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天去宁夏海原办理发博文批评海原搬迁因言获罪的马忠琦案。本来准备好顺便向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赔偿申请书,为王鹏申请刑事赔偿的。赴吴忠之前,征求王鹏意见,他说支付3000元的精神抚慰金的决定就是吴忠市公安局作出的,吴忠市公安局长又是政法委书记,能管法院,再向法院申请,也不会得到支持。所以他决定放弃了。当然,在30日的申请期限届满之前,他随时可以提出申请。如果哪天想向法院申请了,只要期限没过,都不影响其提出申请。

 

附本人代拟而暂时没派上用场的《刑事赔偿申请书》

 


刑事赔偿申请书

 


申请人:王鹏(个信息略)


委托代理人:周

泽,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夏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吴海波  

职务:局长

申请请求

   

请求决定由被申请人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支付申请人被错误拘留
8日的国家赔偿金外,另依法为申请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抚慰金3万元。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宁夏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以涉嫌诽谤罪对申请人立案侦查,并对申请人采取拘留措施,至
2010121日撤销案件,对申请人解除刑事拘留措施,共对申请人违法拘留8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错误立案和错误拘留,给申请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同时,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的父亲从江苏到宁夏又到北京寻求律师和媒体帮助,支出了大量费用,仅两名律师往返宁夏的差旅费就是数千元。

然而,被申请人2010122日所作的吴利公刑赔字第(2010001号刑事赔偿决定书却仅仅决定给予申请人赔偿金1003.44元,说是根据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赔偿申请人被拘留8日的赔偿金。对此,在被申请人单位的宋继忠副局长2010122日深夜将刑事赔偿决定书送到申请人下榻的宾馆时,申请人即提出异议,认为被申请人所作的刑事赔偿决定,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予纠正,指出对申请人受到的损害,被申请人还应该支付精神抚慰金。被申请人单位的宋副局长让申请人提出对精神抚慰金的具体数额要求,说如果申请人的诉求被申请人能够满足,就给予即时解决掉,如果无法满足,就让申请人进一步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上法院。


后经与律师及到吴忠接申请人的单位领导徐双定主任商量,申诉人确定了
3万元的精神抚慰金的诉求,并于2010123日晨由律师周泽通报了被申请人单位的负责人吴海波局长。吴海波局长让律师及申请人一行先等一下,他们研究一下作回复。随后,被申请人的负责人吴海波回复称可以接受3万元精神抚慰金的数额,让律师起草一个协议。律师表示不便,让被申请人办公室起草。吴海波同意,让申请人一行稍等候,签了协议再走。


结果,等到
3日中午12点多,吴海波局长也没通知申请人的代理律师签协议,期间律师还几次催促。最后,吴海波局长说,还是让申请人的代理律师提交一个书面申请,由他们走程序。于是,申请人的律师正式通过被申请人向吴忠市公安局提出了刑事赔偿复议申请。


吴忠市公安局进行复议的“走程序”期间,吴忠市公安局副局长、被申请人的负责人吴海波曾两次打电话给申请人的律师,表示申请人要求的
3万元精神抚慰金高了,问能不能少点,说当地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最高的也只有几千元。同时,吴海波局长还表示,他们在研究本案时,有人指出支付精神抚慰金必须是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而本案没有对申请人造成严重后果。


尽管申请人的律师有理有据地分析了提出
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合理性,吴忠市公安局在复议时还是没有支持申请人的诉求。201119日,吴忠市公安局作出吴公赔复字(201101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被申请人给予申请人国家赔偿金1003.44元的决定,同时决定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整。


申请人认为,精神抚慰金是刚生效的国家赔偿法所确定的内容,是针对国家对国民造成的损害的,与民事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性质完全不一样。公安机关作为一种公共暴力机构对国民的人身伤害,给国民造成的精神损害,比民事侵权要严重得多,恶劣得多,二者是不可简单比拟的。被申请人非法将申请人抓进看守所,关押长达八九天,还受到办案人员
殴打(公安局纪检、督查部门已作过调查),被惊吓,至今仍心怀恐惧,父母也受到惊吓,至今感到惊悸。申请人当初提出3万元的精神抚慰金,已经充分考虑了精神抚慰金的性质,申请人遭受精神损害的实际情况、本案对申请人本人和家庭造成的实际损失,以及警方可能的接受心理、承受能力,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等诸多因素,是合理的。而且,被申请人的负责人吴海波局长在2010123日也表示可以接受的!吴忠市公安局在复议中以当地司法实践的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为参照,确定给付申请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考虑了不该考虑的因素,而没有考虑应该考虑的因素,是根本错误的。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申请人谨申请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赔偿决定:由被申请人除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支付申请人被错误拘留
8日赔偿金外,另依法为申请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抚慰金3万元。


此致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申请人:王

                
               
代理人:周

                                  2011118

 


附:
1、拘留通知书;2、撤销案件决定书;3、释放证明书;4、刑事赔偿决定书;5、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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