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有西:刑诉法》修改的价值取向和人权保护
修法中的扩大“密捕”、“密侦”的新规定,以为是将过去的隐性默许转变成正式法条,这是问题很大的错误立法, 明显不符合中国现阶段国情和国际人权保护大趋势,是一些“维稳”部门不顾大局图自己工作方便,而进行的部门观念立法,必须坚决反对。在正式上会前,应当在 修正案中删除,绝对不能让其入法。
阅读更多发布者布鸣真象 | 10 月 15, 2011
修法中的扩大“密捕”、“密侦”的新规定,以为是将过去的隐性默许转变成正式法条,这是问题很大的错误立法, 明显不符合中国现阶段国情和国际人权保护大趋势,是一些“维稳”部门不顾大局图自己工作方便,而进行的部门观念立法,必须坚决反对。在正式上会前,应当在 修正案中删除,绝对不能让其入法。
阅读更多发布者Sandra Severdia | 10 月 10, 2011
有两种极富警犬基地“特色”的方法,一种是把人关到特制的笼子里,露出头部,让警犬来舔脸,命名为“鬼洗脸”;另一种,是把人戴上数十公斤的脚镣手铐后,和狗关在一起,这被称为“与狼共舞”。
阅读更多发布者marlies ruck | 10 月 8, 2011
2011年10月08日 18:14:30 [转载]周年之际重发《中国律师的使命》为北海律师团壮行 原文地址: 周年之际重发《中国律师的使命》为北海律师团壮行 作者: 杨金柱律师 周年之际重发《中国律师的使命》为北海律师团壮行 2010年10月8日,杨金柱律师冒着有“意想不到的后果”的危险在博客上首先发表遗书《 中国律师的使命 》,然后发表要求最高法院掌舵大佬引咎辞职的公开信,并且将公开信用特快专递邮寄给最高法院掌舵大佬、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十几位掌舵大佬、中央政治局的九位掌舵大佬(博客上发表了特快专递的存根)。 由于时代的进步和各位掌舵大佬的开明,也由于湖南省司法厅对杨金柱的关爱,将这种“意想不到的后果”的危险在杨金柱身上控制在最小程度。2010年10月10日,杨金柱被自己一手创办的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除名”。2010年11月12日,湖南省律师协会作出《 关于杨金柱律师违规行为的处分决定书 》,给予杨金柱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此后,杨金柱没有受到湖南省司法厅的行政处罚,也没有受到预计中的湖南省司法机关的刑事追责。事后知道,时任湖南省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厅厅长的李江先生在湖南省公检法司四大家掌舵大佬联席会议上一锤定音:“我看杨金柱律师的博客没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嘛!”杨金柱当时已做好去高墙内读书的准备,结果因为李江先生的一锤定音而被挡在高墙之外。不坐牢者不革命,使杨金柱仍然决定再做10年的“保皇党”(改革派),10年后再决定是否扯旗革命! 杨金柱由于无所执业而成为中国律坛拥有执业权利却又无法执业的“孤魂野鬼”,只好和夫人李茂林律师去张家界翻筋斗,游山玩水,逍遥快活。感谢长沙市司法局和湖南省司法厅,2011年7月18日批准了夫人李茂林律师申办的个人律师事务所“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2011年8月8日杨金柱拿到了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杨金柱律师在停止执业10个月之后重新归队。 杨金柱律师2010年10月8日发表遗书《 中国律师的使命 》以后,当即被周泽律师在微博上称为“历史上最有价值的遗书”。由于新浪网管多次删除该文,至今在新浪博客保存的是2010年10月9日第n次重发的遗书《 中国律师的使命 》。值此一周年之际,特重发该文为北海律师团壮行! 我们的使命(第n次) 金柱按语: 为了国家法治进步,金柱律师此次进行风车大战前已做好充分准备,决心效仿屈原、陈天华、谭嗣同诸位先贤,为国死谏。故两次宣告“诸位新朋旧友,不能再劝我回头,只可给我鼓劲,不能给我泄气。”昨日公开信一发,很多网友以各种形式告我:要我注意安全。有位当过特种兵的警察竟要辞职来为我随身护卫,被我婉言谢绝。金柱一生坦荡,光明磊落,无事不可对人言。金柱一生与人无私仇,如若取我生命者,必乃公仇也。金柱五十有五,死过两回,故不畏死也。如若为国死谏而死,乃金柱一大幸事而无憾也。为表达金柱之决心,特将遗书《中国律师的使命》提前发布,以让中国17万律师明白金柱之心迹。 —————————————————————– 当你们看到我的夫人或弟子公布我的这封遗书时,我已经被失踪或者被自杀了,就以这篇《中国律师的使命》和你们作最后的诀别。 我本来是可以做稳公权力的奴仆的。我享受过做一个公权力奴仆的律师所得到的种种好处。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期,我就担任过二十余名厅级领导的私人律师(有当年的报纸广告为证)、我2006年担任湖南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首席法律顾问、我2007-2008担任湖南省国资委的法律顾问,即能证明我和公权力可以友好相处。然金柱决计不做公权力之奴仆,乃中国律师的使命感所致。现代律师制度建立以来,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的律师是靠依附权贵生存和发展的。 我本来是可以成为中国“钱律师”队伍中的一员。2002年,我的年度律师业务收入首次突破百万元大关。面对近几年不断发生的风车大战,省司法厅和省律协的领导们都反复劝我:把这些折腾的时间去做点案子多好!然金柱决计用大量的时间去与风车做战而不去捞票子,也是中国律师的使命感所致。钱对于一个律师是很重要,但一个真正的律师应该还有比钱更为重要的追求! 童年和少年时代的苦难、大学四年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学习,使我二十多年来的律师生涯始终在追求一个目标:做一个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忧国忧民的“大律师”。尽管这个目标是那么遥远,但我始终没有停止前进的脚步。 在金柱的心目中,“律师”这个称号是那么崇高、“律师”这份职业是那么地光彩!