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辽人社发[2011]3号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6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和时间
201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从2011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2元。
(二)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10元。
2、
1949年1月1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3、
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8元。
4、
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3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5元。
5、
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其中“文革”(1966年5月16日)前进入国家计划统一招生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且在2000年底之前退休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2、原工商业者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3、
2010年12月31日前,年龄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年龄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4、符合国家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四)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内养老金低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调整标准如有出入,以文件为准)
文号:辽人社发[2010]1号
发文日期:2010.01.22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5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调整对象和时间
200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 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2元。
(二)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2、1949年1月1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0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6元。
4、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2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
5、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
70元;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2、原工商业者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3、2009年12月31日前,年龄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年龄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4、符合国家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四)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内养老金低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
三、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工作要求
本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特别是此项工作在两节期间进行落实,时间紧、任务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抽调得力人员,认真做好调整待遇的审批工作;要采取有力措施,千方百计筹措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确保在2010年春节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文号:辽劳社发〔2008〕111号
发文日期:2008.12.13
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02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和时间
2008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2元。
(二)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养老金: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
3、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8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4、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元。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养老金:
1、具有正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副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的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
2、原工商业者退休人员,按以上对应标准调整后,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3、2008年12月31日前,年龄满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4、符合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三、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工作要求
本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特别是此项工作在两节期间进行落实,时间紧、任务重。按照国家要求,要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抽调得力人员,认真做好调整待遇的审批工作。要采取有力措施,千方百计筹措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确保在2009年春节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文号:辽劳社发[2008]5号
发文日期:2008.01.11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43号)和2007年12月
14日劳动保障部《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视频工作会议》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和时间
2007年12月 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1元。
(二)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养老金: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85元。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5元。
3、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5元。
4、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养老金:
1、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副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的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
2、原工商业者退休人员,按以上对应标准调整后,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3、2007年12月31日前,年龄满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四)2004年,按劳社部发[2003]15号、辽劳社发[2004]3号文件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农垦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五)煤炭行业1982年、1983年按煤劳字[1982]942号文件审批的退养人员,按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对应的退休人员条件确定增加额。
(六)退休(职)人员(不含2004年参保的农垦企业退休(职)人员)调整后养老金未达到此次调整后所在地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50%的,补足到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的50%。
三、调整工作要求
本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特别是此项工作在两节期间进行落实,时间紧、任务重。按照国家要求,要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抽调得力人员,保证在2008年1月底前完成调整待遇的审批工作。要采取有力措施,千方百计筹措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确保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辽宁省财政厅
2007年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文号:辽劳社发〔2007〕77号
发文日期 2007-08-24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关于做好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函》(劳社养司函[2007]37号)和《关于辽宁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7]31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和时间
200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从200年7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办法和标准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80元后,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再增加1元。调整后月增加额不足110元的,补足到110元。
2、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且1993年底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后,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1元。
3、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1993年底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5元后,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1元。
4、1994年1月1日至2004年底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8元后,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1元。
5、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底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后,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1元。
6、2004年底前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后,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1元。
7、2005年1月l日至2006年底前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后,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1元。
8、2004年,按劳社部发[2003]15号、辽劳社发[2004]3号文件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农垦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9、煤炭行业1982年、1983年按煤劳字[1982]942号文件审批的退养人员,按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对应的退休人员条件确定增加额。
10、具有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的退休人员,按以上对应的标准调整后,正高级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副高级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11、退休(职)人员(不含2004年参保的农垦企业退休(职)人员)调整后养老金未达到此次调整后所在地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50%的,补足到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的50%。
三、调整所需资金的列支渠道
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原渠道解决。
四、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审批程序和工作要求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管理范围,认真履行调整待遇的审批工作,要采取积极措施,务必于8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到退休人员手中。各市要将落实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筹措发放资金的工作情况于9月15日前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深切关怀。各市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组织落实,确保本地区稳定。各市、各部门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完善市级统筹,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养老保险的补助力度等有效措施,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2005年和2006年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文号:辽劳社发[2006]59号
发文日期:2006.09.26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从2005年起连续两次调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人员范围和时间
200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从2005年7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200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的办法和标准
(一)2005年的调整办法和标准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80元。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
3、1954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1993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5元。
4、1994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8元。
5、2002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6、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含高级技师,下同),按以上对应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每人每月再增加25元。
7、煤炭行业1982年、1983年按煤劳字[1982]942号文件审批的退养人员,按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对应的退休人员条件确定增加额。
8、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及现行有关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不含六十年代精减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二)2006年的调整办法和标准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40元。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35元。
3、1954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1993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4、1994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2元。
5、2002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1元。
6、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按以上对应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7、煤炭行业1982年、1983年按煤劳字[1982]942号文件审批的退养人员,按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对应的退休人员条件确定增加额。
8、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及现行有关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不含六十年代精减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三、调整所需资金的列支渠道
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原渠道解决。
四、调整待遇的审批和增加待遇的发放
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认真审核退休人员档案,严格审查增加待遇的条件,并及时申报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手续。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文件规定,落实审批责任,严格审核增加待遇的条件。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采取措施,尽快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五、调整工作的要求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深切关怀。各市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组织落实,确保本地区稳定。各市、各部门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完善市级统筹,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养老保险的补助力度等有效措施,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照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按文件精神,我这几年增加的退休金额: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原有退休金为1400元,这7年共增加退休金1113元,现为2517,增加比率为79.5%。而这几年的CPI,
2005年
2006年
1.5
2007年
4.8
2008年
5.9
2009年
-0.7
2010年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