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制

韩寒:游戏指南

这是一个复杂的国度,人们并不是那么渴望文人范畴里的自由,如果你上街问问,大家都觉得自己过的挺自由。人们已经习惯了在台上台下的两种话语,你只要不冲进他家里监控他说话,人们都无所谓台面上的一切虚妄,这也是为什么企图冲进家门管控你的绿坝引起恐慌,而逍遥在外网络长城GFW却被大家默然接受。在这里,腐败已经激不起民愤,选举已经提不起精神。这个国家的近代史分别是晚清,民国临时,北洋,民国和毛朝,其中毛朝有近三十年。从1976年,中国告别近代史,算是进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但直到今天,政党还在为毛朝留下的诸多问题擦屁股收拾烂摊子。很多人还在纠结于历史,我觉得这已经没有意义,到了今天,一切其实都已经具备了它的合法性,特权阶级和利益集团你也已经不得不承认。统治这个国家是幸运的,统治者犯下很多错,人民却依然相信那只是奸臣所为,并始终对最高权力拥有者抱有耐心和期待。除了随时等着接收禁令的传媒以外,权力真的没有办法监督了么?天真无邪的说,还是有的。于是,我的一些朋友们去竞选人大代表了,在游戏规则里看看能不能把游戏玩的更公平。但区县人民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有着诸多不同,他们可能未尽自己胸怀和的理想而沦于琐事之中,可能被玩弄和利用反而成为了当权者民主幻象的象征,可能身边都是无为者的阻碍而远离自己的本意。   一些朋友也希望我去选人大代表。至于我……除了可能和女党员发生关系以外,我不会和任何的政党发生任何的关系。我如此散漫的性格也不适合参政,那就真的是误事了。无论时代如何的变更,我只是一个文人。我之所以写下很多批评,不是因为我有心从政,只是因为我是一个文人,否则总感觉配不上这两字。我将不依附任何个人或势力,不追随任何政党或权力,无论一切权势看上去多好或者闻上去多臭,我都不会吃上一口。至少现在我这么想。而我的那些热心的朋友们,我想他们未必是要一心参政或者走上仕途,他们只是想督促些什么,我祝他们同流不合污。干就好好干,实在干不下去了,也要带点八卦回来。   而今年9月想参选人大代表服务国家的朋友们,可以参考以下为许志永,姚立法,魏欢欢先生所写的人大代表参选攻略。期待有识之士,正义之士,热爱这片土地的人,甚至各行各样乱七八糟的人都去参选,哪怕大家最终都溶化于这个制度的潜规则之中,但热心的人还是可以尝试。参选的口号和宗旨可以是:为人民服务,稀释傀儡的浓度。 是为转载,感谢三位作者。若有不妥,敬请告之。    前言:人大代表的作用及联名推荐候选人 根据宪法和人大代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县(区)级人大代表有提名候选人并投票选举县(区)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人大常委会主任、上一级人大代表等权利,有提出议案、审议表决预决算、建议、质询等权利,视察一府两院、约见本级政府负责人等关乎实际政治运作的重要权利。然而,由于种种体制的和非体制的原因,人大代表在现阶段的实践中作用十分有限。在现有体制内,法律规定的权利没有充分实现,代表还可以有很大作用空间。比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二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县(区)有十名以上的代表是通过竞选当选的热心公益人士,那么这批人对该县(区)长的选举将会起到相当大的作用。另外,一定数量的代表联合也将对该区县的财政预算、以及区域内其他公共事务的管理起到相当大的作用。 以海淀区人大为例,我们18位热心公益的人大代表组成了一个民主监督代表小组,每次人大常委会小组都会派出两名代表列席(旁听),列席会议期间我们会统计迟到、缺席的委员,记录委员发言情况,年终总结每次人大常委会开会情况并提出批评建议。2006年我们曾就打工子弟学校被强拆事宜联名向区教委提出建议,后强拆停止。2010年我们就海淀区垃圾焚烧问题联名提出议案,要求政府相关负责人作专题汇报并听取代表意见,督促其尽快解决。当然,代表小组的作用还是十分有限的,原因是这样的代表还是太少了,在海淀区420名人大代表中所占比例微不足道。设想,如果有一半的人大代表都像这样关心公益,大家完全可以阻止前任腐败区长当选,甚至选出大家推荐的区长,决定区财政预算,等等。 即使只有单个的候选人当选,也能在他所任职的人大中产生积极影响,一个敢言的人大代表也会在其所任职的人大中带动其他代表参政议政的积极性,活跃人大气氛。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十人以上书面联名,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二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候选人。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什么是县(区)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 根据宪法第97条规定,乡镇和县(区)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即由 自己所在选区(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小区)选民(一个选区几千人到两三万人不等)直接投票选举产生县(区)人大代表 。