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全喜

郭建: 德国 - 中国的一面镜子

    核心提示:在中国讲述德国,无论是国家/民族社会主义的极权德国,还是极权以后悔罪中的德国,都是一种叙述,一个故事。战前战后的两个“德国故事”中都有德国知识分子扮演的角色     前不久,通过网络看到高全喜在台湾《思想》杂志二零零六年第三期上发表的〈文化政治与现代性问题之真伪—兼评张旭东的《全球化时代的文化认同》〉。高文中肯地批评张着以文化化约政治和经济,以至于完全忽视甚至遮蔽中国现代性的最根本的问题,即建立民主宪政制度的问题。高文对中国与德国在各自的现代化进程中所显示的相似性也有敏锐的观察:由于经济、政治方面的条件,近二百年来,中国和德国都是不得已被裹挟进以英美为代表的现代性浪潮,并不断在这一普遍化、全球化的进程中努力寻求并保持自己文化的主体性和独立性、自己民族的精神与风范。     尽管张旭东也看到了这一点,但正如高全喜所暗示的,囿于其德国文化情结,张旭东只讲了“德国故事”的前一半,即德国思想家们(无论左派右派)对“西方普遍性话语的历史批判”和对德国民族精神和文化的捍卫与发扬,而避开了“德国故事”的后一半,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德国知识分子吸取历史教训,努力通过民主宪政来争取德国的政治新生。     在这里,我仅想为高文提出但并未展开的命题做一个脚注,将极权制度下德国的三十年代与中国六、七十年代的文化大革命略作比较,并从二战后德国社会对纳粹时代逐步的悔过和反思看一看我们可以如何以德国为鉴,在对文革灾难的自审和自醒中克服扭曲的人性,得到道德的新生。     中国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与德国纳粹政治的相似,其实在六十年代就已经被一些了解德国情况的中国人所察觉。从六十年代中期开始,一批现当代外国作品,包括哲学、历史、社会科学、文学等领域的著作,被译成中文,在大陆“内部发行” (即仅供中共高干层阅读)。到了文革期间,这些译作流传民间,俗称灰皮书和黄皮书,其中流传最广、最有影响的译作之一就是威廉?夏伊勒所著的《第三帝国的兴亡:纳粹德国史》。不少读者为此书所震撼,就是因为他们在夏伊勒笔下的德意志国家社会主义革命中看到了自身经历的影子。他们所看到的是一种令人难以置信、不愿意承认、但最终又确信无疑的“极左”和“极右”之间的相似。     粗略看来,中国六十年代与德国三十年代的共性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两者都是精神统治登峰造极、官方意识形态压倒一切、控制整个社会的时代。然而,“统治”、“控制”之类的说法很容易引起误解,因为,与一般意义上的专制不同,在强权高压之外,以各种文化手段发动群众、宣传群众、教育群众(包括口径完全一致的各种媒体、频繁的群众集会和首长讲话等),进而导致大规模的群众运动及其理想主义的狂热是三十年代德国和六十年代中国政治的独特之处,它更接近原教旨宗教的虔诚与狂热,而有别于三十年代斯大林官僚、警察体制统治下的苏联。这种思想控制是极权主义的思想控制:如果强权专制多半是让人由于惧怕而驯服、顺从的话,那么极权的控制同时还要依靠有洗脑功能的“灵魂深处闹革命”,以至于迫害人的人可以真诚地相信自己是在为了一个无限崇高的事业而奋斗,在通往这个理想目标的道路上理所当然要清除一切障碍,“扫除一切害人虫”(毛泽东语)。正是这种极权主义的教育和思想控制,造就了那些在“水晶之夜”(Kristallnacht)和“红八月”之类的群众运动中以革命的名义行暴的热血青年。这样的极权统治必然仇视个性和任何意义上的自由思想:它推崇“人民”以否定作为个体意义上的人的存在,结果,纳粹德国和文革时期的中国造就了盲从、狂热的群众,毁灭了有独立思考能力的个人。     在希特勒的德国,“个人是微不足道的,人民纔是一切”,类似的口号在六十年代的中国不是也叫得极为响亮吗?中国的“统一意志,统一思想,统一指挥,统一行动”和法西斯式的万人同步又有多少区别呢?无独有偶,两时两地的群众狂热都曾以领袖崇拜的形式出现(我们只需回想一下那个数十万、上百万人一齐向前上方伸出右臂或一齐挥动“红宝书”高呼万岁的群众场面),而且,这种崇拜的确显示了领袖的思想对全党、全民的绝对统治。纳粹和文革时期对思想控制之严密和对自由思想扼杀之成功在人类历史上是罕见的,它彻底到使人或者以自由为敌,或者根本感觉不到被控制、不自由,甚至相信只有在自己所经历的专政体制(不管是德意志国家社会主义,还是中国的无产阶级专政)统治之下纔有真正的大民主。     其次,德国和中国的群众运动都是从党的领导(尤其是党的领袖)制造敌情、激发群众的种族或阶级仇恨开始,将社会的一部分成员妖魔化,从而对他们实行大规模迫害甚至杀戮的。在希特勒的德国,犹太民族首先成了打击对象:根据纳粹的宣传,犹太人贪婪、狡诘,是劣等人种,他们不仅正在败坏优等种族雅利安人的血统、精神和文化,而且已经开始控制世界金融,以实现其征服世界的野心。在六十年代的中国,所谓“阶级敌人”在地、富、反、坏、右、资本家之上又加了文教界的“资产阶级反动学术权威”和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根据“九评”和四清、文革中的一系列纲领性文件的说法,这些党内党外的阶级敌人串通一气,并与国外的“帝、修、反”相勾结,试图在中国复辟资本主义,结果会使红色江山改变颜色,使千百万人头落地。不管是德国的所谓“劣等人种”,还是中国的所谓“阶级敌人”,这些人都首先被描述成将给社会带来深重灾难的罪恶势力,在形象上被丑化成令人憎恶的魑魅魍魉,并冠之以“犹太猪”、“牛鬼蛇神”之类的恶名。他们不仅被敌视,而且被非人化了,以至于愤怒的群众不再把他们当作自己的同类,可以任意处置。     再进一步说,种族和阶级虽是不同的概念,但纳粹德国的种族灭绝和中国的阶级斗争,无论在观念上还是在具体实施上,却都有相通之处。比如说,为纳粹所推崇的血统论在文革初期的中国也曾猖獗一时:一九六六年夏天广为流传的对联“老子英雄儿好汉,老子反动儿混蛋” 明确地显示了早期红卫兵(俗称“老兵”)作为“自来红”的优越感以及他们对那些出身“黑五类”家庭的同学的蔑视。出身“红五类”的不仅不许那些异类加入红卫兵组织,而且称他们为“狗崽子”,甚至对他们抡起了带铜头的军用皮带。在一九六六年八月的北京大兴惨案和一九六七年秋天的湖南道县惨案中,四、五千无辜的人仅仅因为“成份不好”而被杀害;在道县,有117户人家被满门抄斩,连老人和婴儿都没有放过,只因为他们的血管里流着“黑五类”的血。尽管官方在媒体上从未公开支持过这幅对联,而只是为当时热衷于将对联意识付诸实践的“革命小将”叫好,但其阶级路线(有成份论,不唯成份论,重在政治表现)及其具体实施(比如,家庭出身要查三代,一般只有所谓“根红苗正”者可进入要害部门工作,而且如果他们想和“黑五类”结婚,党组织都要出面“做工作”干涉的)恰恰就是文革初期流行的血统意识的渊源所在。     其实,纳粹思想意识形态并非只讲种族、血统而不讲阶级。“纳粹”本来就是“国家社会主义德国工人党”的缩写,这一政党的纲领包括反对资产阶级和资本主义,而犹太人则被看作资产阶级,尤其是金融资产阶级的代表,其“劣根性”具有种族和阶级双重属性。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纳粹的种族理论得到了较为彻底的清算,而其阶级理论却被淡化,甚至遮蔽了。为什么在去纳粹化的过程中会出现这种情况,这是一个很值得研究的问题。总之,无论是种族主义、血统论,还是阶级斗争学说,其要害说到底都在于否认人之为人的基本认同这一价值底线,否认人类一体理念的正当性,将共同体的人强行割裂为不共戴天、势不两立,不可共存的敌我两类。一旦当政者将这类意识形态纳入政策轨道,付诸实践,便会导致国家犯罪,造成像纳粹德国和中国文革时期那样惨烈的大迫害。     二战结束后,纳粹德国主要战犯的罪行在国际社会的干预和监督之下逐步得到清算,但是,为什么在一九三三年以后的十二年里,德意志民族会落入纳粹政治的陷阱,多数人成了希特勒的追随者和崇拜者,直接或间接地参与了那场空前的人性灾难,这个问题却是要每一个德国人自己回答的问题。     在战后十几二十年中,沉默、否认、推卸罪责、以及有意无意地夸张战时德国人对纳粹政治的抵制,这在德国民众中是普遍现象。但是,由于战后的联邦德国恢复了民主宪政,有了自由言论的空间,还是有不少人,尤其是一批有良知的知识分子,在政治上去纳粹化的进程中能够畅所欲言,一再提出民族悔罪和复兴德国古典人道主义和启蒙主义的问题。就拿卡尔.雅斯贝尔斯来说吧,这位被阿伦特称为“世界公民”、有深厚的心理学背景的哲学家在战后发表了《德国罪感问题》、《哲学回忆录》等一系列著作,从理性主义、人道主义、普世主义的角度深刻检讨纳粹政治的心理因素及德国人作为民族和个人的罪感问题。     雅斯贝尔斯看到了反思极权政治的迫切性,同时又看到,对卷入纳粹政治的一代人来说,这种反思是很艰难的。雅斯贝尔斯特别强调教育的重要性,把重建大学(包括教职人员的去纳粹化)、培养新一代的国民与清算极权的影响、促成德意志民族在政治上和道德上的新生密切联系起来。这就是为什么作为新任海德堡大学校长的雅斯贝尔斯,在发表《德国罪感问题》的同一年,又写了《大学的理念》一书,阐述他对大学目的与责任的看法。尽管德国人对纳粹时代的反思起步艰难,但由于有民主体制对言论的保护,像雅斯贝尔斯这样有良知的知识分子可以自由地发表自己的观点,这种正义的声音不仅使人们不能轻易忘记过去,而且促使德国政府和社会在战后的新一代趋于成熟的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终于能够直面历史,对纳粹极权的罪恶作出真诚的悔悟和谴责。一九七九年系列片《大屠杀》问世,并引起强烈反响,就是一个明显的例证。     尽管文革时期中国对人性的摧残与纳粹德国有许多相似之处,文革后中国社会对极权时代人性灾难的反思与战后德国相比,不仅有很大差距,而且近年来竟呈倒退趋势。一九七六年九月毛泽东去世后,中共中央高层领导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就开始动手清除中央内部的文革派,尤其是最忠实于毛泽东文革思想体系、在全国早已臭名昭著的“四人帮”。十年灾难就此结束,这无疑是历史的进步。在以后的几年中,邓小平提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以现实主义、经验主义挑战毛泽东的文革意识形态和华国峰所坚持的类似原教旨主义的“两个凡是”方针;在胡耀帮的主持下,大部分在文革中受迫害的国家公职人员的名誉得到恢复;同时,官方还在一定程度上对来自民间的“伤痕文学”和理论界对马克思主义人道主义和异化理论的讨论予以宽容。就当时中国的政治条件来看,这应该说是中国人反思文革的一个良好的开端。但是,由于党为了保住手中的权力,不允许国家有健全的民主体制及随之而来的言论自由,对文革的批评只能在官方控制之下进行。从党的利益出发,邓小平对这个问题看得很清楚:作为一场延续了十年的浩劫,文革必须否定,否则党的领导将失去合法性;但深入反思、彻底清算文革的问题又将有损党的威信,甚至对党的统治的合法性造成严重威胁。这就是为什么中共中央正式否定文革的结论“宜粗不宜细”,毛泽东思想被称作为党的集体智慧的结晶,但却不能包括毛泽东本人最看重的文革理论(即“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类似的矛盾之处在那篇里程碑式的文件(即一九八一年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比比皆是。正是由于党对权力的忧虑,即便在政治气候相对温和的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在中国大陆还是会有不断的“春寒”,对文革的批评稍严厉一点(如仍属“伤痕文学”的电影《苦恋》),就会被扣上“资产阶级自由化”或“精神污染”的帽子受到批判。一九八九年的枪声宣告了政治解冻的结束,从此文革研究在大陆也就成了禁区,观点尖锐的研究著作和详实的文献资料只能在香港或国外发表。 在文革问题上我们所面临的忘却的历史和扭曲的记忆绝不仅仅是一个历史的问题,而是一个紧迫的现实问题:记忆过去,正是为了当下和未来。如果在经历了如此深重的人性灾难之后,我们仍然看不到每一个个人仅仅作为人就应有的不可侵犯的尊严和权利,仍然看不到任何人在某种意识形态的感召、影响下都可以崇高的名义行暴、犯罪,那么,仅仅放弃具体的文革意识形态、政策和行为,远远不能清除文革这种形式所代表的本质的恶。在阶级斗争偃旗息鼓后,民族主义(或所谓的“爱国主义”)成为新的专制国家主义统治意识形态。大国论和强国主义再次吸引了一些中国知识分子,而这些知识分子当中就有特别反感文革反思和文革批判的。他们有的采取一种特别的话语策略,那就是用讲述二战前的德国故事来兜售“有中国特色”的国家主义政治和引导“如何做中国人”。正如高全喜所说,问题不在于如何做中国人,真正的问题是,在什么政治制度下做中国人。在回避文革反思的同时,真正的做中国人的问题被刻意替换掉了。     在中国讲述德国,无论是国家/民族社会主义的极权德国,还是极权以后悔罪中的德国,都是一种叙述,一个故事。战前战后的两个“德国故事”中都有德国知识分子扮演的角色。这两个故事前后相连,少了任何一半,德国知识分子介入德国政治的故事便不再完整。 战前战后的两个“德国故事”都可以成为中国的一面镜子,是否完整地讲述德国故事却能照出两种完全不同的中国影像。如果我们只讲述前半个德国故事,那么看到的将是如何走一条具有德国或中国特色的强国之道。如果我们前后相连地讲述整个德国故事,那么就能看到,这条强国之道是必须付出高昂的人道和道德代价的。即使许多曾经为这条强国之道所吸引过的人,在经历了极权灾难之后,也都不再把它视为一条幸福之道。     因此,我们不妨把“德国故事”当寓言来读:它可以是政治文化意义上的一面风月鉴。      此文原为台湾《思想》杂志而作,但最终并未被此刊接受,故尚未发表 来源: 四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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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华炳啸:宪政姓宪名政,关乎共和命脉

