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言论自由和仇恨言论
徐贲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今年10月6日开始听取“施奈德诉费尔普斯”(Snyder vs. Phelps) 一案的证词,又一次引起美国社会对“言论自由”的界限的讨论。此案缘起于2006 年马里兰州施奈德家的一场私人葬礼,葬礼是为20 岁的伊拉克阵亡战士马修·施奈德(Matthew Snyder)举行的。就在施奈德家举行葬礼的时候,从堪萨斯州来的一群“Westboro浸信会”教徒,这是一个很小的教会,创建于2007年,有大约70名教众,都是长老费尔普斯的家族成员。他们手举抗议牌进行示威,为的是马修·施奈德生前是一个同性恋者(当然也针对“美国对同性恋的容忍”)。
他们的示威牌上写着“上帝憎恨同性恋”、“感谢上帝弄死这些士兵”、“上帝憎恨你”这样的标语。该教会还在自己的网站上贴了一首诗,指责马修的父亲和前妻(马修的母亲),没有好好教育马修,“为魔鬼养育了他”。
事情发生后,施奈德家把费尔普斯告上法庭,理由是教众们对私人葬礼进行骚扰,侵犯了他们的隐私,并对他们造成了感情和心理伤害。经由陪审团裁决,费尔普斯应对施奈德家赔偿将近1,100万美元,地方法院的裁决将这个赔偿数减半,定为500万美元。费尔普斯以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为由,向地区法院上诉,结果地区法院推翻了地方法院的判决。施奈德家于是又将此案告到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对这个案子的判决最早要到明年春天才能作出,现在还难以预料结果。但是,这个案子却引起了人们对另一件不久前发生的事情的联想。9月22日,新泽西州罗格斯大学大一新生克莱蒙泰(Tyler
Clementi)因为被同学偷拍了同性恋的行为并传到网络上,跳河自杀。
这两起事件都与同性恋有关,但引起美国人普遍关注的却并不仅仅是同性恋歧视,而且也是公共言论与群体仇恨的关系问题。自由言论的限度在哪里?不当的“自由”言论对他人,甚至对整个社会可能造成怎样的伤害?应该如何防止仇恨言论利用民主的自由言论权力并最终毁掉民主的社会秩序?这些问题不仅关乎人们普遍的公共行为道德,而且也关乎民主制度本身的安全存在。
1933年纳粹在德国取得政权之前,魏玛共和国的民主法律也非常强调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而希特勒和纳粹分子正是利用民主提供的自由,从民主制度内部摧毁了民主。纳粹头目尤利乌斯·施特莱歇尔(Julius Streicher,二战后,由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判决,于1946年9月30日被处以绞刑),是纳粹宣传的干将。他写作的少儿读物《毒蘑菇》(1938)把犹太人比作看似自然,其实有毒的蘑菇,教导德国儿童如何“识别犹太坏人”,起到了极广泛的洗脑作用。早在1924年,他就创办了臭名昭著的《先锋报》,鼓吹仇恨犹太人,并污蔑攻击一些知名的犹太人士。每次被告上法庭,施特莱歇尔都以“自由言论”为理由,并声称自己进行的不是“宗教言论”而是“政治言论”,他有意识地利用民主法律制度对政治言论的宽容,来扩大对犹太人仇恨的言论影响,用他自己的话来说:就是败诉,也“总能给听者留下些印象”。
在美国,任何组织或团体宣扬群体间的仇恨(如提倡你死我活的阶级斗争)是不合法的,个人在公共社会空间和场合发表仇恨言论也是不合法的。仇恨违背民主社会和平共存的政治原则,更是一种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暴力威胁。但是,对同性恋者的仇恨言论却比较特殊。
美国的“仇恨犯罪法”制定于1969年,适用范围仅及于种族、肤色、宗教和国籍。多年来同性恋者努力将其适用范围扩张至性倾向,但成效并不理想。2005年9月14日美国众议院通过“地区仇恨犯罪预防执行条例”,但只是作为“儿童安全法”的修订条款,将联邦仇恨犯罪法的适用范围扩大至“性倾向、性别与身心障碍者”。由于法律的不明确,加上人们对同性恋是“天生”的还是“选择”的倾向有不同看法,表达对同性恋憎恶或仇恨的言论常常被蒙混为公共争论的“政治言论”。这次最高法院作出对施奈德诉费尔普斯案的判决,不管结果如何,都将会成为法律如何看待仇恨言论的一个重要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