即使没有党团提名和官员支持,只要得到了选区内足够多的选民支持,当选县(区)级代表是有可能的,目前已有吴青、姚立法、聂海亮、葛锦彪等公民成功当选的先例。2011年秋季到2012年第十五届县(区)级人大换届选举,在此区间内各省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选举时间。希望有公益心的公民关心当地的选举日程,积极参选。 什么是联名推荐候选人? 根据人大代表选举法规定,候选人只有两种:政党、团体推荐候选人和十人以上联名推荐候选人,严格来说,“自荐候选人”和“独立候选人”的说法不够规范,法律上没有“自荐”,自己不能推荐自己成为候选人,除自己之外的其他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才能成为候选人。 “独立候选人”过去几年通常用来指没有政府官员支持的,甚至在某种意义上为政府所不喜欢的、以竞选的方式参选的候选人。其实在法律程序上这类候选人和大多数政府官员支持的候选人很难区分。以北京为例,北京市区县乡镇人大代表选举实施细则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区县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名额总数,一般不超过应选代表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推荐乡镇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名额总数,一般不超过应选代表总额的百分之十五。也就是说在区县人大代表的选举中,最多只有20%的候选人来自政党、团体推荐,这些候选人大多是官员代表,比如县(区)长、书记通常都是人大代表。另外的80%左右的候选人都是来自于十人以上联名推荐,这里面既有政府官员支持的候选人(组织选民联名推荐某个候选人),也有选民代表公益的推举的候选人,即没有官方背景的候选人。考虑到表述的严谨性,也考虑到有关部门的可接受程度,对于热心公益积极参选的公民候选人,建议不再使用“独立候选人”的说法,而是采用“联名推荐候选人”这个更严谨的说法。 参选人大代表需要注意这样几个关键步骤: 一、真诚服务选民 无论距离下一次选举还有多长时间,从现在开始,要明确自己所在的选区,积极服务自己未来的选民。你可以选择自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区所在选区参选,也可以选择本县(区)行政区域内任一选区参选。而且即使不在自己单位或者居住小区,只要在该行政区域内,某个选区的选民选举你而且当选了,该选举结果有效。 公民成功当选人大代表的基本原理很简单:你所在选区选民熟悉、认同、支持你成为人大代表。 如何得到选民的认同和支持?关键是让选民从你的经历和竞选承诺中看到你为选民服务的意愿和能力,对你产生足够的信任感,认为你能够代表他们的利益,为他们说话。 具体操作上,候选人在选举宣传中要给自己一个大致定位,你可以是一个积极维护公共利益(可能与所在选区无关)的公民,你的行为让你的选民感到骄傲,愿意成为你的支持者,比如你是一个有影响力的公益律师、公共知识分子等。也可以定位成在选区里为选民做好事的公民,曾经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为大家争取到实际利益,比如业委会成员。 如果你是缺少资历,但是愿意站出来维护本选区选民利益,那么宣传的重点应放在你对本选区的事物的关注,和你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的解决方案,让大家从中看到你的热心和可能为大家争取到的实际利益,从而对你本人产生认同,支持你的参选。 无论哪一种定位,你做的好事最好有几件是选区内家喻户晓的。比如,作为社区居民,你推动成立业主委员会,并在与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的谈判中维护了居民利益;作为村民,你组织和领导大家与污染企业抗争最后,迫使他们搬走或者赔偿;作为大学老师或者学生,你发现学校教学、食堂、宿舍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动员大家共同参与解决,等等。 服务选民是一项真诚而长期的工作,要成为信仰的一部分,而不是为了选举临时抱佛脚。唯有真诚,才能赢得选民的坚定信任和支持。有了选民坚定的信任和支持,即使一些官员不希望你当选,他们也很难控制住,比如北京外国语大学选区的吴青代表,她多年来热心服务选民,帮助大家解决了大量实际问题,虽然政府不希望她当选,但只要直选,大家就选她。她从1984年第一次当选到现在已经当了20多年的代表。 二、关注选举组织 选举委员会。区县级人大代表选举之前要成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整个选举程序,包括确定选举日期,审查选民资格,确定并公布正式候选人,主持投票,统计和公布选举结果等。 选举委员会是选举中最重要的组织,在过去很多届实际选举中一般由本辖区的党委书记负责,在它上面往往设立有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由于2010年新通过的选举法明确规定候选人不得作为选举委员会成员,2011年到2012年换届选举中,县(区)书记将不再作为选举委员会负责人,而是作为上一级的选举领导小组负责人。关于这个领导小组的职权,法律没有规定。