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发文单位:辽宁省人社厅|财政厅
文
号:辽人社发[2011]3号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6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调整对象和时间
201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从2011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
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
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2元。
(二)
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
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10元。
2、
1949年1月1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3、
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8元。
4、
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3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5元。
5、
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
(三)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
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其中“文革”(1966年5月16日)前进入国家计划统一招生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且在2000年底之前退休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2、
原工商业者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3、
2010年12月31日前,年龄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年龄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4、
符合国家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四)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内养老金低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调整标准如有出入,以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