就有崩盘的可能性。目前的情况不容乐观,顶层与底层有决定,没决心,有想法,没办法。这或是出于政治动荡的猜想式恐惧,或是出于精英政治的自信与傲慢,或是出于对既得利益的维护,消极怠工。官员财产公开提了二十多年,国民耐心地等了二十多年,仍然是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官员的消极态度逐渐打破了国人容忍的底线,用一首歌词表达就是,等得花儿谢了,等得心儿碎了。如果国人因此操之过急,对官员财产公开失去耐心,也会使官员财产公开流产。   国人的耐心就是民心。民心失,则耐心无,民心在,则耐心存。决心不是问题,决心可以随时有,也可以随时无,可以随时大,可以随心小,决心是一个不可测的变量,受各种各样因素的影响,主要受国人耐心的影响与调控。失去国人耐心的决心哪怕是符合民心的巨大决心也会坍塌沦陷。官员财产申报的决心是小道理,耐心是大道理,大道理管小道理,小道理服从大道理,离开大道理的小道理就会变成没道理。   使决心和耐心保持平衡,让国人看到官员财产公开的决心,让官员看到国人的忍耐限度,必须及时有效地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加强制度建设。制度是根本,制度决定人,正如迟福林所说:“财产公开是基本制度也是基础制度。很多国家的经验证明,越公开、收入透明度越高的地方,越稳定。”财产公开制度以公民参与为基本前提,没有公民的参与,官员财产公开因没有压力而流于政治作秀的新形式,成为作秀的新手段。   积极公民是官员财产公开的骨干监督主体。要唤醒沉睡的公民,由消极公民变积极公民。要充分运用现成的制度监督形式,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监督,要积极探索公民监督的新形式。目前,在众多公民参与的形式中,最有效的是网络公民监督,网络监督成本低、速度快、效率高。网民在网上知道一个说一个,知道一点说一点,比如某个官员孩子在国外学习,每年的学费多少,官员的工资多少,把学费和工资进行比对,不合理的收入就会被迅速曝光,腐败因此现形。以网络公民参与倒逼官员财产公开是极为有效的措施。   官员财产公开的决心与国人的耐心正在进行巅峰对决,时不待我,渴望着双赢。 (转载本文请注明“中国选举与治理网”首发,以上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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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选举与治理 | 陈光中: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三大问题有退步

  在死刑复核讯问被告人、一审案件特殊情况审限“审而不限”、证人出庭作证需要法院认可等三大问题上,程序设置凸显公权力的“强攻”势头,草案相比之前有退步   【财新网】(特约记者 陈宝成)3月8日上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会,听取《关于 (草案)的说明》。   按照大会议程安排,此后各代表小组会议将审议刑诉法修正案(草案),3月14日大会将表决这一草案。   据了解,此次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在前两次审议稿基础上又有不少调整,除了写入“人权条款”、采取强制措施通知家属例外情形的压缩等“看起来很美”的条款背后,侦查、检察、法院与辩护等各方权力(利)的博弈的仍旧突出,一些调整也引起了争议。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会名誉会长陈光中就对此次三审稿的几处调整表达了担忧:在死刑复核讯问被告人、一审案件特殊情况审限“审而不限”、证人出庭作证需要法院认可等三大问题上,程序设置凸显公权力的“强攻”势头,草案相比之前有退步。   死刑复核:讯问被告人“应当”改“可以”   刑事诉讼中的死刑复核,是关乎被告人命运的“最后一道闸门”:一是“阳关道”,一边则是“阎王殿”。   与一审稿相比,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和三审稿对讯问被告人的规定,从人权保护的角度看,有着明显退步。   一审稿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二审稿则改为:“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可以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增加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三审稿坚持了这一改动   对此,学者与实务界争议巨大。   全国人大代代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应勇就认为,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这充分体现了立法机关对人权保障的高度关注。   但陈光中教授分析认为,“最大的倒退是把讯问被告人由‘应当’变‘可以’。”   一审稿“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二读稿“辩护人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人意见”的表述,问题不大,“不是非要把律师叫来听取其意见,而是律师要求时,最高人民法院应该听取其意见。”   “问题的关键是,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是否都有辩护人?”陈光中说,有些被告人因为种种原因没有被告人,如果按照现在的条文,被告人不能要求法官讯问,如果再没有辩护人,而法官又不讯问被告人的话,那被告人就没有了面见法官陈述的机会。   由“应当”改为“可以”,意味着死刑复核中是否讯问被告人的权力在法官手中,属于自由裁量,显得过于灵活。陈光中说,如果该条款最终获得通过,法官无论讯问与否,都将是合法的——即便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相关证据需要当面质疑、被告和辩护人强烈要求法官讯问被告人,这与法律规则所追求的确定性效果是不符的。   “在死刑案件中,要设置一条底线,约束法官讯问被告人。”陈光中提出,如果要改动,也应确保一底线:被告人、辩护人对判处死刑有关联的重要事实和证据有异议,且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申请要求法官当面讯问被告人的,法官应当讯问被告人,“人命关天,绝不可掉以轻心。”至于其他的案件,例如对案件事实没有大的争议,但在量刑上有争议的,法官可以不当面讯问。   一审审限特殊情况将“审而不限”   一个刑事案件一审被公诉至法院,最迟多久可以做出判决?这就关乎第二个引起争议的问题:审限。   审限分为一般审限和特殊审限。