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有西

岳阳律协有种:曾经通知全市律师停办刑事案件以维护律师权利

    陈光武:也谈岳阳律协《全市律师停办刑事案件的紧急通知》      http://wq.zfwlxt.com/newLawyerSite/BlogShow.aspx?itemTypeID=1ea10007-5aac-4e93-86f2-9d0d00f8bf5e&itemID=9a850f84-40fc-413e-9ce5-9e32013ae08f&user=116836     岳阳市律师协会1997年发的一个《关于自即日起全市律师停办刑事案件的紧急通知》的文件。这是岳阳律协为一位律师维权采取的对抗措施。是一个划时代事件。几乎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值得追忆和纪念。     然而,不知为何,这个载入律师史册的事件,在张培鸿律师的博客里标题换成了《当爱已成往事》,在“陈有西学术网”则又演绎成《前尘往事成云烟》。无论“爱成过往”,还是“往事如烟”,都显得颓废和无奈。其实这是个毋需回避的标题,在中国律师事业发展史上,这应当是律师组织向强权宣战的标志性亮点。追忆曾经,我们没有理由悲观。非要追求标题的文学性,倒不如说是《岳阳律协-人们不会忘却》抑或《岳阳律协-中国律师的骄傲》令人鼓舞、激人奋进。     说道律协维权的前无古人,骤然记起1987年7月发生在山东苍山为“蒜薹事件”的那场辩护。当时因政府计划经济的政策失误,“大蒜之乡”的苍山蒜薹大量滞销。5月27日,成千上万的蒜农把卖不出去的蒜薹拥到县政府,愤怒的人们砸烂了县政府的办公设备。这就是被称为建国以来第一次农民暴动的“苍山蒜薹事件”。事后我担任部分在事件中打砸抢分子的刑事辩护。因庭审发言中提到“县政府的官僚主义是导致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的辩护观点,遭到来自省、地、县各级权贵的压力。政府成立专案组调查我的祖宗八代。要求对我严厉查处。当时没有律协,也没有律师事务所,只有法律顾问处。法律顾问处的两位老主任为抱不平,让全所律师暂时停辨,以示抗议。(该事件的辩护详情拙文《疯狂的蒜薹》中有述)        1987年底,各级检察机关搞什么首届最佳检察官评选,没有律师开不了庭。检察机关请求法律顾问处派员协助开庭。两位老主任按兵不动,逼得检察长三顾茅庐。最后老主任高高的昂着头对检察长说:要派就派陈光武,别的不派。检察长一脸无奈的连连道谢。当时我正在隔壁办公室偷着乐,心中别提多么畅快!从此,我停业半年重又出山。     这一事件应当算是律师组织自我维权的前之“古人”吧。时代进步了,相信,在岳阳律协的抗争之后,律师组织的自我维权,一定会更有来者!                  前尘往事成云烟     陈有西     早知道岳阳律师协会三年前做过一件象个律协的事,一直没有见到。今天从张培鸿的博客中见到了。他处理得很好,文件已经没有标题,但自加了一个题目“当爱已成往事”,很潮的一个题头。我向他学一下,悲观一点,叫“前尘往事成云烟”。并在心中为这个远去的举止、远去的情怀,献上一束白色的花。     朱祖飞律师见到民众的苦难,扪心自问,自责自己没有能救他们于分毫,于是认为中国的律师应当忏悔。其实忏悔已经没有用。天下之大,每天在发生这样的事,要忏悔每天都有个由头,别的事已经不用干了。其实更多的人已经走在前头,不唯忏悔,而且行动帮助苦众,已经开始抗争。但是,结果都不怎么样。不但不能救民于水火,自己往往也陷于火水。      怎么办?好象是一个俄罗斯批判现实主义作家小说的题目。现在,很多中国人都在思考这个问题。     当爱已成往事   转自张培鸿博客      岳律协字(1997)06号         各律师事务所:        湖南云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正清,11月5日在担任丁伯初受贿案辩护人的诉讼过程中,被担任控诉一方的岳阳市云溪区检察院以所谓“妨碍证据”罪非法拘捕已28天。同时刘正清委托的律师要求会见刘正清也遭到非法拒绝。云溪区检察院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47条、第96条,《律师法》第30条、第32条之规定,严重侵害了律师的人身权利,非法剥夺了律师的执业权利,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上述事件发生后,市律协和云梦律师事务所经多次交涉,要求释放刘正清律师,允许律师会见,至今没有结果。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律师的人身权利、依法执业权利,保护律师自己免受不法侵害,市律协召开了第一届第五次常务理事扩大会议,与会人员一致认为:鉴于我市目前不具备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基本条件,律师的人身权利得不到保障,会议决定全市律师自即日起停办所有刑事案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事务所即日起不接受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        二、已接受委托的刑事案件,要向当事人解释清楚,办好退费手续;        三、今后接受刑事案件辩护的委托时间,由市律协另行通知。        以上通知,各律师事务所须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律师协会        1997年12月2日   MSN空间完美搬家到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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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谴责湖南律协惩戒委的委员们

