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泽、杨金柱三顾看守所“查无此人”
现将我们今天出具的律师函公布如下:
尽快告知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犯罪嫌疑人陈玲关押地点律师函
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
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杨金柱律师和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周泽律师依法接受委托并受事务所指派,担任贵局办理的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犯罪嫌疑人陈玲的律师,为陈玲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我们根据贵局2010年9月13日高公刑拘通字(2010)0120号拘留通知书三次去益阳市第二看守所会见陈玲,但益阳市第二看守所三次“查无此人”,为尽快获知陈玲的确切关押地点并会见陈玲、依法行使律师的执业权利、依法维护陈玲的合法权益,特致函贵局。
2010年9月12日23时许,陈玲被多名警察从家中抓走。9月13日凌晨2点多钟,公安人员从陈玲家中抄走了多个U盘、笔记本电脑、MP4、上网卡、硬盘、读卡器、手机等电子存储产品。开具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的公安机关为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贵局办案人员当晚未将陈玲涉嫌何种罪名告知陈玲亲属。
9月17日上午,杨金柱律师到贵局经侦大队询问陈玲涉嫌何种罪名及关押地点。贵局经侦大队负责人告知杨金柱律师:该案系长沙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办理的专案,贵局只负责出法律文书,陈玲的刑事拘留通知书已经邮寄给家属,并要杨金柱律师去长沙市经侦支队询问。
9月17日下午四点多钟,陈玲的亲属收到贵局寄出的拘留通知书。从该拘留通知书的内容及信封的邮戳可以看出,贵局存在以下问题:
1、贵局拘留通知书的落款时间是2010年9月13日,但记载的拘留日期却是10天之后的9月23日23时。这种“未来时”的刑事拘留,是我们从来没有见到过的。
2、贵局于9月12日23时许将陈玲从家中抓走,这应该属于“传唤”或“拘传”,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据此规定,贵局最迟应当在9月13日12时之前将强制措施由“传唤”或“拘传”改为“刑事拘留”。
3、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贵局应当在对陈玲刑事拘留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其家属,即应当在9月14日中午12时之前将拘留通知书从邮局寄出,但该信封上寄出邮局的邮戳显示的寄出日期是9月15日。
4、根据有关规定,贵局既然没有在24小时内通知陈玲的家属,就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上注明原因和办案人签名,但贵局的拘留通知书上既没有注明原因,也没有办案人的签名
请贵局对上述四点给我们一个合法的解释。
9月19日上午8时30分,我们到益阳市第二看守所提交会见手续,要求会见陈玲。看守所值班民警在电脑上查询后,告诉我们:羁押人员中没有叫“陈玲”的,并将查询过程在电脑上演示给我们看,以示确实查无此人。应我们要求,看守所值班领导在律师出示的《拘留通知书》上批注“查无此人”,并加盖了公章让我们找办案机关。
我们于19日上午9时30分从益阳市赶回长沙,到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法制科反映情况。法制科一们负责同志根据我们反映的情况,和办案人员通了电话后告诉我们:陈玲羁押于益阳市第二看守所,肯定是看守所查询错误,要我们再去益阳市第二看守所。
接着,我们于19日上午11时30分到益阳市第二看守所,进行第二次查询。看守所值班民警查询后,仍然告诉我们“查无此人”。我们问看守所是否有用编号关押的犯罪嫌疑人,民警表示没有。应我们的要求,看守所值班领导又在之前已经批注过“查无此人”的《拘留通知书》上批注“第二次查无此人”并加盖公章。
9月19日下午,我们到贵局分别找到贵局的局长、政委、主管刑侦的副局长。主管刑侦的副局长和经侦大队的大队长电话联系后,要我们于9月20日上午到贵局和经侦大队大队长联系。
9月20日上午8时30分许,我们赶到贵局,经侦大队长不在办公室。我们找到主管刑侦的副局长,副局长打电话后告知我们:大队长手机关机,要我们继续等待。一个小时后,副局长告知我们:大队长有事不来了,但陈玲肯定关押在益阳市第二看守所,拘留通知书是正规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并要我们第三次去益阳市看守所。
9月20日上午12时前,我们分别向湖南省政法委执法监督处和湖南省公安厅法制处反映了情况,要求其核查陈玲的关押地点并告知我们。
9月20日下午,杨金柱律师第三次去益阳市第二看守所,分别找到该所教导员和所长。所长明确告诉杨金柱律师:益阳市第二看守所没有关押陈玲这个人,办案单位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可以派人和律师一起来所核查。
至此,陈玲于9月12日23时被贵局从家中抓走已有9天之久,我们从9月17日正式介入该案已有五天之久,未能获知陈玲的关押地点。
陈玲所涉嫌的是“虚假注册资本罪”,该罪为普通的刑事犯罪,不涉及国家秘密,请贵局将陈玲的准确关押地点告知我们。如果贵局仍然坚持陈玲被关押在益阳市第二看守所,请贵局派办案人员陪同我们一起去益阳市第二看守所查询。
我们已经给湖南省政法委书记、公安厅厅长李江先生、湖南省委书记周强先生和有关部门寄出信函,并将本律师函作为附件。
我们已将本律师函在互联网上公布。
如我们在中秋节上班后仍然未能从贵局获知陈玲的确切关押地点并会见陈玲,我们将通过法律程序依法维护我们的合法执业权利!
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
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
2010年9月21日上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