其中,一般审限按照按照现行刑诉法规定,为法院受理后一个月内,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法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而在此次刑诉法修正案二审稿中,一般审限被延长到了二个月到三个月。对此陈光中指出,考虑到司法审判实践的需要,这是可以接受的。   争议的焦点在于特殊审限,这是此次修正案草案一审稿时增加的新内容:“因案件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而二审稿则改为:“因案件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三审稿延续了这一规定。   “这实际是没有审限,会导致被告人可以被无限期羁押,而无限期羁押是不应该的。”陈光中说,立法没有限定何为“案件特殊情况”并“需要延长”,这实际给了最高人民法院过大的自由裁量权。   更值得警惕的是,这是写在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的第一审程序中。陈光中说,如果这一条款最终通过,将意味着刑案一审可能没有明确审限,从而导致在检察院提起公诉之后法院迟迟不开庭,或一审开庭后无限期不宣判,从而使得被告人无期限地被羁押于看守所,处于被追诉状态下而遭受巨大压力达几个月甚至几年——而这种明显不合乎法理和情理的行为,都将是合法的!   陈光中强调,这“违反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所增加的人权保障条款,违背了正当程序和法治精神,同时也会使看守所不堪重负。这个问题应该被提出来,让全国人大代表们关注。”   在这种情况下,又该如何对其加以必要的限制呢?对此陈光中主张,一审案件如果遇有“特殊情况”,经过最高法院批准延长审限,“最长不能超过一年”,案件在一审中延长一年已经足够了,再延长就相当于在一审中“挂起来了”。   那么,何谓“案件特殊情况”?是否这些“特殊情况”一经产生就需要延长特殊审限?是否特殊审限一延长就是一年?   对此陈光中认为,“特殊情况只应该限于极端例外的情况”,这种“极端例外的情况”应该由司法机关拿出真实案例来说服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同意延长,“现在这个规定很难有说服力。”   他还强调,这种案例不是“一般的特殊”,而是“非常的特殊”,属于“极个别现象”,“可能是几年甚至十几年遇不到一个,因此不能理解为少数案件;即使是极个别案件,如果没有最长审限也不行。”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还可以上诉,长期拖在一审法院无论如何是说不过去的。   证人是否出庭 法院说了算   证人是否出庭作证,依据的标准是什么?   法学和法律界对此的观点,基本可分两派:一派主张客观标准说,即关键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且公诉人、当事人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此时传唤关键证人到庭作证,就成为法院的义务。持此观点的多为学界中人。   另一派则主张主观标准说,即如果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那么出庭作证就成为证人的义务。该派观点实质上把决定证人出庭与否的权力交给了法院,也是司法实务界人士多认可的看法。   两派观点虽有差异,但并不是“有你无我”,而是互相交叉。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三次审议稿中的不同版本,均体现出上述两派观点的影子。   一审稿的表述是:“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并且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这一表述,较好地兼顾了两派观点,因此在一审时被社会舆论肯定。陈光中指出,按照上述表述,证人出庭只要满足两个条件之一即可:一是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并且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二是法院认为有必要。   但二审稿的表述则发生了明显倾向于司法机关的变化:“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并且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三审稿对此条款进行了文字表述上的调整,但其实际指向与二读稿并无大异。   这一修改受到了司法界人士的欢迎。如应勇就认为,“一刀切”式地要求所有证人出庭,目前就不现实,因为证人出庭率低有着复杂的社会原因、历史原因、文化原因;但刑诉法草案规定的关键证人出庭制度,既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目前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难题,也更具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   不过学界的不同声音仍然存在。陈光中就指出,这样一改,使得证人出庭作证的客观标准将不再是证人出庭作证的充分条件;相反,上述客观标准还需由法院主观裁量:“只有取得法院的认可,证人才能出庭作证,显然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大为扩张,刚性的可操作性变成了柔性的可操作性。”   “如果这一条款最终通过,那么无论法院决定证人出庭与否,都将是合法的。这就容易导致有的地方司法机关以多种理由,为其选择性传唤或者不传唤证人出庭作证背书。”陈光中说。   法律条文通过规范人的行为,调整社会现实而指向立法宗旨。陈光中进一步指出,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证人出庭的规定,本来是试图解决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率低的问题。   有调查显示,全国平均的证人出庭率不到1%。陈光中披露,要求证人出庭,不仅是为了通过庭审质证查明案件事实真相,这也是《联合国人权公约》所规定的被告人的权利。现在这样规定,既不利于查明事实真相,同时也明显削弱了被告人的这项权利。   “现在看起来,法律是规定了证人出庭制度;但实际上,是绕了一个大圈后,还得由法院说了算。而且法院的裁量没有明确标准,从而在司法实践中很容易将客观标准变成法院单方的主观标准。所以这一条文即使最终通过,对扭转证人出庭率低的现象也难有明显效果。”陈光中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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