但残酷的现实使金柱对“律师”这个称号和这份职业产生了严重的异化。曾几何时,中国律师在中国司法的这口大酱缸中已完全失去了原有的本色。以“钱”论英雄,成为律师界的时尚。善于说“我反对”的中国律师们都不敢说“我反对”了。如何自保,成为中国律师们讨论的热门话题。面对公权力的挤压,面对私权利的不信任,处在夹缝中生存的中国律师们一退再退,以致退到无处可退之绝境。面对中国司法的大倒退,中国律师们已经很少有人出来说话,集体的沉默,使本来应该充满活力的中国律师变成了一群绵羊。 更有甚者,善于维权的中国律师们面对自己的神圣执业权利受到严重侵犯时,竟毫无还手之力。律师们无辜被打、被抓、被判刑,早已不是新闻。即使面对司法行政机关的刻意打压,中国律师们也只能忍气吞声,不敢抗争。北京律协直选风波、宁夏律协选举事件,都是最好的证明。李庄案件发生以后,中国律师有几个人对司法部的警示教育是内心信服的,但又有多少律师能够把内心的不服用语言把它表达出来?善于在法庭上表达的律师们都不会表达、不敢表达了,这是中国律师们的真正悲哀! 金柱欣喜地看到:17万中国律师队伍中有一批真正的律师在不断地表达、不断地抗争。他们在思考整个律师行业的命运,他们更在思考整个中国的命运。 金柱期望:中国律师们能够认清目前的两难处境:想做公权力的奴仆而不得、想做私权利的斗士而不能。中国律师们必须要在这种两难处境中突出重围,杀开一条血路。 然而,面对走入绝境的现行体制,面对公检法大面积腐败的司法环境,中国律师是绝对做不到独善其身的。如果政治体制不改革,所谓的司法改革都只能是镜中月和水中花,最后的结局只有一个:中国律师和中国公检法——这个所谓的法律共同体——一起沉沦到万劫不复的深渊。 历史已经发展到一个关键节点,胡温已经吹响了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号角。不搞政改,必定“死路一条”、“人亡政息”。不搞政改,三十年的经济成果必会“得而复失”。 启动政治体制改革,结束中国几千年的人治,实现宪政,建立一个真正的民主法治国家,这是中国律师的梦、是中国所有法律人的梦、是中国十三亿人民的梦! 中国律师应该是最具有民主法治意识和追求的一个群体,是国家在政改中可以依靠的最理性、最坚强的一支队伍。中国17万律师应该用自己的专业法律知识和集体智慧帮助国家平稳地完成政改,以建立一个真正的民主法治国家。这,就是中国律师的使命! 金柱坚信:政改有期、国家有望!没有任何人能够阻挡国家政改的步伐,因为这是十三亿人民的意志!历史是由人民写的! 国家完成政改之日、民主法治国家建成之时,如金柱有埋骨之所,同仁们当以白酒一杯洒于坟前,祭文一篇烧于坟前;如金柱无埋骨之所,同仁们当以白酒一杯洒于湘江、祭文一篇烧于湘江,金柱在九泉之下,定然有知、含笑高歌! (写于2010年国庆节,发于2010年10月8日清晨) http://control.blog.sina.com.cn/admin/article/article_edit.php?blog_id= 4e00bcd90100m88y ================================================================== 金柱说明:为了让网友们了解杨金柱律师当时和最高法院大战风车的真实心态,特重发杨金柱2010年10月31日《杨金柱复伍雷书:为什么为国死谏只进不退?》。伍雷者,今日北海律师团之李金星律师也。当时也,陈有西、陈光武、王才亮、周泽、伍雷等律坛朋友及其他各界朋友无人不规劝杨金柱后退,都认为杨金柱和最高法院大战风车是鸡蛋撞墙、以卵击石。 但杨金柱决心做一个“说真话”的知识分子,明确表示: 杨金柱这次为国死谏、决不退缩、风雨无阻、至死方休!所有新朋旧友可以围观、鼓掌、呐喊、支持,但绝对不能劝退!自本文发出之时起,无论何人,一有对杨金柱劝退者,杨金柱即与其割袍断义、绝不食言! 杨金柱复伍雷书:为什么为国死谏只进不退? ——杨金柱说真话系列杂谈之三十二 尊敬的伍雷先生: 金柱昨日转发了先生两文 《 伍 雷关于杨金柱律师被湖南律协立案调查的重要声明》、《我 不想 看到杨金柱被在高墙里看书》,并加了以下按语: 杨金柱坚决不同意伍雷先生“停止论战,婉约检讨,确保平安”的观点!杨金柱早就说过“为国死谏、只进不退!”并两次发出声明:所有新朋旧友,只能劝进、不能劝退!伍雷先生因为“千万不要被高墙里面读书”而劝金柱“停止论战,婉约检讨,确保平安”,此乃大错特错!以伍雷先生之睿智,岂不知金柱已无退路?如金柱一退,则个人可保安全,然中国律师今后还有一人敢与公权力抗争乎?!金柱死都不怕,还怕去高墙读书乎?!伍雷先生岂不知古代之“求仁得仁”乎?! 杨金柱第三次庄重声明: 杨金柱对自己的人品人格和律师职业操守充满信心,非公权力所能玷污矣!杨金柱是一个忧国忧民的坚定的爱国者!杨金柱是一个真正的中国律师!杨金柱这次为国死谏、决不退缩、风雨无阻、至死方休!所有新朋旧友可以围观、鼓掌、呐喊、支持,但绝对不能劝退!自本文发出之时起,无论何人,一有对杨金柱劝退者,杨金柱即与其割袍断义、绝不食言! 上述按语太短,未能完整表达金柱之思想,故公开复书,阐述金柱为什么为国死谏只进不退之缘由。 一、“文死谏”乃中国历朝历代爱国知识分子之传统 金柱学中文出身,深受中国传统优秀文化之影响,虽处江湖之远而忧国忧民,决心追随历代先贤之脚步,此乃金柱之夙愿,非自今日始矣! 金柱出身贫寒,自少年起因家庭成份而多受磨难。1971年初中毕业即投向农村广阔天地磨炼筋骨,方有今日之强健体魄。1975年因父亲不堪刑讯逼供而自杀,故对刑讯逼供而深恶痛绝。1977年被取消高考报名资格,1978年被取消中专读书资格,1979年因拨乱反正之后才跨进湖南师范大学中文系的大门。无邓小平老一辈革命家的改革开放则无今日之金柱矣,故金柱对国家之改革开放英明政策竭诚拥护。 金柱虽然14岁即离开初中校门,然始终牢记尊师“开卷有益”四字之教诲。离开校门之后,金柱虽偏居洞口县之偏僻山村,又值文化荒芜之文革后期,然金柱借遍十里八村有书人家之藏书,方能于1979年跨进大学校门。 岳麓山下四年,金柱拼命读书,汲取精神食粮。回想当年,金柱寝室、食堂、教室、图书馆四点一线、日复一日、年复一年,遍观诸子百家、中外名著之精华,不少篇章至今尚能背诵矣。 中华民族几千年屹立不倒,乃历朝历代仁人志士推动之故也。若无此等仁人志士舍生忘死之推动,焉有今日之中华?金柱之所作所为,乃是走的历代仁人志士的老路,非金柱所独创也。 二、“立德立言”乃金柱之价值取向和人生之追求目标 历代先贤“立德立言”,方能使其流传千载,受万世后人之景仰。金柱乃一介草民,不能居庙堂之高而忧其民,但能处江湖之远而忧其君。今日之“君”者,非古代之皇帝,而今日之国家也。金柱之爱国非具表象、而深入骨髓。上世纪九十年代初,金柱从娄底师专辞职搬入长沙,即将自己的书斋取名“不悔斋”,即意味着爱国无悔矣! 