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版本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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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14日 (六) 17:52的最新版本
颠覆国家政权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刑事罪名。
参见 危害国家安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构成不要求有颠覆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等结果发生,只要实施了相关行为即构成本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颠覆国家政权行为的,即属犯罪。
中国政府常常用这项罪名对异议分子进行迫害。
颠覆国家政权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刑事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构成不要求有颠覆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等结果发生,只要实施了相关行为即构成本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颠覆国家政权行为的,即属犯罪。(维基百科:颠覆国家政权罪)
中国数字时代
- 为了自由而失去自由——许志永博士被控颠覆国家政权罪自辩词
- 陈永苗:“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宪法性辩护理由
- 瞭望者1|重庆民营企业家李怀庆因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判处20年监禁
- 江淳:千古英雄谭嗣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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