      昨日湖南省律师协会经对杨金柱“不适当宣传”及“擅自提高标准收费”问题( http://sinaurl.cn/h4EKtk )调查听证,决定对杨金柱律师予以“公开谴责”的惩戒。本人及陈光武律师未被允许代理杨金柱参与听证,专程到长沙作证的杨支柱教授也未被允许作证。      杨金柱被惩戒的实质是因言治罪。当事人请律师,就是希望律师为其说话,为其伸张正义的。如果律师为当事人说话,伸张社会正义可能随时被以“不适当宣传”惩戒,势必让律师噤若寒蝉。如是,公民权利危矣!社会公义危矣!警惕以“不适当宣传”惩治律师!警惕律师协会充当律师言论判官!   我“公开谴责”湖南律协惩戒委的委员们 陈有西     杨金柱来电话时,已经七点半,我正在上海交大法学院为七十多位研究生们作中国律师业现状的讲座。知道了结果,匆匆挂了电话。对于这样的结果,我只想说,我代表我本人谴责湖南律协惩戒委的投处罚同意票的委员、投弃权票的委员。你们不配担任这个职务。     我知道你们的难处。我知道你们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来保护一个同行。我知道你们会以压力和环境来为自己开脱。我电话中也劝了杨律师:你在网上谴责了这个逼仄了那个,谴责了那么多人,时间搞了那么长,让他们对你谴责一下也活该。但是,情理是一回事,原则是另一回事。     我们不能容忍法官们以客观环境和压力作借口,为自己的违心判决辩护和开脱,我们就更不能容忍律师业内部,也出现这种违反基本原则的荒唐表演。莫以责轻而不怪,这是一个基本原则问题,是一个律师行业的骨气问题。你们玷污了中国律师的形象。你们是可以被枪逼着强奸自己的姐妹的。应该受公开谴责的不是杨金柱而是你们。你们的行为不但为湖南,更为中国的律师业演出了一场无法原谅的闹剧。你们开了一个没有人投诉、没有公权可以主动侦查的情节,而寻找莫须有罪名,受命主动整治一个同行的先例。你们开了一个法人收费的合同行为,处罚到个人头上的行业处分的先例。在你们精通法律的头脑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三十五条是早已经废止的。直接管得着你们的领导的话才是宪法。     一道城墻,是靠一块块具体的坚硬的石头垒成的。一个群体的力量,是靠一个个具体的有自己良知判断的人形成的。当一个个的个体能够接受黑白颠倒,能够姑息权势去欺凌公理,那这个整体也是一团污泥糊不上墻的。这个行业被人篾视和废弃就是理所当然的。     你们怕什么?不当这个专业委员,不当这个理事,不当这个会长,又会怎么样?会死人吗?     杨金柱律师被“公开谴责”         杨金柱律师刚刚回家,第一时间告诉大家:没有出现2008年的奇迹,杨金柱被“公开谴责”!           听证会上的两个花絮:         第一:杨建农的堂弟杨支柱先生从北京特地赶来长沙为杨金柱办理陈玲案收费作证,湖南省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经研究后不同意杨支柱先生出席听证会作证。杨支柱先生写了一个书面证词,由杨金柱在听证会上宣读。          第二:杨金柱在听证会上多次要求了解本案的受理情况即谁是投诉人,经律协领导确认本案没有投诉人,杨金柱是在没有投诉人的情况下,由湖南省律师协会依职权主动立案的。       湖南省律师协会会员纪律惩戒委员的十一名成员共有八名出席今天下午的听证会,没有出席的三位委员是:杨建明律师回避,栗宝珍和凌星律师因事请假。根据规则,必须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才能通过处分决定,即八名委员中必须有六名委员投赞成票,才能够处分杨金柱。这八名委员是康笃华  、李大任、翟玉华、邢伟国、江帆、王湘屏、陈敏辉、戴事雄律师。         杨金柱下周收到书面的处分决定后将按照处分规则提起复查申请,杨金柱当然知道复查是没有用的,但一定要行使这个程序权利。       杨金柱认为此次行业处分的最大贡献是杨金柱发现了该处分规则的重大漏洞,杨金柱将建议对该规则进行修改,并建议全国律协制定全国统一的听证程序规定,以便广大律师更好地为自己维权。          由于规则中行业处分不能向司法部申请复议,也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故杨金柱只能冷静、快乐地接受被公开谴责。杨金柱下周开始申报个人律师事务所,并撰写原来计划好的一系列狗屁文章。       杨金柱在此衷心感谢网友们的围观、呐喊和支持! http://wq.zfwlxt.com/newLawyerSite/BlogShow.aspx?itemTypeID=147b3043-95bc-4824-9f02-9bf0010d25e7&itemID=251f4e3b-c3c4-4950-8a14-9e2d0004a0c5&user=10420   陈光武:关于对湖南律协公开谴责的屁民公决            近期,湖南律协办了杨金柱律师一案,涉嫌违规操作,经广大屁民表决一致通过,应对其公开谴责。事实和理由如下:          1、湖南律协违背了《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27条、第36条,以及《湖南省律协惩戒委员会惩戒程序规定(试行)》第3条,关于立案必须有投诉人投诉的规定,在无人投诉的情况下,违规立案。(该全国律协《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对匿名投诉的都不予立案,何况没有投诉人)      2、湖南律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8条第6项明确规定:律师可以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公民可以委托他人代理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拒绝杨金柱委托代理人。       3、鉴于律协的惩戒带有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前置程序的性质,湖南律协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31条、第32条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该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的规定。       4、湖南律协违反了《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8条,律师协会实施行业处分时,应公开的原则,没有公开进行,拒绝社会旁听,甚至不许证人到会作证。       5、鉴于律协的惩戒带有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前置程序的性质,湖南律协对杨金柱两年前代理的唐门案等行为仍进行查处,违反了行政处罚关于对被处罚行为时效的规定。       