选举委员会之下往往设有选区工作领导小组(选区工作组),或者选举委员会分会,这个小组或分会可以视为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选区工作领导小组或者选举委员会分会实际主持该选区的选举工作。 选举委员会拥有办事机构,办理选举的具体事务,通常称为选举委员会办公室或者选举工作办公室。 选举领导机构。根据选举法第八条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县级人大常委会在选举中的职权包括制定实施选举方案,任命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接受选民关于选举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等。 三、了解选区划分 选区划分是选举的重要环节,公民要主动提前咨询选区划分,这些情况包括:全县(区)共划分多少个选区,选区内有哪些单位,划分为多少选民小组,各选区有多少人口数,多少选民数,代表名额是如何分配的,等等。 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是选举委员会的职权。一些地方为了控制选举,在选区划分上做文章,比如,为防止某联名推荐候选人当选,把其可能当选的原选区拆散,重新组合选区,把相距甚远的不相干单位凑成一个选区,或者把其和一个选民众多的大单位放在一个选区,而该单位可以通过行政命令要求下属选举该单位推荐的候选人,该联名推荐候选人就很难当选;不顾人口数的悬殊,在党政机关驻地分配更多的代表名额;以界别为由,指定必须选出特殊身份(党员、无党派人士、妇女)的代表;等等。 选区划分的随意和变相控制,侵害选举权利。参选公民认为选区划分不合理或者名额分配不合法,可以及时向选举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提出异议。在选区划分对自己参选明显不利时,可以考虑在对自己有利的其他选区争取当选。 在本人选民名单公布之外的选区竞选人大代表是否合法?完全合法。 1998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答复山西省人大常委会询问时说:“直接选举县、乡人大代表时,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不限于本选区选民,但应是本行政区的选民。选举本选区以外的本行政区的选民为代表,选举结果有效。同一选民在两个选区同时当选为代表的,应确定其在一个选区当选。” 四、确认选民资格 选民资格是指公民获得选举权的资格,同时也是公民获得被选举权的资格。公民参选人大代表的第一步是取得选民资格。取得选民资格的程序是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公民在哪个选区进行登记,即在该选区行使选举权。在各地具体的选举实施细则中,选民登记的原则是:“职工跟着单位走,居民跟着户口走,学生跟着学校走”。这种登记办法主要是方便组织选举,选民登记工作很大程度上由单位和学校分担了,减轻了居委会和基层政权的工作压力。这种选民登记方式在传统计划经济时代基本是可行的,但在人员流动频繁的今天,容易错登、漏登,另外因为选举与单位挂钩,投票中受复杂人际关系的影响,不利于选民表达真实意愿。 我国选民登记大多是选举委员会主动进行,少数由选民主动登记,所以,选民和代表候选人应当密切关注选民登记的信息,如果认为选民登记不利于选举的,可以依照流动人口选民登记的办法和程序,进行选民变更登记,选择在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登记,进行选区选择。 不在户口所在地居住和工作的公民,可以选择在户口地参选,也可以在经常居住地参选。 比如在北京的近八百万没有北京户口的人口,只要在北京登记居住满一定期限(2006年换届选举是居住满一年),就可以选择在北京参选。在北京进行选民登记的条件是,选民向原选区或户口所在地出具转移选民登记的申请,原选区出具选民资格证明和未参加新一届人大代表选举的证明,加上原籍的户口证明,到现居住地和工作地进行选民登记。由于选举委员会和选区属非常设机构,在原选区解散或没有设立期间,选民可以要求原选区所在地人大常委会工作部门出具证明。 在非户籍地登记的选民,为了取得现居住地或工作地的选民资格,应当注意保留房屋租赁合同、房租收据、水电费收据、电话费收据等证明文件,必要时可以请求公证部门公证。 五、确定初步候选人 根据我国选举法律,成为候选人的两个途径:包括共产党和八个民主党派在内的政党团体推荐和十个以上选民联名推荐。公民参选代表基本上只能采取第二种方式。 有志于参选的公民应当及时到当地居委会或者街道的选举办公室领取空白的《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登记表》,尽快由自己的支持者征集联名,并及时提交联名推荐登记表。领取登记表后自己复印同样有效。 从法律上说十个选民联名推荐就够了,但考虑到多种现实因素, 联名推荐人数应该越多越好 。因为竞选人获得选民签名的人数越多,其成为正式代表候选人越具有合法性。而且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只能“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或者“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登记表要复印,以留下证据。