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有西

律师生涯二十年(下)

按:这是今年六月二日应邀在国际关系学院进行的讲座,感谢同学们将录音整理成文。     主持人:现在同学们有什么问题可以向夏老师提问。      夏霖:刚才同学们希望讲讲邓玉娇的案子,这个实际上就是一个经验上的总结。一些案件需要做全面的判断,像这个案子是北大的一个老师叫许志永,他通过一个叫屠夫的网友,那个网友说服了邓玉娇的父母亲,让他接受外面律师的帮助。湖北的巴东是一个很落后的地方,家属甚至都不知道律师是做什么的,他联系上了以后,许志永就打电话问问我有没有时间。他可能觉得这是一个刑事案件,因为之前我做了很多有影响力的刑事案件,比如北京一个小贩崔英杰杀了一个城管副队长,经过媒体的报道以后,他们可能对我有一个印象,认为我是刑辩技术很好的刑事辩护律师,这个案子他们就想到了我,就推荐我去。      对我来讲,这种案件凶险很大,又是法律援助案件,我们挣不到一分钱。让我做法律援助的话,我做法律援助有一个原则,这个人要值得同情,不仅在法律上要值得援助,在道德上也要值得同情。当时屠夫的电话就打过来了,他请求我马上赶到,他说如果我当天不赶到湖北恩施的话,当地的警察就有可能把他控制起来。他跟当地的警察说他到这里来联系,他不是来搞事的,他是来给邓玉娇请律师的,那是一个正常途径,依法主张维护自己的权利嘛。我当天就出发。这个问题对我来讲的话,因为邓玉娇服务的地方是一个娱乐场所,你在心里面觉得邓玉娇是不是里面的性工作者,或者说是不是所谓的小姐。这里对小姐没有任何的贬义,就是一个中性词,或者说她是不是一个妓女,请大家注意这是一个中性词,没有任何的贬义。      因为前面媒体有一个基本的基调,公安局已经发了一个情况通报,那么我需要判断她是不是一个小姐,她值不值得我去援助她,我必须要在道德上同情她,这是我决定接这个案子时所考虑的问题。为什么呢?如果说她是一个小姐,那么这几个官员、嫖客过来,她这样的话,你这个小姐挑三拣四的话就有点没有职业道德了。我就是这样判断的,因为这是一个社会判断,这就需要一些社会经验。我就马上问“屠夫”,我说邓玉娇是哪里的人?他马上回复我,她是巴东县的人,而且就是案发地那个镇的人,那个叫野三关镇的人,那么我马上反应过来这个人不是小姐,她只能是服务员,因为小姐不会在本县本镇做生意,这就是一些社会经验,马上就反应过来。我当时就决定接案,哦,OK,她肯定不是小姐。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小姐就不可以代理,那样的话,我可能要收费了,因为她们可能挣的钱比我还多。      这是需要一些社会经验,你需要有一些基本的社会经验,就这些问题,我到了巴东以后,很多媒体记者,当时可能有好几十家媒体记者,几十个记者去调查,很多人来问我,夏律师,邓玉娇到底是做什么的?她其实就是KTV的服务员,就是端茶,端果盘,帮客人点歌的,甚至连陪侍的小姐都不是,坐台的小姐也不是,就是一个服务员。那么很多媒体调查记者,有很多也是24、25岁,刚刚从新闻系毕业,没有这种社会经验,这个东西一看就很清楚,她既然是野三关镇的人,她肯定不是小姐,还需要问吗?后来知道那个地方的小姐都是四川的、湖南的,那个地方是四川、湖南、湖北三省交界的地方。      我们再重温一下,美国著名大法官霍姆斯的名言“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你可以更深的去体会。我们经验,经验的积累可以从实务上获取,也可以从其他社会知识上获取,希望同学们打开自己的视野,不要仅仅局限于我们法律小圈圈里面,要打开视野。特别是在本科阶段,希望同学们更多的深入各个社会学科的知识,完成自己法律职业人基本的素养,不要临到头以后,你的判断就会出问题。比如说邓玉娇案子当中的反应,这个案子我既要做邓玉娇的辩护律师,又需要做一个侦探。当地官员是想要保护那个妓院,野三关派出所是不是这个妓院的保护者,大家心知肚明。他们需要掩盖这个事情。所以他们才否认那个地方是一个卖淫场所。为什么他们要否认呢?如果被媒体公布出来,这个雄风宾馆是一个妓院的话,那么妓院的老板就得以组织、容留妇女卖淫罪进去,他要进去,这不把一条线上的人,拿保护费的人全牵出来了嘛。因此,当地的一些公安局的也好,高一层的官员也好,他们就想要掩盖这个事情,屡次公告对媒体说谎就是想掩盖雄风宾馆的性质,到底是什么。他们并不是要保护那两个寻欢作乐的嫖客,那是两个基层工作人员,也没什么背景。要保护的,是雄风宾馆的老板。      所以这个案子当中,既需要做邓玉娇的辩护律师,又需要做一个侦探。你要做一个优秀的刑事律师的话,你必须要具备一些刑事侦查的基本技能,比如说你得懂痕迹、物证技术,你得懂法医,司法精神病,就是皮毛也得什么都得懂点。会见时间很短,她有失眠症吧,她的药是什么,她口服的药叫什么?她报错了药名,你得马上反应过来这是什么药?会有什么问题。精神医学上讲临床上这种药是不能够骤停的,如果说7天时间没有吃,症状就会很大。以后戒断这个药的话是要慢慢减半,医学上讲不能骤停,你要停这个药的话你可以减半,你原来是1天吃一片,后来变成一天是半片,后来1/4片,才能够慢慢戒断,你不能够采取这种骤停的方式。      他们把她送到精神病院,精神病院有这个药,但就不给她服用,就把这个药停了一段时间,我会见她时她已经11天没有吃药。如果一旦骤停,会让这个人产生暴躁性的抑郁症状,这样就离司法精神病不远了。这就是他们打的如意算盘,就是送她进精神病院,精神病院以后鉴定,然后被精神病。她以后所说的呈堂证供,所有的证词,法律上大家都知道,精神病人说的话无效,他们就想这么干。我在办案过程当中,发现这个事情之后,当时我是她的辩护律师嘛,不方便向社会公开。当时搜狐送了我一个博客,我在此之前不写博客,因为我拼音拼不清楚,打字很慢,迫不得已我就公布了,写了一个标题,就是用了日本电影《追捕》“横路敬二”,我当时还以为我把“横路敬二”这个标题写出来的话,公众就会明白是怎么回事。      《追捕》这个电影是日本80年代初的电影,可能现在网民是以年轻人为主,大家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还觉得很奇怪,还有网友留言问我出差办案没有带上什么药以致于14天没吃了。这也是一个笑话。今天跟同学们交流,坦率地交流我的经验与同学们分享。      提问:您好,我问一下,现在法学院的大部分学生都有一个困惑,如何走向社会,如何从事包括法律职业也好,其他职业也好,怎么能够更快、更好的融入进去?而现在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是,无论你继续考研,还是直接找工作,你考研之后出来再上这个社会,还是无法找到自己的一个切入点。现在大家都存在这种彷徨,如何能够更好、更快、更方便、更捷径的走进去?不用绕那么多弯路,所以我想您能否从你的角度给我们这方面的建议,或者说用您的思路给我们设计一个路径,怎么能够更好地衔接从大学到社会或者说从法学学生到法律工作的过程?      夏霖:刚才同学说的是一个就业方面的问题吧,其实我在前面提到了这个问题,我主张这些综合性大学法学院本科的话,他们现在的课程培养不利于同学们迅速成为一个实践性的人才,就是在实务方面培训是比较少的。我建议同学们以后要选取做一个法律职业的话,无论是公、检、法、司,我还是希望同学们要么读研究生,或者在大学毕业以后有什么公司法务或者其他方面的工作,能够对社会有点体验。因为现在同学们的经历的话,基本上就是从学校到学校,从高中到大学,对这个社会完全没有直接的体验。      如果你要想有一个速成的方式,你在学校的时候,很多同学在大三就去参加司法考试,学校的考试功夫很强,肯定容易考过。考过的以后,在我律所就有很多学生选择来实习,前不久就有一个政法大学的女生过来实习,她要考研,但是她还是希望到我的事务所进行实习。但是这个时候的话,她不能做案子,她虽然考过了牌照,但是她也不能去看守所,我们也不能带她出庭。这个时候你到事务所实习的话,你也只是了解一些司法流程。但是我认为这样可以让同学们摒弃一下单纯的校园生活,走出这个校园,跟社会多有接触,这种方式也是一种很好的方式。      刚才我提到了,在学校的时候应该更多的加强其他人文学科的素质的培养,我觉得这有利于更好的融入社会。有很多法学院的同学,也有去做记者的,像法律记者。现在很多报纸报道,媒体报道,很多记者都是中文系毕业的,他们去报道一个案件的话显然不如一个有法律背景的同学。就像我们刚才讲邓玉娇案件,我在那边很辛苦的,她说夏律师你给我5分钟的时间,我问你两个问题,我说好。她第一个问题,你今天到看守所干什么?我已经蒙了,我已经很辛苦了,她问我到看守所干什么,我说我到看守所去玩,长江边上风景好。      提问:您刚才讲的有关社会实践经验方面,对我们法律工作者同学来讲,我想问一下关于出国留学的意见,我如果出国读法律,比如说我去读一年的法律硕士或者读J.D,我想问你对这个有什么看法或者有一些什么见解?      