  中国人民大学的两位副教授杨晓青女士、汪亭友先生毫无根据地胡说宪政不属于社会主义人民民主制度,社会主义人民民主制度只能建立在反宪政的基础上,甚至不顾历史事实与学术规范,不加辨别和论证地全盘抄袭那些激进的自由主义宪政派学者的观点,并公开发表在党刊上,毫不含糊地把那些激进自宪派学者的”意识形态偏见”奉为”真理”,并向全世界人民”理直气壮”地公开宣布宪政的确是资本主义的专利,社会主义国家都是反宪政国家,毛泽东在夺取政权之前讲宪政是仅仅将其作为”启发人民觉悟,向蒋介石要求民主自由的一个武器”(激进自由派学者认为毛泽东以欺骗人民的方式夺取政权,夺权后就背弃了新民主主义的宪政承诺,杨、汪则全盘支持这种观点),并极其武断地宣布”‘马克思主义的宪政主义’提法不成立” ,把自始至终支持全世界人民自由解放事业的马克思主义刻意歪曲、丑化为反宪政、反人民、反民主、反自由解放事业的国家集权主义、官僚垄断主义的”意识形态道具”(激进自由派学者也认定马克思主义是极权主义的思想体系,是官僚特权主义的温床,而反宪派与其暗通款曲),处心积虑地肆意破坏中国人民尤其是当代中国青年一代对于社会主义、对于马克思主义认同的社会心理基础。我们已经通过系列之一、系列之二,充分揭露了这些反宪派的三大人格缺陷,即”一叶障目不见主流,暴露人格学品”;”要结婚证不要爱情,暴露流氓本性”;”屁股决定思维逻辑,暴露权力信仰”。从系列之三开始,我们将进一步为”宪政”正本清源,厘清思想脉络。我们首先要探讨的一个核心问题,即什么是宪政?宪政的核心要素以及关键元素究竟是什么?   就其普遍的一般意义而言,宪政即”限政”,即规限权力配置,规范政治过程,保障基本民权。从宪政的静态存在角度看,规限权力配置的核心在于权力分配的正当性或合法性,以及权力结构的科学性或合理性,一般呈现为作为国家基本规则与国家行为底线的成文法或习惯法。从宪政的动态存在角度看,规范政治过程的核心在于宪政规范的实施,以及违宪行为的监督审查与纠正机制。从宪政的主要功能与目的来看,宪政即保障基本民权(古代时期的”民权”即人民权益,现当代的”民权”即公民权利与人民权力,人民权力也即人民民主、人民主权),改善国家治理。宪政旨在为国家权力确定基本规则、行为底线,以保障基本民权与国家秩序,实现善治。   宪政的核心要素   ”限政”是宪政概念的唯一核心要素,并贯穿整个宪政思想史。宪政是国家权力运行规律的必然产物,也是社会进步力量尤其是广大民众寻求制度正义的必然要求。   以分权制衡方式限权是”限政”的核心手段,并具有丰富多样的实践形态及其制度模式(如亚里士多德主张的贵族、平民阶级在混合宪政中的社会结构性分权制衡、儒家宪政中代表政统的君权与代表道统的士人官僚集团形成的”共治体制”、古罗马共和国时期的公民大会、元老院和享有否决权的保民官在混合宪政体制中的权力结构性分权制衡、议会主权之下的分权制衡以及三权分立式分权制衡等等)。限权是绝对权力逻辑发展的辩证结果,也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必然产物。”限政”要素的出现旨在调和与缓解压迫与反抗的矛盾,回应和安抚被统治者的民权诉求,从根本上维护统治者的政权利益。在马克思主义看来,宪政属于政体层面”限制国家的自由”的一种制度安排,能够决定政体的性质是否集权专制,但与国体的性质也即谁是统治阶级的问题无关。当”限政”要素遭到否定或破坏、权力不受制约的时候,就形成为暴政,必然激化社会矛盾,引发”政权置换成本”与社会代价巨大的政治革命,并使暴政集团遭到历史的清算。绝对的权力导致权力的绝症–全面的制度腐败与合法性的丧失,最终导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在对抗与动荡中陷于零和博弈的历史周期律。为了破解这一历史周期律,把”阶级统治之政治”从压迫与反抗的历史循环中解救出来,古典宪政主义(如古希腊古罗马的古典共和主义宪政与中国古代的民本主义儒家宪政)经由现代宪政主义(与自由资本主义相适应的自由主义精英宪政,广大民众尚不享有普遍平等的普选权、社会保障权等民主自由权利,阶级矛盾突出),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进入了当代宪政主义新时期(与经过民主社会主义性质的政治改良之后形成的社会资本主义及其功能扩张性的福利国家相适应,中产阶级成为社会主体,宪政体制日趋成熟稳固,并出现了新宪政主义、新共和主义等新思潮,宪政主义实践在全球出现多样化趋势,未来社会主义宪政则有可能进入重要的探索开创期),宪政要素以”限政”为核心,不断地丰富、补充、扩展、完善,开始成为政权合法性的集中体现。   从思想史来考察,民权的觉醒的是宪政观念形成的逻辑起点,共和观念的形成是宪政观念发展史中的第一次质的飞跃,对宪政观念的发展起到了根本性的推动作用,而共和观念是宪政观念的定在,共和思想史与宪政思想史几乎同步融合式发展。共和宪政是宪政的基本实践形态,标准版的共和宪政体制必然内涵着基于”相互承认””多元共治”的契约原则以及保障”契约”实施的法治原则,而契约化、法治化的宪政是共和制的灵魂,共和制是宪政的存在形式(包括”虚君共和制”和人民共和制)。也就是说,民权保障、分权制衡、共和(多元共治)、契约政治、法治都属于宪政概念的核心范畴。具体而言,宪政的关键性制度元素是民权保障制度(如中国古代的谏官制度、古罗马共和国的保民官制度、公民权参与制度等,现当代则进一步体现为公民权保障与人民主权保障制度,人民主权是现代宪政的逻辑起点)、分权制衡制度(如唐代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之间拟诏权、审议权、执行权之分权制衡体制,当代中国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下的立法权、审判权、检察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分权制衡宪政体制,或者宪政社会主义所主张的全国人大之下的立法权、审议权、司法权、行政权之间的分权制衡宪政体制,都属于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权力结构性分权制衡)、多元共治体制(与独裁专制体制相对应,即多元利益共同参与国家决策过程的共和制度安排,如中国古代一定历史时期存在过的皇权与士人集团的共治体制,中国当代各阶级、阶层、各功能界别利益代表开展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政治协商制度,宪政社会主义则提出改革政协为审议院、发展政治协商制度为审议民主制度,属于以社会制约权力的社会结构性分权制衡)、宪法政治制度(在古典宪政主义时期体现为契约政治的萌芽形式,现当代则普遍实行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宪法政治,把宪法实施作为宪政的核心,并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法治体系(如当代中国力图通过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之法治体系建设工程,以普遍的法治文化、法治体系来保障宪政秩序;但中国社会人治传统悠久,古代宣扬道统高于政统的礼治体制具有一定的法治体制特点,但在根本上仍从属于人治传统)等。换言之,民权最大、权力分立、权力分享、契约治国、法治天下是宪政制度的关键元素,而善治是宪政孜孜以求的永恒目标。   宪政的基本要素   在宪政概念的核心范畴之外,民主(如贵族民主或精英民主、党内民主、大众民主、混合主体的宪政民主或”人民民主宪政”之内的复合民主)、自由(包括基于财产权利与市场经济的经济自由、基于言论自由与结社自由的政治自由、迁徙自由、信仰自由等)、平等(包括权利平等、身份平等、机会平等、分配正义等)、人权(包括个体人权、集体人权等)、代议制(如一院制、两院制、复合一院制等)、地方自治(如联邦制、邦联制、毛泽东提出的解决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虚君共和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政党竞争制度(核心是打破政策垄断,使公共政策的竞争、优化与选择民主化、制度化,如自由主义的多党竞争制度、宪政社会主义主张的基于”党内民主竞争提名两个政策团队到人大民主竞选决定”之复合民主程序的竞选组阁制度)、中间阶层(很多研究成果认为宪政的巩固在于一个占据多数的中间阶层或中产阶级,他们普遍达到小康水平,政治态度相对中庸而稳定)、公民社会(独立于国家与市场之外,形成了一个主张规限国家权力、节制资本权力的具有公共性、开放性、参与性、论辩性的公共场域,宪政社会主义认为公意型政党与公民社会都立足一个多元分化的私人社会的现实基础上致力于超越私人利益的狭隘性、追求普遍的公共利益、促进公共理性、改善公共治理,具有价值同构性、行为同向性,理应是相互高度依存的关系,同时还从马克思主义的视角论证了”社会主义即以公民社会为主义”的重大命题)、军队宪政化(指军队服从经由宪政程序产生的文官政府或最高政务首脑,在美国由总统统率军队,在英国由首相内阁统率军队,在中国宪法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设的共和国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统率军队,此项制度的核心要素在于:第一,其军事统帅是从军队体系外经由民主程序产生、有严格任期制限制并对人民主权负责的文职政务官员;第二,调动军队有严格的宪政程序规制,总之,均排除了军人领袖干政、掌权或独裁的军政府化的可能性;在西方多党竞争的宪政体制下,实行军队国家化)等要素则属于宪政的扩展性基本要素,这十大基本要素是在宪政思想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逐步附加扩展进去的。   宪政的硬核及其保护带   宪政的唯一核心要素就是”限政”,这是体现其本质特征的、原生态、根本性的内在规定性。任何对于”宪政”词源学的探究都不应脱离开对宪政这一历史现象的本质把握。这种”限政”之宪政与其扩展性的基本要素乃至其核心范畴中的关键元素既彼此融合又相互区别,甚至彼此间在一定条件下也呈现出内在的紧张关系。   譬如,平等、民主、自由等要素就曾在宪政发展史上与宪政形成过内在冲突的紧张关系,如在儒家宪政中,宪政既规限了权力(”有限君主制”)也规限了平等(在古希腊、古罗马实行混合宪政的共和国中,权利也是不平等的);在美国建国时期,宪政既要规限国家权力,也致力于规限民主;在新加坡以及一些发展中国家,宪政既规限了国家权力,也规限了自由(保持”适度的自由”)。   再如,宪政与其核心范畴的”法治”在一定条件下也会存在紧张关系,张千帆教授就认为宪政有大小两个概念之分,”大宪政”就是实践中的宪法,包括民主、法治、分权、联邦主义以及对基本权利的保障。”小宪政”则指”宪法通过其解释机构对普通法律的控制,也就是类似于美国联邦法院对立法的司法审查制度。因此,大宪政概念涵盖民主和法治,而小宪政概念则强调宪法的最高地位,因而可能和民主与法治相冲突” 。在我看来,宪政高于法治,宪政是法治的活的灵魂(有人认为法治的灵魂是公正或法治文化,都未免偏狭,宪政首先是以宪限权,法治首先是以法治官;如果”法治”只是侧重治民,则实为法制),也是法治秩序的顶层设计。如果说法治制度是由作为法律规范的”规则”构成的,那么宪政制度就是由作为宪法规范的”规则的规则”构成的。   宪政与政治(政党政治或民主政治)之间存在着复杂而微妙的关系,但从立宪之后国家强制力运行的规范意义上而言,任何政治原则都必须服从宪政原则。尽管在现实的历史进程中,宪政原则有时候会面临着”政治利益博弈”的挑战(譬如自由主义宪政派中就有人质疑82宪法序言中的根本原则;而国家主义宪政派则为”冻结”宪法权利原则辩护)。有人也许会继续追问,在中国,究竟是法大还是党大?这在规范意义上答案非常明确:任何政党组织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一原则在宪法和《中国共产党党章》中都得到了确认。但在宪政与民主政治之间,关系就更为复杂,正如我曾多次讲过的,”民主宪政”与”宪政民主”在中国具有不同的意义,”民主宪政”意味着民主优先于宪政或高于宪政,人民可以自由选择”规则的规则”(先民主、后宪政);但”宪政民主”则意味着”宪政优先”、宪政规制民主,主张优先建好宪政制度体系及其制度设施,有序扩大和开放人民民主(先宪政、后民主),并在”宪法根本原则”的规制下发展人民民主。宪政社会主义学派始终都坚守”宪政优先、宪法至上”原则,秉持一种政治保守主义的新改革路径。在当代中国学院派的宪政学派中,以高全喜为代表的政治宪法学派就体现了”大宪政”或”民主宪政”的一些特点,主张”人民的出场”与宪政改革,而以林来梵为代表的规范宪法学派则体现了”小宪政”或”宪政民主”的一些特点,在理论层面上致力于建构一种体系化的、以规范主义为取向的”中国的宪法学”,并在实践层面上以宪法解释学为核心,着力贯彻这种规范主义的精神,强调宪法应成为规范政治过程的一种准据。( 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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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萧功秦 崔卫平 高全喜等:超越左右激进主义?