如果仅仅列上十个推荐人,那么万一有人经过威逼利诱在提名的最后期限内声明撤回提名,这就会使联名候选人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另外,越多的人推荐证明支持的人越多,如果选举委员会在酝酿候选人阶段不公,联名候选人手里至少有证据证明自己确实获得选民支持,可以申诉或者诉诸舆论。 六、确定正式候选人 正式代表候选人的产生有三个环节。第一个环节是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第二个环节是各选民小组的选民讨论、协商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第三个环节是“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一倍时,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见《选举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成为初步候选人之后丝毫不能放松,因为任何十个选民都可以提名一个候选人,所以一个选区里初步候选人的数目可能多达数十人甚至上百人。接下来的环节是选举最容易被操纵的阶段——选民小组讨论、协商,酝酿产生正式候选人。 如果选区的初步代表候选人人数在规定的差额比例内,也就是在应选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之间。在这种情况下,经选民小组讨论、协商后,直接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怎样理解和操作“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一倍时,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呢?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上诉法律询问作出的答复是 ,“可以采取征求意见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举手或投票的方式,然后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具体做法可由县或乡的选举委员会征求选民意见后决定。” 根据法工委的答复,在初步代表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一倍时,只能采取“征求意见或者举手或者投票”三种方式中的一种方式,根据候选人获得选民赞同意见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至于采取三种方式中的哪一种,则由“县或乡的选举委员会征求选民意见后决定”。 在实践中,“酝酿”产生候选人的方式有很多种,比如让所有选民在初步候选人名册上选出自己支持的候选人,这是一种接近预选的方式,但由于选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必须通过预选产生正式候选人,很多地方都不采用预选的方式确定正式候选人。有很多地方正式候选人大名单是由少数领导商量确定,可能并不能体现选民的意愿。 如果发现正式候选人产生不公开不透明,并且掌握了相关证据,比如有数千选民联名的推荐登记表,证明该候选人名单不能反映选民意愿,可以向选举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投诉。更重要的是要及时向选民披露选举不公的真相。 如果该选区比较公正,采用接近预选的方式确定正式候选人,那么选举小组此时就要做大量工作,争取选民支持。 以妇女、党员、无党派人士等身份为由排除联名推荐候选人作为正式候选人,没有任何法律根据。 无论是否通过预选,成为正式候选人的唯一标准就是“多数选民的意愿”,如果选举委员会以本选区要选一位妇女代表、党员代表或者无党派代表为由拒绝获得多数选民支持的联名推荐候选人成为正式候选人,要据理力争,向选民说明真相,实在不行就争取通过另选他人方式。 七、争取以另选他人的方式当选 当下选举制度如果独立候选人成为正式候选人,当选的概率会很大。通常是四个正式候选人选三个代表,三个正式候选人选两个代表,或者两个正式候选人选一个代表。 如果没能成为正式候选人,还可以争取通过“另选他人”的方式当选。按照选举法规定,在基层人大代表的选举中,选票上设有“另选他人”的栏目,选民可以用“另选他人”的方式投票给自己认可的任何选民。 通过另选他人的方式竞选比较困难,但也不是没有可能。2003年12月北京工商大学讲师葛锦彪就以“另选他人”的方式当选了海淀区人大代表。在全国范围内,还有姚立法(湖北省潜江市第四届人大代表)、吕邦列(湖北省枝江市第二届人大代表)、王植福(湖北省潜江市浩口镇第六届人大代表)、姚少凡(重庆市奉节县第十四届人大代表)、曾建余(四川省沪州市市中区第四届人大代表)等通过这种方式成功当选。 具体方法是:在“另选他人”的方框内填入自己所要选的候选人的名字,并在下面的方框内画“○”。在填写的过程中,要注意所写的另选他人的姓名不要出现错误,或者只写姓名而不在姓名下面画“○”,或者在你所反对的正式候选人姓名下的方框内没有画“×”,这样都会留下选票被涂改作弊的可能。被涂改的选票会因为所选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而失去效力。因此选民在划票后要认真检查。 为了让选民记住自己,接下来的宣传一定要突出自己的名字,方式之一是手机短信。