夏霖:去年加拿大律师协会邀请我去访问,我到了多伦多大学法学院讲座。那边碰到清华的两个女生,他们就是以交换的方式到了多伦多大学法学院去,她是大三的时候在多伦多大学法学院呆一年。这种方式的话容易培养一种复合型的人才,大家很清楚,我们现在法学院这种培养的话,完全是大陆法系的,到外面留学的话,能接触到英美法这种体系,他们要学习大量的案例,所有的全是案例,一个一个的案例。她在多伦多大学法学院,后来我们去,一见到黄色皮肤,就赶快过来给我们交流,又请她帮我做翻译。我问她们自己的一些感觉,当然语言这一关肯定过了,但是你是否真正融入到英美法的要旨,能够掌握到它的体系流程,我觉得还是有一些疑问的。      比如说我们法律人的语言,在法庭上的功夫,它是需要一个深厚的语言积累,或者说一个人文环境。英美的体系跟我们完全不一样,那就看你以后的方向是什么了?你想做实务,还是想做一个研究性的人才。我认为做一个研究性的人才的话,我觉得这种方式是可取的。如果你要做实务的话,最终发现这种方式可能会两头不靠,会变成两头不靠,在那边也是漂,你这边也融入不了主流。你可以看到我们华人在美国社会或者在加拿大社会往往都是第二代移民才能够做律师和法官,前不久有一个台湾人选举当选该国的议员,他就是第二代移民,第一代很难的,因为你的根融入不了,你的社会文化融入不了,你进入到另外一个法律系统。它不是一个自然科学的东西,它不是一个工程的构建。      我提醒你,如果做研究可以考虑,你倾向于以后做学术,这种比较研究是最好的方式。      提问:那如果说我以后还是希望能回国工作呢?      夏霖:如果你要做实务的话,我建议最好毕业以后,甚至研究生毕业以后,或者说研究生的时候到那边读一个学位,然后再回来,这样对外面打开视野,回来做这个实务。我不主张本科的时候出去,这样你两头都不靠。      提问:我的问题是关于李庄案的辩护律师,他在办李庄案以后,在上海做一个访谈,他说李庄收人家100万还是200万那个钱怎么样,他就谈到一点,中国刑事辩护费用是相对比较低的,什么经济性案件辩护费用可能达到千万元。也陷入一种矛盾状况,一个很穷困的犯罪嫌疑人你为他做死刑辩护的时候,你收他3000块钱,你都觉得多了。一个非常有钱的,像一个黑老大的人,你收他千万元都觉得少。为一个人去辩护的时候,会不会看这个人的生存能力来收辩护费?第二个问题,您能不能对律师刑事辩护行业做一个介绍?      夏霖:可以,你讲到了我们赚钱的方式。我刚才讲的整个刑事辩护的话,一般来讲刑事辩护主要都是一些作奸犯科的人,要么是抢劫,要么是杀人,要么为钱财,抢劫、盗劫犯罪非常多。这些人的话正是没有钱才去抢人嘛,他哪里还有钱给律师,这很正常。所以说做刑事辩护的律师他的收入往往没有做经济案件或者说非诉讼案件的律师高。像我本人来讲,基本上前10年赚钱,现在这些年我自己解决温饱以后,我才愿意做一些公益的案件,你才有精力做一些援助案件,比如说像邓玉娇案件,像谭作人案件,还有另外一些拆迁的案件,还有崔英杰的案件,这些都是免费的案件,而且都很复杂,需要我们投入很大的精力。      那么你怎么样赚钱?这就是一个问题。也有一种方式,像北京很多律师他们采取的是向慈善基金或者有一些基金会,向一些慈善机构或者社会公众去募捐,这样的话我认为是有些问题的。这种方式你拿人钱财,你容易受制于人,你自身律师你不独立,你不能够选取自己的案子。要做公益律师的话,这就是我们传统社会中的侠客,只不过用的不是刀剑,用的是现在法律的武器,本质上应该是一种侠客的方式。你讲的我很赞成,碰到刑事案件,碰到贪官、黑社会老大,你能下手当然要下手了。你可以左手赚钱,你赚好钱以后,你来做一些你愿意做的援助案件,你才能够救助更多的蒙冤受难的,受到压迫的当事人。你要是左手不能够赚钱,你右手怎么能去做援助呢?你要碰到贪官,我们经常讲的另外一个律师,我就不说了,这个名声也很大,我也很熟悉,基本上都是这样做。你要左手不能赚钱,你右手怎么能够去做一些公益案件,做一些法律援助案件,做一些人权案件。所以说碰到贪官,碰到贪官的情妇下手一定要狠。我讲话有些很俗,还请同学们不要介意。      提问:夏律师你好,我想问你两个问题,第一,我们在网上也有很多关于李庄的案件,他在为黑老大辩护的时候,遭受了很多来自外界的压力,包括一些干涉,包括他去监狱看老大的时候,会被监狱派人跟在旁边监听。你在实务中如果碰到一些来自行政、司法的不太公正的压力,你是怎么处理的?有没有一些很好的方法?第二,我感觉英美法系的国家,他那种制度很擅长煽情,他们很喜欢用一些道理打动法官或者评审团。我想说在我国这种方法会不会有效,包括审判长、审判员倾向于哪一方面,用一些煽情的方法?谢谢!      夏霖:我先讲第一个问题,李庄的案子就是很典型的,律师会见是保密会见,那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律师在跟他的当事人商量怎么样应对检察官,明天怎么样开庭,我们怎么样达成更好的辩护方案,肯定要进行一些私密性的交谈。这个案子就很明显是要打压律师制度。公众多认为是薄熙来要做一些政治表演秀。他们认为律师们,特别是我的老师赵长青跟另外一个所谓黑社会老大黎强做了一个强有力的辩护后,《南方周末》把他这个辩护观点完全公布了出来,让重庆方面感觉到很大的舆论压力。      以前有些律师,多有作秀的,配合政府演好这场戏,甚至80年代有律师还做过什么呢?当事人说他无罪,律师说有罪,最后法院还判了无罪,那么这个律师如何交待?还有这种律师。      那么现在的律师从1997年以后,完完全全是公民社会的代言人,社会法律工作者,完完全全为自己当事人服务的时候,律师很认真了。法庭在1997年后刑事案件审判机制也变成了有些对抗式的审判方式,那么这样对抗就很有效。律师的会见,现在的《刑事诉讼法》,只有侦查阶段的时候可由警察陪同,在法院阶段会见的时候是保密会见。很明显,重庆李庄这个案子为什么说它典型?它形成了为政治需要严重侵害律师的辩护权利,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实际上律师的权利来源于哪里?来源于当事人的授权,每一个人碰到这样的情况,来源于当事人的授权,律师本身不需要什么权利。侵犯律师会见权利实际上侵犯了被告人的人权,被告人的辩护权。你要是在法院阶段的会见都还是公检法联合办案,这个方式叫什么?叫欺我律师太甚。公检法联合办案,恢复到80年代以前,恢复到83年这种水平以前。      你别说警察要去陪同会见,李庄会见那个老大的时候,你是在什么阶段?在法院审理阶段。法院审理阶段警察都已经退出了,检察院已经提出了控告,起诉到了法院,控方证据已经固定,侦查的警察已经退场,现在的案子是在法院审理阶段,是检察官、法官在办理。辩方的律师在会见,你警察还要陪同,你侦查方面的警察有什么资格去会见?这就是一种典型的倒退。李庄案件就是法制倒退,到现在还没有得到纠正。恰恰李庄又不争气,又上了别人的当,以为跟人家妥协,达成交易以后,就缓刑了。他轻信了,结果把陈有西给卖了。      我的同事浦志强,媒体采访他时就说过,有一些律师,因为他们搞惯了勾兑的方式,他们有这样一个路径依赖,你要期望他成为一个英雄,那不能够完全做到。当时我们律师界有一个什么期望?李庄顶住,他也慷慨言说“16万律师会为我上诉”。我们期望用这个案件来打掉306条,就是律师伪证罪这一条,打掉《刑法》306条和《刑事诉讼法》38条,它把律师设定为像犯罪嫌疑人一样的防范。这就是刑事法律环境,我们律师界希望用这个案子来打掉这2条,改善刑辩现状。因为李庄没顶住,后来还整顿律师了,这是很搞笑的一个事情。      所以你讲的,会见当中碰见这种情况如何处理?我想要看你是什么案件,如果在地方上的话你会动用自己的资源,它就不是法律上的规则了,那可能就是一些潜规则,你得利用一些自己的人脉,比如说找法学院的同学。用这种方式,尽量减少一些对抗性,就是要有些沟通,有些就是人际关系的交往,这是在各地方做律师的现状。像现在我做的有些公益性的案件或者人权案件,那就是公对公了。你要是警察在,我就叫看守所的看守来讲理,我说现在是什么阶段?看守很清楚,这是法院阶段,我说请警察出去,他就出去了。当然也有不讲法律的,甚至连人也见不到,这就是律师界常讲的会见难。      谭作人案件是政治案件吧,就是用这种方式。那个警察在边上他也不走,他说他也是工作,我就说现在不是你办案,在法院审理阶段,你警察凭什么到这里来。把看守所当天值班的所长叫来处理,给那个所长说现在是什么阶段?法院审理阶段,那为什么警察要在场?检察院已经移送证据了,已经固定证据了,你还要侦查什么,他无法可说,拿来《刑诉法》看看条例,他没有办法,他只有走。这种时候你就可以用坚决依法办理的方式,会见不成就得去投诉看守所违法。当然你要分案子,不能够一概而论。      第二个问题,我觉得还是有效的,我不知道同学们注意没有,现在的法官多数是女的,像我的同学,男的做律师,女的基本上做法官,因为女生事业心,我就说直了,事业心一般小一些,她就希望有一个稳定的工作。