金柱虽然不能做到像孔子那样“一日三省吾身”,但仍经常反省自己,追求道德上的修养。故几十年来私德无亏、公德无损。金柱在律师界这口大酱缸里摸爬滚打二十余年,始终洁身自好、不沾锅、不湿鞋,不向公权力低头,不和司法人员进行勾兑,不收取当事人一分钱黑钱……一生坦荡,无事不可对人言。金柱五十有五,仍在追求更高层次上的道德修养,可谓“朝闻道,夕死可矣”! 立德后立言,此乃金柱追求的人生目标。 当下之中国,太需要敢于“死谏”之公共知识分子!“死谏”者,必须说真话也!故金柱将自己的杂谈名曰“说真话系列杂谈”,将自己的博客文集称之为“真话真说”博客文集。 当下之中国,假话、大话、空话充斥于庙堂和江湖。庙堂不说真话,丧失了亿万草根百姓的信任;江湖不说真话,亿万草根百姓的心声不能上达天庭。长此以往,必将洪水滔天、国将不国。待其时也,裸官们移民国外,安享清福,而亿万草根百姓则陷于水深火热之绝境,此乃金柱忧心如焚之故矣! 金柱2008年5月9日在香港凤凰网半小时采访中就已说过:金柱今后将只做半个律师。中国少了半个律师,但多了半个忧国忧民的公共知识分子。 做一个追求道德修养、忧国忧民、敢于直言的社会公共知识分子,是金柱今后追求的人生目标,“风雨无阻,至死方休”! 三、今日中国正处于前进或倒退的十字路口,有良知的中国知识分子应当为国尽忠 金柱1996年初用4200两银子购买了戴逸先生主编、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的80本529卷简体字体二十六史。金柱曾经两次通读二十六史,数次精读《资治通鉴》。以金柱之判断:今日中国正处于一个关键的历史拐点、正处于一个前进或倒退的十字路口。 今日中国前进一步,庙堂真正启动政改,废除几千年的人治传统,顺应历史潮流,真正依法治国、真正建设一个民主法治国家,则可开创中华千秋之伟业。 今日中国后退一步,庙堂仍然抱残守缺、既得利益集团极力阻挠政改,使亿万兆民热切期待的政改成为镜中花、水中月,使党和国家进一步失去民心,使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得不到缓解而总爆发,……内忧外患之下,中国在十年内必定洪水滔天。昔日苏联之强大而崩于一夕之间之情景,必将在中国重现。待其时也,覆巢之下,焉有完卵!兴,百姓苦,亡,百姓苦。温总理最近指出:中国不搞政改,必定“死路一条”、“人亡政息”,此非杞人忧天也! 金柱认为:执政党内有一大批真正忧国忧民的有识之士,胡温是其中最杰出的代表。否则,温总理就不会在最近连续六次发出政改的声音。温总理“死路一条”、“人亡政息”之说非其个人言论,而是代表执政党内所有忧国忧民的有识之士的声音。正因为有此声音,金柱才做坚定的“保皇党”。否则,执政党自己不要自己的天下了,金柱还去保什么“皇”?! 中国的知识分子和民间草根百姓都知道岳母为儿子岳飞在背上刺字的故事。金柱认为:“精忠报国”四字不一定要在背上刺字,而是要刻在每一个中国人的心里。“精忠报国”,即是为了我们共同的国家,也是为了我们每一个自己。 处江湖之远的中国知识分子手中无权,剩下的只有我们的良知、只有我们的呐喊。 金柱认为:今日中国知识分子“精忠报国”之“忠”,应当体现在:秉持一个知识分子应有的良知、不畏权贵、不计个人安危,发出我们应该发出的声音。一个人的呐喊作用甚微,但全体知识分子的呐喊、全体十三亿国民的呐喊,则必将改变中国。“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此乃千古不破之真理。今日之执政党亦应清楚这一点。中国几千年的历史,谁见过万万年的天下?! 四、金柱期盼以自己的热血和生命给当今中国知识分子做一个榜样 历朝历代,中国知识分子都有两个群体:大部分知识分子趋利避害,屈膝于权贵、媚颜于庙堂,为君王日夜大唱赞歌。极少数知识分子以风骨傲立于世,“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位卑未敢忘忧国”,他们“不为君王唱赞歌,[[[只为苍生说人话](https://chinadigitaltimes.net/space/%E5%8F%AA%E4%B8%BA%E8%8B%8D%E7%94%9F%E8%AF%B4%E4%BA%BA%E8%AF%9D%EF%BC%8C%E4%B8%8D%E4%B8%BA%E5%B8%9D%E7%8E%8B%E5%94%B1%E8%B5%9E%E6%AD%8C)](https://chinadigitaltimes.net/space/%E5%8F%AA%E4%B8%BA%E8%8B%8D%E7%94%9F%E8%AF%B4%E4%BA%BA%E8%AF%9D%EF%BC%8C%E4%B8%8D%E4%B8%BA%E5%B8%9D%E7%8E%8B%E5%94%B1%E8%B5%9E%E6%AD%8C)](https://chinadigitaltimes.net/space/%E5%8F%AA%E4%B8%BA%E8%8B%8D%E7%94%9F%E8%AF%B4%E4%BA%BA%E8%AF%9D%EF%BC%8C%E4%B8%8D%E4%B8%BA%E5%B8%9D%E7%8E%8B%E5%94%B1%E8%B5%9E%E6%AD%8C)”。 历史是无情的!历史是公正的!几千年的中国历史,谁还记得那些为君王唱赞歌的士大夫们!只有那些不畏权贵,以风骨傲立于世的忧国忧民、[[[只为苍生说人话](https://chinadigitaltimes.net/space/%E5%8F%AA%E4%B8%BA%E8%8B%8D%E7%94%9F%E8%AF%B4%E4%BA%BA%E8%AF%9D%EF%BC%8C%E4%B8%8D%E4%B8%BA%E5%B8%9D%E7%8E%8B%E5%94%B1%E8%B5%9E%E6%AD%8C)](https://chinadigitaltimes.net/space/%E5%8F%AA%E4%B8%BA%E8%8B%8D%E7%94%9F%E8%AF%B4%E4%BA%BA%E8%AF%9D%EF%BC%8C%E4%B8%8D%E4%B8%BA%E5%B8%9D%E7%8E%8B%E5%94%B1%E8%B5%9E%E6%AD%8C)](https://chinadigitaltimes.net/space/%E5%8F%AA%E4%B8%BA%E8%8B%8D%E7%94%9F%E8%AF%B4%E4%BA%BA%E8%AF%9D%EF%BC%8C%E4%B8%8D%E4%B8%BA%E5%B8%9D%E7%8E%8B%E5%94%B1%E8%B5%9E%E6%AD%8C)的历代先贤们才能够千秋万载受到人们的敬仰、享受人间的祭祀! 