6、湖南律协对杨金柱的律师执业已于2010年5月通过了律师年检,现在对年检审查通过的行为再次审查,违反了《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关于律师协会实施行业处分时,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出尔反尔、重复认定。       7、湖南律协违反了《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关于律师协会实施行业处分时,应以事实为根据的有关规定,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违规事实的情况下,草率决定。            8、湖南律协对杨金柱的惩戒没有遵循《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关于律师协会实施行业处分时,应严格执行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而是采取先入为主、简单盲从,惩戒先行的做法。       鉴于湖南律协在处理杨金柱案件存在以上诸多问题,且情节严重、影响极坏,决定在全社会范围内(为照顾影响,只限国内)给予公开谴责、以观后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屁民委员会                                                                                             2010年11月12日 http://wq.zfwlxt.com/newLawyerSite/BlogShow.aspx?itemTypeID=1a99de49-b47a-4353-9bba-9cee009dea62&itemID=97011189-46fa-40ac-8412-9e2c017843df&user=116836   吕良彪: 无论如何,还是要公开遣责对杨金柱的“公开遣责”!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3412cc0100n8wp.html     按:日前,笔者发表博文《 2010年11月12日:关注湖南律协,关注杨金柱!》。 2010年11月12日,湖南省律协经“听证”后决定对杨金柱律师予以“公开遣责”。我深深理解湖南律协的压力,我深感庆幸对杨金柱只是一个公开遣责(放在四十年前杨金柱只怕早被当成现行反XX被抓起来甚至被处决掉了。那个时候,反革命是用来管人的大脑的,流氓是用来管与鸡巴相关的“敦伦”之事的,投机倒把则是管住人们手脚和钱袋子的。),我感谢惩戒委员会委员们双重压力下的无奈与坚持。但无论如何,我还是要公开遣责湖南省律协对杨金柱律师的“公开遣责”。陈有西先生博客上的这幅图画意味深长,可谓生动、深刻之极,列位看官不妨对照一下。     附:       2010年11月12日:关注湖南律协,关注杨金柱!         在客户投诉时查处杨金柱,是律协的职责所在。       但在无人投诉的情形之下,湖南省律协“主动出击”查处杨金柱的所谓违规,就是一个不得不令人警惕的公共事件了。——既然法律法规甚至协会章程和律师自律相关规定没有明文授权,省律协显然不得超越规则自我授权“意思自治”。——当然,不排除突然出现有人实名举报的可能性,但那样的话也得撤销此番查处另起炉灶重新再来了。当然,也不排除司法行政机关委托惩戒委员会立案调查,但那也应该明确告知杨金柱律师。         最不希望对杨金柱律师的纪律处分当不是最终目的。       我最不愿意看到的情形是:       不管三七二十几,先给杨金柱律师处分;       处分后,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杨金柱律师行政处罚;       既受处分且受行政处罚,杨金柱自然不能开办“金柱”律师事务所;       其他还有哪个律所敢顶风收留“杨怪侠”?!       如此一来,杨怪侠若再以律师自居则无异于骗子。       若果真如此,无疑开了公权力“收拾”律师的又一新思路。(通程请杨金柱走人,我虽然尊重和理解通程合伙人的决定,但无论如何都让人有权力“收拾”律师新思路之嫌。)         由衷地希望我只是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       由衷地希望奇谈怪事层出不穷的湖南法治,还能保留一点点体面。         关注湖南法治,关注杨怪侠,关注我们对法治的信仰与信心。   MSN空间完美搬家到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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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律师形象九大“脸谱”

中国的刑诉法模式构建,问题是很大的。律师不单是一个没权的问题。律师抗辩权是有的,关键是法庭不独立,听控方的,抗辩权有,但是无法实现功能。律师辩三天三夜,不如检察院、公安局、纪委一个电话。一个开庭后明显无法定罪的案件,只要拖上三个月,结果肯定会作有罪判了。因为公检法可以不断地秘密交易协调,背后补充证据完善漏洞,律师则完全被排除在外。打听一下就是泄密违纪。检察长可以直接干预审判委员会,公安局长可以召集法院院长到政法委开会,因此真正的法庭上反而是没有权利确定被告有罪无罪的。而律师是只准在法庭上表演的。他无权对内部讨论发表任何看法,连知情权都没有。这种诉讼模式,我早已经总结出来:“我们的审判形式是抗辩制的,我们的定罪实质是职权主义的。”而且审的人自己都无权判。还有就是,检察、公安可以以帮助伪证罪抓律师,律师没有权利因检察公安伪造证据刑讯口供而去抓检察官和警察。因此,中国的刑诉制度,自从苏联学来的第一天起,注定就是有利于专政和阶级斗争需要的,而不是文明和法制的。这种基本的保护人权观念的混乱如果不改变,中国的刑诉制度是注定不文明和落后的,刑诉法在这种模式下,也是肯定改不好的。中国必须要走“律师公诉”的路,设定政府公诉律师,撤销检察院,把侦查和起诉严格分离,起诉机关没有拘留权、没有侦查权,没有逮捕权,把三天的拘留羁押权交给公安,把批准批捕权交给法院,这样“抗辩制审判”才能够真正实现。但是这种必须走的前景,我们连第一步都没有迈出,甚至想都没有在想。因此很多的研讨会,其实都是一种无用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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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杨金柱事件及其他

