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嫌犯“躲猫猫”:律师要求会见,看守所多次
“查无此人”
泽
律师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拘留通知书》,到通知的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看守所经查竟然没有该犯罪嫌疑人在此羁押!——这是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周泽律师与湖南通程律师集团杨金柱律师在办理陈玲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犯罪一案中遇到的奇事。
喜欢上网的长沙市民陈玲是2010年9月12日深夜从家中被公安人员带走的。当时,公安人员从陈玲家中抄走了多个U盘、笔记本电脑、MP4、上网卡、硬盘、读卡器、手机等电子存储产品。
9月16日,陈玲的亲属收到了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寄来的《拘留通知书》。此时,亲人被公安人员带走已经四天的陈玲亲属才知道,陈玲已经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以嫌疑“虚报注册资本罪”刑事拘留了。让陈玲亲属百思不得其解的是,这份《拘留通知书》记载的拘留日期竟然是还未到来的“2010年09月23日23时”,载明“如未在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单位,请注明原因”的《拘留通知书》上,并未注明任何未在24小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的原因;需要一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的“办案人”,也未填注;而陈玲的居住地在长沙市开福区,而《拘留通知书》上署名的办案机关却是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羁押地点却在“益阳市第二看守所”。
9月19日一大早,杨金柱律师与周泽律师赶到离长沙一个多小时车程的益阳市第二看守所,提交会见手续,要求会见陈玲。看守所值班民警在电脑上查询后,告诉两位律师,羁押人员中没有叫“陈玲”的,并将查询过程演示给两位律师看,以示确实查无此人。应律师要求,看守所带班领导在律师出示的《拘留通知书》上批注“查无此人”,让两位律师找办案机关。
随后,两位律师立即从益阳市赶回长沙,到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法制科反映情况。法制科一位负责同志根据两位律师反映的情况,找了一通电话后,告诉律师,说律师要会见的陈玲就羁押于益阳市第二看守所,肯定是看守所查询错误。
接着,两位律师又风驰电掣地赶赴益阳市第二看守所,进行第二次查询。看守所值班民警查询后,仍然告诉律师“查无此人”。律师问看守所是否有用编号关押的犯罪嫌疑人,民警表示没有。同时,民警还表示陈玲作为女犯,如果羁押在益阳市的看守所,那就只能是可羁押女犯的益阳市第二看守所,而不可能是第一看守所。应律师的要求,看守所带班领导又在之前已经批注过“查无此人”的《拘留通知书》上批注“第二次查无此人”。
无奈,律师只能再找《拘留通知书》上署名的办案机关。
19日下午,两位律师再一次来到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找了局长,局长让政委接待。然后,政委将两位律师介绍给分管刑侦工作的一位副局长,由该副局长接待。这位副局长倒也热情、客气,听了两位律师介绍的情况后,说“虚报注册资本罪”应该是经侦大队办的,应找经侦大队。两位律师要求这位副局长帮助联系一下经侦大队的领导。该副局长联系后,告诉两位律师,说跟经侦大队队长联系了,人在外面,当天回不来,让20日上午去找经侦大队长。
20日上午,两位律师来到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经侦大队长办公室锁着门,无人。
于是,两位律师又找到19日接待过律师的副局长。该副局长为两位律师联系经侦大队长,发现经侦大队长关机,说既然联系好了,就让律师等一下,经侦大队长肯定会来的。
两位律师在公安局等了一个多小时,未等来高新分局的经侦大队长。之后,接待律师的副局长见到律师,肯定地说:他们出具的《拘留通知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上面写明的犯罪嫌疑人羁押地点是益阳市第二看守所,就肯定是在益阳市第二看守所,直接找看守所就行,不用找他们。
找了两次益阳市第二看守所了,再找也无益。于是,两位律师直接找到湖南省政法委执法督查室反映情况。执法督查室的一位黄姓工作人员听取两位律师反映的情况后,立即致电益阳市政法委,要求了解情况,并告诉律师一有消息就通知律师。
随后,两位律师又来到湖南省公安厅,要求向法制处反映情况。传达室的工作人员要求律师报出要找的具体人,并让要找的人出来接才可以进去。直到后来,杨金柱律师通过关系联系上一位法制处工作人员,才由该工作人员下楼来接待律师。而接待律师的工作人员表示领导和分管具体工作的人,都不在,让律师把材料留下,她会转给有关负责人。
20日下午,律师第三次来到益阳市第二看守所。找了看守所石姓所长和李姓教导员,结果仍然是“查无此人”!
在侦查阶段办案机关不让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情形,时有发生;侦查机关将犯罪嫌疑人拘留或逮捕后不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的情形,也不鲜见。但办案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后,将羁押地点通知了家属,而作为接受委托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到办案机关通知的羁押场所查询并要求会见,却被告知“查无此人”——这样的情形,不仅执业近十年的周泽律师没遇到过,有20多年执业经历的杨金柱律师也是第一次遇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