金柱遍观今日之中国知识界,除江平、张思之、贺卫方、韩寒等极少数有风骨的知识分子之外,杜甫何在?文天祥何在?谭嗣同何在?鲁迅何在?…… 巴金在晚年的《随想录》中坦陈心迹,为自己在建国后不说真话而深深忏悔。这使金柱对巴金先生极其敬佩的同时,又向天发问:建国以降,为什么在一个花甲之年出不了几个有风骨的知识分子,出不了一个真正的忧国忧民的思想家?中国知识分子为什么有那么多人屈膝媚颜于权贵、安享做稳奴仆的地位? 中国知识分子有一大批真正的忧国忧民之士,他们在与体制做着默默的长期的抗争,张志新、遇罗克、林昭……是这批忧国忧民之士的代表。正是这批优秀的忧国忧民的知识分子的呐喊和抗争,在推动着历史的车轮前行。 金柱决心做一个“说真话”的知识分子。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充斥着假话、大话、空话,这是知识分子整体的悲哀,这是国家和民族到了最危险处境的表现。金柱不是“举世皆醉我独醒”的独醒者。当今中国大地,除金柱之外,有不少的知识分子以他们自己的方式发出他们的声音,而且有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这个群体。 金柱不是一个人在呐喊!金柱不是一个人在战斗! 五、金柱无错,岂能退乎! 伍雷先生为了使金柱不去“高墙里面读书”,而规劝金柱“停止论战,婉约检讨,确保平安”。 伍雷先生此言大错特错矣! 1、金柱论战有错吗? 金柱与权贵们大战风车,应自2006年始,至今有五年矣。 金柱今年大战风车,乃自今年3月11日发表《薄书记,我还是有点大惊小怪》一文始。自此日起,一发不可收拾,在博客上连续发表解读李庄案真相十万余字,给重庆的薄熙来书记连发四封特快专递,给重庆公检法各位大佬连发六封特快专递,为求最高院解释《刑法》第306条发起了万名律师签名,给全国律协、司法部、最高法院、全国人大内司委邮寄特快专递,敦请最高院王胜俊院长引咎辞职,乃至给中央政治局九常委邮寄特快专递。这一切,都与金柱个人利益没有一丝一毫的关系。这些文章均依据事实和法律,无任何错误。伍雷先生如能指出金柱的狗屁文章确有错误,则金柱可以婉约检讨矣! 2、无错而“婉约检讨”,将陷金柱于不义矣! 伍雷先生为了让金柱不去“高墙里面读书”而规劝金柱无错而“婉约检讨”,此乃“当局者清,旁观者迷”也。 以伍雷先生之睿智,岂不知李庄无罪而“认罪”以致陷入万劫不复之绝境! 金柱执业二十多年,因人、因案、因事和各色官场有过亲密接触,对官场之龌龊、残酷深有体会焉。在不受制约的公权力面前,无论是高官还是屁民,任何个体都无法抗拒其威力! 当不受制约的公权力执意要整一个小小的屁民杨金柱,那还不是小菜一碟,手到擒来。又岂能因金柱无错而“婉约检讨”放金柱一马?伍雷先生对此当有清醒的认识! 3、金柱一退,中国律师今后还有人出来和公权力抗争乎? 中国17万律师精英荟萃、藏龙卧虎。金柱半路出家,乃一学中文出身的“非法”律师矣。然金柱具有与风车大战的诸多优势: 其一、金柱五十有五,又死过两回,能有今日之余生,乃西方的上帝和东方的菩萨共同保佑所赐。金柱决不虚度余生,又堪破生死大关,“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试问中国17万律师,有几人能达到金柱今日之生死境界? 其二、金柱执业二十余年,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无任何当事人投诉,即使对我进行逆向调查,目前也只是查我的不当宣传和提高收费标准,而非查我的偷税、行贿、嫖娼、私自收案收费……试问中国17万律师,有多少人能够经得起这种逆向调查? 其三、金柱自2006年起大战风车,2006年起诉过湖南省律师协会和湖南省司法厅,后经湖南省主管政法副省长批示由长沙市公安局刑侦大队以涉嫌“敲诈勒索湖南省政府”立案侦查无疾而终。2008年和湖南省纪委大战八个月风车,中政委周书记亲笔批示查处杨金柱。今年5月因万人签名事件又使得中政委周书记多次亲笔批示查处杨金柱。杨金柱至今没有写过一个字的检讨,也没有受到任何行业惩戒和行政处罚。试问中国17万律师,还有第二人有过这种经历吗? 今日之中国律师以赚钱和自保为热门,此非中国律师之福,亦非国家民族之福矣!追求公平正义,此乃律师之天职。 金柱与风车大战,非因金柱一己之私利,乃为国家法治耳。如果金柱今日为了“自保”无错而退,个人可保太平。然个人一己之私利与国家法治之大局相比,金柱将决计舍弃个人私利,为国家法治呐喊到底! 如此,金柱只能前进,不能后退。金柱一退,中国律师今后还有人出来与公权力抗争吗? 六、“求仁得仁”,固所愿耳! 中国历代仁人志士,乃至追随湖南毛大爹当年打天下的一批真正的共产党人将“砍头只当风吹帽”,乃是其信仰所至,固所愿耳! 金柱深知不受制约的公权力的龌龊和残酷。但中国有句俗话:“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不受制约的公权力不是纸老虎,而是真老虎。这只真老虎已经吃过不少人,并且还在继续地吃人。但如果没有人上山打虎,这只老虎只会一日更甚一日地吃更多的人。上山打虎的人多了,这只老虎将必定会被人们关进笼子或者被人们打死吃掉。 把公权力这只老虎关进笼子,这是杨金柱的心愿,也是全体国民的心愿。什么时候把公权力这只老虎关进笼子里面,那才是真正的中华民族欢庆的节日。中国要想国泰民安,无论谁来执政,都必须把公权力这只老虎关进笼子,否则,都只是斧头帮的改朝换代罢了。 金柱告知伍雷先生:湖南省律师协会10月27日对我正式立案调查,但10月28日湖南省司法厅在湖南日报及各大网站发布的年检公告中,杨金柱仍然位列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名单之列。杨金柱今天仍然拥有中国律师的身份。 金柱告知伍雷先生:今日之金柱,处境仍然是安全的。至少目前无高墙之虑,无砍头之险。金柱今天仍然能在博客上呐喊而不被关进高墙,这是时代的进步。有此一点,尽管金柱今后还将面临各种意想不到的后果,但金柱仍然没有改变做“保皇党”的决心。 金柱告知伍雷先生:杨金柱一人之身乃成为中国当前是否真正启动政改的风向标。上世纪二、三十年代之国民党尚能容下鲁迅,今日之执政党也必能容下一个说真话的律师杨金柱( 我不是以鲁迅自比,特此说明 )。金柱如被关进高墙,将会惊醒一大批和金柱一样决心“保皇”的知识分子。待其时也,这个“皇”不保也罢! 金柱告知伍雷先生:当年湖南毛大爹麾下的无数共产党人说过:“不坐牢者不革命”。金柱已做好舍弃生命,惊醒国人的准备,又岂怕去高墙读书!金柱一生两大缺憾:没有当过兵和没有坐过牢。前者已成为不可能的事情,即使小日本现在打进来,金柱也只能摇旗呐喊而不能亲上前线杀敌,非金柱不为也而是不能也。如能去高墙读书,则金柱求之不得,此乃求仁得仁,金柱当含笑高歌走进班房,一生无憾也! 