原文地址: 杨金柱事件及其他 作者: 何辉新律师                       杨金柱事件及其他                                              何辉新律师 一、小引     第一次知道杨金柱律师是从原中国律师杂志社总编刘桂明新浪博客的友情链接上,当时这位湖南律师给自己取了个大号为“律坛怪侠”,登陆其新浪博客方知,其正在法律援助“唐门案”( 江 华县国土局原党组书记唐家波事件), 最后该案以杨金柱退出法律援助为初步告终。从杨金柱的博客得知,他是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1988年参加全国律师资格考试获律师资格。是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的创始合伙人。同时他兼任湖南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湖南省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等职务。后来得知他作为“吊照门”的当事人 唐吉田律师委托的代理人, 出席了 北京市司法局京司听告字 (2010) 第 2 号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的 听证会,随后他在博客上发表了质证意见和代理词。     出于学习和增长见识之目的,我个人常身处互联网,更多的去处是法律学人的博客和网站。     依然是在网络上,我看到了杨金柱律师发表的《勇哉,朱明勇律师》、《敢问哪个至上,金柱律师将敦请王胜俊先生引咎辞职》、《杨金柱律师敦请最高法院王胜俊院长引咎辞职的公开信》等一系列文章。当时看完的感觉是,此人勇敢,敢担当,是条汉子!当然他发表文章是现行法律框架下一个公民的言论自由,是合法行为。作为并不熟悉的同行,我只是关注。又虑及自己人微言轻,不便说什么。     持续关注杨金柱律师是从他被湖南通程律师集团除名开始的,源于一种物伤其类的情感。由于本人也创办了律师事务所,我能深切体会到作为一位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为了事务所的发展和壮大殚精竭虑、呕心沥血地付出。创业路上,甘苦自知。在一个创始合伙人的内心深处,律师所犹如自己的子女,珍爱有加,倍加呵护!如今被一手养大的子女出卖和抛弃,我能体会到杨金柱律师内心深处深彻地痛和忧伤!     湖南很近,听证太远。10月27日,湖南省律师协会又向杨金柱发出立案通知书,称其涉嫌“不适当宣传及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决定对其进行立案调查。随后我在其博客上跟帖建议其聘请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陈有西律师代理,理由是——     理由一:陈公有西,知识渊博,精湛的法律素养,才华横溢,理性内敛,看问题深刻独到,处理案件善于举一反三,做事方法便于体制内的认同;     理由二;陈公有西,早先就跟杨金柱律师有交情,容易就本案与金柱先生沟通;     理由三:陈公有西,善于法治的推进和宣传,代理该案,在中国法制史上必然有浓墨重彩的一笔,亦符合陈有西先生以个案推进法治的抱负!     理由四:陈公有西,汉学素养深厚,先生执笔的文章,单就从文学角度上讲,可读性强,读来是一种享受!     理由五:陈公有西,享有广泛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代理该案,必将产生广泛的影响,是一场法治盛宴!     后来,著名律师陈光武和著名律师周泽与杨金柱达成一致,拟代理杨金柱律师听证案,后来,湖南律师协会告知杨金柱不宜委托代理人参与听证,杨金柱表示服从。     自从杨金柱被湖南律师协会逆向调查以来,很多律师和网友纷纷表达赴长沙旁听杨金柱行业处分案的意愿后,金柱不知出于什么考虑,婉言谢绝网友现场围观。其中包括陈有西律师和北京隐士伍雷先生的旁听。     在金柱先生即将遭遇处分之前,记录下这个过程,也算是“点滴记录法治进程”。或者说,我也纯情过。 二、杨金柱到底做了什么?     新世纪周刊记者刘长写的《律师杨金柱的“风车之战”》,比较全面地介绍了杨金柱事件的来龙去脉,著名知情记者郑荣昌先生新浪博客上做了转载。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38107aa0100n36s.html 三、中国律师的“囚徒困境”在杨金柱身上的体现     中国律师在参与刑事案件中“会见难”已不是新闻,圈内人早已习惯,多年以来,一致在抗争,一致在屈辱地忍受。金柱作为律师,当然没有那么幸运,10月份杨金柱律师和周泽律师承办原湖南省公安厅副厅长杨建农妻子陈玲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案,两位律师手持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签发的拘留通知书四赴益阳市第二看守所会见陈玲。 被 益阳市第二看守所告知“查无此人”, 第五次会见陈玲时,被办案机关告知陈玲案涉及国家秘密,不允许会见。无奈的杨金柱承办的案件进行不下去。     被湖南律师协会调查以后,杨金柱律师被告知其不能聘请代理人,得知这个消息后,我惊呆了!我对湖南律师协会的那些大佬们敬仰之情犹如滔滔江水,连绵不绝!除了佩服还是佩服!法学家王泽鉴说:“原则上任何法律行为均得为代理,包括负担行为及处分行为。”且不论律师协会处分律师时候,律师协会和律师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有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行为,还是律师接受听证处分时是民事权利,有权委托代理人是起码的公民权利!正如伍雷先生所言“任何人,因为学识、专业、心理素质、表达能力等诸多原因,对于自身重大利益之相关处理,并不能有效行使申辩之权利。而代理人因为利益之外,术业专攻,冷静理性,当会充分有效代为行使申辩之权。” 鲜明对此的是,在中国福建,《福建省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关于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听证程序的规定 》中规定听证申请人依法可以委托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看来,在法律的时代,背叛正义,只需要歪曲法律。