为了保证选民能够正确使用“另选他人”的方式投票,没有成为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候选人需要在投票前向选民讲解“另选他人”的划票方法,比如在介绍材料中包含仿照的票样,并对划票方法加以说明。 八、宣传介绍候选人 最重要的,也是贯穿选举始终的环节,就是向选民推销自己。法律没有禁止公民成立自己的竞选团队,因此参选公民可以成立自己的竞选团队,设立选举办公室等。竞选团队根据需要确定人员多少,在区县级直选中,三五个核心成员大体就够了,所需的志愿者人数按实际需要从十几到几十个不等。核心成员可以有不同的分工,比如个人网站建设与维护、联系媒体、文字记录整理、海报宣传、法律咨询等。小组成员最好本身也是集体行动的组织者,比如社区里的各楼楼长等。 2010年选举法修订后第33条对于选举很重要,该条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修订前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修订后改成了 “应当”,这意味着,只要选民提出要求,选举委员会就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有了候选人与选民见面,选举就更加公开透明,热心公益的公民更有可能为选民认识,更有可能当选。积极推动民主法治的公民,要充分运用该条法律,作为候选人,可以告知选民有权利向选举委员会提出见面的要求,作为选民,可以联名向选举委员会提出见面要求。 推销自己的方式包括利用社区论坛介绍自己,常用的方式有:逐户登门拜访、张贴宣传海报、往社区居民的信箱中投递宣传材料、发送手机短信、发送电子邮件介绍自己、启用宣传车,等等。要根据选民的偏好推销自己,所用的方式要以选区选民能够接受为限,比如,在某些选区敲锣打鼓宣传自己就可能会引起选民的反感。 网络 论坛、博客、微博等是重要的推销自己的场所 。要建立自己的竞选博客、微博账号,很多城市的小区有自己的社区论坛,要把自己维护公共利益的理念通过致选民的信、回答选民问题等方式广泛传播。 手机短信 。手机短信是针对个体的介绍,恰当运用具有很强的现实效果。尽量知道更多所在选区选民的手机号码,给大家适当的问候。想要通过“另选他人”方式竞选时,手机短信的作用更加重要。比如一个大学老师,主要靠发送手机短信的方式,以“另选他人”的方式当选。 张贴海报要争取在社区、工作单位、学校等选区人口流动密集的地方的布告栏张贴海报,鼓励参选,让大家记住自己的名字。目前法律没有禁止张贴竞选海报,但在行使公民自由权利的时候要尽量注意不妨害他人利益。 用于推销自己公开信等宣传材料,包括其中提到的自己的工作经历和竞选诺言,一定要真诚感人。 九、关注投票和计票 按照选举法规定,各选区应当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投票站包括主投票站(主会场)和分投票站(分会场)。当选民进入投票站时,目前对于投票时间的安排基本有两种方式:县乡选区一般是选民集中在一个短的时段内,例如一个上午完成投票;在大、中城市的区一级投票中,许多地方采用的方式是一个时间段,例如北京在2006年采用的是上午七点到晚上十二点。选民在投票前要密切关注本选区的投票时间。 委托投票 《选举法》第四十条规定,“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接受委托投票需出具书面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选民证。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委托投票容易出现的问题包括:(1)没有书面委托;(2)被委托投票的数量超过三张;(3)被委托人没有用书面委托书和委托人选民证领取选票;(4)未到场选民的选票被他人冒领。 参选公民若发现以上舞弊行为,应及时向选举委员会和各级人大常委会反映和申诉。 流动票箱 为了方便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投票,法律规定人大代表的选举中允许在特殊情况下使用流动票箱的方式投票。 执行过程中流动票箱容易发生舞弊的地方主要表现在:(1)没有严格按照选民名单接受投票;(2)已填选票被调换;(3)投票行为处于公开状态,选民难以按照自己意愿投票等。 候选人可以让自己的亲友和支持者跟随流动票箱,监督投票过程,若发现舞弊行为,应及时向选举委员会和各级人大常委会反映和申诉。 在点票和唱票的过程中,选民应该尽量坚持不要离开会场,防止票箱被转移后不公开点票。监督点票和唱票过程是否公正,应该要求及时公开点票,不能隔夜点票,点票结果应及时公布。 如果有分会场,每一个会场都要有候选人的支持者和选民监督该分会场的投票和点唱票状况。如果候选人的得票数极为接近,可以向选举委员会申请重新点票。如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候选人和监督的选民应该公开制止或者向选举委员会和各级人大常委会反映问题。 如果第一轮投票结果缺额(即不足应选名额)或者无人当选,按照法律规定应该进行第二轮投票。举行第二轮投票的时间由选举委员会决定,但不应拖延太长。在实践中,有的地方是在第一轮投票结束后马上举行第二轮投票,有的地方会拖延几天进行,有的地方甚至取消第二轮投票或者完全用流动票箱的方式进行第二轮投票。建议候选人和选民参考本省有关选举的地方性法规和实施细则,对舞弊行为及时向选举委员会和各级人大常委反映和申诉。 十、选举争议处理 关于选民资格的争议 。