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通知》要求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犯罪分子,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与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的职务犯罪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通知》一出,网民拍手称快。网站新闻后面,相关评论成千上万,群情激奋。有人甚至说,死刑还不够,他恨不得对犯罪分子“株连九族”,以儆效尤。不过也有人怀疑,这样做未必能够有效解决食品安全的问题。这些评论一方面反映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焦虑;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有些人对相关法规的执行力缺乏一定信心。
但要看到的是,规范食品安全,惩治食品安全犯罪,《食品安全法》、《刑法》等相关法规均已作出规定,《通知》仅是对现有法律体系的重申和强调,并非推倒重来,也非创制新法。具体来讲,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最高可判处死刑,法律早已有所规定(可参见刑法第141条、第144条),只是鲜见化为实践。而四部门发布的《通知》,就在于充分运用既有法规体系,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活动。
所以,看待《通知》既用不着过分乐观,却也不必过于悲观。
法律早已有之,犯罪分子气焰依然如此嚣张,这说明相关法规被架空、虚置了。倘若如此,《通知》能否激活法律,祭出重典,还有待于现实的考验。但如果因此认为《通知》无补于大局,却也未必。构筑食品安全大坝,固然需要社会诚信、安全监督以及消费维权等多方面齐头并进,但无论如何,法律之维乃其中不可缺失的一环。事情只有一点一点去做,局面才可能一点一点好转起来。过于悲观,显然不是干好事情的务实精神。
近年来,国内食品安全领域屡次发生重大公共事件,严重影响了公众身体和生命健康,沉重打击了消费者的信心,也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政府的形象。这除了暴露出食品生产和消费领域出于市场混乱无序的状态,也表明了在这方面存在着监管不力、查处不严等重大弊端。
例如,在三鹿奶粉事件中,除了一家三鹿公司倒闭之外,卷入风波的其他不良企业却大多逃过了法律的惩罚。即便因此受到法律追究,相关案犯所受刑罚也十分轻微。据公安部官员称,其中一个涉嫌生产销售数十吨问题奶粉的主犯,最后只不过是判三缓三。法律不能起到必要的震慑作用,就等于是在助长涉案官员和不法商人的侥幸之心。在近期引起关注的“金浩茶油”风波中,监管部门官员和厂家一起隐瞒真相,欺骗消费者,便为这方面的典型案例。
法律无尊严,食品不安全。构筑食品安全体系,重点在于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打击食品安全犯罪,除加强立法、完善相应法律制度外,还可充分利用现行法律,于必要时调整和提高惩罚力度,形成足够的震慑力,让犯罪分子无所遁形,不敢心存侥幸。基于上述理由,《通知》的内容和精神值得肯定。国内食品安全领域沉疴日久,不可能一日痊愈。因此,与其对现实悲观失望,不如力挺《通知》,共同维护法律的尊严,让法律坚硬起来。至于《通知》能否真正落实,不妨拭目以待。
2010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