湖南律协这次着实给天下人露了一手。本来想露脸,结果露了腚。 四、金柱为什么要这么做?     我是华人法学家王泽鉴的忠实粉丝,在处理案件有疑难和困惑时,常能在先生的书中找到处理案件的方法和依据。一直以来,我期能读懂金柱,他主动被边缘化,放弃过百万的收入,大战“风车”,这一切,为什么会发生在杨金柱身上,他为什么要这样做?     翻看法学大师王泽鉴先生的著作《民法总论》,在这里我找到了答案。先生说:“国民只是个人的总和,个人之感觉如何,思想如何,行动如何,常表现为国民的感觉思想和行动。个人关于私权的主张,冷淡而又卑怯,受了恶法律和恶制度的压迫, 只有忍气吞声,不敢反抗,终必成为习惯,而丧失权利感情。一旦遇到政府破坏宪法或外国侵略领土,而希望他们奋然而起,为宪政而斗争,为祖国而斗争,争所难能。凡沉于安乐,怯于抗斗,不能勇敢保护自己权利的人,哪肯为国家的名誉,为民族的利益.牺牲自己的生命。至于名誉或人格也会因而受到损害,此辈是不了解的。此辈关于权利,只知其为物质上的利益,我们何能希望他们另用别的尺度以考虑国民的权利及名誉。所以国法上能够争取民权,国际法上能够争取主权的人,常是私权上勇敢善战之士。前曾沈过,英国人愿为区区一便士之微而愿付出十倍以上的金钱,与加害人从事斗争。有这斗争精神,故在国内能够争取民主政治,于国外能够争取国家声望。”     杨金柱“死谏”政改的举止符合WEN ZONG LI 的讲话精神,是个真正的爱国者。    “对于国民施行政治教育的是私法,绝不是公法。国民在必要时,若能知道如何保护政治的权利,如何于各国之间,防卫国家的独立.必须该国人民在私人生活方面,能够知道如何主张他们自己的权利。自己权利受到侵害,不问来自何方,是来自个人乎,来自政治乎,来自外国乎,若对之毫无感觉,必是该国人民没有权利情感。是故反抗侵害,不是因为侵害属于那一种类,而是悬于权利感情之有无。    依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到简单的结论,即对国外要发扬国家的声望,对国内要建立强国的基础,莫贵于保护国民的权利感情;且应施以教育,使国民的权利感情能够生长滋蔓。专 制国家的门户常开放给敌人进来。盖专制政府无不蔑视私权,赋税任意增加,没有人反对;徭役任意延长,没有人抗议。人民养成了盲从的习惯,一旦遇到外敌来侵,人民必萎靡不振,移其过去盲从专制政府者以盲从敌人政府。到了这个时候,政治家方才觉悟,要培养对外民气,须先培养对内民气,亦已晚矣。”     诚如陈公有西所言,金柱是有思想的,是有追求的,他悲天悯人,勇敢有担当,是一位有担当的律师!他深爱着自己的祖国,他深爱着自己生活的这片土地!     湖南律协诸公,对这样一位公民动手,请善尽“一厘米主权”。 五 、 人治很近,法治很远     我从事律师工作八年以来,期间有迷茫和困惑,经历了一开始没有案源,不会办理案件,缺少老师传、帮、带的窘境,到后来办理案件时如临深渊、如履薄冰;办理刑事案件,时刻提醒自己防备刑法306条,办理民事案件,时刻提醒自己不要被人栽赃和出卖,办理上市公司等非诉业务,时刻提醒自己出具法律意见书要恪守律师执业道德和纪律,绝不弄虚作假。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李庄律师案件,我持续关注,昼夜守候在《陈有西学术网》上,李庄律师被判处2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知道这个消息时,我正在呼和浩特白塔国际机场,情绪顿时低落。学着写了一首小诗:“独处漠北别家远,京都北门霜横天,深忧国事指江山,法治十年泪沾衫。”    如今,又有一位律师同行,即将遭受不幸,我们该怎么办? 六、我拿什么爱你,我的职业     从业八年来,见惯了太多的人世间的丑恶!知晓了政客们是如何升迁,明白了奸商们是如何发财,“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是生活的本质。     在这个时代,权贵资本主义已经与知识精英结盟,犬儒横行,人人谋求利益,追逐金钱。而更多的老百姓被沦为房奴,国富民衰。所有这一切的背后是谁在坐庄,谁是幕后的导演?我一直在寻找?今天终于知道了。可是我不敢说。也不能说。我怕被网络通缉,我怕被跨省通缉,我怕被抓进看守所“喝白开水死”或者“用纸绳自杀”。     喜欢上网,从网络上知晓了很多真相。以前一直以为自己能维护正义,维护法律的尊严。可是当我看到北京王令律师在法院被法官打,云南何律师被法官拷在篮球架上暴晒,北京李庄律师被重庆判刑!北京张律师(女)在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被法警殴打,还被判刑。那种物伤其类的哀伤久久在我心里萦绕。我不能释怀!前几天我看到彭真委员长的公子,北京康达律师所的主任傅洋的谈话,他说他父亲告诉过他,律师这个职业,没有什么权利,你要从事,可要想好了!想想自己身边的发生的真事,我不寒而栗。真是悲哀!律师连自己的权利都不能维护,何谈维护他人的权益!真是莫大的讽刺!     陈公有西说:“现在我们的官方在支持律师的劣化选择。不断打压真正有良知有正义感的律师,把律师赶向经济动物的层次。敢于为民请命的律师,能够冒风险坚守法律公平正义的律师,能够同公权滥用、公权腐败、公权专横抗衡的律师、公益律师、人权律师,不是被赶出国外,就是受到严重的打压。不是走了,就是逃了,或者关了。     在中国现在的法制环境下,一个正派有法律水平的律师,绝对搞不过一个不学无术整天同公检法搞公关喝酒洗澡的律师。而且这种现象不是一月两月,而是五年十年。整个律师队伍的劣化选择已经二十多年了。律师是没有国家一分工资投入的,完全靠自己赚钱谋生。他的生存需求和生存法则,必然要趋利避害。 因此,有什么样的司法环境,就有什么样的律师群体。在一个法官、检察官、警察大面积腐败的环境里,律师不可能独善其身,好的正派律师不是刚正碰死被毁掉,就会在劣化竞争中落败;而无良律师会在扭曲中如鱼得水。”          有朋友推荐我读《原谅我,红尘颠倒》,那里描写的就是司法系统的真相,我去看了,虽然有点夸张,虽然不是全部律师的生活写照,却是那些所谓成功律师(开奔驰、离多次婚,泡美女)的真实写照。     严酷的环境,使得中国律师整体失声,整体成了绵羊,整体转向非诉讼的领域,埋头赚钱不问正义的领域;在搞诉讼的,也同公权力勾兑。因为法庭上讲理没有用,只有同权力去妥协、去勾兑,才能稍微实现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     整个法律共同体丧失了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功能,最应讲法的一群人,成了勾兑歪曲法律的阴谋群体。结果是一起丧失了社会的信任。一江污水中,已经捞不出干净的鱼虾。     成功的真相是: 沿着这城市的灯光往下走,只有两条路能够抵达:要么出卖灵魂,要么出卖身体。男律师要想挣大钱,就得奉承,就得舔沟子,就得跟委托人、司法官沆瀣一气,出卖灵魂。       既如此,我拿什么爱你,我的职业?我又如何继续我的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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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杨金柱的“风车之战”