金柱告知伍雷先生:湖南省委书记周强先生、湖南省司法厅厅长夏国佳先生、主管律师的副厅长万传友先生,他们都是真正的法律人。我相信他们都会秉持一个法律人的最起码的良知和操守。我相信他们能够实事求是的客观地对我进行逆向调查。也许在不久的将来,会有一个戏剧性的结局出现在国人面前:经过逆向调查之后,杨金柱是一个经得起逆向调查的真正的中国律师! 金柱最后要说的是:金柱昨日度过一个愉快的55岁生日,今日秋阳高照,内心空明,爽快之极。一笔草就此文,望伍雷先生和各位网友体谅金柱之心境,今后绝不可规劝金柱后退也! 余不一一,顺祝秋祺! 杨金柱 2010年10月31日上午于长沙不悔斋 附、 2010年10月31日发表在正义网法律博客的网址 : http://yjz560922.fyfz.cn/art/785707.htm 上一篇: [转载]司法不公的恶劣标本 下一篇: [转载]关于北海故意伤害案庭审程… 阅读数(32)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阅读更多发布者marlies ruck | 10 月 8, 2011
2011年10月08日 18:18:40 北海案行将短兵相接 2011-10-6 20:42:46 [陈有西按]北海案僵持到今,终于快到短兵相接的时候。北海律师团越战越勇,又有全国守护国家法治的人们的自发捐助,已经有了更理性和更坚定的准备。这个案件已经远远超出了个案的意义。任何人想要暗箱操作已经不可能,开庭将会吸引更多的人的关注,更透彻地向一般不太了解刑事程序的人们,展示法庭审判的真相和关键点。是一次难得的活的普法事件,包括向一些平时视法律为无物的官员们普法。祝愿律师团更加严格标准地展示中国律师的执业规范,把这个案件当作一个经典案例来辩护。你们不是在同北海公检法斗,而是在守护一个国家的基本司法秩序和应当建立的法治精神. 杨金柱今天(10月7日)再发表的北海看守所会见发问提纲,是一个保护自己的好方法。干脆把思路都告诉公安,你们阻不阻拦随便定。大家已经可以看出,北海律师团这次建立在客观证据基础上的充分自信。这个案件已经不可能以言辞证据冤判定案,因为还有高级法院、最高法院两关,北海再遮掩、搞定一审,也已经无济于事。 由此大家也已经可以看到,这个案件肯定有令人发指的刑讯逼供问题需要遮掩,北海公检法才会这样想尽一切办法阻击律师。如果是一个正常办案的案件,律师法庭上怎么说都没有问题,判决权在法院。 他们怕什么,没有开庭已经清楚了。因为一个冤枉的案件,能够搞出认罪口供,能够让裴金德吓得在公开的法庭上都发抖不敢请律师辩护,裴金德的家属都不敢再接陈光武、杨金柱的电话噤声(如果需要我已经答应担任裴金德的辩护律师,光武一直联系不上他们),从此近乎失踪,唯一的原因就是刑讯逼供,不会有其他答案。北海律师团这次掐住了违法乱纪者的七寸。北海公安局这次出点事看来是难免的了。折腾得越凶,出的事会越大。 对北海故意伤害案开庭的有关说明 杨金柱 举国瞩目的北海故意伤害案定于10月14日至20日开庭,北海中院计划开庭七天,网友们在国庆节期间对此次开庭提出许多问题、预测庭审结果。杨金柱、陈光武和其他出庭律师商量后,现对此次庭审作以下说明: 一、北海律师团8位出庭律师(不包含裴金德的两名指定辩护人)已做好充分准备,彻底推翻北海市检察院有罪指控的“致命三刀”随时准备出鞘! 二、北海律师团8位出庭律师将在法定的律师辩护权方面寸权必争(包括庭审前的最后一次单独会见权和庭审中的辩护权)! 三、北海律师团8位出庭律师预计此次庭审不会超过四天。如果不是为了彻底揭露北海公检法联手制造假案,有两天庭审时间足矣! 四、北海故意伤害案没有二审。无论北海政法委如何操控本案、也无论北海公检法如何联手裸奔,当北海律师团在法庭上亮出“致命三刀”并随即公布以后,相信北海中院在举国瞩目的情况下不敢作出有罪判决! 五、杨金柱和陈光武律师将在庭审后的第一时间在网上公布“致命三刀”,恭请国人见证历史! 杨金柱:北海案辩护律师开庭前会见被告人将说什麽? 2011-10-7 10:56:40 [陈光武按]杨金柱的心中难有秘密。再三叮嘱,还是把庭审致命法宝几乎全盘托出,比我这“更老小孩”还按捺不住(我和有西说过金柱是个老小孩,日前我在中院庭前协调会上说了句万一死者黄焕海回来了怎麽办的玩笑话,金柱‘攻击’我“更是老小孩”)。好在,开庭在即,警方已不可能再编织证据了(之前的几次编织早已穷尽他们所能想到的所有计划);检方也已不太可能再一次变更起诉书了(之前的几次变更也早已穷尽他们能够设计的所有方案)。君子之争,不必隐讳,那就抖了吧。 但愿我们面对的是君子。 北海案辩护律师开庭前会见被告人说什么话? 杨金柱 北海故意伤害案的辩护律师将在10月13日会见被告人。由于此前的会见室都是装有两个摄像头的,北海警察对辩护律师和被告人说了什么话完全一清二楚。为了让北海警察痛快地在10月13日安排辩护律师会见被告人,现在提前在网络上公布辩护律师在开庭之前最后一次会见被告人所说的三点: 一、我们辩护律师已经掌握了铁的客观证据能够证明你和其他三名被告人(裴金德除外)无罪!我们不需要本案的任何言辞证据(包括本案五名被告人的供述和所有证人的证言),而是用铁的客观证据就足以推翻起诉书对你和其他三名被告人(裴金德除外)的有罪指控。这些铁的客观证据我们现在不能告诉你,但我们将在庭审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或者法庭调查举证质证程序中向法庭出示。 二、你应当在法庭上如实陈述2009年11月14日凌晨3时左右所发生的本案的客观事实! 三、你应当在法庭上如实陈述因为本案被刑事拘留关押至今是否受到了刑讯逼供的客观事实! 北海故意伤害案的辩护律师将在10月13日会见被告人以后,立即在网络上公布裴日红、裴贵、杨炳棋、黄子富签字和按手印的会见笔录。 特别说明: 一、由于北海律师团已经掌握了唯一的、不可更改的裴日红、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四被告人不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的客观证据,足以推翻控方的全部指控有罪的言辞证据,故在此次庭审质证过程中对北海检察院指控的所有认定有罪的言辞证据(包括本案五名被告人的供述和所有证人的证言)全部以非法言辞证据进行排除,不对这些非法言辞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发表任何具体质证意见,可以大大缩短庭审时间。 二、杨金柱在此次庭审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或者法庭调查举证质证程序中向法庭出示铁的客观证据以后,将郑重建议北海中院休庭,待核实这一铁的客观证据以后下次再开庭审理。