同样是法律职业,男生、女生都分到法院去,男生就觉得做法官,我自己虽然审理案件,但是这个判决又不是我判,他就不爽,他就愿意做律师。做律师有一个什么好处呢?自由,最大的好处就是自由,没有长官啊,案子都是我自己办,我自己决定,你该怎么做就怎么做,非常自由。在法院当中也是行政官僚传统,男生基本上受不了,所以导致这种现状,我的分配到法院的那些同学,男生基本上都辞职了在外边做律师,女生都在法院做法官,刑庭也有很多是女法官。      因此,女法官还是比较感性的,刚才你说的这种方法就很有效。06年12月,崔英杰杀城管的案子开庭,崔英杰的最后陈述就很感人。我最后结辩的辩词就是“诉诸于天理人情国法”,后来被《南方周末》旁听的记者全文发表到《南方周末》上。其实崔英杰案,法律上我最关心的是,在法理上我论证了城管组织是非法组织,这是我最有成就感的地方。在法理上证明了城管是一个非法组织。本身执法主体不适格的话,你怎么去没收小贩的水果摊呢?你这不是抢劫嘛。当然因为人命案件,我最终没有选择防卫打法,我只说了你这个主体不适格。那边检察官对于行政法的东西不是很熟悉,检察官熟悉什么?熟悉《刑法》,他不熟悉《行政法》。他在进攻故意杀人。你跟他讲《行政法》,检察官熟悉《刑法》,他不像我们律师,你接什么案子,你就熟悉了这个案子的方方面面。检察官主要是熟悉《刑法》的,我那个对手就是北京市市检一分院“第一杀手”,送了300多人上山,那个检察官就非常熟悉故意杀人。你要去跟他辩护故意杀人的话,在法庭效果上就不如他,为什么呢?他天天办这些故意杀人,间接故意啊,还是疏忽大意啊,这些东西他非常清楚,你要跟他辩论他的强项,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是间接故意还是直接故意,有没有临时起意或者怎么样,你肯定不容易胜利,在这方面你只能防守。      你要进攻,像这个杀城管的案子,进攻我觉得就是最主要的。城管他本身没有执法主体资格,他不是一个适格的行政主体,那你指控崔英杰妨害什么公务?那天法庭的3个法官都是女的,其中有两个是北京中国政法的。我发表结辩词的时候,她们全部低下头。辩护能够影响法官就是最成功的。然后旁听的好多记者,他们都受感染了。媒体报道以后你的案子就有影响,因为有社会舆论压力啊,舆论同情这个小贩。同学们可能也看到过城管的这种执法那叫什么啊,上来一脚把人家水果摊踹翻。人都有同情心的嘛,崔英杰因为临时压抑不住这种感情,在《刑法》上就是一个激情犯罪,刚好用个水果刀,他是一个烤香肠的小贩,他手上有把刀,就是划香肠的那个刀,就是把那个香肠皮划开好进油盐。我原来不知道他拿刀干什么,他说烤香肠好进油盐,要划开几个口。      城管踹他的摊,他跪地求饶,城管还要没收他的三轮车,他就怒急了,那个刀刚好顺手扎到了脖子动脉上,一下子那个动脉喷血过多死亡。所以说这就是激情犯罪,诉诸于天理人情国法,发表一番强有力的辩护说理。有朋友跟我讲说,崔英杰案辩护词在网络上转载非常多。《南方周末》也用了完整的结辩陈词。同学们也可以去看一下。      提问:夏律师你好,我现在是一个大一学生,在学习法律方面就有一个困惑,就不知道该怎么学,想请教一下你当年是怎么学习法律的?      夏霖:现在的大学和以前的大学有一个最大的区别,我们那个时候是包分配,我们进学校肯定以后要么进公安,要么进检察院,要么进法院,要么做律师,大家都很清楚,反正你也不愁饭碗,你不会考虑这个问题。因此,进入学校以后就是大量的读书。大一真是认真学习,虽然偶尔参加一下89年的游行,但是主要的时间还是在图书馆。我觉得现在不一样,就在于现在同学们有就业的压力,有时候就会让心态有一些变化。我还是觉得在前两年的时候,应该在法律的基础之上进行一些培训。特别是法理,法理你一定得通,无论是实体法的法理,还是程序法的法理,一定要认真把它研究清楚。这个时候你可以更多的涉及到法哲学、法社会学这些方面的东西。比如说法国这些启蒙思想家,伏尔泰、卢梭、孟德斯鸠这些人中文译著也很多,应该把这一套要完全清楚。然后在这个基础上,更多的深入到其他的人文科学,后面两年再倾向于在实务上做一些调整。这是我自己的感觉,不一定是有效的,因为现在这个社会不一样嘛。      提问:夏律师你好!我相信你的律所都有定期实习生或者可能会有一些刚毕业的法学院的学生去你那儿参加工作,我想问一下,在这些“菜鸟”里面,什么样的“菜鸟”能给你留下最深刻的印象?什么样的“菜鸟”让你觉得我以后把案子交给他放心?意思就是说你比较看重刚毕业的学生哪些方面?如果想从事法律工作,我们需要具备一些必备的因素?      夏霖:我来讲的话,我要看他是不是法学的科班出生,然后就是他的语言表达能力,然后就要看这个小伙子有没有可以培养的地方,他的反应怎么样。就像下棋也好,踢球也好,他有没有棋感、球感,这就是一种感觉,无法说清楚,我会从这方面进行一个判断。或者就像打牌一样,或者说你对社会了解怎么样,你要做律师,你要是连麻将都不会打的话,你还做什么律师啊,这些也是社会啊。      提问:夏律师,你刚才是提倡法律问题技术化,但在谭作人二审的时候,就有法律问题政治化的倾向。因为中国大环境是司法不独立,法律问题政治化,这样的情况下你们是如何在法律问题政治化和法律问题用法律方式来解决之间做出选择的?      夏霖:你是说我们申请那几个政治人物出庭吗?      提问:是。      夏霖:谭作人案子一审的时候,如果你认真读过我的辩护词的话,一审的时候我们主要在打地震,谭作人是因为四川地震以后去调查那些豆腐渣工程学校,而地方当局就想收拾他,又找不到理由,你总不能说这个理由就收拾他吧。去年不是六四二十周年嘛,当时王丹,那个小子向国内群发电子邮件,谭作人就收到了这个电子邮件,就给他回了一封。前面我不是讲了嘛,谭作人是一个环保人士,他去进行豆腐渣工程的调查,他之前反对在都江堰之间有一个地方叫彭州,修一个大型的石化工程,他反对彭州石化。反对彭州石化工程本身。他有两个理由,一说这个石化工程是在成都的上风、上水,在都江堰附近,不能够进行大型石化工程建设;第二个理由是说,彭州是在龙门山地震带上,前年四川大地震不就证明他这个判断正确的嘛,要是真的修了一个石化工程,那还得了啊,整个成都都完了。      这个事情他带头反对之后,就把地方官员很大的一单生意给搅黄了,几百亿的投资啊,地方的官员说白了在工程上有很大的利益。这时候地方官员就想收拾他,后来地震以后他去调查豆腐渣学校,统计死亡学生的名单。他做了很多很辛苦的工作,要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成都方面呢?就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把他起诉了,抓到他跟王丹有电子邮件的联系。一审的时候我打的非常技术,,煽动颠覆,《刑法》里面原来就是反革命罪。煽动是什么?煽动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这是第一。那么他跟王丹之间的电子联系,他们是私密的,何况还受到《宪法》通信自由的保护,他没有针对特定的人啊,他没有针对多数人啊,他们是私人之间的电子邮件,怎么可能构成煽动呢?这是其一;其二,王丹是一个臭名昭著的学生领袖,89年的,这样的人除非王丹来煽动谭作人,怎么是谭作人去煽动王丹呢?王丹还需要人煽动吗?我就是做了这个技术辩护。      后来成都中院一审就把这个拿掉,把跟王丹联系,跟调查地震学校的事情拿掉了。就剩下了一个他纪念六四,他以日记的形式三年前写过一篇回忆文章。说他在文章中诬蔑89年政府处理事情的过程,认为他捏造事实,诽谤中央政府。法律上的话,虽然我们申请了这几个人作证,这是我们辩方正当的权利。因为你指控我捏造事实,你得拿出来你的事实是什么,捏造了哪些事实?他那篇纪念文章,无非就是说89年有一个学生运动,然后军队要来清场,后来开了枪,死了人,他描述了这个事件的过程。你现在说他诽谤诬蔑捏造事实,你得拿出事实来啊,事实是不是这样?当时的媒体《人民日报》、《新华社》的报道都证明有这样一个过程,这是无可否认的,他怎么诽谤诬蔑了?那我就申请这几个人,我认为像李鹏、陈希同,陈希同当时是市长,李鹏当时是总理,戒严令是他发布的,还有一个军队的发言人叫张工,还有一个国务院发言人袁木。辩方认为这些人他们有机会了解从戒严到清场整个过程,你们应该出庭说明什么是事实,谭作人有没有进行诬蔑,有没有捏造事实。成都方面他们在打六四政治牌绑架中央,以掩盖地震豆腐渣学校,那么就打吧。你凭什么指控一篇文章,而且这篇文章还是在国内网络上根本找不到的,你凭什么判人5年徒刑,你这不是典型的因言治罪嘛,一直到现在这个案子二审还没有结束,我们还不知道是什么情况。      谭作人这个案子,开始我们接这个案子的时候,因为他是一个环保人士,来找我们的是一个四川的环保组织。他们当时就是因为给他扣上纪念六四的帽子,成都当地没有任何律师愿意接这样的案子,他们只能到北京来请律师。