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倪祖敏 http://blog.163.com/happyprince_ttt/blog/static/57217420201131034011196/

近日,我又被威胁了一次。由于有位博友向我诉说她也遭遇到了同样的“款待”,并将类似的文字发给我看,所以我决定来说说我的看法,以飨博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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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小时前 博客小管

尊敬的网易博客用户,您好!经检查,你的博客日志《我们是否有理由希望?——写给2011年的一封信》中存在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内容,已被系统清除。请你合理使用网易博客,否则你的博客将可能被禁止使用,谢谢!

回复-历史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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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段文字后,我忍俊不禁,同时也啼笑皆非,不知说什么是好。因为,我曾在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的某辖属部门工作过,若要论新闻出版的有关法律法规,不知道要比这个“博客小管”熟悉几百倍,甚至几千倍。

一、何为国家法律法规?

到目前为止,我国没有《新闻法》和《出版法》。若要协调与规范新闻出版领域里的法律关系,最高的也仅是一部法规性质的《出版管理条例》,那是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该条例里明确了我国认定的出版物是5种,即: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并没有“互联网出版物”。后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为了弥补这方面的缺陷,新闻出版总署和国家信息产业部于2002年6月27日颁发了《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这就是我们现在经常在说的6种出版物。但是,“互联网出版物”目前还没正式写进《出版管理条例》里,若真要列入该条例,也要等到重新修订之日才能真正算数。

我国的法律架构,是按照宪法、法律(亦称法)、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来设置的。在目前尚无一部专门法来协调新闻出版领域里的法律关系时,我们只能按照“宪法”来处置。情况很清楚,只要合法出版物不违反宪法规定,不违反四项基本原则,不违反《出版管理条例》,任何言论都是无罪的,哪怕是批评政府的,只要是事出有据的。因为,温家宝总理多次讲过,要广开言路,允许批评政府。

“博客小管”发条头说:“经检查,你的博客日志《我们是否有理由希望?——写给2011年的一封信》中存在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内容。”我弄不懂哪些内容是“存在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因为,此篇文章引自公开出版发行的合法出版物《新周刊》。

二、谁来认定出版物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谁来认定出版物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我可以负法律责任的说一句:不要说“博客小管”没有资格,就是连公安部门和司法机关也没有资格抢在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之前,认定某某出版物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这就是新闻出版行政管理的特殊性。

按照新闻出版的有关行政管理规定,凡是非法出版和非法出版物,一律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出面认定和取缔。其认定权与取缔权,包括处罚权,属于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不属于公安部门和司法机关。而只有在事主触犯刑律,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了性质程度,需要送公安和司法机关来处理的情况下,公安部门和司法机关才会予以介入。

客观讲,“博客小管”充其量只是一家企业(网易)的雇员,其所在的公司也是一个企业。作为互联网企业和企业雇员的这种身份,本身就不具备新闻出版行政处分权与新闻出版管理权,而且还受到新闻出版的行政管理与约束。退一万步讲,即便是“博客小管”发现了有互联网出版物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文章,你也只能向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迅速举报反映,而不能越俎代庖替代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行使不属于你的职权,进行“禁止使用”的处置。否则的话,就有了冒充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国家行政机关职权的嫌疑。

我把话说得再透彻一点,“博客小管”本身就是一个运动员,是一个被裁判的角色,怎么可以在网上发号施令,对博友说“请你合理使用网易博客,否则你的博客将可能被禁止使用”呢?

三、合法出版物受法律保护

按照《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合法出版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出版物的出版”(《出版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四条)。

毫无疑问,《新周刊》属于合法出版物,显然应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新周刊》的出版,包括对《新周刊》出版的内容进行转载。

倘若《新周刊》真有刊登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文章,“博客小管”也只能按照正常程序,迅速向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反映,请他们来认定是与否,而不可自行处理。更不可以威胁博主“你的博客将可能被禁止使用”。当然,“博客小管”仅仅是说说而已,尚未形成事实,倘若真形成“被禁止使用”的事实后,那完全可以进入司法程序打官司了。

有关“博客小管”屏蔽博友文章的事,听说已由来已久,我也表示理解。他们是企业,他们要吃饭过日子,他们害怕“出事”受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被关闭,所以不管三七二十一地对一些针砭时弊的较尖锐性的文章设置了屏蔽软件。然而,这一不慎重的举措却会给他们自己带来了不好的法律后果与话柄。

倘若不相信,我们可以做一个试验:将《人民日报》上某一篇针砭时弊的批评文章下载到你的博客上。你的博客立刻会跳出几行“博客小管”的话:“经检查,你的博客日志《XXXXXXXXXXX》中存在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内容,已被系统清除。请你合理使用网易博客,否则你的博客将可能被禁止使用,谢谢!”

《人民日报》是什么报纸?那是中共中央的机关报!问题的严重性就在这里:不仅合法出版物受法律保护,而且《人民日报》是党中央的声音。《人民日报》的文章是可以任你随便屏蔽掉的吗?倘若有人真站出来跟“博客小管”较劲打一场官司的话,我想,恐怕“博客小管”输得连三角裤叉也没有了,因为那是封锁党中央的声音,罪名不轻啊!所以,“博客小管”应慎重从事,注意自己的言行是否符合法律与政策。

一个受新闻出版行政管理的“博客小管”,对一个拥有30年新闻出版工作资历的而且是熟知新闻出版管理法律法规的专家,发出“经检查,你的博客日志中存在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内容,已被系统清除。请你合理使用网易博客,否则你的博客将可能被禁止使用。”这个故事本身就是一个撞在“枪口”上的被人笑话的笑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