北海中院极有可能采纳杨金柱律师的这一建议。杨金柱律师的《易经》“讼卦断狱”神功到底有几重功力,很快就会见真章。恭请网友们见证历史时刻! 三、杨金柱和陈光武律师经过多次商量后认为:北海律师团已经掌握了唯一的、不可更改的裴日红、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四被告人不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的客观证据,是北海公检法在过去、现在和将来都无法改变的!北海公检法可以N次改变被告人口供和起诉书,但北海公检法已经不可能改变这唯一的、不可更改的客观证据!故在网络上予以公布。 陈光武:北海系列案大事记 一、李庄出来了,广西四律师进去了,306条再显淫威 1、2011年6月14日,广西中龙律师事务所主任罗思方律师、广西青湖祥大律师事务所梁武诚律师、广西通诚律师事务所杨忠汉律师、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杨在新四位律师,因在裴金德等故意伤害案件中,识破假案,揭露司法机关刑讯逼供,对四名被告人均做无罪辩护,被公安机关传唤。杨在新当日被刑事拘留。其余三位律师下落不明。 2、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杨在新律师被拘当日,妻子便根据杨在新律师的事先安排联系了杨金柱。杨金柱律师次日在其博客上披露案情,并发起组织律师团赶赴北海救援。 3、2011年6月16日,经杨金柱、李金星律师联络,由陈光武律师、李金星律师、杨学林律师、魏汝久律师、周泽律师、朱明勇律师、张凯律师组成的律师团确定。择日前往北海救援。 4、2011年6月20日上午,杨金柱以全国律协会员的身份依据全国律协章程的规定,向全国律协反映了杨在新律师等人因涉嫌妨碍作证罪被北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的情况。 全国律协刑委会秘书长韩嘉毅律师和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张青松等律师参与了接待。据了解,全国律协专门安排人员接待一位外地来京为其他律师维权的律师个体,应是先例。 5、2011年6月26日,陈光武、李金星、律师、朱明勇、王兴、杨名跨首批六位律师从全国各地奔赴北海。杨金柱开始网络围脖直播。 6、2011年6月27日,律师团在北海全面开展工作,鉴于裴金德等故意伤害案的判决直接影响杨在新等四律师案件的走向,律师团决定全面介入伤害案的辩护,从根本上粉碎杨在新等律师的构罪基础。 7、28日,陈光武和张凯律师会见杨在新。杨在新哭诉冤狱悲情,怒斥在场办案警察。 8、当夜,梁武诚律师、杨忠汉律师、罗思方律师被释放。 9、2011年6月30日,应民主与法制总编刘桂明之邀,陈光武、朱明勇二位律师赶往成都,出席《民主与法制》社主办的“刑事辩护职能与功能研讨会”,介绍北海案件真相,呼吁全国法律人关注北海案。 10、全国律协首次向媒体表示将高度关注北海律师事件的发展,已经知会广西律协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向全国律协会员部汇报。全国律协维权委员会将根据律师维权规程适时启动维权程序。 二、侮辱性安检,北海“硝烟”骤起 1、2011年7月11日下午,陈光武、朱明勇、李金星三位律师赶往北京,向全国律协汇报工作。司法部有关领导参与接待听取汇报。 2、2011年7月11日下午律师团在京向全国律协汇报期间,因故未赶上律师团集体行动的房立刚律师在北海看守所会见被告人黄子富,因未到法院报到被看守所终止会见,并被强行带到某领导办公室“谈话”,杨金柱围脖报道跟进。律师团与警方冲突骤起。 3、2011年7月12日上午。根据警方的要求,到法院“完善”了会见手续的房立刚律师再次会见被告人黄子富,遭看守所侮辱性安检,引起国人愤慨。举国舆论哗然。法律界强烈抨击。北海警方顿陷媒体谴责、围攻之中。律师团和北海警方紧张气氛持续升温。 4、2011年7月7日,陈光中、卞建林、顾永忠三教授举办广西北海四律师案“三人谈” , 从理论到实践,从事实到法律,详尽论证了四律师案的性质,对律师团把握案件走向,制定辩护方案具有重要实战意义。同时对全国法律人关注北海案起到良好导向作用。 5、2011年7月9日,在北海警方倒行逆施愈演愈烈之际,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主要负责人进行了紧急磋商,决定拟发表《关于当前刑事辩护局势及北海四律师事件的声明》。后因故夭折。 三、律师团酒店遭攻击,律师人身受伤害 1、2011年7月13日,北海中院决定于7月25就裴金德等四被告故意伤害案恢复审理。为确保律师团实力,律师团阵容扩大到20人。(陈光武、钱卫清、许兰亭、刘洋、许昔龙、朱明勇、李金星、周泽、杨学林、魏汝久、张凯、王思鲁、邱旭瑜、曾维昶 、王兴、杨名跨、徐天明、房立刚、王甫、刘峰)众律师于2011年7月17日再聚北海。 2、2011年7月18日上午,根据全国律协的建议和工作的实际需要,律师团陈光武、李金星、扬名跨三位律师赴南宁向广西律师协会汇报工作,争取支持。受到广西律协的热情接待。自治区律协有关领导表示,尽力协调有关部门,确保律师团人身安全和工作顺利开展。 3、2011年7月18日下午6时许,陈光武、李金星、扬名跨律师从南宁赶回北海。18时30分左右,受别有用心人员的组织操纵,数十名妇女冲入利源酒店律师501房间,对陈光武、李金星、扬名跨律师进行暴力袭击。 4、2011年7月18日下午9时许,在酒店餐厅、大堂,陈光武、李金星、扬名跨、徐天明律师再次遭遇数十名歹徒袭击。李金星律师昏迷住院。 酒店服务员介绍,当日下午三点,公安机查过酒店登记档案。 5、2011年7月19、20、21日律师团看守所会见,连续三天受到歹徒围攻。警方与律师长期对持,相互对拍、对录。气氛紧张。 6、2011年7月20日,朱明勇律师打响首场裴金德的辩护权争夺战。最终抵制了警方违法为裴金德安排的“辩护”律师。 7、2011年7月21日,朱明勇、周泽等律师,会见裴金德等,五名警察在场监听监视,被告人两小时一言未发。警方称他们行使沉默权。 8、针对律师团在北海办案受阻,人身受伤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二次就北海事件发表声明,严重关注律师在北海依法执业过程中遭受的不法侵害。 