我当时受了感动,因为我知道接这个案子对我们律师来说都有一些风险,会受到一些案外的风险,对我们执业都有一些影响。      最终让我们决定接案的是什么呢?是他们拿来谭作人调查的照片给我看,原来我不知道情况,比如说大家知道地震中的北川中学吧,北川中学5栋房子,这涉及到地震当中有没有豆腐渣校舍的问题。当然这个事情地震是主要的原因,但是豆腐渣校舍建筑质量不过关也是其中原因,才会死这么多学生,这也是事实。谭作人只不过帮助这些死亡学生家长呼吁政府应该惩罚这些腐败的包工头以及相关的政府官员,比如说教育局的局长,类似的这些人。他拿那个照片很明显,北京有一个艺术家叫艾未未,他也从谭作人获得了一些照片。那些照片是什么呢?中间的一栋楼是90年代末新修的教学楼,边上有60年代末修的学生食堂,再后面是学生宿舍,还有一个学生训练场,另外还有一栋老的教学楼。这些都是60年代、70年代、80年代修的房子,教学楼是90年代末新修的钢筋混凝的教学楼,其他的4栋房子都没有倒,60年代修的食堂都没有倒,就这栋新修的教学楼垮了,死了1000多北川中学的学生。拿出这张照片一看,这栋教学楼是不是建筑质量有问题?很直观,边上的房子都没有垮。拿到这个照片你就知道,中山大学有一个老师叫艾晓明,她当时也帮助那些死亡学生的家长,都是独生子女,死了孩子他们都觉得很冤枉,要求追究这些豆腐渣工程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他们去做所谓的取证,要把大梁的钢筋锯下来,因为有警察拦住,晚上趁着下雨他们打着伞,穿上雨衣,拿一个手电筒。艾晓明拍有一个纪录片可以看一下,你看一下你会受不了,那个纪录片叫《我们的娃娃》。你可以看到那些死了娃娃的学生家长,我也是有孩子的人!······      你可以看到他们,那叫什么取证,你锯一段钢筋,你能说明是从哪里拿来的吗?他们在做这些,没有律师能帮助他们,没有律师敢去帮助他们。      川大的环保组织找到我,拿了北川中学的照片给我看,说你看看,谭作人做这个,四川地方政府多方进行打压,他在做一个什么事情,他不过要求去处理这些人。因为我们都不懂建筑工程质量,当然我们知道地震是主要的原因,但是不能够因为地震把什么丑事都全部遮盖,把这些豆腐渣工程都遮盖了。应该要追究他们责任,死了1000多个学生,就是这栋教学楼。      提问:夏律师你好,我有一个问题,作为律师这个职业,我们不太了解,像你的说法可能风险性比较高,比如说你给被告人当辩护,你可能就会得罪原告一方。比如你给被告人做辩护的时候,你没有达到他要求的辩护标准,比如说他要求你辩3年,而你最后辨成了5年,会不会出现报复的问题?这个职业的风险会不会造成压力很大?      夏霖:中国人一般还是讲“冤有头,债有主”,律师要跟你的当事人建立信任的关系,我认为是比较重要的。像我将近20年律师职业生涯,我就觉得跟当事人沟通要取得一个信任的机制,就是大家要互相信任,这一块是很重要的。当然在律师行业里面也有一句话“当事人就是你的敌人”,律师很警惕,为什么说李庄案件影响坏呢?就是因为当事人反水,他是你的委托人,委托人居然举报律师构成犯罪,这会损伤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极大的破坏了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伦理关系。我觉得应该建立和当事人良好的交流基础,你要跟当事人讲清楚,我们能够预期这个案子的结果大致是一个什么,为什么达不到这一点,我们可以做哪些努力。当事人虽然不懂具体法律制度,但是他还是讲道理的。如果实在不可理喻,解除委托便是。你要讲清楚,你跟他说能够预期到一个什么的局面。法律就是让大家可以明确预期的,法治跟人治的差别就是,人治是随心所欲,他自己的自由裁量,不可预期;法治就是让公众都有一个合理的预期,而且是一个稳定的预期。      刚才我说王胜俊他们乱讲什么三个至上,判不判死刑要凭群众感受,跟着感觉走,这就是打破法律的预期嘛,没有合理预期了。交通肇事是一个过失犯罪,或者最多说是一个间接故意,也不至于是判死刑啊,罪不至死嘛,你现在看感受的话你会判死刑,那这个律师怎么做嘛。当事人肯定说了,你这个律师怎么做的啊。跟当事人的交流也要诚心的交流,大家应该要取得理解,这是我自己的经验。但是很不幸的是也有被委托人反水的时候,比如说邓玉娇案子,我后来跟她母亲失去了联系。当然这个幕后有原因,大家可能都知道。      提问:你有没有遇到,比如说你给被告人辩护,而对方报复?      夏霖:这个还没有碰到过,我也代理了这么多起,可能有几百起,刑事案件肯定有上百起了,但是还没有碰到过。因为大家都可以理解,律师是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当然你做事情还要在合理合法的范围之内,你如果很过分,这个律师心术不正,那受到别人的报复,也是很正常的事情。      提问:夏律师,我想问一下你怎么看待比如说你代理的崔英杰和邓玉娇案,我认为因为受到了强烈的舆论关注,而对判决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我想问一下你如何看社会舆论对法院判决产生影响的事情?你是支持吗?以邓玉娇案为例,我个人觉得在邓玉娇案当中,程序上应该说比较有瑕疵的,但是最后以正当防卫结案的吧,我认为这个案子结的过于草率的,你是怎么看待舆论压力影响法院正常审理案件的?      夏霖:你这个问题提的是舆论和司法的关系,我认为在一个良性发展的社会或者说在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的话,舆论对司法不应该像中国这种方式进行。舆论是不能够过分干预司法的具体过程,但是注意有一个前提,即有一个良好的司法体系,他的法院至少是独立的。但在我们国家,恰恰不是舆论监督过多的问题,是少了,而不是多了。实际上影响中国法院独立审判的因素是什么?不用我说大家都知道。那么舆论在这种情况下监督的话,只不过让司法恢复到公开、理性些,能够摆脱一点权力控制或者其他方面的影响,让法院尽量保持中立的局面。我反而认为这是一种很好的制衡力量。媒体就是第四权,当然这是在现代社会。      我认为这个时候媒体的关注很重要。我给你直说,如果说一般的案件我们律师在侦查阶段去见人根本不可能,除非你和当地的公安局长有私人关系。邓玉娇的案子如果当地没有这么多媒体的关注,我们一个外地的律师到那边去,你能顺利会见吗?你人都见不到,他会以种种理由让你会见不成。即使是这样,我在向巴东公安局递会见申请文书的时候,在门外被一个保安拦了一个小时。你可以看到有这么多媒体的关注,你又怎么样?人家还不是公开去进行,就在光天化日之下,为什么当时我会情绪激动,就是因为没想到他们在这么多媒体关注的情况下,还敢公然把她母亲弄走,去毁灭证据。      所以说,你讲的这个舆论与司法的关系,舆论会影响司法独立的问题,应该是在司法独立以后产生的问题,而我们现在恰恰是舆论监督少了,它还不能影响司法,真正能够影响司法的力量,大家都清楚是什么,只不过现在舆论影响能让司法恢复到本来应该中立的程度,让他稍微纠偏一点,那个问题是以后的事情。就像这一次我跟张思之大律师一起到德国,与德国律师交流。大家交谈人权问题,他们谈一些人权进展,欧洲法院判决的人权案件,他们研讨的人权问题是什么呢?猫和狗的人权保护,猫啊,动物啊,你们不能屠杀。另外一个律师上来就说你们中国人权状况不好,杀狗,吃狗肉,人权状况不好。搞了半天他说的是杀狗,我说你们不了解,我们是一个连基本人权都还不能保障的程度。他们已经发展到了吃饱饭的程度,他在关心动物权利,关心劳工新移民的权利,那是他们尖端的人权研究领域。而我们是什么?基本的权利还没有保障,言论自由,迁徙自由,罢工的问题,连一些基本人权还没有获得保障,或者说还只是一个纸面上的东西的时候,你跟人家交流人权进展,那真是觉得“饱汉不知饿汉饥”。      提问:我还想追问一个问题,有时候舆论导向往往会误导人民群体,比如说以李庄为例吧,因为是钱多人傻,将李庄案子捅了出来。后来经过事实的证据,这件事件应该是不存在的,你怎么样看舆论误导人民群众?比如说可能有一部分所谓的(五毛党),同样也会吸引舆论导向,你怎么看这种情况对司法独立的影响?      夏霖:这个报道很明显,就是重庆方面发了通稿,据说是重庆高层曾经亲自过问过。至于你说的什么人傻、钱多、快来,那不是原来一个小姐的段子嘛,可能是十几年前的段子了。李庄律师的行为,我们对他有一些看法,据说他喜欢勾兑,喜欢路径依赖,就是跟法官拉关系啊,搞这些名堂。从我来说我不喜欢这个人,我跟他不认识,完全是两类人。但是李庄案件是两回事,他也不至于会发出这种短信吧,至少他是一个律师。      主持人:我们今天讲座就到这里,让我们再一次用掌声欢迎夏律师。      夏霖:也感谢同学们,能够有机会跟同学们进行交流,我也能够了解一下新一代的年轻人心里面想的是什么,我希望能够更多的自由交流,希望同学们有空闲的时候到我的律师事务所作客。   