萧功秦 崔卫平 高全喜等:超越左右激进主义? 进入专题 : 左右激进主义    ● 萧功秦 ( 进入专栏 )   崔卫平 ( 进入专栏 )   高全喜 ( 进入专栏 )   等        原编者按:本文系萧功秦先生的新书《超越左右激进主义》的出版座谈会的纪要。   会议时间:2012年8月18日14:00-17:30   会议地点:北沟沿胡同28号《看历史》杂志社   会议主题:萧功秦《超越左右激进主义》出版座谈会   出席嘉宾:萧功秦、刘苏里(主持人)、周志兴、马勇、华生、黄纪苏、荣剑、白夏、笑蜀、王炎、李伟东、黄宝忠、崔卫平、高全喜、穆军、江荣生(排名不分先后,参照现场发言时间顺序)      刘苏里:今天到会的,“老同志”多,年轻人少。三十年前就是这拨人拿着话筒,说了三十年,从黑头发说到白头发,“说事”似乎成了这代人的宿命。今天这个话题尤其跟这批人有关。围绕新权威主义争论,是80年代的事嘛,在座的王炎、荣剑先生都比较清楚,还有一些当事人不在场。我看了今天出席者名单,基本上没有两个极端的,此外立场光谱分布,无论按照什么标准去划分,都比较均匀。   今天我受托来串场。书的作者就坐在我旁边,是我们熟悉的老战士、老朋友,出版者有两位代表也在现场,一个是浙江大学出版社的黄宝忠先生,一个是“汉唐阳光”的尚红科先生。我希望以后这样的活动多邀更年轻的人来参加,他们应该是主说者,我们应该变成旁听者。   闲话少说。书已提前递给大家了,好多人翻过了,即使没翻过的,只要这张脸摆在这儿,大体就知道他会说什么。80年代新权威主义争论,到现在已快30年,中间萧功秦先生有一些转变,书里写的很清楚。今天讨论会的主办方,还有共识网。先请周志兴先生代表主办方讲几句。   周志兴   周志兴:其实我没有太多的话说,今天是8月18号,早上起来我就想着这个日子,46年前的八一八是毛主席第一次接见红卫兵的日子,我那时候在北京外国语学校,离天安门广场很近,天还没亮就到广场集合,几十万红卫兵等着老人家接见,46年过去了,这个日子还是挺值得注意的。如果说激进主义,那时候是一个非常明确的激进主义,刘苏里说到年轻人,当时在广场上的都是年轻人,所以有的时候光有年轻人也不行,年轻人是比较容易受到挑动的,而且年轻人也会做一些不理智的事,但是确实也需要年轻人。   上礼拜翁永曦在我们家,他就对我说,他说希望我找一些年轻人一起吃顿饭。他的观点是这样的,当年他们搞改革的时候,那时候华生也是改革的先驱和代表人物,那时候他也年轻,翁永曦他们都年轻,改革是在这些年轻人的推动下做起来的。他说能不能这个礼拜也找一些年轻人聊一聊,我说可以我来找,结果还没找他住院了,就没有找成。但是我认为他的思路是对的,从我们改革的经验来看,需要一些年轻人,这些年轻人可能在未来的几十年内会成为改革的动力。刘苏里的话有道理,我们这些人30年后还在讨论,但是你不知道,现在有一些年轻人不带你玩,人家自己在那讨论,再过30年他们可是还是这些话,30年前也是我们这些人。怎么样把这个年轻人、中年人、老年人这个圈子非常好的融合在一起,是我们要做的。   同时看这本书,我们同样要做的就是把各种思想的人融合在一起,其实我不是很赞成左、右这样一种简单的定位,但是现在又找不着特别合适的词来形容它。所以我们还只能说左、右,我们做了一个共识网,做了一本领导者杂志,特别是共识网,他的名字就决定了是要争取能够大家取得更多的共识,所以我也希望能够认识更多不同思想的人。包括我受尚红科之托,我也请了韩德强,德强给我说要出差,就没有来成,当然我还请了很多人,很多人都是因为出差没有来成。但是我觉得不同的人要经常在一起交流,左派、右派和中间状态的要在一起交流,我们不同的人也要在一起交流,左派的、右派的、和中间状态的要在一起交流,同时我也认为我们不同阶层的人也要在一起交流,学者、企业家和官员。我们今天会的缺陷是,企业家和官员没有了,我是觉得我们这个社会确实存在很多的问题,但是我们不能急躁,我们还是要慢慢来推进它的改变。这就需要大家多交流,互相了解想法。今天这个会是尚红科他们的出版机构,还有浙大黄博士他们一起来做的,我们就是出来做个场子。我记得去年张木生那本书《改造我们的文化历史观》,也是刘苏里在当主持人,他说了一个观点说不想当主持人,当了主持人没办法吵架了,我认为你当了主持人还可以吵架,实在不行我替你主持,我就说这些。   萧功秦   刘苏里:谢谢老周。我忍不住的时候,就把话筒交给你。下面请作者萧功秦先生做一个主题发言。   萧功秦:过去参加过很多学术讨论会,那么多朋友聚到这里来评我的这本书,这样的场合我还真是第一次。我的第一本书《儒家文化的困境》是1986年出版的。到现在已经26年了,这是我的第九本书,和前八本书相比,这本书最大的特点就是它具有更直接的现实关怀,更切近当下现实,它的理论和学理色彩更少些,更具可读性。但这并不是感想式的议论,我深信,我是把自己20多年来对历史与政治学的严肃的理论思考,融合到了我的这些文字中。这本书还有一个特点,大部分是由访谈录与讲演稿构成的,提问者的问题是鲜活的,他所感兴趣的问题,都是当下读者所感兴趣的现实问题,是对转型中的困境与摆脱困境之道的彼此交流与讨论,这使得这本书的现实感特别强,我想这是本书的一个主要特点。   如果说这本书有什么中心意思,那就是三句话,第一句话是克服焦虑感,超越左右之争,第二句话是坚持中道理性,第三句话是,迎接共和国再改革时代的来临。我的总论是在这本书稿基本整理完成以后写成的,四十六页,整整写了四个月,把这本书的主要的内容都概括进去了,这个总论也可以说是迄今为止我写得最长的文章了。   总论中有一个很重要的观点,我思考了很久,那就是中道理性本身具有这样的两难矛盾:当社会矛盾并不严重时,治国者往往对中道理性不重视,依然故我,丧失了温和改革的时机,当社会矛盾发展到极其严重时,治国者确实是想采取中道理性的原则推进改革了,然而,此时恰恰到了受治者最容易受激进革命的吸引的时代。清末的新政改革就是如此,这是各国集权体制现代化历史中往往发生的悲剧。中道理性的悲剧在于,在前一阶段,当权者不听,在后一阶段,老百姓不听。在书中我引用了严复书房里曾经有一副十六字的对联:“有王者兴,必来取法,虽圣人起,不易吾言”,表面上看,这是严复对自己中道思想的自信,从更深层看,这正是在二十世纪初中国激进主义大行其道的时代,一个不得志的思想先驱者的内心痛苦的真情流露。下面,我先把总论的意思向大家介绍一下。   首先,我谈的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形成的现行政治体制模式,这是认识中国国情的关键。我们都生活于其中的体制,是由特定的历史路径而形成的,我们可以把它称之为“后革命型威权政治”。它从革命体系中演变过来的,它吸收了很多革命时代的政治资源、组织资源和意识形态资源,用来再建一种以发展为导向的市场经济下的威权政治,通过这种威权政治来推行中国的现代化。我有时把它称之为“中国——越南模式”,指的就是它是以特殊革命体制转型而出现的模式,而这个现代化的模式,就是一种“强国家、弱社会”的结构模式,它的优势是利用革命时代转化过来的组织资源,重新形成现代化的动员系统。应该说中国30年的发展变化是举世瞩目、不可否认的,从我们历史学的角度来说,应该说它实际上是实现了自洋务运动150年来,国人梦寐以求的那个富强的目标,至少可以说在向这个目标迈进了一大步,这一种体制在我们发展过程中,的确有其非常重要的历史性贡献,这一点我想谁都应该充分肯定。   但是另一方面,这种“后革命型”的威权政治,有一种先天性的弱点,这个弱点是所有的经由“维新路径”转化过来的体制模式都具有的特点,那就是,它和旧体制、旧观念与旧的意识形态思维的剥离能力很弱。这也很容易理解:它要利用原有的体制和文化资源,来建构它的动员能力,这样,它本身和旧体制的剥离能力就一定是很弱的,这是必然的现象。这反过来,也意味着它的自我创新能力很弱。   问题就在这里,当这个社会已经日益多元化,这个时代特别需要发展创新能力来适应变化了的环境与社会结构时,体制的惰性就约束了改革向前发展的动力。再加上官僚体制本身所具有的习惯惰性等等因素,使得中国的改革,一旦陷入困境,就很难通过改革来克服,而往往只能通过强化体制的刚性控制力来解决,治理者往往还认为这是我们体制的优势。实际上从目前看来,久而久之,我认为现实中存在五种积重难返的基本困境。   第一个困境是威权政治自利化的倾向,第二个是利益垄断下的贫富两极化,第三个是国富民穷,第四个是国有病的困境,第五个是创新能力弱化的困境,所有这些因素所造成的一个结果,具体内容书里都有,就不再这里重复了。这五大困境合起来,产生的社会矛盾积累,就形成了目前出现的一些左右两种激进主义思潮的崛起。一个是要回到文革方式上去解决中国的问题,激进左派要用文革式的自下而上的打倒走资派的革命来解决困境,另一种就是要来一场茉莉花式的自由主义革命,换一句话说,就是激进的西化主义思潮。这两种激进主义都力求通过自己的意识形态信条,作出从根本上改变中国方向的历史选择,这是2003年到现在10年里面越来明显的倾向。   应该说,左右两种思潮,这两种思潮在我们20世纪以来的中国历史上,从辛亥革命到共和国的改革前时代,左的激进革命思潮和右的激进西化思潮,都有深厚的文化土壤。从价值理念、价值观念、思维方式、话语系统、意识形态,我们中国过去都有左与右的激进主义遗产,只要有适当的条件,它们就很容易被激活起来,并影响中国的未来政治选择,这就是“死的抓住活的”。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仅仅还是用简单的维稳思维来应对左右两极的巨大的挑战,而是不能够真正地切实地解决问题,随着社会矛盾的不断积聚,愤无所泄的人们就会被左的或右的思潮所吸引,接着就会进入左右之间的社会拉锯冲突,在左右拉锯战中,社会将走向分裂,这些年来,左右之争正开启着这种接锯战的序幕。两股激进势力各有它们的意识形态话语、理论、价值信仰,各有它们在民间的社会基础与文化基础,甚至可以说,它们各有自己的“魅力”。在左右激进主义的“革命”冲击下,中国倒退到乱世中去,倒退几十年是决不是不可能的,这决不是危言耸听,这是已经被清末以来到二十世纪中期的中国历史所证明并为大家所熟知的。   我在这本书里特别强调,我们要警惕未来中国可能出现的三种危机类型。一种是茉莉花革命模式,第二种危机就是新文革模式,第三种是左的思潮和民族主义相结合,形成极端国家主义模式。根据我的研究,极左的东西在危机条件下,很容易蜕变为极端国家主义思潮,只要读读几年前的《中国不高兴》,你就可以感觉到左与国家主义相结合的思潮已经在现实生活存在了。事实上,二战前的日本的军国主义思想家与青年军人,许多原来都是反资本主义的左派分子。例如北一辉,当他把对外反对帝国主义,与对内反对财阀资本主义结合到了一起,就变成了日本法西斯主义,日本军国主义这个历史教训,中国人一定要记取。   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我觉得特别需要强调的是一种中道理性的原则,中道理性强调的第一个原则,就是渐进原则,通过在威权体制下面,通过走小步、走稳步、不停步的方式,积小步为大步,来化解社会矛盾。   中道理性的第二方面我特别强调的就是要变一元整合为多元整合,通过发育公民社会,通过公民社会的多元整合方式,来辅助威权政治,从完全的一元整合,变为一元整合为主,多元整合为辅,再变为多元为主,一元为辅,最终实现执政党领导下的宪政民主,从而化解社会的矛盾,迎来中国的民主富强时代。   中道理性的第三方面,我强调的是多元试错,通过多元试错的方式来形成摆脱现在困境的一些办法。在这个过程当中,我认为公民社会应该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综观三十年的历史,总体上来说,自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们中国现代化的道路并没有走歪,它目前的大方向基本上我认为是合理的,也是符合后发展国家现代化的一般逻辑的,很多研究后发展国家的学者指出,后发展国家现代化的逻辑,和发达国家有相当的区别。我觉得中国可以通过五步逻辑,从后革命的威权体制走向宪政民主。   第一步就是邓小平已经完成的,改革派掌权,第二步就是经济转型和经济起飞,这一步就是江泽民、朱?基时代做的事情,只有经由改革者掌权,才能做到经济转型,只有经济转型,才能经济起飞,到2003年以后中国的经济起飞是在经济转型的基础上实现的。   第三步就是民生工程,只有经济起飞积累了巨大的社会财富后,( 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 共 8 页: 1 2 3 4 5 6 7 8 进入 萧功秦 的专栏 进入 崔卫平 的专栏 进入 高全喜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左右激进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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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高全喜:中国自由主义的政治成熟

