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湖南省公安厅发布声明,反驳《南都周刊》1022日发表的《公安厅副厅长的牢狱之灾》一文关于湖南省公安厅副厅长被双规系遭政治报复的报道,其中提到了我,提到了我的当事人陈玲。因此,我有必要就我经历和所了解的情况,作出回应。


《公安厅副厅长的牢狱之灾》一文报道的不少情况是我所不了解的。就我所了解的情况而言,我认为报道是实事求是的,没有失实,更不存在严重失实。相反,我认为公安厅的声明中提到的一些情况,并不符合事实;而声明对报道涉及的实质问题,未作出正面回应,便径直指责媒体报道“严重失实”,是不负责任的。公安厅的声明中抛开事实,指责媒体的用心和动机,也是极不合适的。


根据我在办理陈玲案过程中了解到的情况,所谓陈玲涉嫌的“虚报注册资本罪”是由省公安厅成立的专案组侦办的。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不过是出具手续的单位而已。因此,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的行为,实际上是省公安厅专案组的行为。下文中有些地方我用公安厅专案组指代办案机关。


公安厅专案组以“虚报注册资本罪”查办副厅长家属是否有醉翁之意


湖南省公安厅的声明称,今年8月,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在侦办张焱经济犯罪案件中,又发现其与易杏玲、陈玲(杨建农的妻子)共同经济犯罪的证据。随着案件侦察的不断深入,又发现了公安厅副厅长杨建农利用职权为长沙市某房地产商在房地产开发中提供帮助,进行权钱交易,受贿数百万元之巨等犯罪线索。在掌握确凿证据的基础上,省纪委报省委批准,决定对杨建农立案调查、实行双规,目前检察机关已介入对杨案的办理。


——这段声明内容,没有交待专案组侦办张焱的经济犯罪线索是怎么来的,所谓的共同犯罪是否就是公安机关抓捕陈玲所用的“虚报注册资本罪”。在有证据证明公安厅曾经发生过网帖事件的情况下,专案组在抓“虚报注册资本罪”犯罪嫌疑人时,查抄电脑、U盘、MP4等电子信息存储设备,报道指公安机关抓人意在追查反映公安厅领导问题的网帖,是报复性执法,是正常人都会有的判断。而公安局侦查一个企业“虚报注册资本”的问题,却转向了参与发帖的陈玲的老公杨建农副厅长,以致“发现”了其“利用职权为长沙市某房地产商在房地产开发中提供帮助,进行权钱交易,受贿数百万元之巨”的问题,如此“发现”问题的方式和手段,是否正当,也是值得追问的。即或专案的侦查行为看起来没有什么瑕疵,也不能说不存在政治报复!


还需要追问的是,公安机关“发现”杨建农“利用职权为长沙市某房地产商在房地产开发中提供帮助,进行权钱交易,受贿数百万元之巨”的问题,与省纪委双规杨建农之间是什么关系,公安厅侦办案件是如何实现纪委双规杨建农的?杨建农被“发现”问题与被双规,不论其是否真正存在问题,都不能得出其不是被政治报复的结论。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公安机关对杨建农副厅长经济问题并无管辖权,对杨建农是否存在受贿数百万元的问题,最终需要由纪委、检察院等职能部门进行调查,并最终由法院作出判决,才能认定。公安厅在杨建农的案件还在“侦查”中,就制造其受贿数百万元的舆论,显然有悖无罪推定的法律原则。


关于律师会见的情况


公安厅声明称,公安机关在侦办陈玲案件中,周泽、杨金柱两位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由于案中有案且涉及国家有关秘密,根据法律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在刑事拘留期间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必须经过侦查单位批准。经办案单位研究决定,此段期间不宜律师会见。长沙市公安局已于925日约见周泽、杨金柱律师并告知,暂不批准律师会见陈玲,这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公安厅的声明关于我与杨金柱律师会见陈玲的情况,完全与事实不符,而且公安机关办案“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也无从谈起。


实际情况是:长沙市公安局从未约见过我与杨金柱,根本不存在“于9月25日约见周泽、杨金柱律师并告知,暂不批准律师会见”的问题。我与杨金柱律师是10月8日到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再一次要求会见陈玲时,找了好几个部门,最后打通石副局长的电话,他才告诉我们此案涉及国家秘密,暂不批准律师会见的。之前,我们已经根据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通知的犯罪嫌疑人羁押地点,多次到益阳市第二看守所,要求会见,都被告知“查无此人”;而我们到高新分局交涉时,则被告知既然发了拘留通知,羁押地点就肯定不会错。


对会见交涉的情况,杨金柱律师在其博客中已经作了四点详细说明。除了其中第二点不够准确(9月25日,与公安局领导的见面和会议是杨金柱律师一人参加的,当日我在宾馆写材料)外,杨金柱律师的其他说明是完全符合事实的。下面是杨金柱律师的四点说明(详见其“公民杨金柱”的新浪博客)——


 
 一、 杨金柱、周泽律师四次会见遭遇“查无此人”
   