阅读更多

李庄案看守所录音首次曝光

    李庄案看守所录音首次在新浪曝光             发表时间:2010-8-2 20:06:00 阅读次数:821     所属分类:热点关注                  [陈有西按]真相正在揭示.删贴和攻击网站已经无法真正掩盖真相,朱明勇的樊案死刑复核审的证据视频光盘已经流传开了,北京高层司法人士和知名学者手中也已经拿到。网络社会,靠删贴其实很笨,已经防不胜防,成本也太大。我不知道这事会怎样发展,我只期望朱律师的悲壮预言不会成为事实。如果这样,我们这个国家就真的太具有悲剧性了。                          如果为了我毫无价值的安全而隐瞒这一切,我的良心将会终生受到谴责。虽然,说出这一切,也许我将面临的不仅仅是失去自由,但是为了我的使命,为了我的当事人,即便失去生命,我也无怨无悔。                                                                            中国律师  朱明勇                          樊奇航死刑辩护多媒体材料文字版             (第一集)             朱明勇                                   新浪原址: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e00bcd90100kvps.html  ;  此为文字稿                          (第一集)  看守所风波                   律师和当事人合法权益被剥夺                   当残忍披上争议的外衣,难道我们只能面临死亡!                   —为生命而辩                                                      —朱明勇                  此番“打黑”,从民众的一致欢呼,到后来学界的担忧,发展到现在终于被大家直指为“黑打”,经历了一个递次转换的过程。而打黑本身的运动式执法,甚至公然罔顾程序正义,蛮横无理,……使得原本正大慷慨之举,顿时不清不楚。                  坦率的说,使我们感到最黑之处,莫过于公共权力在“打黑”进程中表现出来的为所欲为。不是别的,正是此种为所欲为,才让我们真正感到“不安全”,感到“真黑”。重复一句,即便是“打黑”,一旦公共权力出现为所欲为的势头,公权滥用,便是对我们所有人的安全的最大威胁,如何不叫我们这些普通百姓胆战心惊?                                ——许章润,清华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法治与人权研究中心主任。                  案件背景:2009年的重庆,打黑的大戏一幕接一幕的上演。      6月3日发生在重庆市“爱丁堡”小区的一起枪案,被认为是拉开了这场大戏的序幕的导火索。半年之后,一起被告人数多达34名的涉黑案件进入人们的视野,这就是被媒体称之为“重庆打黑第一案”的龚刚模、樊奇航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010年2月10日该案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判。第一被告龚刚模被判九项罪名成立,获死刑。不久该案便与众多重庆涉黑案件一样,主犯几乎无疑例外的在二审中维持原判。目前,此案已经进入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阶段。                  作为本案被告人樊奇航的辩护律师,在这个特殊的时刻,我将秉承法律人独特的良知,逐步向世人揭开笼罩在这一惊天大案上的诸多不为人知的秘密。                  这一案的侦办早已偏离了法治的轨道,作为一名律师,一名被直逼死刑的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如果再继续沉默,那将是对律师这个职业的犯罪,是对我们这个标榜法治的国家的犯罪!                如果为了我毫无价值的安全而隐瞒这一切,我的良心将会终生受到谴责。虽然,说出这一切,也许我将面临的不仅仅是失去自由,但是为了我的使命,为了我的当事人,即便失去生命,我也无怨无悔。                如果,一百多名证人无一出庭;                如果,一百多本证据不敢当庭出庭展示;                如果,一个又一个被告人自杀也视而不见;                如果,一个又一个版本都出自警察之手;                如果,撞断了头颅依旧不能使我们惊醒;                如果,咬断了舌尖我们依旧麻木;                如果,违背人伦的奸笑还在声声响起,                那么,等待樊奇航的必定是闪耀着“正义”光环的一颗罪恶的子弹。                那一刻,就让我们为他殉葬吧!                那一刻,就让我们为他痛哭吧!                因为,那一刻法治将为我们而殉葬。。。。。。。。                         扑朔迷离的案情                  早在2009年的7月我就接到了樊奇航家人的委托,但是在以后整整五个月的时间里,我们没有关于此案当事人的任何线索,所有的信息均从公开的媒体报道得知。我的当事人涉嫌什么犯罪,被羁押在什么地方,案件到了哪个阶段,律师应该到哪个机关办理手续均成了最高机密。                  我们到重庆市的每一个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去逐一查询,但是依然是一无所知。后来在开庭后才了解到,不仅是我,本案34名被告人没有任何一个人的律师在侦查阶段甚至审查起诉阶段能会见到当事人,自然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聘请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委托手续、律师公函就可以直接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规定在重庆已经成为一句空话。                  11月20日,当地的律师在例行的联络中终于有了此案已经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的消息,并与检察院沟通约定在11月23日(周一)到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办理律师介入的相关手续,于是我即刻飞赴重庆。                  到了检察院办公室,一名检察官拿出桌上的报纸说:“看,案件已经到了法院,你们到法院去吧!”。来不及感叹这种神秘又神速的办案奇迹,我立马赶到了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李庄案震撼了全国。                  正是在这里,我第一次遇见了北京同行—-李庄。                  我们几乎是同时接到法院的通知,这时候,案件的确已经到了法院,而且已经确定了合议庭和开庭时间。可是当我们在法院看到报纸上所说的本案109本案卷在法院仅有小小一部分散页时,又顿生疑窦。但是不管怎么说还是有了案件的消息,按照法院的通知,我们于24日下午在法院复印了这些散页后马不停蹄地赶往看守所会见各自的当事人。                     看守所风波 到了江北区看守所,我们又受到6.3专案警察的严密阻挠,会见被逼在他们非法的监视和监听下艰难地进行……                  2009年11月24日,重庆,江北看守所的这一段录音在历时半年之后的今天第一次面世。即便是在李庄案轰动全国的那些日子,为了顺利完成我的辩护任务,为了今天的真相解读,为了在这个预料之中的樊奇杭的死刑复核阶段能有所作为,我一直将其保存至今。曾经多少媒体的记者都希望能得到这份录音,但是他们都一无所获。哪些东西需要公示、哪些东西需要终身保密,一个负责任的律师会有自己的判断。如果不是为了我的当事人樊奇杭,即便是哪怕他被冤屈判了死缓,我都永远不会出示这份证据。可是,今天他在重庆警方残酷的刑讯逼供下,在矛盾百出的证据中,判了死刑。在最高人民法院最后的死刑复核阶段,我想不管是什么样的后果,我都必须出示可能对我的当事人有用的必要的证据。                  这是2009年11月24日,在重庆江北看守所的一段录音,该录音首次公开。正是从这份录音中我们可以听到即便是到了审判阶段,本案律师依法会见当事人在重庆竟然受到这样的阻挠。律师被强迫在专案组警察的监视监听下会见当事人。该录音内容还包括重庆打黑中轰动全国的李庄案件的主人公—李庄关于会见当事人的问题与重庆专案组展开的激烈争论。