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内容被多人举报,相关的内容无法进行查看。”
最近这个页面的出现频率,似乎是有点高。
“此微博不适宜对外公开”、“该内容已被管理员加密”、“您所发布的内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已被删除”……
每当这样的提示弹出时,或者当你的帖子、评论就那样无声无息消失时,曾经年少无知的你,是不是多少还隐隐藏着一丝要冲去和小秘书理论一番的冲动?
当然,再一想,只能叹口气:又有什么用呢?
但删帖这种事,几乎全世界的网络服务商——无论是youtube、facebook还是twitter,都有规模庞大的小秘书和清洗工,以各种方式监控着你的言论,迅速擦除他们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内容。
言论审查无所不在。问题在于,谁有资格审,依据什么审,以什么样的方式审。
姑且先抛开自怨自艾,让我们来看看小秘书删帖,究竟都有些什么样的“国际标准”。
言论能否被审查?
言论自由,当然是有边界的。
这个界限究竟定在哪儿,《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都有基本的论述。通常而言,只有为了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或者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才允许对言论自由加以限制。
但即便是为了这两个目的,国家对言论的限制也必须遵循特定的原则:第一,必须符合人人所知且明确的法律规定(可预见性和透明的原则)——也就是说不能以“相关法律法规”蒙混过关;第二,必须是为了达到上述两个目的而必须采取的最不具限制性的手段(必要性和适度性的原则)。限制言论的行为不可以威胁到言论自由本身。言论自由权应该是常态,而对言论的限制才是特例,这两者的关系永远不可倒置。
国际上普遍接受、可能遭到限制的言论通常有这么几种:儿童色情(保护儿童的权利)、仇恨言论(保护受影响的社群)、诋毁(保障他人的权利和名誉免受攻击)、直接和公开煽动种族灭绝(保障他人的权利)、宣扬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构成煽动歧视、敌对或暴力(保障他人的权利,如生命权)。
不同的国家,基于不同的法律、社会文化,对这些言论的审查标准也会有差异。同样的仇恨言论,在美国,可能因为它不构成即刻的威胁而受到保护,但在更强调社群尊严的欧洲,则有可能被判为非法。
这样说来,在互联网时代,通过删帖来限制某些非法言论的传播,似乎是正当的。那么问题来了:
谁有权审查言论?
关于这个问题,联合国“增进和保护见解和言论自由权问题”的特别报告员弗兰克·拉·吕曾在2011年专门向联合国大会提交了一份报告。
报告强调,任何限制言论自由权的立法,必须由独立于任何政治、商业或其他不正当势力的机构加以实施,必须是非任意或非歧视的,有充分的保障防止滥用,包括具有对其滥用进行质疑和补救的可能。
但在实际的操作中,对言论的审查和限制,却基本上是由提供互联网服务的商业公司来进行。
包括中国在内的很多国家,通过法律对这些服务商课以责任,要求他们对“非法信息”进行过滤、删除或屏蔽。例如中国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服务商一旦发现其网站上有“非法信息”,“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若不这样做,有可能被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被责令关闭网站。
弗兰克在报告中还列举了一些其他国家的做法。例如土耳其在2007年颁布了《关于防止信息技术域名犯罪的 5651 号法案》,对内容提供商、互联网服务商和网站主加以审查,“侮辱”土耳其共和国的创始人穆斯塔法·凯末尔·阿塔特克的言论,被明确列为非法言论。
还有一些国家采取“通知-关闭”(notice-and-takedown)的机制,如《欧洲联盟电子商务指令》以及美国的《数控千年版权法》。这种机制可以保护网络服务商,使其免于传播非法内容的责任,前提是服务商一旦被告知网站上存在非法信息,就要迅速采取行动加以删除。
但报告员弗兰克指出,上述这些做法,都是不对的。
服务商审查的恶果
在这份报告中,弗兰克分析,”通知即关闭“会被国家和私营部门滥用。因为这些被认定为发布、传播了“非法信息”的用户,对自己的信息被删除、屏蔽,往往没有质疑的途径。
无论在哪种机制下,服务商收到用户举报或其他通知,了解到网站上有“非法”内容而不采取行动,他们就需承担经济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其结果是,服务商们为了保险起见,都倾向于对潜在的“非法内容”进行过度审查。
此外,因为服务商的审查、决策过程缺乏透明度,常常会掩盖这一过程中的歧视性做法,或是影响公司决定的政治压力。
弗兰克相信,决定言论的合法与否,需要谨慎地权衡各种利益冲突,考量各方的辩论,服务商作为一个私营实体,他们绝不是确定某一内容是否合法的最佳人选。
他强调,言论审查的权力永远都不应授权于私营实体,且任何人都不应为互联网上非由自己所著的内容承担责任。
他表扬了智利和巴西的做法:服务商没有必要预防或阻止传播由用户发布的、违反版权法的内容,直到收到法庭的通知为止。
小秘书们该怎么办?
但对于服务商仍然要承担责任的国家,小秘书们又该怎么办呢?
报告员提到,虽然保障人权是国家责任,但企业也有尊重人权的义务。在企业CSR与人权相关的方面,国际上有“保护、尊重和补救”的框架:国家通过恰当的政策、规定和裁决保护人权不受第三方(包括企业)侵犯;商业企业应尽力避免侵犯他人的权利,或弥补他人可能因其行为受到的不利影响;受害者获得更多的有效救济,包括司法和非司法的途径。
说到这里,他又表扬了三家企业:谷歌、微软和雅虎。这三家企业承诺,在进入外国市场前要进行人权影响评估,并在遭遇可能损害言论自由和隐私权的情况时,确保透明度和可问责性。例如谷歌发布的《透明度报告》,就公开了政府询问用户信息、要求谷歌关闭或审查内容等信息。
这位代表联合国声音的特别报告员,就互联网言论自由的问题,向服务商们提出了几大建议:
1、只在有司法干预时,才执行对言论自由的限制;
2、就限制言论的措施,对有关用户,必要时对广大公众保持透明度;
3、如果可能,在执行限制措施前向用户发出预警;并且把限制的影响尽可能严格地仅限于有关的内容;
4、最后,对被影响的用户必须有有效的补救,包括通过服务商和有关司法部门提供的程序提出申诉。
总之,特别报告员鼓励这些提供互联网服务的商业公司,确立符合国际人权标准和原则、清晰明确的服务条件,提高其活动的透明度和责任度,并且反思其服务和技术对用户的言论自由带来的影响。
本文主要内容由Rollin编选自联合国特别报告员报告A/HRC/17/27 Report of the SpecialRapporteur on the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freedom of opinionand expression, Frank La Rue
文 / Roll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