高全喜:中国自由主义的政治成熟 进入专题 : 自由主义 政治成熟    ● 高全喜 ( 进入专栏 )        一、思想情势与问题缘起      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期以还,以汪晖雄文和事件为标志,中国思想领域的自由派与新左派之争愈演愈烈,分化与对垒日渐明显,此后民族主义、政治儒学以及民粹主义和毛左派以及保守主义也纷纷亮相,时至今日,中国思想界的图谱乱七八糟,吊诡频频,左中右各呈其是,共识难求。近年来,自由派内部亦不断出现分化。前不久,秋风先生在一篇文章中指出中国的自由主义近二十年来日益表现出颓势,这种观察无疑值得重视,而且确实在一定程度上道出了当今中国自由主义理论的现状。   应该指出,自由派的思想理论在晚近十年,尤其是在学院派内部,基本上没有什么进步,甚至可以说是日趋僵化。不过,我们同时也要看到,自由主义的那套基本常识和基本理论,不是作为强劲的学术思想,而是作为一种社会意识,作为与每个人生活相关的生活方式,已经在相当程度上融入到中国社会之中。也就是说,当代中国的自由主义表现为某种程度的断裂,即自由主义在学说理论与学术研究方面的日趋教条化,缺乏对时代问题的敏感与宏大的回应,但现实社会行为中的自由主义,诸如维权抗争,社会批判,以及新的启蒙,等等,却蔚为壮观,颇有发展。我认为后一种自由主义意义重大,但它们已经不是一个理论问题,尤其不是一个学术问题,而是属于生活方式、社会改造与社会批判问题了。   所以,我们在此就看到了一个非常有意思的吊诡现象:当今的自由派按一般学术谱系来分析的话,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恰恰是真诚的左派,而现在中国的所谓新左派反而与国党体制合流,成为歌德派。本来,对现政权、现政府及其统治给予一种强有力的批判性质疑,是左派的特征,但当前中国的新左派,他们除了批判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势力之外,同时还强烈拥护现行政权的统治,成为地地道道的体制派。抽象地学理分析,这种现象无疑是一种吊诡,但就中国语境来看,倒是恰如其分,因为中国社会本身就是一个异常吊诡的社会。在此情势下,我认为中国的自由主义在最近十年来的社会行动、社会批判中发挥着重要的积极作用,这一点毋庸置疑。但是,我今天讨论的则是另外一个问题,即中国自由主义的思想理论、观念体系,它们除了作为一种社会的批判意识,尤其是近年来借助于网络所进行的社会批判之外,还应该有何作为。我认为自由主义者不仅要坚守其社会批判的立场,同时也要在理论上、思想上回到中国问题,并作出积极、有效的回应。这就需要自由主义走向政治成熟。   我认为中国自由主义的成熟是基于自由的政治成熟,而非基于利益、权力或统治的政治成熟。我在此所说的自由,并不是单指思想观念上的或个人意义上的自由,而是指一种政体的自由宪制,一种社会秩序的自由架构,着眼点在其政治合法性上。我们看到,甘阳若干年前也谈政治成熟,强世功、甚至刘小枫也都谈政治成熟,但他们的政治成熟基本上是基于统治权力的政治成熟,执政党目前也正在寻求和落实这种政治成熟,而且很多文人理论家们也在营造一套套话语,使之转化为一种执政的意识形态。这些与我谈的基于政体自由的政治成熟有很大区别。   那么基于政治自由的政治成熟到底是什么?当今的自由派对此缺乏深入的理论思考。他们可能认为,真正的自由的政治成熟现在还没到时候,或者说他们认为只有批判、否定,甚至推翻现行体制,表现为维权也罢、宪章也罢,付诸于各种各样的社会宣传也罢,那才是最重要的,因为其目标最终是限制政府的权力,捍卫个人权利,维护个人的自由。他们将批判性视为衡量成熟与否的主要标准。这其中的问题在于,如果自由主义日益趋向激进,这又与那些真诚的左派有什么区别呢?真诚的左派在西方是有的,甚至港台也是有的。一般都认为,他们之前和新左派曾在同一阵营,也共享很多的话题,但现在他们要和新左派划清界限了,因为新左派支持既得利益集团的统治,维护现行体制,转变为体制派或国党派,已经不属于真正的左派了。不过我们要看到中国新左派的高明之处,它们把西方左派的那套理论资源与中国共产党的、毛主义的、阶级专政的那一套统治理论巧妙地结合在一起,这也算是它们的政治成熟。   在我看来,自由主义的政治成熟绝对不能仅仅基于批判。事实上,中国自由主义理论的批判力,包括对统治者的反抗,在理论上是十分有限的。如果单从批判性来看,最有力的批判无疑是左翼激进主义的批判。现在的自由主义当然可以进行批判,但假如以批判性作为自己的方法论或者价值基准的话,自由主义的本色和核心价值实际上就被颠覆了。所以,现在中国的维权派人士、公共知识分子及其代表人物,主流当然是实践的自由主义,但他们都缺乏大尺度的理论深度和思想体系。比如说,张博树用西马的东西来批判中国的专制主义,又调用了许多西方的宪政民主理论、法治理论,而这些与西马并不兼容。目前中国的实践的自由主义,针对当前社会转型时期的问题,用包括法治理论、民主理论、宪政理论、人权理论和新闻自由、政党制度等在内的一般理论予以武装,当然无可非议,但如果向纵深的方面探索,我感觉还是远远不够的。   自由主义内部的分化是个好事情,表明一种理论的多样性与丰富性的发展,不过自由主义学术思想在晚近十多年来的停滞以及颓势,则是一种重大的失误,某种意义上,这种持续的停滞实际上就是把自己本该占有的理论空间、势力范围拱手让与他人。我认为,讨论自由主义政治成熟问题,必须首先注意到这一基本背景。   从政治思想史的角度来看,自由主义无论在西方或在中国,实际上都有一个激进的时期与一个保守的时期,两则起伏跌宕,互为表里。我们一般认为英美自由主义是保守的,但实际上在保守之前,比如克伦威尔时期,甚至洛克、潘恩的自由主义都是非常激进的,只是到了苏格兰启蒙思想之后,它才逐渐保守化。自由主义在它的思想脉络中有非常激进的部分,这种激进的自由主义具有两面性,是好是坏不能抽象评判,要针对不同国度、不同时期,面对不同的问题,自由主义表现出不同的风格。比如潘恩、洛克的自由主义就很激进,而哈耶克则把保守主义与自由主义阐释得一清二楚,并抬出了保守的自由主义之大旗,以应对他那个时代的欧美问题。自由主义在其激进的过程中与非自由主义,如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及其他思想共享一些革命的思想渊源。当我们谈论自由主义时,不能简单地拿出二十世纪以后沉淀出来的一些基本结论,而是应该追溯这些结论之所以产生的社会现实环境。所以,自由主义是有不同的形态的。   回到中国来说,自由主义从产生到现在,我们对自由主义的理解实际上是相当肤浅的,广为宣传的主要是其现代的价值与制度内涵。中国的启蒙运动时期,尤其是五四时期的自由主义,实际上就是美国的实用主义和罗斯福新政,很多自由主义分子都受到了拉斯基的影响。再往后一点,晚近二十年来,自由主义似乎已成为一种标签,不仅自由主义,甚至连很多社会主义、社群主义、民族主义,也都不反对诸如有限政府、市场经济、法治宪政等自由主义的基本主张。但我们如果从更深的角度看,真正属于自由主义的是什么,自由主义的这些理论主张是怎么产生、如何演变、以及自由主义是如何能够在理论和制度上获胜的?这是中国的自由主义者不得不思考的问题。中国自由主义的问题在于,他们把自由主义大树中的果实直接拿来,却不去研究大树是如何成长、进而如何结出果实?不去研究这个过程,而是将果实拿到中国直接运用。中国是没有自由主义的大树的,这正是中国自由主义思想的一个短板。   当然拿来主义有其作用,我也从未否定普世价值。但是我认为自由主义需要升级版。因为中国社会时至今日,在狭义的思想意识领域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已经不是启蒙时代的观念共享的情况了。自由主义、社会主义、民族主义、保守主义、民粹主义,甚至法西斯主义,混沌与错乱、厚颜与无耻,已经逐渐变成了我们赖以寄生的语境。共产党执政改革的三十年,更是加重了语境的迷乱。经济上似乎很强大,政治上没有积极的作为,但一个无能的政治怎么又搞出了一个强大的经济呢?上述种种都迫使第一波的自由主义者要转换思考方式,直面自由主义的政治成熟问题。当然关于普世价值之争依然有其价值与意义,但是它们已经不属于思想理论问题,而是变成了中国社会的公民教育问题。   关于自由主义的政治成熟,我觉得单单调用西方当今的理论资源是远不够的,它们或许能够解决中国社会的一些新问题,如贫富问题、环境问题、伦理问题、性别问题、同性恋问题、克隆人问题等,但这些与自由主义的政治成熟是两回事。我认为,自由主义的政治成熟问题,在二十世纪自由主义的经典著作中是找不到的,它们实际上是在逐渐地分享着自由主义政治成熟的制度成果。关于政治成熟的核心思考,需要回到自由主义之前有关自由的理论探讨,也就是早期现代那个时代。那是决定自由主义政治成熟的重大时期,当时的社会政治变革以及与之相关的经典著作才是打造自由主义政治成熟的关键点。或者用我的话来说,自由主义作为一套思想理论学说的兴起,本身就是有关自由的政治、宪法、人的生活方式的政治成熟的表现,自由主义的政治成熟不在自由主义理论本身,而在关于自由的政治、宪法、人的生活方式的理解之中,这个方面的思想理论之塑造,恰恰是在自由主义作为一套理论产生之前。所以我一直强调十六到十九世纪才是关于自由的一套理论与实践的政治成熟的最重要时期。      二、自由主义的建国创制      以上是讨论自由主义之政治成熟的大致背景,接下来我要探讨的是当今中国自由主义的政治成熟问题。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或者说三个维度。这三个维度恰恰是前一波中国自由主义的思想、理论与观念所没有认真思考的,也是使他们的学理路径越走越窄的一个根本原因。当然,这个“窄”并不是完全贬义的,因为伴随着维稳势力的不断打压,相关方面的思想研讨也受到限制。但我看来主要的还是方法论问题,拿着当今西方流行的价值观念作为标准,试图在中国画地形图式地寻找解答。我认为这并没错,但是远远不够。我们看到现在很多自由主义者只有这条道路,随着权力统治的越来越“娴熟”,自由的政治空间越来越艰难,这无疑是一个严峻的事实。关于“担当”问题,固然选择维权是一种勇气,但理论思考本身也需要一种勇气,这种勇气倒说不上什么流血牺牲,或者失去人身自由;而是说你所坚持的这个理论能不能开辟出一条正确的道路。在我看来,很多自由主义者显然忽视这个问题。作为思想上的思考,或者作为学院式的理论研究,自由主义的政治成熟有赖于如下三个基本维度的思考。   第一个问题是自由主义的建国创制。我们现在所共享的自由主义的一些基本观念很少涉及建国创制,即自由的政治本身是如何建立起来的问题。   前不久,我阅读唐德刚的《胡适自述》,颇有一些感慨。胡适是中国自由主义的早期代表人物,当然很重要,大家现在也是把他作为旗帜,因为中国历史上没有更伟大的自由主义者了。但胡适除了提出一些自由观念,整理国故,从事文化研究之外,他对自由政治的思考以及实践是付之阙如的。