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瀚:令人质疑的司法判决

2010年11月25日 08:12时代周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萧瀚

11月11日的时代周报报道了一桩蹊跷的官司。已经被撤销的案件,居然重新提起诉讼,而法院无视这一事实,将一桩虚拟的借贷关系坐实,继而使某企业损失数千万元。

这家“倒霉”的企业,就是中储河北物流公司。金鲲公司与中储河北物流公司之间的企业借贷关系,常人都应该能判断,然而河北石家庄中院和河北高院却不会判断,他们说这是真实交易,从而判决中储河北物流败诉,导致其损失5200万元。

整个案件的吊诡之处在于,早在2008年公安局经侦支队调查之后就有结论,民事诉讼发生后,“石家庄经侦支队向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称,已于2009年3月6日对该案作出撤案处理。”可见公安局认为此案中中储河北物流不构成诈骗,既然不是诈骗,河北中储就不可能白拿过金鲲公司的货物,给金鲲开具空头支票只是为了从奇石麟套回自己的资金(金鲲和奇石麟的老板都是曹连英),可能违反所谓的财经纪律,但不是民事违法,更不是刑法上的金融诈骗。

而金鲲公司法定代表人曹连英本人在2008年报案时也承认:“因我公司做的是铁精粉业务,需要的资金量很大,为获取资金,我公司先将价值2000多万元的铁精粉放到河北中储物流中心指定的仓库,由他们监管,货到后河北中储物流中心付给我公司2000万元。然后再由河北奇石麟公司支付给河北中储物流中心2000万元将该批货买走。奇石麟也是我的公司。”

这么明显的事实,法院居然在金鲲公司没有提供交货单等可以证明河北中储接收货物的证据情况下,强行将最后第七单协议视为真实交易。

这种“月初把货‘卖’给中储河北物流,月底再自己把货原封不动买回”的现象是企业之间为了融资方便而虚置的协议,十分普遍。说白了就是中储河北物流挣点利差而已,倘若不是这计划经济活化石的金融体制禁止企业借贷,哪里会需要这么做?然而,在中国金融体制国有制一家独大的情况下,许多企业向银行融资因制度障碍重重,就会转而向企业拆借,这导致了企业之间借贷难免,于是,用所谓“违规”的方式做正常的事—好比夫妻之间偷情,就变得极为普遍。也正是这种莫名其妙的制度,给形形色色的人制造了诈骗的机会。

法院如此做法确实已经到了让人瞠目结舌的地步,任何一个正常人都不可能把这样的协议视为真实交易,除非心中有不可告人之谋划,这也就不能不让人生疑:河北两级法院或其具体法官到底有何谋划?

在缺乏司法信息公开的基本前提下,社会不可能有足够信息了解司法的幕后到底发生了什么,即使如此,河北中储也调查到如下司法程序上存在的问题:“一审法院合议庭一名法官在河北中储提交代理词当天早上出差上海,下达判决那天的下午两点半才飞回石家庄的飞行记录,而根据法院的快递时间显示,判决是在当天下午四点钟便交寄的。”可见,这所谓的合议庭神通广大,法官在异地出差也能合议!不知道中国的民事司法制度里哪条规定能够支持这样的“跨省合议”。

不知道河北高院和石家庄中院如何面对以下疑问:

1.石家庄公安局经侦支队遵循刑事调查程序认定,河北中储虽然开具空头支票,但因其未实际接收货物而被认定为不构成诈骗。为何对这一结论,法院在民事司法中置若罔闻?

2.法院不采信河北中储提出的未接收货物的证据,为何却支持连交货单都无法提供的金鲲公司?交货单都无法提供的金鲲公司,怎么就能骗得两级法院都来支持它是发了货没收到货款的狡辩?法官的业务水准有可能低到如此地步吗?

如此匪夷所思的荒诞派司法足以摧毁任何人对司法承载社会公正的信心。当代中国司法制度,不但法官没有独立的司法权,就是法院也没有独立的司法权,这样的制度下,司法权被随意干涉就无法避免,党政、金钱、地位、人情等各种各样的因素都可能干扰它正常裁决。这是一个对自己行使司法权的后果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司法制度,世间荒唐莫过于此。

那么,到底是什么力量左右了河北两级法院,从而致其堂而皇之地作出睁眼瞎判决?似乎谁也不知道,似乎知道的人也未必能拿出可靠证据,似乎能拿出证据的也没有展示证据的平台。

只是,无论真相能否被揭露,对于到了如此地步的司法诈骗,整个社会都不应再等闲视之了。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