这段音频资料所展示的内容不但显示了律师依法据理力争的勇气,也暴露了警察非法剥夺当事人单独会见律师权力的蛮横。同时他也提示我们在思考,他们这样做到底是怕什么?随着对案件了解的深入,于是重庆打黑中非法关押、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剥夺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等一系列问题也逐步揭开。 以下这段录音就是在江北看守所会见受阻时的现场录音。 在这份录音中,你将听到李庄那慷慨激昂的声音,也将听到我本人(朱明勇律师)据理力争的话语。对此,我不再做评价,请您用心品味…… 以下是李庄案的相关照片及视频资料: 李庄律师:现在律师会见室摄像头、监听设备一律撤销,我不知道这儿有没有,因为律师会见不被监视!监听! 李庄律师:律师会见不应该被监视监听,如果说有摄像头、录音设备这就是违法的。 朱明勇律师:现在都到了审判阶段,侦查阶段你说你要陪同可以? 无名者:这个哪里有规定,你拿来看看。 警察:你朗格规定我们不能陪同啊? 李庄律师:有啊,有规定啊,律师会见侦查机关不得监视、监听。 警察:这个不叫监视,这不叫监视,这不叫监视,叫陪同,在场、旁听、旁听、旁听…… 李庄律师:你应该向上级领导反映,如果这样的话12月7日开不了庭政法委追究下来那责任在你。 朱明勇律师:这个事容易出问题,你跟领导汇报下。                  李庄律师:如果这样的话我们就不见了,什么时候不陪同了我们再来会见,什么时候会见完了再开庭,如果会见不了,开不了庭责任政法委追究下来不在我们。 警察:他不愿意会见是他的责任,你还是要保证嫌疑人的安全。 朱明勇律师:哪有审判阶段还陪同。 警察:哪有警察不保证他的安全的哎! 李庄律师:保证安全不是监视律师会见。 警察:朗格叫监视?你要把这种方式理解为监视…… 李庄律师:因为你里面有监视设施,有防控设施,我也没把他提溜出来到马路上会见。 警察:你要愿意会见就会见,不愿意会见是你们的原因。 李庄律师:你想想如果一个死刑犯没有……(被警察打断) 警察:他肯定要保证……的安全,这是工作的职责所在。你认为那个设备够了,就叫做安全的话…… 李庄律师:如果说他认为是不安全的应该加大看守所的会见力度、会见的防控措施。 警察:我们是要保证你们的生命安全对不对? 李庄律师:我们的安全…… 朱明勇律师:你们弄完了没有,我们会见,你们要在场就在场吧。 警察:我们要保证安全,我们在场就行了。 朱明勇律师:我们先看,但是话我给你说清楚,审判阶段侦查人员是没有权力在场的,这一点是肯定的。 警察:你们可能有违法行为。 朱明勇律师:你要去了偷偷把他放了呢?那算谁的责任?我们办的有手续,你们不办手续。 朱明勇律师:你们今天办手续不办?                  警察:你们违法,也不排除这种可能性,我们在场就是怕……你们之间的分歧,有没有必要他在场的问题,他从他的工作角度讲,他肯定要保证……的安全。 李庄律师:他的工作范围也没有在这里! 朱明勇:他是看守所的吗? 朱明勇律师:得有东西,书面的东西,你这是典型的违法,哪有这样的?全国都没有听说过。 李庄:影响公安的形象! 朱明勇:你们是每个案子都这样? 朱明勇律师:你们的违法行为谁管呢?我们拿手续去,你们不带手续去,你们把人放跑了怎么办?                  朱明勇律师:现在到了审判阶段,是法院的案子。如果说你要真的负责任你就跟你们的领导汇报,如果说领导说这样干,那你们只是执行问题,我们也不会对你个人有什么想法,你也不认识我,我也不认识你,都是工作。 (激烈争执进行中) 朱明勇律师:你又不是看守所的,你是承办人张科。 李庄律师:询问笔录就是他做的。 朱明勇律师:审判阶段办案人还要在场,开天大玩笑! 朱明勇律师:从侦查阶段都不让见,审判阶段你还要在场,全国都没有这种事情。                  朱明勇律师:什么案子?什么案子也不能这么办,这整个就是黑箱操作,法律明文规定了,你不让见,还要去陪同。你换名词也不行啊。那是指侦查阶段不是审判阶段,现在法律规定侦查阶段也不允许陪同啊~ 警察:你要有意见那个你要去找王立军局长反映,对不对。 李庄律师:如果说今天会见不成,12.7号的庭审百分之万开不了! 警察:开不了,开不了,管我们啥子事!                  李庄律师:他继续开。。。。。。。,那政法委问为什么不能开,因为律师没能会见成,为什么律师没会见成,因为公安机关要监视监听没法会见。 朱明勇律师:你要陪同律师在审判阶段会见是谁安排的? 朱明勇律师:我就是问你,我可以…待会我会见你要一定陪同我也管不了你。 朱明勇律师:但是我就是问你一句话,就说律师审判阶段要会见,你说你办案人员一定要陪同,这是谁安排的,还是有规定? 警察:你不要在我么这儿反映,反映… 李庄律师:他说是领导安排的。 (再次激烈争执…) 朱明勇律师:我问你,你根据什么?你说是领导安排的还是你自己… 警察:在场,在场!也不排除你们有违法行为! 朱明勇律师:废话!我们有违法行为?你不要违法搞这个名堂! 朱明勇律师:哪有法律说你们侦查人员还要陪同律师会见(审判阶段)的呢? 朱明勇律师:你是国家权力机构,你得有法律规定你才可以做啊。你应该也是学习法律的吧,起码常识都不懂… 警察:在场也是为了保证场所安全。 朱明勇律师:如果说你是看守所的人,你说你在旁边看看还可以。 李庄律师:看守所的安全由武警来保卫,我安全不安全不是由你说了算。领导的一切安排都是合法的呀? 警察:领导的东西你不要跟我再交谈了。 朱明勇律师:领导安排有没有个文件?有没有个纸条?你说是领导安排的,有没有法律规定,领导不可能安排这样违法的事情! 朱明勇律师:到了审判阶段还不让律师会见,还要办案人员陪同… 警察:你要那种方式会见? 朱明勇律师:哪种方式?反正是侦查人员是不得在场的,这点是肯定的,因为案件都到审判阶段了。 警察:哪有规定侦查人员不得在场的? 李庄律师: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可以派人在场,只是在侦查阶段,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没有什么可以! 警察:维护场所秩序… 本录音视频资料未经任何剪辑,主要内容配有相关字幕解说以供参考,以录音为准。 至此,我(朱明勇)律师在众多办案人员的陪同下被安排会见了当事人樊奇航,以后每次会见均有专案组在场。                  之后,李庄上看守所二楼找驻所检察室,结果没人,电话联系检察院,检察院回答说审判阶段请与法院联系,李庄紧接着联系到法院,法院法官说,审判阶段律师会见被告人,警察在场肯定是违法的,但是我们管不了他们…                  考虑到开庭在即,警察也明确表示,你不会见也照常开庭,加之整个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没有被告人的任何消息,我决定即便警察在场也要尽快见到我的当事人…                  后来的会见,每一次都有专案组警察在场,第一次一人,乌小青自杀后变为两人,有时三人,分别站在我和被告人的一边,除了会见室的监控设备外,我们的一举一动都在在场警察的监视之下,包括眼神……                  以下照片和视频是我(朱明勇律师)在审判阶段在重庆江北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樊奇航时拍的,可以看到,就是在这样违法的严密监视下律师还是在艰难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形式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明文规定的律师和当事人的权利在重庆得不到保障。李庄案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在众多警察的监控下被控“眨眼犯罪”。                  每一次我们都是在这样的场景之下会见当事人(以下是若干照片,江北看守所,警察监视会见,樊奇航在警察面前签律师会见笔录),后来从重庆官方的报道中看到了这样做的理由:侦查力量保证到一审结案。是的,侦查力量保证到一审结案,二审又一律维持原判,这也许就是重庆这次打黑要办铁案的保证。可是他们忘了,国家不仅仅设置了警察权同时还有检察权、审判权、辩护权。                  他们自以为手里握有枪杆子就可以不顾一切,为所欲为。只是不可绕过去的公开审理这一环节还是阻挡了他们的脚步,所以他们要侦查力量保证到一审结案。这样无法无天的做法在后来的庭审当中再一次得以印证。因为在一审庭审中,众多被告人说出了一个令人惊诧的环节:那就是在检察院审查起诉环节,检察官提审被告人时,专案组警察居然也在场监视!(这段画面记载的是律师会见当事人的会见笔录都被专案组警察拿去逐行逐句审查过后才去爱交给当事人签字的情景)。(编者注,这是一段录像,内容大致同上)。真正难以理解的是那些在庭审中对辩护人大肆指责不敢出示证据,背语录式高喊口号的公诉人检察官们,面对自己监督警察的权力被其反而行之的时候怎么会不感到那是一种耻辱? 实弹打出来的却是青年的血。血不但不掩饰于墨写的谎言,不醉于墨写的挽歌;威力也压他不住,因为他已经骗不过。打不死了