杨金柱、周泽律师于919日至24日四次往返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和益阳市第二看守所之间,四次查无此人。益阳市第二看守所919日上午在我出示的拘留通知书上注明“查无此人”、“第二次查无此人”,并分别加盖公章。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领导多次告诉我们:他们出具的拘留通知书是正规的法律文书,陈玲肯定关押在益阳市第二看守所。
   
二、925日下午约见时根本没有提及陈玲涉嫌国家秘密
   
925日下午3点多钟,杨金柱、周泽律师去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经侦大队,和该大队的领导就会见一事交涉到四点半钟。我们下楼后,接到大队长的电话,说分局主管刑侦的副局长要和我们见面。我和周泽律师又返回到该局的四楼会议室。约五点二十分左右,该局主管刑侦的副局长、经侦大队的两位领导、法制科的两位领导共五人和杨金柱、周泽律师见面。该局领导就我们921号律师函提到的四点作了答复,根本没有提到陈玲一案涉及国家秘密不准律师会见的事情。这有我们的现场记录为证。
   
三、 省司法厅的协调情况
   
杨金柱律师于928日上午将《关于请求维护律师会见权的紧急报告》送交省厅主管领导。929日下午,省厅主管领导约见杨金柱。杨金柱、周泽从互联网上撤下相关文章,公安机关安排我们两位律师于108日(国庆节上班第一天)会见。
   
930日,因杨金柱在网上发表敦请最高法院王胜俊院长引咎辞职的博文,下午四点钟去省司法厅开会。因杨金柱拒不撤文,省厅主管领导最后告知杨金柱:原来的协调不作数了,108号的会见由我们自己去找办案机关。
   
四、 公安机关是108号上午才第一次告知杨金柱和周泽律师,陈玲一案涉及国家秘密,不批准律师会见。
   
108日上午,杨金柱和周泽去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要求会见陈玲,杨金柱打通了主管副局长的手机,副局长在电话中告知杨金柱,该案涉及国家秘密,暂时不允许律师会见。


  
网帖问题需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公安厅的声明称,南都周刊的报道多次提到了与公安厅有关的网上发帖事件,动机是“想利用广大人民群众十分痛恨腐败的心情,想把杨建农等人打扮成‘反腐败’的英雄,阻挠我们对他们及其幕后利益相关者问题的查处”。我认为,对媒体报道的网帖事件,公安厅不从事实上去回应,对是否存在过“网上发帖”事件、网帖内容是否属实、公安厅领导是否召开过副处级以上干部会议宣誓追查网帖,等等问题,不置一词,径自指责党报党刊“动机”不良,是极其武断的。而且,对网帖事件问题,媒体的报道涉及对公安厅及公安厅领导的批评、控告,应该由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公安厅自说自话,是算不得数的。


至于公安厅声明中列举自己的“先进”,也无法否定网帖披露的问题。实际上,无论是湖南省委省政府、省纪委召开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纪律作风建设会议将省公安厅指定为唯一经验介绍单位,以及公安厅在省直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业务考核中排第一名,还是省委巡视组将省公安厅领导班子评价为“政治坚定、思路清晰、勤奋工作、开拓进取的领导集体”,抑或是“公安部专门下派调研组调研湖南公安从严治警的经验,并在全国公安机关发文推广”,都不能作为湖南省公安厅有关领导不存在问题的担保书。否则,就无法解释这些年来查办的腐败分子,大多有满身荣誉了。


  
我所理解的《南都周刊》的“小动作”


公安厅的声明称,《南都周刊》传真《南都周刊采访函》要求采访报道杨建农及其妻子陈玲以及易杏玲3人被立案调查的有关情况,未待湖南省公安厅回应,时隔18个小时(包括晚上时间)之后,就在网上刊发了题为《公安厅副厅长的牢狱之灾》的长达近1万字的署名文章。文章结尾时称:本刊记者向湖南省公安厅宣传科采访核实,但截至1021日本刊截稿时止,尚未得到回应。明眼人不难看出这个小动作意味着什么!?称这种做法“不好只用业务生疏、缺乏起码的新闻职业道德底线来解释”。


声明似乎在指责《南都周刊》用心不良。作为一个有过多年新闻工作经历的律师,我是这样看《南都周刊》的“小动作”的:担心自己的报道被公安厅滥用权力和关系给“和谐”掉。——这是媒体人经常遇到的问题。在我看来,媒体的报道只要做到确有信息来源,没有捏造事实,就不存在“新闻失实”的问题。


公安厅的声明称,“真诚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进行监督,真诚欢迎新闻媒体派出有正义感的记者来我省公安机关采访报道”,“一定积极提供方便,畅通沟通交流渠道,为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共同努力”。——这挺好!解除关心此案的媒体记者的后顾之忧了。


   
陈玲及杨建农案是否能够得到公正处理


对于陈玲及杨建农案,所涉网帖事件涉及对兼任湖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的公安厅厅长李江及常务副厅长的批评,而政法委书记管着公检法,因此,我对陈玲及杨建农的案件在湖南省能否受到公正处理,是持怀疑态度的。鉴于此,我建议湖南省有关部门将此案上报中央,由中央指定其他地区办案机构处理。

 


附杨金柱律师的回应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e00bcd90100mmt8.html

附南都周刊的报道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db1fa00100mud0.html

附公安厅声明

http://news.qq.com/a/20101025/00078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