 新世纪周刊:  律师杨金柱的“风车之战”                 (2010.11.08 新世纪周刊81    法治 Law)     一个年收入过百万、在湖南政法界人脉丰厚的资深律师,何以要丢弃过往,独自“大战风车”?       □ 本刊记者 刘长 | 文         11月2 日,律师杨金柱搬离了他使用了十年的办公室。当天,他还去了长沙市司法局,希望能以个人名义,申请注册新的律师事务所。       一个月前,他被自己创办的湖南最大的律所之一——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下称通程所)“除名”,理由是:“在律师警示教育活动期间,在互联网上发布一系列错误言论,经多次劝诫无效,其行为严重损害了事务所的形象和声誉。”       10月27日,湖南省律师协会又向杨金柱发出立案通知书,称其涉嫌“不适当宣传及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决定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杨金柱把自己处境的变化,归结于自己的“风车大战”:自9月底后的一个多月里,连续在网上撰文,对司法部门提出激烈批评,甚至直指最高法院和司法部领导人;同时在身处争议漩涡时,又在当地代理“敏感案件”。       相比律师界“警示教育”之后的沉静,杨金柱“怪诞”的言行、激烈的表述,让很多人费解:一个年收入过百万、曾在湖南政法界人脉丰厚的资深律师,何以要丢弃过往,独自“大战风车”?       “大战风车”       9月30日下午,律师杨金柱生平第一次在湖南省司法厅受到“拍桌子”的待遇。与他熟识的司法厅某领导,一改往日的谦和,拍着桌子,严令杨金柱立即从网上撤下一篇文章。       这篇名为“敢问哪个至上”的文章,是9月30日上午挂在杨金柱博客上的。文中,杨公开呼吁最高法院主要领导人下台。此外还有很多刺眼的表述:“中国法治已死”,“自10月8日起启动非暴力抗争活动”……       当天下午,杨被告知:他已到了临界点,再往前走半步就是雷区,将面临“不可预计的后果”。杨金柱拒绝撤下文章,谈话不欢而散。       第二天即是国庆,从当天开始,杨金柱早晚各写一篇博文,他将之命名为《杨金柱说真话系列杂谈》,用语一篇比一篇激烈。他要求和最高法院院长辩论,辩题是“晚清大理寺与当今最高院谁强谁弱”;他还发文炮轰“司法部不司法”,要求司法部部长下台……         相比律师界“警示教育”之后的沉静,杨金柱“怪诞”的言行、激烈的表述,让很多人费解       10月8日,他在网上公布了以“中国律师的使命”为题的“遗书”。其中写道:“面对中国司法的大倒退,中国律师们已经很少有人出来说话,集体的沉默,使本来应该充满活力的中国律师变成了一群绵羊。”       作为一名资深律师,他原是通程所的终身名誉主任,坐在通程所面积最大的那间办公室内,自有慕名而来的当事人上门。自2002年起,他的个人年收入就已突破百万元。在其开始“风车大战”之时,与他熟识的湖南司法界官员和朋友,都曾劝过他:“把这些折腾的时间去做点案子多好!”       10月10日,通程所将杨金柱除名。他被要求不得再以通程所律师名义办案,甚至连其正在办理的三起案件也须中止,改由通程所另行指派其他律师办理。     杨金柱手头还未办完的三件案子中,有一件即是在湖南当地十分敏感的“公安厅副厅长之妻陈玲涉嫌虚构资本案”。作为陈玲的代理律师,杨金柱连续就此案撰文,向湖南省政法委书记提出商榷意见,并调侃湖南省公安厅的新闻发言人水平太差。       10月27日,他被湖南省律协立案调查。三天之后,他的湖南省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一职亦被免去。     “没有当事人的投诉,逆向、主动调查一名律师,这是罕见的事情。”杨金柱坚持认为:让他泪别通程所、进而遭遇立案调查的幕后,是“越轨的公权力”;而他此次“风车大战”之功过,“历史和后人自有评说”。         律坛“怪侠”       杨金柱的“怪诞”由来已久,虽偏居湖南一隅,却常保持着很高的媒体曝光度。       他在2007年开通博客,自号“律坛怪侠”。而他“大战风车”之举,至少可追溯到2009年,法学家出身的吉林省高级法院院长张文显,有幸成为杨金柱的第一个PK对象。       2009年全国“两会”上,张文显在解读最高法院“严禁法官和律师有不正当交往”的规定时提到:确实有一些律师,利用与法官的同学、朋友、熟人的关系,不是在打官司而是在拉关系;更有少数律师与法官交往心存不良,当事人通过律师向法官行贿。       这些言论被杨金柱认为是对中国律师群体的伤害,遂于2009年7月在网络上向张文显公开挑战,要求与张就“是律师拉法官下水,还是法官逼律师行贿”公开辩论。       素有开明法律人之称的张文显,在网上回应了杨金柱——刀光剑影的论战随之没有真实发生,杨提出的话题则得到了探讨。       此后,杨金柱在2009年国庆前夕,呼吁对死刑犯施行“大赦”。2010年初,杨代理了唐吉田律师被吊销执照引发的行政诉讼,均得到媒体关注。       2009年底,重庆“打黑”风起云涌,杨金柱自2010年3月11日起在个人博客上撰写一系列评论,讨论“打黑”中的程序正义问题,并对其中的问题提出尖锐批评。此后,杨金柱甚至直接用特快专递,把质疑李庄案的文章寄给重庆和中央高层。此举赢得网友喝彩,杨金柱“律坛怪侠”之名亦不胫而走。       2010年春节前夕,司法部下发有关李庄案的通报,要求各地律师协会以李庄案为例,加强对律师队伍的教育、监督和管理。一场声势浩大的“警示教育”运动席卷全国律师界,此前的众声喧哗随之趋于冷清。       正在此时,杨金柱于4月19日向最高法院寄去请求释法《刑法》306条的建议函,批评“律师伪证罪”条款,并公开征求国内律师签名。杨还宣称,若一个月后,没有1万名律师签名支持,他将终身退出律师界。       此言一出,舆论再度升温。当时,部分律师界同行对杨金柱发起签名的方式有所非议。浙江律师陈有西曾撰文称,他同杨金柱是好朋友,杨“是一个有良知肯担当的好律师”,但是“我不喜欢他以自己要退出律师业为要挟,裹挟、迫使大家来签名的做法”。              