阅读更多

[转载]中国律师界在“整风”

原文地址:中国律师界在“整风”作者:刘晓原   
公检法的腐败问题,远比律师界严重。让人感到遗憾的是,没能看到全国“司法整风”的开展。
    律师犯罪了,吊销执业证,应是没

阅读更多

王和岩:律师整风运动席卷全国 业内呼吁勿矫枉过正——新世纪周刊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10日00:14  《新世纪》-财新网

  缘于李庄案的律师界“警示教育”运动,其背景是近年来针对律师执业活动的诸多管制,更与国家的司法环境走势密切相关

  □ 本刊记者

  王和岩 | 文

  5月初,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还在积极争取避免被解散的命运。它向福建省司法厅上报增加合伙人,同时对福州市司法局提起的行政诉讼也已经立案。

  此前的4月21日,福州市司法局下达通知,责令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解散。该律师事务所主任林洪楠,是网络上轰动一时的“福建网友诽谤案”中被告人之一吴华英的辩护律师。

  福州市司法局的通知称,因林洪楠受到停止执业一年的行政处罚,不得再担任该所合伙人,已逾三个月,且该所也没有新增加合伙人,已违反《律师法》规定,特书面通知该所解散。

  时隔一天,4月22日,对北京律师唐吉田和刘巍吊销执业资格处罚的听证会在北京市司法局举行。两名律师在之前的一次执业中,因主动退出法庭,被控“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日前,北京市司法局已电话通知两位律师到指定地点拿处罚通知书。

  两起看似孤立的个案背后,一场声势浩大的“警示教育”运动正席卷全国律师界。

  今年春节前夕,司法部下发有关李庄案的通报,要求各地律师协会以李庄案为例,在律师队伍中开展“警示教育”,加强对律师队伍的教育、监督和管理。此后,以落实修订后的《律师法》为契机,有关部门先后密集发布相关规定。

  4月8日,司法部发布《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以及修订后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了不少对律所及律师的严厉管制手段,旨在引导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使命。

  17天后,在湖南长沙举行的七届全国律协第六次常务理事会上,作为此次会议主要成果——《律师执业活动年度考核办法(草案)》审议通过。据有关与会人士透露,该办法对律师执业活动的严厉管制与《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精神如出一辙。

  很多律师和专家认为,这一系列迹象,不仅可视作李庄案在律师界乃至司法界的消极影响在发酵,更是近几年司法环境大势所致。

  缘起李庄案

  此次“警示教育”活动,发轫于轰动全国的北京律师李庄被判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一案。

  2009年12月10日,重庆涉黑案嫌犯龚刚模向专案组检举其辩护律师李庄教唆其翻供,两天后,李庄被刑事拘留。在不足三个月的时间内,李庄案走过了立案侦查、审查起诉、一审和二审的全过程,李庄被判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成立,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重庆“打黑”中的运动式执法,李庄的律师身份及其“刺头”形象,相关媒体的不当介入,以及案件发展的一波三折,诸多因素使得李庄案过程中的一点一滴、一举一动均引发了舆论和学界的高度关注,同时也得到有关高层的重视。

  本刊记者获悉,李庄案发后,中央政法委等有关部门一直密切关注。2月9日,李庄案终审宣判。随后,重庆市政法委就李庄案向中央政法委专门作了报告。之后,中央政法委据此内容形成五点建议报告中央。该报告获得有关领导批示,认为李庄案的发生,教训极其深刻,有关方面要认真总结吸取;同时也要肯定律师队伍总体是好的,近年来广大律师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做出了贡献,要将广大律师与李庄个人犯罪区别开来。

  今年春节前,报告下发至司法部,要求司法部按照中央政法委的五点指示,安排给相关单位执行。

  据不愿具名的知情者介绍,五点指示中第一条就是要求有关部门组织法律专家揭批李庄,并称从其执业生涯中的不良记录来看,李庄从一开始就注定了今天的违法犯罪的结局。报告同时也强调要将李庄犯罪与广大律师区别开。

  2月26日,司法部下发《关于李庄违法违纪案件的通报》(司法通【2010】28号,下称“通报”)。“通报”称,“李庄的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严重损害了律师队伍形象。”

  “通报”认为,李庄从律师变成违法犯罪分子,根本原因是在执业理念上背弃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本质要求,在执业理念上违反了法律对律师的基本执业规范,在职业操守上违背了律师应当具有的基本职业道德准则。

  “通报”要求,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协和广大律师“要充分认清李庄违法犯罪的危害”,“引以为戒,警钟长鸣”,并提出几点要求:要求律师“始终坚持社会法治理念,始终坚持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时刻牢记“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要求律师是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服务者,当事人权益的维护者,公平正义保障者,社会和谐稳定的促进者。

  “通报”同时要求各地律师协会以李庄案为例,在律师队伍中搞“警示教育”活动。

  同日,全国律协、北京市律协组织召开由律协、律所负责人、律师代表、法学专家参加的座谈会,剖析李庄违法犯罪事实,研究律协和律所加强律师队伍管理的任务、措施。司法部和北京市司法局有关人员也参加了会议。但此会议并未对外公开。

  3月1日,司法部召开全国律师队伍建设电视电话会议,决定从今年3月开始到今年底,以李庄案为反面教材,在全国律师队伍中开展“警示教育”。 

  会后,各地司法局纷纷行动。如北京市司法局选择西城区、昌平区和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作为教育试点单位;重庆市黔江区司法局则要求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做到“三个统一”(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在刑事辩护代理活动中严格依法、诚信执业,切实做到“顾大局、讲诚信、守纪律、重操守”。

  “警示通报”争议

  司法部的“通报”,在律师界、学界产生了诸多反响。尤其是“通报”中的第二点要求称,律师要“协助司法机关准确打击犯罪”,引发了广泛争议。

  对于这一说法,有14年从业经历的天津律师程国庆的评价脱口而出:“这个说法太荒唐。法律没有规定律师有协助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的职能。”

  《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过去,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职责的相关提法,也仅止于协助法院查清案件事实。

  “要律师协助司法机关打击犯罪,搞错了律师的定位。”浙江京衡律师集团主任陈有西说,打击犯罪是纳税人供养的公安、检察等公权力机关的职责,律师的存在是为了防止打击犯罪中出现冤假错案,维护司法公平正义,从这个角度配合国家机关维护法律秩序。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程涛指出,“所谓让律师‘协助司法机关打击犯罪’,实际上是让律师检举、揭发其委托人即被告人的罪行,不仅没有法律依据,更是与律师的职责和职业伦理严重不符。”