他没有整体性的关于政治国家构建、古今之变、现代国家、现代政治以及现代国家政体的正当性的思考,他也没有这方面的相关的知识性训练。这一点唐德刚说的很清楚,说他们那一代人就不懂社会科学,他说的社会科学就是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社会学这一类社会科学,他们还是文史哲,那个时代属于玄学向社会科学的转变时期。当然,胡适在那个时代登高一呼,提倡新文化,主张白话文,声名显赫。然而他自己对现代国家、现代政治以及自由主义的制度构建,正当性、合法性的义理,等等,显然并没有多少思考,也不具备相应的学科背景。西方早期现代的那些思想家们却不是如此,诸如洛克、卢梭、亚当·斯密那些人,他们都写过政治学的书,经济学的书,也写过道德学的书,法理学的书,还写过历史学的书,你说他们是什么学家?他们围绕着的理论中心,就是一个文明体从古代演变到现代,它的历史形成过程,它的产生的正当性,以及相关的构造机制与原理,内在逻辑指向的终极的人义论、神义论或者虚无主义,革命的机缘与历史的终结,等等这些问题。对此,胡适先生这一代人是没有的。他一辈子所做的,也就是那个《红楼梦》、《水经注》,还有禅宗神秀和尚的考证。我不说我的观点,就唐德刚的杂感而言,胡适的这些学术与自由主义有什么相关呢?他一辈子主要的思想事业、学术事业并不在此,而他又是一个自由主义的大师,这不很吊诡吗?所以,胡适以降,包括后来的一代人,进入国民政府的高官,如王世杰、钱端升等人,他们思考的都只是些现代政治的庸常问题,他们认真思考过现代国家的构建、中华民国的党制国家,( 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 共 3 页: 1 2 3 进入 高全喜 的专栏    进入专题: 自由主义 政治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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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高全喜 田飞龙:八二宪法与现代中国宪政的演进

高全喜 田飞龙:八二宪法与现代中国宪政的演进 进入专题 : 八二宪法 中国宪政    ● 高全喜 ( 进入专栏 )   田飞龙       一、回归与演化:八二宪法的共和意蕴          田飞龙(以下简称“田”):高老师,2011年我们曾一起以对话形式分别讨论过政治宪法学和辛亥革命的问题,在学界和社会公共领域产生了一定的反响和回应。i本场对话的主题是“八二宪法与现代中国宪政的演进”,这与去年的对话主题是相互关联的,都涉及是现代中国的宪政立国问题。2012年是一个值得纪念的周期性年份,即中华民国建国100周年和八二宪法30周年。从1912年到1982年这70年间,中国立宪史进入了革命政党竞争与宪制结构定型的关键期。我们知道,您在国内“政治宪法学”兴起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力图对这一学术潮流中的国家主义(或党国主义)倾向进行自由主义的制约和重构。您提出“宪制发生学”,而且还从西方早期现代的立国思想与历史之中辨识出了“宪制发生学”的三条线索,即“战争—革命—宪法”、“财富—财产权—宪法”和“心灵—宗教—宪法”,更在去年关于《清帝逊位诏书》的专题性研究中试图发现“中国宪制发生学”的演化机理和内在结构。ii在我看来,“宪制发生学”是一种演化论的视角,具有英美经验主义的倾向。您如何从这种发生学或演化论的角度看待八二宪法?有许多人认为八二宪法是对五四宪法的一种回归,您怎么看?iii          高全喜(以下简称“高”):在我看来,宪法是现代民族的法律生命,宪政是现代民族政治成熟的真正标志,中华民族也不可能例外。但是,这样一种成熟过程不是一次制宪权的动用就可以完成的。从演化论的视角来看,任何一个现代民族的宪政成熟都是一个前后连续甚至反复的历史过程,是一系列事件的连续体,其间可能出现重大的挫折或断裂,但从更宽的历史脉络来看,其政治建构的根本取向和法统的长距离的连续性还是有理可据,有迹可循的。20世纪现代中国的立宪史显然也超脱不了上述的宪政演化逻辑。比如八二宪法,许多人,包括当时的制宪者在内,都认为或努力使之成为对五四宪法的一种回归。至今,这种“回归论”在学术界和政治圈子中还很有影响。但我认为,这种“回归论”有简单化的倾向,既没有洞察到八二宪法在精神原则上还可进一步追溯到1949年共同纲领或1912年的临时约法,更无法有效解释改革时代的四个修正案中所呈现的“新宪法精神”,在我看来,四个修正案所“回归”的并非五四宪法,而是更远距离的临时约法和更宽历史脉络中的共和主脉。如果没有精神原则上更远程的回归,八二宪法就很难开放出充分的政治空间来容纳新的宪政元素。因此,认为八二宪法是对五四宪法的回归是当时历史条件下的一种有局限的认知和论断,而非历史的全部真实。我们今天对八二宪法的认知理应提升一个层次,不能仅仅在新中国宪法变迁的脉络中定位,否则可能无法有效揭示和探求八二宪法所根植的更为宏阔的现代中国宪政背景以及八二宪法(含修正案)所开放出的“新宪法精神”。          田:确实,我们今天需要将八二宪法放在更远程的回归谱系上,超脱局限于特定时代的认知,这样一种“大回归论”才能够与现代中国宪政的演化论更加契合。否则,如果仅仅是回归到五四宪法,则现代中国宪政与法统的历史就存在绝然的断裂。          高:其实这里主要是对新中国宪政过程的观察,其共和宪政的演化还需要在理论解释上实现从“小回归论”到“大回归论”的调整。如果沿着中华民国的宪政与法统演进的路径去看就清晰多了。我尽管在关于《清帝逊位诏书》的专题性研究中批评了孙中山的革命激进主义,但对于他的宪政阶段论还是积极评价的。所谓的“军政—训政—宪政”不正是一种现代中国宪政的演化论吗?这是政治家与立法者的深邃眼光,饱含着历史洞察与实践理性,而不是职业法学家受限于专业口径的眼光。我们今天还屡有宪政学者提出诸如“革命—改革—宪政”之类的阶段论,主张中国在告别革命之后需要进一步从“改革宪法”走向“宪政宪法”,或者从“训政初期”加紧走向“训政中期”,这在某种意义上不还是在孙中山奠定的宪政理论框架内进行理论重述与实践运用吗?更关键的是,演化逻辑适应了改革内在的经验主义逻辑,是中国宪政转型与政体变革的主导性路径。          田:在演化论视角之下,现代中国法统的连续性就很好解释了。在我看来,演化史观是一种保守史观和改良史观,这也是您在关于《清帝逊位诏书》的专题性研究中着力强调的。宪政理论,无论是自由主义版本的,还是共和主义版本的,如果没有一种“保守改良主义”的历史观作为观念性基础,就可能导致忽左忽右的历史震荡,这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          高:把我学术研究中的宪政演化论与保守改良主义历史观进行勾连,是有意义的。对于八二宪法,我认为既有的研究主要是在三个层面上展开,有所贡献但也存在显著的不足:第一,宪法史层面,局限于新中国宪法史,缺乏对八二宪法所根植的现代中国立宪史整体脉络的理论梳理,也就无法对八二宪法进行“大历史”的定位,更不可能涉及历史观的积极反思;第二,宪法解释层面,主要是对具体宪法条文与制度的研究,这种研究很重要,也是宪法学的基本功,但目前阶段基本没有用武之地,因为中国还处于宪政转型期,没有设立宪法法院,宪法的核心问题是政治结构的成熟而非具体条文的司法适用;第三,比较宪法层面,这一层面的研究可以廓清我们对世界宪政格局与态势的认知,但存在偏离中国自身宪制结构、将比较宪法学结论错置为宪法普遍原理的缺陷。因此,我认为八二宪法在理论研究上除了上述层面之外,还应该开辟出“政治宪法学”的维度,对现代中国宪政的发生机理、历史过程与演进规律进行研究,诉诸历史和思想的双重解释系统。          田:您对宪制发生学的思想史重构和对《清帝逊位诏书》的专题研究,具有典范性。说起现代中国宪政的演化,我忽然想起了“政协”。我觉得现代中国宪政错失过两次绝佳的历史机会:一是孙中山和袁世凯共同缔造中华民国那一次,二是抗战后的旧政协那一次。          高:很对。孙袁分裂标志着民国宪政的破产,表明了政治精英无法寻找到进行政治妥协与权力安顿的适当宪制框架。1946年那一次差一点就成了,“政协”作为一种具有宪制包容性的制度机制,曾经一度成为中国宪政转型的关键:一方面超脱了1931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中关于民国宪政的“地方自治论”,另一方面创造性地将包括国共两党在内的中国主要政治力量纳入其中,并产生了作为新宪法基础的政协决议案。1946年的“旧政协”并非后来的新中国宪法中的作为参政议政机构的协商性团体,而是作为民国宪政转型之制度性中枢的独特机制,具有准制宪会议的性质。不过,1946年的政协宪政努力最终被“枪杆子里出政权”的力量逻辑所打破。不过,旧政协的历史经验确实值得重视。在其领导者群体中,除了作为正统政党力量的国共两党之外,还出现了很重要的“第三方力量”,这些力量具有秋风所谓的“共和国绅士”的责任与认同,iv对于宪政理论和比较宪政实践具有较为成熟的把握,本来是可以作为国共和平建国的理性引导力量的。说到这里我还是感到有些历史的遗憾。在我看来,政协机制是化解国民党法统内的“训政”与“宪政”(或日后中国大陆法统内“改革”与“宪政”)之理论性与制度性鸿沟的重要宪制创新。我们之前总是纠结于“党国体制”下的作为本源性主权者的“人民”如何制度化为更符合共和原理的“人民主权”,旧政协曾经提供过一条宪政路径。我们不能以成败论英雄,而应正确对待这样的历史遗产并辨识出其中不死的政治智慧与生命。在建立更为成熟的“中国宪制发生学”和中国现代立宪史的叙事框架过程中,我会高度重视旧政协的历史经验和制度意义的。我觉得1946—1949年的中国历史包含着两个层面的叙事:一是以“力”为中心的革命与战争史叙事;二是以“理”为中心的政治协商与宪政演化的叙事。大陆的正统史观将旧政协处理成斗争历史的一部分,而非宪政历史的一部分,这是有问题的。          二、宪法序言与历史叙事          田:“理”与“力”,这是中国历史进步的观念力量与物质力量了,其实二者之间有着很紧密的逻辑联系。说到历史叙事,其实八二宪法是高度重视历史叙事的,这主要体现在它的序言中。不少宪法学者认为宪法序言仅具有政治宣示意义,没有规范效力,这是法学规范主义扩展到宪法解释上产生的一种学理性偏见。宪法不是普通的部门法,而是政治法,因此不能以普通的法学规范主义视角予以简单化处理,更不能以是否可以被法院适用作为认知宪法条款效力的唯一口径。我们守护的不是孤立的“理想条款”,而是作为民族整体政治生命的“宪法”。八二宪法序言长达1800多字,对中国文明和近现代史采取了革命史观的叙事模式,并在其中插入了具有规范效力的“四项基本原则”,构成中国宪法文本中独特的合法性论证模式和“政治宪法结构”。既有的法学研究由于存在上述方法论和理论视角的局限,轻易地将八二宪法中非常关键的序言予以“非文本化”,这其实也不符合文本主义的本意。更进一步,对八二宪法文本的不同裁剪方案可能恰恰反映了解释者自身来自比较宪法而非中国宪法上的“理想宪法”图景。回到序言本身,这也不是中国宪法的独创,而是来自社会主义宪法传统。为何社会主义宪法文本会呈现这样的状况呢?宪法主要是作为“经”存在,为何还要将“史”编织进来呢?          高:从政治宪法学的角度来看,序言肯定是有效力的,而且甚至有着优先于其他普通条款的效力,否则,宪法修正案为何会同时涉及对宪法序言的修改呢?显然,制宪者是将宪法序言作为宪法文本的有机组成部分来对待的,对其规范效力也是深信不疑的。不过,这里的效力,不是日常政治意义上的司法效力,而是转型时期的政治宪法的政治效力,其修辞与实质尚处在变动之中,是不变中的变革,对此解释需要的是一种政治智慧,而非仅仅是司法智慧。说到社会主义宪法为何这样写,我觉得存在一个权力事实与文本结构的张力问题。