《选举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民事诉讼法》第164条规定:“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面对选举争议,可以向选举委员会申诉,也可以向人大常委会申诉。 针对破坏选举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我国《刑法》第256条规定,“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当然,由于法律本身不完善,比如贿选犯罪的标准不明确,以及实践中一些部门不依法办事,即使到选举委员会、人大常委会乃至公安机关申诉控告可能达不到效果,因此必要时可以把选举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行为公布出来,由选民和公众作出评价。 许志永、姚立法、魏欢欢 2011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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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法院在争什么?

美国举行中期选举,许多中国人感到很困惑:为什么在我们看来鸡毛蒜皮的事情,比如,妇女堕胎,同性恋的性行为,学校举行课前祈祷,竟然会成为美国两大党——民主党和共和党——斗争的焦点?在我们看来,同性恋能不能结婚,屁民的婆姨选择在什么时段流产,是三个月前还是三个月后,犯得着党和国家领导人在电视上辩论吗?电视上为什么不播些更重要的事情?比如政治体制改革,比如言论自由,比如群体事件,公民维权上访等,这些问题哪一个不比“学校里能不能讲进化论”,“鸡奸算不算犯罪”更重要?     这些疑惑站在中国人的立场上都不难理解,但仔细一想,你就会发现:这些在中国人看来十分重要的问题,美国人早就解决了。比如中国人望眼欲穿的“政治体制改革”,早在二百多年前就由合众国的开国之父们通过制度摆平了。方法很简单,就是:建立多党制,实行三权分立,地方自治。再要简单地说,就是:一人一票。言论自由,群体事件,公民维权上访等更是不成问题,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法律以“削减人民言论或出版自由;削减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请愿伸冤之权力”。     你当然可以推己及人,认为美国人的法律是虚伪的,规定了不等于能执行。但实际上联邦法院在几十年的司法审判中,曾几次将烧国旗视为“言论自由的一部分”,予以保护。在1971年的“五角大楼文件案”中,最高法院更是破天荒地裁定:国防部认定的“绝密”不能成为干涉新闻自由的理由,“以牺牲代议制政府知情权为代价来保护军事和外交秘密,这种做法不会为我们共和国提供真正的安全”,下级法院的新闻禁制令就这样立时失效。     对于这种判决,中国人当然不会理解。其实,正如1989年美国最高法院的一位大法官,在判完国会山下烧国旗一案后说的:“如果一个国家连自己的国旗都允许你烧,那么你还有什么理由去烧它呢?”因而,如果你现在还是要问,美国人为什么不在选举期间争论一些更重要的事情?我只能告诉你:堕胎、同性恋就是他们认为的“重要事情”,而我们认为的“更重要的事情”他们早就解决了。     文明没有高下,但有迟早。我们和他们不在一个时间维度里。                                            二       上海三联书店最近出版了一本书,书名叫《九人:美国最高法院风云》,是美国资深法律评论员、记者杰弗里·图宾写的。是书以生动的笔调叙述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从1990—2007年间,在堕胎、言论自由、种族平权、同性恋、政教关系等议题上的观点交锋和立场变化。在追述最高法院近17年来重要判决的同时,作者还以列传的形式给我们描绘了伦奎斯特、奥康纳、罗伯茨、肯尼迪、斯卡利亚、苏特、布雷耶、托马斯等大法官的个性、理念与成长经历,并生动阐释了大法官们的个人偏好、政治立场与判决意见间的关联,尤其是大法官的任命与美国政局变迁之关系,让一些中国人看了很失望。他们说,天哪!我们原以为美国是天堂,但看了最高法院判决的内幕,觉得也不过如此;尤其是看到,围绕大法官的提名两党展开的政治斗争,以及这些大法官在审理一些关乎“意识形态”的“大案要案”时,总是站到各自的政治立场上打分,惊呼:这不和我们一球样么?甚至还有人拿美国司法的政治化,来论证中国司法政治化的合理性,说,你看,既然连美国最高法院这样的神圣机关都不能超然于政治之外,世界上还有哪个国家的哪家法律能做到司法独立呢?言外之意是:不要争了!天下乌鸦一般黑。     实际上,法治追求的目标不是与政党政治绝缘,而是限制政府,保障人权。由普通公民主导的民主制度也从来不敢宣称自己是完美的,倒是一些独断专行的国家喜欢标榜自己“伟光正”。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审判之所以不能摆脱两党的意识形态纷争,与美国最高法院在联邦框架中的地位、功能以及在分权结构中所处的位置大有关系。     我们知道,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是由总统提名,参议院通过后履任的。因而总统为了自己的施政纲领能够顺利实行,总是希望把支持自己政治立场的法官送到最高法院。但这并不意味着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就是总统线上的人。