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修改来港生子规定 考验一国两制
香港金融区鸟瞰,2010年七月八日。

香港金融区鸟瞰,2010年七月八日。

照片来源:路透社

近年每年有数以万计中国妇女来香港产子,她们在港所生子女不算「超生」,但深圳建议修例,规定日后的深圳户籍居民在境外生育第二胎,且子女返回深圳居住的,视为违反生育规定,须要缴交十多万元人民币的社会抚养费。有香港学者指出,条例未知能否遏止中国内地妇女来港产子,但恐怕会对一国两制造成一定冲击。

由于中国实行每个家庭只许生育一个孩子,以及香港医疗条件较佳,近十年,中国内地妇女来港产子的人数逐年上升,但由于香港实行一国两制,内地的生育条例不在港实施,亦没有处理在港出生的中国公民返回内地后的情况,故此毋须按违反生育规定受罚,包括为数由数万至近三十万元人民币不等、按各地生活水平厘定的社会抚养费,来港产子「超生」成为一个灰色地带。根据港府数字,过去两年,每年来港产子的妇女都有三万多人,当中,逾七成会带子女返回内地抚养。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上周公布《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指相当一部分深圳市户籍居民为逃避计划生育管理,到港澳等地生育第二,甚至是第三胎,有关子女虽然不在深圳入户,但在深圳生活,享受义务教育和医疗保险待遇等,故应纳入生育管理,并应缴交内地居民「超生」所须缴交的社会抚养费。

《条例》建议,深圳户籍居民在境外生育第二胎,且子女回深圳居住的,视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并由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按规定征收约为12万至16万元人民币的社会抚养费。

对于超生人员,《条例》亦规定,除不得录用、聘用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外;自接受当局处理后五年内,有关居民及其子女的户口不得迁入深圳,亦不能享受户籍居民的福利,包括享受廉租房及公共租赁住房等优惠政策。

不过,妻子为深圳户籍的萧先生向本台表示,有关规定并不合理,因为他的孩子在港出生后,已丧失深圳户籍,不能在深圳享受当地户籍所带来的福利,包括入学条件,跟内地人超生根本是不同的,不应增收社会抚养费。

除了公平性之外,条例对香港亦带来影响。香港城市大学政治学讲座教授郑宇硕接受本台访问时指出,《条例》未知能否减少内地妇女来港超生,因为这仍须视乎内地执法的严谨程度和打击贪污的力度。对香港来说,则是好坏参半。

在港出生的内地人士子女,一样可以享受香港永久居民福利,对香港福利是一种负担,而有近三成内地父母表示,会在子女二十一岁前,可能把他们带来香港居住,亦为香港教育形成不稳定性,郑宇硕指,《条例》可能对减少这些问题带来正面影响,不过,有关《条例》难免会对一向不受内地法规管制的「一国两制」方针造成冲击。

他指出,若深圳可以规限返回内地的超生子女,那末,香港的独立司法管辖区概念便会出现缺口,日后会否出现内地政府禁止中国内地人来港购买股票和楼宇的建议,这是值得深思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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