在社会主义取得国家性胜利之前,资本主义的宪法以美国宪法和法国宪法为典范,其成文宪法结构已经成熟,主要包括政体条款和权利条款,即使有序言,也只是简短重申建国目的,不涉及对历史的叙述。资本主义宪法是启蒙时代宪法科学的制度结晶,结构清晰,逻辑严密,自成一体。而社会主义本身是在批判资本主义的基础上取得其科学性与历史性地位的,社会主义革命在历史实践中产生了超越资本主义法权的权力组织形式(先进政党)和社会目标(生产社会化和共同富裕),但世界历史在整体上又处于资本主义的权力支配和文化控制之下,所以社会主义宪法就必须一方面借用资产阶级法权的宪法形式,另一方面又需要将新的权力组织形式与社会目标安插进宪法文本之中,后者不便于在政体条款中予以直接的制度性落实,只能另辟新章,归入宪法序言与总纲之中。          田:这番解释很到位。现在许多宪法学者是按照资本主义宪法的经典结构来“裁剪”中国宪法文本的,于是序言乃至于总纲就会成为“另类”,然而,这些“另类”恰恰构成了社会主义宪法的“政治本体”。而且,在马克思主义的教义系统中,国家本身并非一种常在,而是一种适应历史进化目的的过渡性安排,是生产管理的便利工具,而不是守护民族与个人的宪法性存在。因此,对于过渡期间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到底如何进行妥当的制度化安排,马克思主义无意于也没有进行十分成熟的理论思考,它的终点和重心不在国家,因此国家理论只是其政治经济学理论与历史理论的附庸。我们今天遇到的问题是,中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更关键的是,还将长期处于资本主义主导的世界历史秩序之中,因此宪政问题便现实化为八二宪法的内在使命并非仅仅是一种短暂的过渡性安排。          高:这也是八二宪法不同于五四宪法、七五七五宪法和七八七八宪法的关键所在,因为这些宪法处于不同的历史情境和政治决断之下。五四宪法建立在听取斯大林的制宪教诲、模仿苏联1936年宪法并适应国内社会主义改造需求的政治前提之下,七五宪法和七八宪法带有浓重的文革激进主义色彩。八二宪法则是以1978年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政治决议为前提的,这一决议使得中国进入了一个长期化的、面向常态的经济与国家法制建设阶段。因此,就必须发展出一种适应长期化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家理论与宪法理论,这样才可能为改革事业提供有效的理论支撑和制度保障。这是一个非常独特的历史发展阶段,其长期性足以构成一种需要进行相对独立理论建构的历史过程。我以前经常使用“非常政治/日常政治”的政治学分类范畴,但我忽然发现改革政治很难被归类,即它既不是非常政治,也不是日常政治,我觉得它是一种相对独立的转型政治,有点类似阿克曼(Bruce Ackerman)讲的“宪法政治”。          三、改革的宪政内涵与政治判断          田:您提到了阿克曼,他确实是将美国宪政转型放在某种特定的“宪法政治”类型中予以处理的,v这种政治类型在性质上属于一种文本内的转型政治,借助了文本所提供的根本法原则以及文本框架下的常规政治机构的非常规化效能。我们是用“改革”来概观三十年的一切具有结构性意义的进步的。可是我一直很纳闷,中国的“改革”到底是什么?我发现当代中国有一个很奇特的政治话语现象,即重大问题的政策性讨论最终是以是否符合“改革”为判准的,而不是以是否符合“宪法”为判准的,似乎谁掌握了“改革”的话语权,谁就是政治上的正确代表。这样的“改革”已经不是一个描述性概念,而成为一个具有宪法内涵的规范性概念了,但是我们又没有正面赋予这一概念以明确的内涵。或许“改革”本身就是一种我们时代具有至上性的权力话语,某种意义上具有了“根本法之根本法”的地位,但其具体是什么,不得而知。有些做法是“改革”,有些不是,这种判断成为了实质上的违宪审查判断,然而其理由和准据并不清楚。我记得青年宪法学者翟小波曾在《论我国宪法的实施制度》vi一书中将“改革”作为中国宪法的根本法对待,这是很重要的理论洞见,但也未能较为成熟地解释其规范性的内涵。这种不确定性会造成诸多困惑,比如“不折腾”和“折腾”哪一种代表了改革精神,这并不容易做出明确判断。施米特(Carl Schmitt)有个政治概念叫“延迟决断”,vii我觉得“改革”在某种意义上通过其举措的明确性体现为一种决断,同时又通过其核心内涵的模糊性体现出一种“延迟决断”。在这种“延迟决断”之下,修正案代表的新宪法精神与八二宪法本文中的保守性条款间的冲突与矛盾就在改革史中屡见不鲜,比如“良性违宪”问题,比如“物权法草案违宪”问题,甚至公有制的改革问题。          高:对“改革”内涵的判断要借助对八二宪法结构性走向的判断来进行。陈端洪教授对八二宪法采取的是“总体肯定,具体批判”的态度,尤其是对其中的政治性原则予以严肃的捍卫。viii我觉得这种立场对改革以来的宪法发展的制度价值观察不足或估计太低。八二宪法的真正生命或其演化趋势主要体现在四个修正案之中。1988年修正案解决了土地市场化的问题。尽管现实中存在着政府经营城市、城乡土地级差地租分配不公、征地拆迁血案累累的问题,但这恰恰不是土地市场化的责任,而是市场化不充分和法治保障不足的体现。1993年修正案解决了市场经济的问题,保障了市场自由,从而为1990年代以来中国经济和国民财富的巨量化增长奠定了宪法基础。1999年修正案主要解决了法治国家的问题,这是对长期化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如何建构一种常态国家的宪法回应。2004年修正案主要解决了人权入宪和私有财产保护的问题。     我觉得这些修正案体现了改革的积极成果和时代的进步,是对八二宪法内蕴的共和精神和自由价值的深度挖掘与伸展,也进一步印证了八二宪法所回归的不再是五四宪法,而是百年共和宪政主脉。显然,土地市场化、市场经济、法治、人权、私有财产保护,这些宪法新原则确实构成了八二宪法对改革成果的直接肯定。然而,就像你提到的“延迟决断”概念所指涉的那样,作为整体的八二宪法包含了八二宪法本文和四个修正案,新旧原则共存,法治新原则受制于政治旧体制,人权新原则受制于主权旧观念,私有财产和土地市场自由受制于“神圣”的公有制。这种“纳新”不“吐故”、新旧宪法原则混杂、延迟决断的八二宪法体系自然容易遭到各方势力的不满与指责,左派觉得太右且越来越右,右派觉得太左且对“左”的回潮保持着高度的戒备状态。我们在宪法里塞入了太多美好的理想和各方的价值诉求,承诺了太多的权利,但缺乏充足的制度性支付能力。中国近几年的公民权利运动中出现了“权利挤兑”的现象,即申诉者不是无理取闹,而是依法维权,即要求当政者兑现明确记载于宪法和法律中的各项公民权利。          田:是的,看看多少征地拆迁血案中无助的受害者手举宪法和法律文本维权,但其周围却是麻木的旁观者和冷酷的、包括法院干警在内的联合执法队。苍白的脸、苍白的手和迷茫的眼神成为他们手中的宪法与法律之苍白性的最好见证。依法维权遭遇以力维稳,群体性事件与不断强化的警察维稳体制形成恶性互动,不断冲击着中国的基本社会秩序。          高:你这里说得很形象。我每天上网几乎都会看到你描述的那种场景,很多地方都有,山城重庆有,作为改革符号的广东也有。论宪法中的公民权利清单,八二宪法不比任何一国宪法差,可为何现实中政府权力肆无忌惮地侵犯公民权利却很少承担责任呢?这显然不是法治。          四、立法审查还是司法审查?          田:对于这种频繁的政府侵权的非法治现象,不少法学家将原因归结于司法不独立或缺乏违宪审查机制,所以随着伴随改革的老一代法学家逐渐故去或退居幕后,新生代法学家对于司法改革和违宪审查的研究与鼓吹热情空前高涨。这种学术代际更替的现象带来了中国法学学术尤其是宪法学术的繁荣,甚至一度出现了借助“齐玉苓案”而展开的“宪法司法化”运动。ix这一运动在我看来是中国法学界对美国马伯里案(Marbury v. Madison))的一种制度模仿,但却忽视了传统背景和体制基础,终于遭到失败。这里不是以失败论英雄,而是为了使失败更有价值,必须进行认真的反思。那一场模仿异邦的故事构成了中国立宪史上的一次“普通法革命”,但其结局也大体宣告了中国宪政转型模仿西方“司法宪政主义”道路之可能性的终结。我们都很熟悉的“政治宪政主义”便产生于针对这一时代宪法现象的积极而理性的反思之中。          高:是的,这一段宪政故事离今天很近,也是这几年催生政治宪法学与政治宪政主义讨论的基本问题背景。这里涉及到对八二宪法确定的实施制度的正确评估与反思。从宪法解释的角度来看,八二宪法确立了立法解释/审查的模式,即法律与法规的违宪审查权操之于立法机构之手。这种立法审查模式经由2000年左右的《立法法》以及后续的法规备案审查室、《监督法》等法律机制而获得了实在化。但是,我对这种立法审查程序确实不敢恭维。自《立法法》明确规定这一程序以来,法学界相继提出了针对《收容遣送条例》、《劳动教养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宗教事务条例》等多部行政法规的公民审查请求,基本都石沉大海。这种被设计来救济公民权利的程序,却显示出了最强烈的权力的傲慢性。在我看来,这种立法审查程序的不透明、低效率状况很可能严重伤害了八二宪法和全国人大的权威性。公民申请审查的是行政法规,而审查机构归属全国人大,其不作为的表现恰恰进一步坐实了“橡皮图章”的诟病。          田:您说得很对,这种立法审查程序实际上并没有真正地“程序化”,因为它缺乏构成一个独立法律程序的必要因素,比如透明性、明确的审查期限与决定形式、可争辩性、说理性等。程序正当性的严重欠缺使其不成其为一种法律程序,也就不可能发挥出这种程序所承诺的正义效能,而渐成一种“画饼”,最后可能沦为“笑柄”。我们都知道,“画饼”最终是无法“充饥”的。实际上,我觉得人大系统完全应该合法利用这一程序来强化自身权威,这也符合八二宪法的根本精神,因为人大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需要不断强化。如果这种程序实现了“程序化”,具备了透明性、公正性和理性,有效率地运行,则我国学界与民众也绝对不会因为它不是设置在最高法院内部就不予认可的。立法审查程序本可成为人大系统摆脱“橡皮图章”之诟病的重要制度武器,但却被长期闲置,从机构理性来讲是难以理解的。而且这一程序的制度性效果主要是强化人大系统对行政权的法律控制,这与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中加强人大制度的要求是相符合的。          高:理虽如此,它就是不动,也确实让人干着急。我想,我们的推理建立在如下的假定之上,即全国人大具有充足的政治权威,但这一假定是否处在则是有疑问的。在我国宪制中,“行政主导”一直是一种权力现实,行政权在推动改革开放中确实显示了巨大的行政效能,做出了不可否认的贡献,但也滋生了严重的腐败和政府侵权现象,而且造成了今天相对于人大和法院的主导性态势。所以,如何控制行政权,促进中国宪政结构回归民主属性,就构成了八二宪法有效实施的一个重要方面。          田:其实,在促进八二宪法的实施方面,法院也并非毫无作为,尤其是在制约行政权方面还是有一些值得关注的制度性表现的。例如,“行政审判白皮书”,就是法院对行政审判情况进行年度汇总,以集中行使司法建议权的方式将行政权行使中出现的若干问题与相应的改进方案制作成报告提交给同级人大和政府。此项制度创新的政治智慧就在于一方面诉诸法治理性,另一方面高度尊重人大的宪法权威,相当于民主与法治联手“质询”行政权,这样的机构间法治互动如果运筹得当、可持续展开,其法治效果将十分显著。当然,中国所有的制度创新都存在政绩驱动和不可持续的特点,对于这一实践的长期效果,还有待进一步观察,但它启发我们,对中国法治或司法的观察需要细化和有所区分,不能因为“宪法司法化”的挫折而轻率地得出否定性结论。          高:三十年法治史的具体成就还是很明显的。