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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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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chen讨论 | 贡献2023年12月1日 (五) 21:20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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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袋罪是中国刑法学界对于某些构成要件行为具有极大开放性的罪名的俗称,这些罪名往往界定不清、外延模糊以至于难以界定有罪与否的罪名,因此被形容成一个“大口袋”,什么行为都可以往里面装。该词从20世纪八九十年代开始在中国刑法学界流行,往往指代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流氓罪投机倒把罪玩忽职守罪。之后,中国刑法进行了多次修正和改革,旧的三大口袋罪已经不再,然而又出现了新的口袋罪,比如“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等。

在实践过程中,这些罪名往往成了中共当局打压异己、迫害异见人士的工具,因此饱受诟病。知名的“口袋罪”的案例有“赵连海案”、“张展案”和“耿潇男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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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百科:口袋罪

口袋罪指的是法律中一些界定不清、外延模糊以至于难以界定有罪与否的罪名。 司法机关在使用这些罪名时,有时会对法条所述情形进行拓展来贴合实际情况,于是便有了“一个大‘口袋’,什么都能装”的“口袋罪”,類似的比喻還有如霸王條款等也是相同的概念,古代已有的欲加之罪、何患無辭說的就是如此,為的是直接針對任何人隨意安上罪名解決。但即便是在獨裁政權,當今的社會裡至少作為公共國家制度的一環,政府必需表面上仍透過一個法治程序來操作,這往往為立法的擁權者帶來了困難,而頒布兜底性条款使用起來方便,对罪名定义不清、对情况描述不明一樣有效,就是口袋罪名不斷生成與發展的重要来源,甚至直接用「相關法律」搪塞過去,也違背了現代社會的法律明確性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