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先生是大学中文系教授,舞文弄墨写书研究文化,坊间称之为文人。文人们常说“术业有专攻”,孔先生研究鲁迅、解构金庸倒也嬉笑怒骂,颇让人欢喜。如今,这“醉侠”却摇身一变,给全国人民开起了普法课,让人民提高警惕,使用法律武器去对付“汉奸记者”,去起诉“诬蔑”的媒体。
不怕文人醉酒,就怕文人普法。文人讲话多情胜于理,这一点在文化领域可谓如鱼得水,却是法律领域的大忌,法律讲究冷静的理性与逻辑的洽合。孔先生扯大嗓门儿普法语不惊人死不休,让情绪感染替代了沉静思考。而遍查孔先生履历,也未见得半点跟法律相关的经历学识。这使得这不仅使得普法的效果堪忧,而且就号召的内容本身恐怕也是站不住脚的。
孔先生成名之路多仰赖媒体,算得上和媒体是“相与而生”,从专业的角度说孔先生可以划归为“自愿型公众人物”。照理说孔先生与媒体不仅无深仇大恨,而且关系不错,这就排除了孔先生这一说法是对媒介进行文化批判的可能性,只剩下他个人对与特定对象意见或者偏见的表达。作为公众人物,孔先生显然享受别人无法置喙的言论自由,却也有发言的责任。这里,需要跟孔先生讲讲道理。
孔先生号召全国人民起诉南方某报系等媒体,一个预设的前提是这些媒体已然违法,并侵犯了全国人民的权益。而孔先生认定的原因则是,这些媒体“天天在诬蔑我们革命先烈,诬蔑我们的党和国家领导人,诬蔑全体中国人民”。在这里,孔教授使用了对象虚化的策略,并没有列举具体报道来证明,难道是一种故意?如果真是“天天在诬蔑”,孔先生自己起诉好了,何劳全国人民?
欲加之罪,何患无辞?这种论调的产生,就在于孔教授在内心就做出了评判,把一些并无问题的报道界定为“诬蔑”。这种动不动拿“革命先烈”“全国人民”说事儿的方式,蛮横地为别人扣上异类的帽子,多像文革思维之下的红卫兵行径。甚至,在记者职业操守厘定的问题上,引入“汉奸记者”这类莫须有的概念,给别人贴上标签并将之推向万劫不复之地,民粹思想的野蛮运用也不过如此了。
就平常而言,媒体或者记者是否违法自有法律论说公道,山西黑砖窑“封口费”事件里,那些收费的记者最终被绳之以法,就可见媒体行为并不在现行法律之外。作为公众人物,用自己的逻辑去臆想别人的“罪责”,甚至号召人们去起诉,不仅有怂恿民众之嫌,更为重要的是,这算不算是孔先生自己说的“诬蔑”。
幸好这已经不是一个容易被怂恿的年代,很多人也纷纷表态孔先生“代表不了自己”。但这背后的思考无疑是深重的,这其中有媒体话语权的探讨也有公众人物本身话语权的合理运用。就孔庆东的发言来说,研究文化的人“客串”到了普法课堂,不过是职业精神缺乏的一次表演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