记得你在跟我、张伟三人合著的《现代中国的法治之路》中曾提出观察与分析中国法治的一个二元框架,即“根本法治/具体法治”。x书中的基本观点是根本法治(宪政)相对滞后于具体法治,司法宪政主义受挫,政治宪政主义兴起但还不成熟,而具体法治领域呈现出“部门法自治”的现象,部门法通过三十年的法学教育、立法动议和司法实践逐渐建构出了特定部门法领域相对封闭的话语体系和职业共同体,然而其深层改革与进步还需要根本法治的支持。因此,法治需要和政治(民主)相平衡,法治也只是宪政的一个具体价值而并非宪政的全部。从演化的角度来看,发展中国家需要完成“立国”与“新民”的双重任务,这些目标显然很难在单一的法治(司法)过程中完成,需要真正的政治过程来承载。我在“政治宪政主义与司法宪政主义”那篇论文中就提出过要用政治宪政主义之手摘取司法宪政主义之果。xi          五,代表制问题与政治宪法结构          田:那篇文章我记忆犹新。您起初是为了回应陈端洪老师对八二宪法的“五大根本法”的解释,后来开始相对独立地提出自己关于政治宪法学的理论见解。您在那篇论文中建立了政治宪政主义与司法宪政主义之间的“手段—目的”关系,将二者之间的对峙性空间竞争关系转化为连续性时间演化关系,从而对陈老师论文中的国家主义倾向进行了有力的自由主义回应。          高:我跟陈端洪之间对八二宪法的整体评价存在着重要分歧,他更看重八二宪法中的政治原则,我更看重八二宪法四个修正案中的自由元素。当然,我所谓“政治宪政主义”中的“政治”主要是一种成熟的代议制,这是现代政体的基本制度要素,中国宪政之成熟也不可或缺。          田:实际上,关于宪法实施模式,我不大同意只从结果性审查的角度来认识,还可以有过程化的认识。在刚刚完成的博士学位论文《政治宪政主义——中国宪政转型的另一种进路》中,我就不是将中国宪政转型之困境或约束条件归结为缺乏司法独立或违宪审查模式,而是归结为中国宪法文本中的“政治宪法结构”。何谓“政治宪法结构”?我将之界定为人民主权(宪法之“道”)在八二宪法上的三个“肉身”:基于真理的党的领导代表制+基于程序的人民代表大会制+非代表制的参与民主制。我们前面谈到的“政治宪法结构”制约乃至于阻挠公民权利实现的现象,主要原因在于这一结构本身没有充分地理性化、民主化和制度化,所以政治宪政主义应侧重从制度层面推动这一结构的宪制性转化,使之具有民主属性和制度理性。而在中国最近几年的宪政发展中,政治、行政乃至于社会领域的政治宪政主义制度演化特别值得认真观察与分析,比如权力公开领域、行政民主领域和社会自治领域。          高:对八二宪法作人民主权的解释在宪政原理上没有问题,但是最关键的还是你所谓的“政治宪法结构”中两种代表制的关系及其制度性演化的问题。我记得几年前端洪提出过“双重代表制”的问题,用这个概念来描述中国的主权结构,但似乎也没有做出很成熟的解释理论出来。这个“双重代表制”显然不是一种稳定的代表制结构,也不是我所谓的成熟的代议制。          田:我们现在似乎是在政治上要求同时加强这两种代表制,比如一方面要求“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另一方面要求“加强人大制度”,不过在具体的制度操作层面,对党的领导代表制的强化力度可能更大。我觉得人大系统有些委屈,其长期承受“橡皮图章”的诟病可能并非自身意愿所致,而是机构能力不足的表现,比如审议过程代表团之间不能串联,代表非专职化,代表中行政官员比例过高,代表人数太多,会期太短,等等。我想,如果能够在上述机构能力方面予以逐步的针对性制度改革,那么“强化人大制度”或许可以落到实处。就我的经验性观察而言,人大系统追求权力的意愿并不弱于其他机构并时有表现。          高:所以,围绕人大制度展开的选举法的修改、人大议事规则的完善、人大会议的辩论性和公开性的增强、代表专职化、立法审查程序之“程序化”以及包括你所说的“行政审判白皮书”制度创新中的人大专题质询会等等制度机制的完善,都是政治宪政主义的制度性表现,都应该认真研究,妥善实行。我注意到近几年来人大立法越来越公开,这是一个民主性的进步。不过有些关键性制度还是需要进行改革的,比如提案权的问题,据我所知,代表们在提案环节的实际作用很小,很多法律议案是由行政部门垄断性提出的。前不久天则研究所开过一个“遏制部门立法,维护公平正义”的学术研讨会,很多人觉得“两会”必须在制度上进行改革,行政部门垄断立法的现象必须改变。至于党的领导代表制,我觉得也存在民主与法治的作用空间,党务公开、党代表选举与党内治理结构的民主化改造在中国特定的宪政体制下具有显著的宪政意义。每一个党员如能模范地以现代公民标准在党内合法合规地开展公共政治生活,则八二宪法之成熟演化亦十分值得期待。          田:重要的不是将党看作一种异己的力量,而是将之作为中国公民在符合一定条件(如党员标准)的基础上能够进入的一个政治体系,是中国人民政治成熟过程中的一种政治组织方式,这个体系的治理规则也在因应时代需求和国家治理原则的变化而发生重要的制度性变迁。          六、先进性公民与党的民主化          高:其实宪政转型的意识在八二宪法以来的改革领导者之中可能已经扎根,比如“从革命党到执政党”就是典型的转型命题,包含的是共产党自身历史角色与体制性功能的变迁,再比如“党内民主/人民民主”的分类范畴就具有显著的宪政实践意义,而且“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似乎已经成为一种共识性的改革逻辑。当然,言词很重要,不过还是“行胜于言”,要观其后效,尤其需要注意是否建立了长效性的党内民主制度机制。如果一个8000多万党员的世界第一大党模范实现了民主治理,则中国民主化进程相当于至少推进到了以党员条件为基础的、对社会具有领导能力的泛精英阶层之中。而观诸世界各国的民主演化史,大多也是从贵族、精英和中产阶级这些传统社会中的领导性力量开始的,普选权改革主要是西方代议制成熟之后的事件,而且与社会主义工人运动还有着密切的联系。          田:所以,中国欲建成宪政国家,每一个党员似乎都应该肩负起共和主义式的公民责任,成为宪法标准下的“先进性公民”,通过其理性而负责任的政治行为推动党内治理结构的民主化,建设优质的党内民主架构,使得党内民主成为人民民主的范本。这种党内民主先行的逻辑实际上还是预设了党的历史先进性。与此同时,我们不能只单纯地看到党内民主的进展及其示范效应,实际上改革史更多呈现的并非党内民主的带动作用,而是人民民主的首创与刺激作用,比如改革之初具有底层秩序重构意义的安徽小岗村土地承包制模式和广西果作村村民自治模式就是党外的社会力量自我发展的产物,而且在当时的政治环境下甚至是违法乃至于违宪的。          高:呵呵,这种形式上的违法乃至于违宪因为大体符合了作为八二宪法政治决断前提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议,所以最终获得了八二宪法的正式认可并成为改革时代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制度基础,甚至对城市的基层自治产生了直接的带动作用。          田:我觉得党内民主的优先性从属于其先进性,这是被其理论所预设的,当然其如果能够真正获得实践,也是很有宪政意义的。从改革的经验性层面来看,人民民主的发展势头更加猛烈,制度的创新性更加突出。因此,所谓的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不存在孰先孰后、孰优孰劣的问题,而是一种按照各自的限定性逻辑在宪法与法律框架内分别展开、相互刺激与诱导的互动型关系。我对中国权力公开性的法律建构问题做过专门的研究,发现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之间存在着参差不齐、节奏不一、互有激发的现象,这也是中国宪政演化中的常态性现象。          七、宪政转型的宏观面及其制度演化          高:不过,我觉得就八二宪法的整体结构而言,其演化历程要区分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既不能因为宏观层面的进展缓慢而否定中国宪政的实际进步,也不能因为微观层面的局部制度成效而对宪政转型抱持特别乐观的态度,我们需要一种审慎的乐观,同时绝对不能忽视对八二宪法之宏观结构演化的严肃经验观察和理论思考。否则,有可能出现底层改革轰轰烈烈,效果大彰,而八二宪法的宏观结构裹足不前,甚至出现结构性逆转,造成宪政之社会基础与经验模式向上扩展的巨大障碍,引起更加激烈的社会与政治冲突。这里存在一种宪政演化论上的核心图式:公民权利运动和统治集团的能力增长需求共同支持政治法律领域的局部性改革,产生出新的政治价值与宪法制度,这些新元素又倒逼旧体制进一步释放出政治空间,呈现出一种新旧缓慢更替的制度演化趋势。这种和平而理性的制度演化需要特别注意检索和剔除体制内的障碍性因素,不断地为这种演化过程的理性化和程序化提供针对性的、有效的制度保障。一国之宪政演化就像人的成长一样,需要不断地在知识、人格、行动能力与风险管理机制上充实之,使其对原有体制的监护性依赖日渐弱化,逐步实现国家在宪政层面的常态化运转。          田:所以,在宪政转型的矛盾多发期,体制的制度化供给能力很重要,如果不能成功地将新的、日益规模化和结构化增长的政治社会冲突纳入新的制度轨道,而一味地透支旧体制的管制模式与力量存量,就可能逐渐逼近统治能力的极限值,诱发社会失控和政治危机。统治是有技艺的,专制之所以不能构成一种技艺,是因为其制度性的沟通成本与道德风险过高,不仅官民之间无法建立常态化的信任,甚至官僚集团内部也会产生信任危机,从而不断放大政治危机的风险系数,使得一两起偶然性的政治社会事件就可能导致系统性崩盘。而宪政之所以可以构成一种被广泛选择的统治技艺,就是因为它从理性的前提出发,将政治建构为有限的功能性领域,而赋予社会以自我运行、自我秩序生成和风险管理的权利与能力,在国家与社会之间通过法律纽带进行连接。对旧制度进行理性化的宪政改良是可以应对和化解基本的政治社会危机的。          高:你在这里提到了现代宪政的核心原则,即有限政府。我们对有限政府常常有着误解,以为那就是无能弱小的政府,实际上这是政府能力的一种集约化使用机制,即将有限的统治资源运用于最为核心的国家职能领域,有所为有所不为,才能获得最大的统治效用。而全权式的专制政体则非常粗放地运用有限的统治资源,属于一种自我耗竭式的体制结构,不仅严重耗竭着物质性资源,也严重耗竭着合法性资源。政治学理论中有一个很好的区分,就是国家权力与国家能力的区分,认为全权不等于全能,权力越大不意味着能力越强。专制不仅是不道德的,而且在统治上也是不经济和不理性的,一个具有理性自觉的民族是不可能长期承受此种自我耗竭式的统治模式的,不仅心理上不接受,物质上也无法长期支撑。          田:这是在对宪政作理性主义而不是道德主义的解释,很有意思。八二宪法现在还处于制度性演化的关键时期,上述基本的宪政原理应当成为统治者和社会公众的常识。我忽然觉得中国宪政转型有点像曾经的国企改革。国企改革的基本背景是普遍腐败和普遍无效率,如果不改革,市场经济没有空间,国家统治的物质基础也会不断地被国企拖垮,所以后来按照“抓大放小”的模式进行改革。政治领域也一样,长期的权力集中与垄断造成了普遍腐败和统治能力上的普遍无效率,导致维稳经费不断飙升,秩序再生产能力不断弱化,长此以往将危及国家的公共财政和统治的基本物质基础。所以政治领域也应当“抓大放小”,国家只控制核心的政府职能,释放出更多的社会自治空间。社会自治而不是社会管制应该成为当下社会建设的核心指导思想。          高:是的,如果社会不自治,民主宪政的社会基础实际上是无处生长的。我们现在大讲特讲的“社会管理创新”有点像维稳体制的升级版,并没有确立社会自治作为社会建设的第一原则,这不能不说是改革思想上的一大缺憾。这里谈论的都是八二宪法制度性演化的具体表现,有些还就是最近几年发生的改革事件。