因为总统只有提名权,最后的确认要经过参议院的多数同意,而大法官的任职又是终身制的,除非有重大的渎职行为,要启动国会的弹劾程序外,总统并没有罢免权。这样,一个总统完全有可能在自己的任期内没有一次提名的机会。他在四年或八年内都得面对“先皇”留下来的大法官。     好不容易熬到一个大法官老死或自动退休,总统逮着了一次提名大法官的机会,他也不敢把己方中那些持极端主张的人提上来。原因很简单:假如你是一个共和党的总统,你把那些宣扬种族隔离,禁止妇女在任何情况下堕胎的人提上来,不用说对立党派的参议员,就是自己一方的参议员也未必会给你投赞成票。退一步说,即使支持总统的参议员占绝对多数,总统也有把握他们都会投赞成票,处于少数的一方是不是就完全无计可施了呢?不是。2005年乔治·W·布什获得连任后,想任命一批极端保守的法官进入最高法院。那时参议院中的共和党人已经占了多数,位居少数派的民主党人就扬言他们要启动“阻挠议事法”(filibuster)。     所谓“阻挠议事法”,就是通过“冗长演说”阻止正在审议的议案或提名交付表决。这是美国参议院的一项特殊议事规则,目的在于给少数派留下一道最后抵抗的程序。因为根据参议院历来的规矩,只有所有的参议员都发言完毕才能将某项议案交付表决。也就是说只要有人发言,这项议案就永远没有表决的机会。直到过了预定的表决期限,或对方实在不胜其烦,宣布放弃某项议案为止。你也许会问:假如碰到一个“流氓参议员”,不管你有多重要的议案,他就是没完没了地占着话筒,岂不是再好的议案也别想通过了?不会的。因为根据规定:发表“冗长演说”的议员,可以吃饭,可以喝水,但不能坐下,更不能离开大厅,一旦离开就被视为放弃发言权,其他议员就可以乘机投票,立即表决,“阻挠议事法”即告失败。     鉴于这种严厉的规定,身体不好的议员即使对某项议案深恶痛绝,也不敢轻易发表“冗长演说”。不说别的,单是不让上厕所一项,就使好多人望而生畏。因而历史上采用这种极端手段阻止表决的议员并不多见。但也不是没有不服输的人。1955年,德克萨斯州参议员科尔宾为了封杀一个征税法案,在参议院讲台上连续讲了26小时15分钟。相比之下,另一位参议员Strom Thurmond的成绩就稍微差一些。1957年,为了对抗民权法案,这位来自南卡罗来纳州的老汉一连讲了24小时19分钟,讲到最后实在没什么可讲的了,就在讲台上念电话号码本。因为在这段时间里,你是在启动一项程序,讲的内容是无关紧要的,只要把时间占住就可以了。在1971年的“五角大楼文件案”中,一位叫麦克·格拉弗尔的参议员,为了支持本案的主角艾尔斯伯格,宣布他将启动“阻挠议事法”,就是在参议院的讲台上朗诵五角大楼的秘密文件。为此,他事先看了医生,因为要保证站着念文件30个小时,必须要有好的身板。除此之外,他还在裤子里装了一个大的小便器,以保证尿液不会流到国会大厦的地板上。     由此可见,这项程序的设计者是一个绝顶聪明的人。他想阻止“多数”挟人数之威通过一些让“少数”绝对无法忍受的法案,于是就设计了“阻挠议事法”;同时他又想阻止“少数”滥用“阻挠议事法”干扰“多数”正常议事,于是又附加了相关的条件,使得滥用者必须支付高昂的身体代价,比如憋尿,两腿发软,因站立太久导致的头晕眼花等。     因而不到万不得已,少数派不会使用这种极端的方式。如果眼看这种激烈的对抗就要发生了,双方都会寻找一个折中的方案来避免。民主的最大好处就在于它能妥协。2005年春,民主党人之所以放话给布什,目的正在于让布什妥协,不是真的想使用“阻挠议事法”。如果真的想使用“阻挠议事法”,就用不着事先放话了,到时候兀地来个“冗长演说”,不正好给对手一个措手不及么?布什当然也明白民主党人的心思。随即成立了一个由14名中间派参议员组成的协调小组,负责解决双方的分歧。最后达成共识:让那些晾了很久的保守派法官尽快接受投票,无论是进是退,都该从速表决;作为回报,共和党也不再提出修改“阻挠议事法”的规则。                                         三       我现在要说的是,这些被提名的大法官到任后的审判,一般都不会使任命他们的总统大跌眼镜,尤其是在涉及政治性很强的案件时,大法官的判决都基本上与任命他们的总统立场一致。但这是不是就意味着,这些大法官是为了报答“明主”的知遇之恩,故意讨好才这么干的?我认为不是。如果说他们的判决与总统的立场是一致的,那是因为他们秉持的政治理念本来就是一致的,并不是做了大法官后才一致的。但同时我要说,人是很复杂的,人的复杂性首先体现在,人是会变的。有的大法官在提名时是保守派,但随着社会潮流的变化,最后却变成了自由派。1950年代的首席大法官沃伦就是这样。1953年艾森豪威尔提名他时,曾认为他是一个铁杆的保守派,但令艾森豪威尔惊讶不已的是,没过几年,沃伦就变成了自由派,而且是那种激进的自由派。以至一生阅人无数的艾森豪威尔,晚年哀叹道:提名沃伦是他“一生中所犯的最愚蠢的错误”。奥康纳与肯尼迪本来都是共和党人,他俩都是由里根总统提名为大法官的。在2000年的布什诉戈尔案中,他们也都坚定地站到了共和党一边,驳回了要求在佛罗里达州重新计票的请求,最终把布什送进了白宫。但在舆论的批评声中,他们都渐渐转向了自由主义,尤其是在关塔那摩俘虏案中,作出了与布什行政分支大相径庭的判决。在由奥康纳撰写的多数意见中,她以严厉的措辞批评布什政府:“战争状态并不是开给总统的空头支票”,“即使在海外为国而战,我们也必须恪守自己在国内秉持的法律信念”。     因而,你不能拿美国司法的政治化来论证我国司法政治化的合理性,二者根本就不是一回事。美国司法的政治化是共和党与民主党在宪政框架下展开的政治博弈,双方都得遵循同一游戏规则;而我国司法的政治化来自一个单独的执政党对司法的绝对领导。