9、2011年7月21晚10时许,获悉北海律师团成员7月18日遭众多不明身份人员围攻殴打,正在外地出差的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夙生律师事务所主任迟夙生,放下手中的工作,急匆匆飞往北海,看望在事件中遭袭被殴的律师,调研北海杨在新等律师涉嫌伪证罪被抓,以及7.18事件的相关情况。 四、、媒体见面会风生水起,律师记者不欢而散 1、律师团7.18北海遭袭击事件,引起全国媒体的广泛关注。但考虑大批记者云集北海,对律师团工作有不利影响,决定北海事态稳定后回北京与记者见面。于是决定7月26日在北京与部分媒体会晤。考虑媒体见面会比较敏感,怕律协不便表态,事前未向全国律协汇报。 2、2011年7月25日,司法部有关领导绕过律协体系,直接通过电话向各省市司法局通知,劝阻律师团放弃与记者会晤。 3、从尊重司法部领导意见和律师团全局工作考虑,律师团取消26号计划在北京西郊宾馆举行的记者见面会。并转告已经赶到宾馆的人部分媒体人移转到附近一咖啡馆小聚。中央电视台、中国青年报、人民网等国内主流媒体人在座。人大代表迟夙生专程到场。 4、2011年7月26日晚7时许,咖啡馆律师与部分媒体人饮茶话北海,房间突然“意外”停电。朋友们只得借烛光聊天。 5、2011年7月26日晚7时30分,几个不明身份者在房间附近滋事,干扰律师与记者会晤。为避免招惹麻烦误入圈套,律师和媒体的朋友保持极度克制,温和协调。事态没有恶性发展。 6、经全国律协某领导联系推荐,7月27日陈光武律师飞往上海,出席7月28日在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召开的“健全与强化律师执业法律保障研讨会”。介绍北海案件及7.18事件真相,呼吁法律人关注北海案件。 五、假案将被揭露,检察机关一再变更起诉书 1、2011年6月23日,检察机关将所谓共同参与案件的漏犯裴日红移送起诉。令人惊讶的是裴日红起诉书的所谓犯罪事实却与同一案件的裴金德等人的起诉书大相径庭。于是,法院原定7月25日开庭裴金德等故意伤害案,法院称检察机关变更起诉书要求延期审理。7月25日庭审夭折。 庭审律师团于7月21日艰难完成部分被告人的会见任务,先后撤出北海。 2、检察机关2011年7月13日变更起诉书,案件事实向原裴日红起诉书靠拢。犯罪地点,犯罪过程、甚至犯罪参与人等核心事实均作了重大调整。 3、2011年7月26日,北海中院通知8月8日开庭审理。律师团律师先后于8月4至6日抵达北海。备案庭审。 4、2011年7月底,拟8月8日为五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确定为:第一被告人裴金德的辩护人第一辩护人朱明勇,北京中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二辩护人陈光武,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二被告人裴贵的第一辩护人杨学林,北京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二辩护人覃永沛,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被告人杨炳棋的辩护人第一辩护人周 泽,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二辩护人李金星,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 第四被告人黄子富的第一辩护人刘 洋,北京天依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二辩护人徐天明,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五被告人裴日红的第一辩护人许昔龙,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二辩护人房立刚,陕西立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5、2011年8月6日夜晚9时许,中级法院法官突然通知律师,决定再次延期开庭。律师愕然。 6、 2011年8月4日,律师团律师先后再聚北海。备战8月8日庭审。 陈光武律师向中院递交辩护手续受阻。次日中院赔礼道歉安排阅卷、会见。 7、 2011年8月6日晚,中级法院再次决定延期审理,理由是辩护人申请证人出庭法庭需要送达准备。开庭时间变更为2011年9月6日。 8、2011年9月1日,陈光武律师独自先期赶到北海,备战9月6日的庭审。期间陈光武律师就庭审等事宜与中院进一步沟通。并强烈要求复制检察机关作为证据递交法院的数据光盘。 9、2011年9月3日上午,陈光武律师突然接到中院通知,决定开庭时间仍须延期,理由是检察机关又一次变更起诉书。开庭时间改为9月20日。 10、此次变更起诉书的落款时间为9月2日。内容除了把裴日红案件合并起诉外,案件事实再一次调整,乘出租车地点变更为三中门口。裴金德由电话指挥变更为现场指挥。 检察机关一再变更起诉书,反映出检察机关慌不择路,要反复用另一批虚假事实,堵塞前面假案所暴露的一批又一批漏洞。 六、庭审激烈交锋,审判中途搁浅 1、2011年9月19日上午时10时许,中级法院再次召开控辩审三方庭前协调会。杨金柱律师参与。承办法官以杨金柱手续尚未完善为由拒绝其参与。要求杨金柱律师退出。结果全体律师退场。会议不欢而散。 2、2011年9月20日9时,裴日红等故意伤害案终于开审。10名律师着律师袍出庭。 3、2011年9月20日9时10分,审判长宣布合议庭成员,核对辩护人身份。只交代了被告人回避权,其他权利均因紧张而忘却。 4、2011年9月20日9时15分,审判长询问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时,本应逐一全部询问后一并休庭报批。但审判长因紧张而疏忽,在裴日红一人提出回避后就慌张宣布休庭。造成开庭十分钟,休庭达三次。 5、2011年9月20日9时20分,公诉人违反规定用地方语言询问被告人,被法庭认可。但遭辩护律师强烈质疑。后公诉人自行纠正。 6、2011年9月20日9时30分,杨金柱律师因一再抗议审判长打破起诉书顺序,提前审理深受司法机关恐吓的裴金德,审判长频繁敲击法槌警告。最后竟然要执勤法警协助制止律师的抗议。 7、2011年9月20日10时许,公诉人一再提示性、诱导性发问,遭律师强烈抗议。审判长两次提醒公诉人注意发问方式。 8、公诉人询问完毕,辩护律师正待开始发问。审判长违反规定突然中断庭审,恢复核对辩护人身份程序。询问裴金德是否需要律师辩护。裴金德沉默许久,回答称不需要。全场哗然。 裴金德辩护人陈光武律师申请审判长暂予休庭,待辩护人和委托人及被告人沟通。