未满一月,杨的万人签名活动即被叫停。5月6日,湖南省律协给通程所发函,责成杨金柱立即停止公开征求签名行为。杨金柱后来回忆称,他当时被告知:若不停止签名活动,他一手创办的通程所将面临停业整顿。       作为该所的创始人、“通程利益至上”的首倡者,杨金柱于当晚宣布停止签名活动。网友们指责杨未能兑现“签名不到万人即退出律师界”的诺言。杨本人也陷入苦闷。此后一连十多天,他在家中自省,博客上只字未发。“那时候,我就决心退出通程所、退出律师界,只是,我想的不是一下子退出,而是慢慢地退。”       “本可做稳公权的奴仆”       杨金柱曾生活闲适,衣食无忧。作为一名执业20多年的老律师,他自上世纪90年代末起,陆续为湖南省20多名厅级干部做过私人法律顾问,并曾担任过湖南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湖南省国资委等单位的法律顾问,常年收入在百万元以上。       闲暇时,他会参加律所组织的聚餐,和同事一起玩纸牌、神侃。周末,带着妻子开车到岳麓山下,轻装简行,一气爬到山顶。他拥有湖南省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等学术头衔和不少兼职教席,在湖南本地人脉颇丰。后来,他在“遗书”中曾这样写道:“我本来是可以做稳公权力的奴仆的。”       在解释为何用大量的时间去“大战风车”而不好好执业赚钱时,杨金柱总会追溯自己的精神成长史,提到童年的苦难,提到历代前贤“忧国忧民”的传统。“钱对于一个律师是很重要,但一个真正的律师,应该还有比钱更为重要的追求。”       1975年,湖南邵阳洞口县青年杨金柱20岁。那年5月,杨的父亲在“县农业学大寨工作队”的刑讯逼供下,投环自缢,遗体被装入一口白木棺材下葬。送葬路上,杨和家人甚至被禁止哭泣。       此后,终其一生,杨对刑讯逼供深恶痛绝。成为律师后,他对办理刑案有天然的兴趣。他多次提到父亲之死与刑讯逼供,也常说起“文革”年代:“那是个完全没有法治的时代,所以我觉得法治最宝贵。”       他也曾是访民。为了给父亲鸣冤,1975年、1976年和1978年,他三上北京,从长沙“混车票”混上火车,到最高法院接待站、国务院联合接待室递材料。彼时,进京上访者还能免费获得回程车票。杨拿着信访部门的路条,挤火车回到湖南。       1 9 7 6 年9 月1 1 日,他胸口上挂着“右倾翻案风的急先锋”木牌,头戴“邓小平的黑爪牙”的高帽子,接受人生的第一次批斗,由于杨不肯低头,民兵给他脖子上吊上两块重达30多斤的土砖。       在父亲获平反的1980年,杨金柱已迈入大学。1986年,他开始从事律师职业,并在1994年进入高校法律系教书,同时兼职做律师。2000年,他告别高校教职,和友人一起创办通程所。       一位昔日的通程所元老回忆称,杨金柱行事“点子多、胆子大”。这一风格在创办通程所的过程中显露无遗:创所伊始,就请来香港凤凰卫视,宣布要打造律师界的“航空母舰”。成立一周年,又举办隆重的庆祝活动,并广邀法学名家当顾问。       此时,律师制度已恢复近20年,中国面临着加入WTO,律师业发展的利好消息不断传来。2001年,新修正的《律师法》第25条对律师可以从事的法律服务进行了广泛授权——杨的“胆子大”正逢其时。诞生于2000年的通程所在湖南迅速跑马圈地,此后十年,发展成为湖南数一数二的律所。       “他和湖南省各界的关系都很好,包括体制内的官员。”一位通程所的同事如此总结杨金柱:此前,杨能够适应环境,所以他才能发展业务,而他现在要环境来适应他,他就会丢掉饭碗。       “死谏”       杨金柱反复强调:即便没有这一系列“大战风车”之举,他也会缓慢地退出律师界。       这位湖南师范大学中文系83届毕业生的偶像是鲁迅。对自鲁迅以降的李敖、柏杨等 人的杂文,他亦赞赏有加。他早已有“弃法从文”的念头,并曾在2008年宣布:今后只做半个律师,剩下半个,要做公共知识分子,效仿前贤,写杂文以遣余生。     “我早就想要退出律师行业了。”他说,眼前的这一切,均在预料之中,“只是,没有想到会这么快。形势比人强啊!”       “形势”的转变,在司法界和法学界已多有讨论。法学界泰斗江平等人,近年曾多次喊话,称中国司法改革正面临着大倒退的危险。包括杨金柱在内的法律界人士发现:从近年来的各种改革政策文件和权威表述看,高层选择的解决现实司法困境的药方,并非提高司法的“主观能力”,回应社会对“理想类型”司法的需求;恰恰相反,是在重拾传统的政法体制下的一些思路,并强化司法的工具价值。       这样的变化,让杨金柱感到忧心。他说,重庆打黑,他本来一言未发,看完“李庄案”二审判决书后,他按捺不住了:“这不是欺负我中国律师界无人吗?”今年5月的万人签名活动受挫后,杨金柱并未罢手。         2010年7月27日夜,北京律师朱明勇在北京某饭店包厢内,向多家媒体记者介绍樊奇杭案进入死刑复核阶段的情况,并公布了一份视频资料,称其当事人樊奇杭遭遇刑讯逼供。此时,杨金柱就在隔壁包厢——他在前一晚已看完三段视频资料,并就该视频的真实性当面询问朱明勇,得到朱的坚定回答后,杨力主将视频公之于众。         朱明勇公布樊奇杭案相关材料后,杨金柱不遗余力地在博客上转载,并连续发文18篇,与来自重庆的匿名评论者辩论。此外,他呼吁全国律协对朱明勇公布的樊案刑讯逼供证据的真实性进行研讨。       8月,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发表声明称,密切关注朱明勇律师的声音。舆论形成一波谴责刑讯逼供、维护司法公正的高潮。朱明勇向最高法院递交相关证据材料和辩护意见,希望在死刑复核阶段得到听取意见的机会,但一直未得到回应。       9月26日,樊奇杭被最高法院核准执行死刑。三天之后,杨金柱在博客上公开批评最高法院。他写道:“‘重庆打黑第一案’黑老二樊奇杭死刑复核一案足以证明:坚守司法正义的最高法院的最后一道闸门已经失守!”       通程所的好友看到杨金柱致最高法院院长的公开信后,来到他办公室,善意地劝说:“云遮不了天,但是可以暂时遮一下。”“民以食为天啊,我们都跟你去闹革命?你是地主老财,还有点积蓄,我们哪有积蓄?”         但杨金柱似乎决心已定。他把自己的一系列文章称为“死谏”,并称:“与风车大战,非因一己之私利,乃为国家法治”。他选择在国庆长假开始前的9月30日发文,并在国庆七天假期内,每天早晚各写一篇博文。       1 0 月8 日清晨,他将事先写好的“遗书”,公布于博客上。当日上午,杨还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向全国人大寄出一封建议罢免的信函。