我还是关心八二宪法的宏观结构,刚才谈过了,社会基础的成长很重要,但宏观结构也不能轻视,也很关键,甚至影响到宪政的社会基础能否获得有效保障的问题。          田:八二宪法的宏观结构,我将之归纳为“政治宪法结构”,即双重代表制和非代表制的参与民主制,其中双重代表制是关键。面对如此疑难的结构性课题,中央似乎也一直在寻找更加合理的思路,有些政策性的分类范畴反映了中央在这些宏观结构问题上的较为严肃的理论思考,比如民主领域的“党内民主/人民民主”,宪政领域的“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相结合”,行政领域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政府决策”,司法领域的“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乃至于当下社会建设领域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合作式治理模式。然而,这些分类性范畴都只是相关领域之基本要素的抽象关系或抽象功能的描述,缺乏核心的理论范畴与融贯的理论框架,系统化的制度成果极其有限,甚至在基本定位上也还存在某些根本的缺陷,比如社会建设指导思想中,“社会”本身的角色只是一种“协同”,而负责的主体是“政府”,这显然既不符合改革开放以来政府与社会关系的发展逻辑与既有成果,也不符合社会建设凸显“社会主体性”的根本原理。          高:这些只是一种方针或口号,不足以在思想的高度和实践的维度反映并推进“正在发生”的社会自身的某些进步,甚至可能由于政策设计或操作不当而抵消或抑制了社会自身的理性与智慧。我们发现所有这些分类性范畴的设计都具有同样的逻辑思维:一是党的领导优先,且具有绝对性;二是政府权力全面覆盖;三是合唱团的模式,只有功能性分工,没有主体性建设;四是缺乏政治社会建设中的系统分化理性,政治逻辑贯穿一切的国家公权力领域和社会领域。这样的顶层设计逻辑显然难以产生真正科学的理论和真正合理的改革方案。如果真正上升到宪法思想层面,则首先需要接受政治社会设计原理中的“系统分化”原则,使党制政治有限化,否则只能是“合唱团”的假唱,在结构上永远走不出“全能主义”困局。          田:总的来说,三十年改革至今成就斐然,不仅仅是经济层面,政治与社会层面也出现了诸多的新气象,但也积累了许多结构性矛盾与问题,这些问题已经不能仅仅依靠“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式的应急性政策来解决了,也不能依靠维稳体制的任何升级企图来解决,而应该回到八二宪法的政治结构优化与公民权利充实的正轨上来。此种情境下的理性选择就应该是借力使力,见招拆招,以强大的文明包容力和制度化能力缔造中国的“旧邦新命”。          高:是的。我常常想,哪里还存在单纯的中国国内政治或宪政问题,因为中国本身已经具有世界历史性质,已经被序列化为世界秩序的结构性因素,而且存在着无法回避的政治与文化竞争,因此任何一个在形式法理上属于内政问题的问题都可能具有中西文明竞争性共存的意义,比如香港问题、台湾问题等,甚至中国的非洲开发援助也遭遇了西方殖民历史所预设的文明情境的排斥与挑战,刺激中国在海外战略运筹上必须在资本逻辑之外严肃思量文明的逻辑。因此,中国的大国崛起需要内修国政,外输文明,二者并非楚河汉界,而是荣辱与共、逻辑相关的。在此意义上,我觉得八二宪法的开放精神非常值得肯定,尤其是四个修正案既是对改革成果的宪法性认可,也是对中国不断参与世界历史秩序的基础性条件的渐次储备。 因此,我对待八二宪法的态度是比较审慎的乐观,在整体评价上还是倾向于大体肯定的。首先,八二宪法是新中国以来最为稳定的一部宪法,是三十年改革开放的根本制度基础,没有这一宪法提供的基本政治前提和开放的改革空间,三十年的成就和中国今日的世界性地位是无法想象的。其次,八二宪法具有改革宪法的属性,不保守,有创新,尤其是四个修正案体现了中国宪政演化的共和主脉和整体走向,这种“修正案精神”及其实体原则正是改革的本质,需要加以坚强捍卫,确保八二宪法的演化节奏合理,方向正确,成效可观。再次,从“大回归论”的角度来看八二宪法,即使当初的制宪者未明确意识到,但八二宪法诞生之后的独立生命经验表明,其所回归的绝不仅仅是五四宪法,而是现代中国百年共和宪政主脉。所以,通过三十年的充分的制度实践和价值创造,八二宪法及其内蕴的改革精神已经初步将现代宪政的基本价值纳入其中,为长期化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家理论与宪政体制的结构性成熟定型提供了一定的制度基础,甚至为包括大陆、港澳台在内的完整中国的政治统一和宪制成熟提供了较为坚实的实践基础。当然,我们也要看到,这个转型之际的改革宪法并没有底定完成,甚至也还面临重大的危机,例如,最近通过的新版《刑事诉讼法》,其73条就属于一种恶法。所以,我一直强调的从非常政治到日常政治的转型并没有完成,一个隐匿的人民共和国的“立宪时刻”还没有到来。          田:是的,历史学家唐德刚先生曾提出中国现代转型的“历史三峡论”,目前离其终期还有三十年。xii在新的改革三十年里,中国的政治社会结构还将在八二宪法及其修正案的制度性框架中发展与演变,肯定还会有新的修正案来延续和展开四个修正案中包含的宪政与自由的因素,如果从百年历史的视野来看,八二宪法及其系列修正案或许会成为中华民族政治成熟与宪制定型的一部关键的宪法,这样一部宪法在中国近现代的立宪史上自有其历史地位。在乐观期待中国宪制成熟的同时,我们当然需要清醒地意识到八二宪法之宏观结构“政治宪法结构”在民主与法治轨道上进行理性演化的各种艰难、波折甚至逆反。历处这一伟大时代的中国学者必须肩负起历史性的智识责任,具有立法者的心胸和眼光,具有充分的“责任伦理”,为中国现代转型的最后也是最为关键的三十年(或者可能更长或更短)提供真正成熟的理性守护与支撑。我想近几年所谓“政治宪法学”的兴起,所谓政治宪政主义的讨论,包括今天这样一场以“八二宪法与现代中国宪政的演进”为主题的学术对话,其核心旨趣亦在于此。          高:这是时代精神的要求,我们还有大量的理论性工作要做,包括我们需要真正搞清楚西方早期现代在思想与制度上是如何“立国”与“新民”的,优良的现代政体到底需要哪些核心组件,甚至我们还要处理好现代政体与文明传统的关系问题,因为一个具有如此深厚之文明根基和世界性影响的大国不可能在整体上从外部获取文化合法性,而必须严肃思量自身现代性存在的文明论基础问题。当然,这可能是另外一场学术对话的主题了。          ·高全喜:北航高研院院长,法学教授;田飞龙: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注释:     i 第一场对话的主题是“政治宪法学”,参见高全喜、田飞龙:“政治宪法学的问题、定位与方法”,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3期;第二场对话的主题是“辛亥革命”,首先是以网络视频形式进行,参见网易读书频道“辛亥客厅”系列节目第8期,http://book.163.com/special/xinhai8/,后经整理扩充发表于《南方论丛》,参见高全喜、田飞龙:“辛亥革命与现代中国”,载《南方论丛》2011年第4期。     ii 关于“宪制发生学”的三条线索,先是以讲座形式在国内若干大学的法学院发布,后整理成文发表,具体参见高全喜:“战争、革命与宪法”,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1期;“财富、财产权与宪法”,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1年第5期;“心灵、宗教与宪法”,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2期;关于建构“中国宪制发生学”的初步尝试,参见高全喜:《立宪时刻:论〈清帝逊位诏书〉》,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iii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正式宪法于1954年9月20日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票通过,学术文献通称之为“五四宪法”。“回归论”在1980年代就得到我国老一辈宪法学家的承认与表达,参见肖蔚云:《我国现行宪法的诞生》,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22页;今天也仍然有不少公法学者追随这种“回归论”,尽管其在有所发展的中国宪政新语境中已经在试图调整有关表述,参见肖金明:“新中国宪法政治回顾与展望”,载《文史哲》2011年第6期。     iv 参见姚中秋:《现代中国的立国之道》(第一卷·以张君劢为中心),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五章。     v 参见布鲁斯·阿克曼:《我们人民:宪法的变革》,孙文恺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尤其是阿克曼对美国宪法历史中的“建国”、“重建”和“新政”三个宪政(转型)时刻的十分精辟的政治宪法学分析。     vi 翟小波:《论我国宪法的实施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23—26页。     vii 施米特:《宪法学说》,刘锋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6—40页。     viii 陈端洪:“论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与高级法”,载《中外法学》2008年第4期。     ix 典型主张如黄松有:“宪法司法化及其意义——从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的一个《批复》谈起”,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8月13日。     x 高全喜、张伟、田飞龙:《现代中国的法治之路》,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五章“面向常态的转型法治:改革与治理”。     xi 高全喜:“政治宪政主义与司法宪政主义”,载高全喜:《从非常政治到日常政治:论现时代的政法及其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     xii 唐德刚:《晚清七十年》,岳麓书店1999年版。          本文原载《二十一世纪》(香港)2012年6月号,发表时略有删节 进入 高全喜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八二宪法 中国宪政    文章分享到 : 新浪微博 QQ空间 人人网 抽屉网 腾讯微博 豆瓣 百度搜藏 更多 本文责编: jiangxl 发信站:爱思想网(http://www.aisixiang.com ) ,栏目: 天益学术 > 法学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54915.html 文章来源:作者授权爱思想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aisixia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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