遭法庭拒接。审判长随即宣布裴金德的辩护律师无条件退出法庭。并命令法警协助。 9、杨金柱律师起身宣布律师集体退庭以示抗议。审判长顺势敲响法槌,宣布休庭。 10、2011年9月20日12时10分,主审法官约请律师于下午一时交流辩护事宜,争取继续开庭,遭律师拒绝。下午三时法庭宣布延期审理。 http://wq.zfwlxt.com/newLawyerSite/BlogShow.aspx?itemTypeID=a6875c22-cc49-4cf3-9ad5-9cee009e5a4c&itemID=41d17de9-3f55-4140-96b2-9f7201005fce&user= 116836 上一篇: [转载]关于北海故意伤害案庭审程…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52) 评论数( 1 ) 1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阅读更多发布者marlies ruck | 10 月 3, 2011
2011年10月03日 23:42:09 陈有西专栏:《刑诉法》大修系列评论之二 我在《刑诉法修改的若干重要问题》一文中谈到我对两个重要问题,即“逮捕不通知家属的除外条款”和“加强秘密技术侦察条款”的反对意见,在上一篇文章中我谈到了秘密逮捕的后患无穷,这篇文章中我将对秘密技术手段侦查问题进一步阐明。 秘密技术手段侦查问题,主要是指邮检、黑客潜入电脑、窃听、偷拍、秘密搜查等技术手段发现犯罪线索,获取证据。这次修法,专门写了一节“技术侦查”,搞了五条,从147到151条,这是破天荒的。 首先,秘密技术侦查问题,这次写进法律规定,是全部新的,加了一个“技术侦查”章节。需要指出的是,秘密侦查手段,如邮检、窃听、秘密取证,我国刑事侦查中一直在用,特别是安全部门。但是这种秘密手法,是从来没有正式把他列入审判证据,加以法定化、公开化的。现在这样的法治环境下,会想把这种手段写进法条,是闭门立法之举,不知道秘密战线的斗争和公开的法律程序的区别。密侦证据是不能拿到公开的审判法庭上来作为证据的。密侦只能限于获取线索,然后进行合法侦查,固定可以用于法庭的证据。而不可能将这些秘密手段获取的证据,直接拿上法庭。 其次,密侦法定化将严重侵犯普众的基本人权和隐私权。有人认为密侦条件和对象是严格限制的,不会扩大化的。这是他们的一个重要理由,也由此说我们的反对意见是小题大作。一旦密侦证据可以作为法庭证据使用,侦查机关为了破案,会迅速在所有的案件中采用技侦手段。这次立法,将密侦的审批权放到县一级公安局,执行中为了方便,他迅速会扩大到副局长、刑侦队长、派出所长。因为对于一些重案组而言,第一线侦办人的权力很大,往往会先办后批。审批权基本上会失控,秘密手段是必然会滥用的。到时不但是百姓受害,政治斗争中会被恶意使用,将严重扭曲政治的清明。 第三,密侦的对象基本上能够覆盖所有人群。这次的法条上列的密侦案件范围,公安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其他严重危害社会”这个概念是无穷大的外延。“严格的审批手续”基本上就是一句空话,没有可控性。检察院的密侦范围更大,几乎覆盖了全部的侦查范围:“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反贪局、反渎局的业务都包括了。而“重大的”案件,划到什么概念?十万就可以算重大案,县处级就算要案,这两个杠子一划,检察院在办的所有案件,基本上都可以上秘密侦查手段。 第四,密侦无期限,可以一直延续下去。法条草案规定:“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这等于经过县公安局长、反贪局长审批,就可以一次次延续下去进行秘密侦查。 第五,允许密侦证据上法庭,突破了以往的所有证据“合法性”范畴。我国从来没有允许窃听、秘密摄录、秘密搜查获取的证据的法定效力。因为一方面,隐蔽战线的斗争要保护情报人员和情报线人,不可能直接把这些证据亮到公开审判的法庭上;另一方面,国家公权力行使,不能用特务间谍的手段,对付自己的国民,不能承认这种手法的合法性。而这次法条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把这样获取的证据,法庭地位确定了。这种突破,实践上行不通,证据合法性上将直接违背公正性和正当性。 最后一点,特别荒唐的是,这个草案中,还允许陷阱取证、引诱性执法。草案一百五十条说:“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这一规定是明显的陷阱执法,和允许引诱性执法。这一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因为毒品犯罪目前是我国保留死刑、也实际适用很多的刑种。如果允许这种“控制下交付”,完全可能把一个嫌疑人因一笔交易而送上黄泉路。以前,最高法院以纪要的形式已经明确,凡是毒品犯罪中,侦查机关进行陷阱执法、引诱性破案的,一律不得判处死刑。因为有些犯意是被动的,上当的,不是主动的。我办的一个毒品案,罪犯原是想交易几克海洛因自吸,被特情引诱,一次买卖交易到几百克,一次就到了死刑的档次。如果这一条入法,将来这种手法就成了合法的,公权引诱导致犯罪的死刑,将会出现。有的侦查人员为了破案立功,甚至构陷,会进行钓鱼执法、恶意执法。这是同犯罪预防和“主观恶性”、“罚当其罪”的刑法原则直接违背的。 因此,这次《刑诉法》修改,要注意规制侦查权。修法中的扩大“密捕”、“密侦”的新规定,以为将过去的隐性默许转变成正式法条,是问题很大的错误立法,明显不符合中国现阶段国情和国际人权保护大趋势,是一些部门不顾大局而进行的部门观念立法,必须坚决反对。在正式上会前,应当在修正案中删除,不能让其入法。 (说明:本文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不代表本台观点。中国网络电视台专栏文章,转载请注明。)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27日 16:59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央视网CNTV专栏 http://opinion.news.cntv.cn/20110927/114948.shtml 上一篇: 裴金德辩护委托权争夺战隐含了什… 下一篇: 《刑诉法》修改的价值取向和人权… 阅读数(70)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