做完这一切之后,杨照常工作,驱车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       两天后,传闻已久的事件终于变成现实:杨金柱一手创立的通程所召开合伙人会议,决议将其除名。再之后,他面临着湖南省律协的立案调查。杨金柱清楚地知道发生了什么,他甚至在博客上给网友留言,希望不要责怪通程所。       杨金柱并不孤独。手机里常有陌生人发来短信问候,希望他保重。在他的博客上,很多知名律师实名留言,以示支持。他本人则继续在博客上嬉笑怒骂。他对网友说,自己是一个老顽童,越斗越快乐。         律师斯伟江感叹杨金柱的遭遇,特意撰文“一个律师的江湖”,称:“闷声大发财,开声倒大霉”。另一位律师袁裕来则感叹:“不知道,律师的江湖没有了杨金柱们,会是什么样?”   ============================================================ 法眼 中国法治的“囚徒困境” 和民主一样,法治也是“众人的事情”,需要法律人的集体勇气和担当才能支撑起来 □ 张千帆 | 文       “律坛怪侠”杨金柱无疑是当今律师群体中的一个另类,没有太大的“典型”意义和“可复制性”。他原本算是在体制内外都“混”得相当得意的一个人物,现在却游离于体制之外而备受打击。之所以如此,倒未必是因为他改变了自己的立场,而是“体制”的边界发生了变化。       在这种情况下,灵活乖巧的人应该跟着变,不断调整自己的方向,从而稳稳地立足于体制内,至少两耳不闻窗外事、继续闷声发大财。“识时务者为俊杰”,此之谓也。 绝大多数中国人都是很识时务的理性人,不会故意给自己找茬,多数律师也不例外。可是杨金柱却偏偏不识时务,不仅不见风使舵、明哲保身,而且公然挑战最高法院和司法部高层的权威,在行政管制甚严的中国律师界无异于引火上身。这纯属他个人的非理性行为,不足为斤斤计较于利害得失的理性人所效仿。       不过,任何事物都有两面,“理性”过了头也就成了非理性。我们知道,法治就是针对平常理性人设计的,最适合胆小怕事的理性中国人了。杀人者偿命、偷盗者砍手……历史上所有法律惩罚都是为了震慑潜在犯法者的理性,让违法变成一件得不偿失的事情,       于是大家都乖乖“守法”了。       问题是“徒法不足以自行”,谁来如实且公正地执行法律?如何保证执法者自己不犯法,至少不至于犯法之后任由其自圆其说、自行其是?既然法是社会公器,不独为执法者所有,如何防止执法者公权私用,甚至打击压制敢于揭2010.11.08 新世纪周刊85露和抗议执法犯法的“不识时务者”?       中国法治改革30年的一个常识是:理性的执法者是不会自动维护法治的,除非在外界压力下不得已而为之;执法者的理性选择不是为公共利益服务,而恰恰是利用公权为一己私利服务。这样就产生了中国法治面临的一个根本难题:如果理性的执法者不会自动控制公权滥用,理性的被执法者又出于自己的利益害怕和执法者抗衡,不敢站出来抵制执法者的违法行为,而只能任由制度废弃或虚置,那么还有谁能为中国支撑起法治大厦呢?         虽然法治让所有人都长期受益,甚至执政者自己也不例外,但是一个狭隘理性社会却偏偏无力支撑法治,以至最后每个理性人都不得不忍受法治缺位的非理性之苦。这就是充斥着当今中国社会的“囚徒困境”:一种行为模式对于个人看起来是很理性的,但是对于个人构成的集体来说却是非理性的,最后对于每个人来说也是非理性的;我们都不敢站出来说话,做一个“缩头乌龟”,对每个人来说都是很“理性”的一种行为方式,但最后的结果只能是让整个社会丧失法治,而我们也活该遭受法治失序、纲纪废弛之罪。       杨金柱只是以其独特乃至极端的方式向我们展示了律师界的“囚徒困境”。在任何法治国家,律师都是“法律共同体”的主要组成部分,是维护法律规则的顶梁柱;没有哪个国家可以在一个遵纪守法的律师群体缺位的环境下成就法治,因为法律规则首先要靠这些法律人来承载。       然而,在一个法律制度和文化都不健全的国家,律师界本身尚未完成法律共同体的建构,更无力抵制外部行政干预,以至律师行业内部不仅“潜规则”盛行,而且杨金柱本人所说的“劣币驱逐良币”已然成为趋势:谙熟司法腐败等“潜规则”操作的律师春风得意、左右逢源;遵纪守法、兢兢业业的律师反而“吃不开”;像杨金柱这样敢于直言犯上的律师则更是“吃不了兜着走”。在律师权利得不到基本保障的环境下,中国法治大厦永远都将是一个无人支撑的空中楼阁。       因此,法律确实是为理性人设计的,法治的基本逻辑正是个体理性,但是要建立法治却不能单靠理性。在一群没有担当、没有勇气、只知道搭别人便车的理性“囚徒”中间,是不可能建立起法治秩序的。正如台湾地区一位基层法官曾对我说的,法治是靠法律人的不懈斗争才赢得的。台湾法院原先也和大陆一样,判决书需要院长盖章才能生效,只是在法官的不断抵制下,才逐渐演变成法官个人签字就说了算的主流法治模式。 反观大陆,在司法改革初期,偶尔还有法官坚持己见、敢于抗上的零星报道,但是在法院高度行政化的管制体系下,这些特立独行的法官一般都没有什么“好下场”;绝大多数“识时务”的法官则唯唯诺诺、明哲保身,甘愿听从领导旨意。律师界相对较为独立,但是仍然受制于司法行政部门领导,而且近年来行政控制不断加强,像杨金柱这样特立独行的律师“下场”悲惨亦不鲜见。大多数“理性”律师见此情形,莫不心生恐惧,有关部门“杀鸡儆猴”的效果也就顺利达到了。只不过在法官律师集体噤声的环境下,法治国家如何实现呢?       法治难乎哉?对于一个“各人自扫门前雪”的狭义理性社会,“囚徒困境”和“搭便车”的侥幸心理无处不在,法治确实“难于上青天”,杨金柱也将注定成为不识时务乃至“螳臂当车”的堂吉诃德,一个不足效仿、不可复制的孤独特例。 然而,人毕竟不是纯粹的狭义理性动物。哪怕只是为了长远理性,当我们这群理性人看到理性“囚徒”所面临的悲惨困境,难道不应该有所触动、有所行动吗?其实只要我们每个人都做那么一点点,就没有必要走得像杨金柱那样远,杨金柱本人也没有必要走那么远,而我们自己的法治环境将得到极大改善。因为执法者也是理性的,面对天怒人怨也会有所收敛。       似是而非的是,对于那些有点勇气的人群来说,法治反而不需要那么大的勇气,也不需要杨金柱这样的“律坛怪侠”了;而在一群没有担当的惊弓之鸟中间,一个杨金柱肯定拯救不了中国法治,即便其个人牺牲也不能成为中国法律人集体懦弱的救赎。 和民主一样,法治也是“众人的事情”,需要法律人的集体勇气和担当才能支撑起来。如果我们每个人都能认真对待自己,至少做好自己的事,做律师的像个律师,做法官的像个法官,做学者的像个学者,法治终究不是那么难的。                                             作者为北京大学宪法学教授 MSN空间完美搬家到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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