  不过,也有律师认为,司法部的通报只是一个部门文件,不是法律法规,对其不当之处不必过度解读。北京市律协一位不愿具名的副会长说,这可能是起草文件者“不懂法”所致。

  法律学者刘桂明表示,“警示教育”的初衷可以理解,但不论是司法行政机关还是行业协会的所谓引导和管理,要建立在了解、理解、化解律师诉求的基础上。

  采访中本刊记者获悉,多数律师和学者则对这种“警示教育”活动态度消极,对其实际效果也表示怀疑。

  “重拳打在棉花包上。”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才亮这样形容。他认为,最近出台的一系列规定,包括北京限制非京籍人员获得在京实习律师资格的措施,均是矫枉过正。

  王才亮说,如果律师违法,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不必搞得“风声鹤唳、草木皆兵”,不要一味地杀鸡给猴看,否则反而会导致很多律师产生“逆反心理”。

  “他们通知组织律师收听收看(全国律师队伍建设电视电话会议),我不知道有多少律师会照着做。”北京市律协刑辩委员会的一名委员表示。

  一名不愿具名律师说,最近收到司法局和律协发出的号召政治学习的短信多了,不过,“和以前一样,随手就删了。”另一位律师介绍,本来大家就对李庄案有看法,有关方面组织的开会讨论,“讨论来讨论去,最后都是倒过来讨论。大家心里明亮得很。”

  不过,也有律师从提高律师职业素质、行业自律的角度,对“警示教育”活动表示有限的肯定。北京汉卓律师事务所主任韩冰说,近年来律师的执业水准普遍不高,很多规模小的律师事务所,在业务和纪律方面的培训几乎是空白。加之面临的生存压力,一些自律性差的律师就会出问题。

  韩冰认为,一些律师和法官、检察官相互勾结做案子,已是公开的秘密,在行业内树立了一些很坏的榜样。律师行业有必要整顿教育,但真正应该警示教育的是那些贿赂法官、检察官行为;至于整顿的方法,是训诫、灌输,还是教育、引导,值得探讨。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认为,不可否认一部分律师不择手段地牟利,甚至在司法腐败案件中担当穿针引线的角色,但律师队伍的问题不是因为李庄案才出现的,而且这种整顿应该由行业协会担当,通过自治实现自律。

  张建伟强调,整顿要防止“过犹不及”,不能因此忽视司法公义,甚至完全无视律师独立辩护原则、自由辩护的精神,不能要求律师去做第二公诉人。

  整肃蔓延

  在大多数受访者看来,司法部“通报”中出现明显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左的观点,与李庄案的发生不无关系。李庄案对中国律师执业活动的消极影响正在全国律师界弥漫。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吕良彪提及不久前在湖北代理的一起案件,仍心有余悸。他头一天在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第二天开庭后,被告人当庭翻供,法庭内的检察官、法官和其他律师都不约而同地把目光聚焦于他。

  “那一瞬间,我惊出一身冷汗。”吕良彪说,回想起会见时有侦诉机关的人员在场,而且自己非常谨慎,对“眨眼睛暗示”之类的细节都刻意避免,才放下心来。

  不过,众多业内人士均认为,“现在对律师、尤其是刑辩律师的打压变得越来越公开”。其典型案例就是福州、北京两起处罚律师事件。

  在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被解散事件中,福州市司法局责令其解散的理由是,该所主任林洪楠律师被处罚停止执业一年,无法继续担任合伙人,该所合伙人数量不足法定条件已逾三个月。但是,导致林被处罚的原因,竟是其八年前执业中的一次“泄密行为”。

  福州市司法局处罚决定称,林洪楠在担任2002年“6·24”福清市纪委爆炸案辩护人期间,阅卷时未经法院同意,将卷宗中标有“秘密”的福清市委政法委一份会议纪要复印后带走,并提供给有关当事人家属,造成该文件的有关内容在境外网站上被披露,违反了《保密法》和《律师法》的规定。

  而林洪楠认为,他并未泄露该《会议纪要》,而且侦查终结后作为附卷的《会议纪要》就不再是国家秘密。更关键的是,事发已经八年,早已过了行政处罚的两年时效,福州市司法局的处罚涉嫌报复陷害,与其代理“福建网友诽谤案”不无关系。

  同为“福建网友诽谤案”的辩护律师刘晓原也认为,福州市司法局的处罚,与该所在福建当地经常接手一些重大敏感的案件有关。

  而北京市司法局对唐吉田、刘巍两名律师的吊销职业资格证处罚,则源于一年前在四川的一桩案件。

  2009年4月27日,泸州中院开庭审理一起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案。北京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巍、北京安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吉田出庭为被告人辩护。

  据唐吉田、刘巍称,庭审中,旁听席上不断有人站起来走动,对辩护律师拍照,但审判长未加制止,反而多次打断辩护律师的发言及被告人的自我辩护和陈述,对辩护律师的质证和辩论意见等也有诸多限制。法庭辩论即将结束时,审判长再次打断辩护律师的发言并加以斥责,为此他们以退庭表示抗议,并在退庭时递交了书面的辩护意见。

  当年5月,泸州中院致函北京市司法局,投诉这两位律师中途退出法庭,构成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建议对两位律师进行处罚。

  2010年4月12日,唐吉田和刘巍收到北京市司法局的行政处罚案件听证通知书,称拟对两律师实施吊销律师执业证处罚。

  据了解,唐吉田曾是2008年8月在要求北京律协直选的呼吁书上签名的35名律师之一。该次“律协直选风波”后被北京市司法局认定为严重的政治事件。而刘巍律师则经常为一些被指控为邪教组织犯罪的嫌疑人提供辩护。

  因此,此次唐吉田、刘巍两名律师面临的严厉处罚,被业界解读为北京司法行政当局的执法报复。“无法不让人产生这样的联想。”刘桂明说。

  对于唐吉田、刘巍的退庭行为,业界也有争议。陈有西认为,退庭实属无奈,“是被法官欺负得没有办法才退庭的”。还有一种声音认为,其做法值得商榷,律师退庭,实际上放弃了履行职责,是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行为。而刘桂明的看法是:“这是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问题,属于职业伦理问题。”

  维稳双刃剑

  也有观点认为,最近弥漫律师界的整肃之风,不仅与相当一段时期来有关部门加大对律师的控制有关,更与近年来整体司法环境的变化趋势不无关系。北京市律协一位不愿具名的副会长认为,“并不是对律师界有什么特别,而是大环境使然。”

  近年来,随着民众权利意识和维权行动的增长,越来越多律师的介入,增加了政府应对的压力。因此,有关管理部门开始加强对律师承办重大案件、敏感案件、群体性案件的管制。

  2006年3月,全国律协出台《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将土地征用征收、房屋拆迁、库区移民、企业改制、环境污染以及农民工权益保障等领域定义为群体性案件高发地带。“意见”要求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要及时向律协及有关司法行政部门汇报,尽可能劝解当事人不越级或群体上访,并恰当把握与媒体(包括网络媒体)的关系等。

  之后,全国各地相继出台规定,对“意见”予以细化和严格化,同时增加了律师代理敏感案件的诸多限制。

  2007年底,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三个至上”原则成为指导全国司法工作的指南。2009年8月,司法部部长吴爱英发表讲话,要求教育引导广大律师“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确保律师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实现党的工作对律师行业的全覆盖。今年2月5日,全国律协发文,重申对律师行业的管制。

  5月5日,在一个名为“沟通与对话:刑辩律师权利实现与控辩力量平衡”学术研讨会上,一位律师说,现在律师想举办涉外业务交流会议,有关方面都会以种种理由不予批准。

  凡此种种,在陈有西律师看来,都是对律师权利的打压。出于维稳目标的行动,反过来可能导致不稳定。他认为,律师的权利来自于各种案件中当事人的委托,代表着民众的一种诉求。律师的正常执业,可以为那些被公权力误伤的老百姓寻求司法救济提供专业、理性的帮助。

  “如果这个正常渠道被堵塞了,就会导致一些过激的、非理性的事件发生,最终损害的是社会公共利益。”陈有西说。

  本刊记者贺信、罗洁琪,实习记者李海艳对此文亦有贡献

阅读更多

CDT/CDS今日重点

十月之声(2024)

【404文库】“再找演员的话,请放过未成年”(外二篇)

【404媒体】“等帘子拉开,模特已经换上了新衣”(外二篇)


更多文章总汇……

CDT专题

支持中国数字时代

蓝灯·无界计划

现在,你可以用一种新的方式对抗互联网审查:在浏览中国数字时代网站时,按下下面这个开关按钮,为全世界想要自由获取信息的人提供一个安全的“桥梁”。这个开源项目由蓝灯(lantern)提供,了解详情

CDT 新闻简报

读者投稿

漫游数字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