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也不过是庭审会议的召集人。如果一个案件他处于多数的一方,就由他亲自或指定一位大法官撰写法院意见;如果他处于少数的一方,则由多数方中资历最深的大法官亲自或指定一位大法官撰写法院意见。首席大法官在所有的判决中都只有普通的一票,并没有指导意义;而在我国,一个“政法委书记”的电话就可以将法院的判决立即推翻。     不错,在审理一些政治性很强的案件时,最高法院的判决结果从来不取决于每一位大法官的智力、人品和专业水准,而是他们在“意识形态”方面所持的立场。用图宾的话说:“在最高法院,意识形态的差异高于一切”。但美国人理解的“意识形态”和我们说的“意识形态”也不一样。我们说的“意识形态”是指统治者强加给全社会的一整套观念体系,包括概念、原则与世界观等;而美国人说的“意识形态”只是指一种政治哲学或价值立场,本身并无褒贬之义。不是说自由的就是进步的,革命的;保守的就是腐朽的,反动的。     一般来讲,保守派更多地强调一种既有价值或传统秩序,因而他们反对堕胎、同性恋,支持死刑和公民个人持枪,向往小政府、低税收的“小国寡民”状态;自由派则相对倾向于变革,因而赞成堕胎、同性恋,反对死刑和公民个人持枪,要求扩大联邦政府权力,建立“高税收、高福利”的国家。由于历史的原因,美国两党虽在一些基本价值方面没有大的区别,比如在言论自由,游行集会自由,强调公民的个人权利方面,谁也不敢说个“不”字,但在对待既有价值的态度上,两党存在着很大的分歧。民主党因相对倾向于支持变革,因而被冠以“自由派”的美名;共和党因相对倾向于维护传统,因而被贴上“保守派”的标签。但实际上,人在具体的历史进程中,他的思想、观念是很复杂的,比如有的人中间偏左,有的人中间偏右,有的人时左时右。你怎么概括它?就依我而言,假如我是一个美国公民,我想我大体上属于自由派;但在扩大联邦政府权力,反对公民个人持枪方面,我又是一个坚定的保守派。你说我是民主党还是共和党?                                          四       在对具体问题的看法上,也不好简单地说谁对谁错。就拿两党争论的焦点“堕胎”来讲,一党宣扬“选择权至上”,一党宣扬“生命权至上”。“选择权至上派”支持堕胎,认为妇女有支配自己身体的自由,因而禁止堕胎就等于合法地侵犯女性的生育选择权和隐私权;“生命权至上派”反对堕胎,认为孩子的生命一旦在母体内形成,再要无节制地堕胎就等同于杀婴。你说两派谁对谁错?      正因为此,无论在1973年的罗伊诉韦德案中,还是1992年的计划生育联盟诉凯西案中,两党的法官都极其难为。他们争论的核心,不是该不该保护女性的健康,孩子的生命应不应当得到尊重,而是在妇女根本不想且无力抚养的情况下,能不能堕胎?如果能,选择在什么时段?手术前要不要通知丈夫?没有丈夫的怎么办?在罗伊案中,布莱克门大法官认为应以三个月为期。他指出,在怀孕最初三个月,胎儿尚未成型,堕胎对孕妇一般不会造成伤害。在此期间,堕胎的决定和施行“必须取决于孕妇主治医生的医学诊断”。但三个月过后,各州就可以对堕胎实施限制,因为这时法律保护的重点已转移至胎儿利益,而非女性权利。在凯西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再次以5﹕4的票数维护了罗伊案的判决,并认为女性在堕胎之前不必通知丈夫。因为这个国家有成千上万的妇女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如果法律要求她们请示丈夫,那么和变相阻止她们堕胎没有区别。但反对的人认为,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以三个月为期的划分方法已不合时宜,越来越多的例子可以证明,孕婴在妊娠初期就可以在体外存活。既然现代科技为宫外婴儿的存活提供了更多保障,那么婴儿的生命体征是不是就应当从受孕的那一刻算起?     你看,尽管堕胎是两党乃至全国各族人民争论不休的话题,但你能从中看出光明与黑暗、进步与反动来吗?这是两种前途、两种命运的斗争吗?堕胎之前要不要通知丈夫?丈夫反对怎么办?这里面有颠扑不破的真理吗?      更重要的是,在美国,即使你真的认为这里面有颠扑不破的真理,你也可以捍卫你的真理。捍卫的方法不是背过领导嘟囔两句,而是公开在报纸上发表言论,或游行集会要求总统或州长下台,甚至以身试法求得司法解决……如果这些手段你都嫌麻烦,最简单的是你手里有选票。因为根据美国宪法,总统是四年一换,众议员是两年一换,参议员是六年一换,你随时可以用你的选票换掉你不喜欢的“党员干部”。只是有一点,你得搞清楚:你在这么做的时候,别人有可能在反着做。因为你有一票,别人也有一票。     因而,无论在众议院、参议院,还是联邦最高法院,两党都不要想灭了对方。不管时势如何变换,两党的态势永远是此消彼长,而不是你死我活。历二百年而不逾。用姑苏女子林黛玉的话说,“不是东风压倒西风,就是西风压倒东风”。两党中的任何一党都可以高唱:“东风吹,战鼓擂,现在的世界上究竟谁怕谁”。只是不要忘了,当东风你在呼呼吹的时候,西风也在呼呼地吹;而且根据美国的现状,这种吹是真的吹,不是抱个花瓶当喇叭地吹。既不是东风领导下的南北西风合作制,也不是西风领导下的东南北风合作制,而是东南西北齐动员,大家一起吹。因为它的宪法创立者认为,如果四种风中有一种风是领导风,即使你说得再甜蜜蜜,也只能跟着领导吹。比如,让东风领导西风,西风就只能跟着东风吹;如果东风领导着西风,但对西风说,为了咱们二风的团结,我也跟你往东边吹,你说是谁领导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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