匆忙上阵的房产税全身是病
童大焕—2011年1月21日星期五
继重庆宣布在十二五期间征收房产税后,上海市长韩正在18日作政府工作报告补充发言时透露,上海房产税以“超过一定人均面积的新购住房,按照一定比例征收”,但未就房产税征收方案做详细解释。北京方面则明确表示不参与房产税试点。
鉴于房产税的法理基础、法律程序、目标和有效性、基本公平等问题上都没有得到解决,明智的、追求法治的政府理应极其谨慎、有所敬畏。贸然推行只能饮鸩止渴竭泽而渔。
首先,法治的基本原则就是税收法定。为什么要征税,如何征税,税率多少,具体如何使用、如何接受监督,这些都是必须讨论的前提。而且最终要通过人大辩论和表决。即使人大已经授权相关行政机构对某些特定税法行使修改等权力,那也应该通过相应的法定程序来完成。虽然房产税的暂行条例1986年就通过了,但是非经营的、自住的住房是不征税的。那么,即使依照房产税暂行条例,对于自住的、空置的(空置就不是经营)房屋征房产税,都是不合法的,不管其面积多大。因此,不论是重庆拟对存量“超标房”征税,还是上海拟对增量“超标房”征税,都存在法理基础缺乏和法定程序不正义之嫌。
其次,征房产税的目标是什么?如果是为了降房价,在通胀预期和快速城市化双重背景下,过低比率的征税对象和较低的税率根本达不到这个目的,反而会把相应的成本转嫁到房租和房价头上。如果房产税目的在此,那么要是降不了房价,是否意味着此税必须马上终止并且退回纳税人?如果是为了建保障房,那就是政府的责任,怎么可以随便转嫁责任于老百姓头上,尤其是只转嫁到其中一小部分公民头上?如果是为了增加政府收入,那更不行。2010年全国税收已高达83080亿元,此外还有2.7万亿元土地收入、将近2万亿元国企利润,还有数不清的费大于税的各种收费、罚款等等,而全年GDP还不到40万亿元。政府拿的已经不是太少,而是太多。不论从公民与政府的关系,还是从藏富于民培养税基、让民众休养生息的角度,各级政府唯一要做的是大幅度减税,而不是增税。
事实上,世界上但凡有征房产税(物业税)的国家和地区,秉承的多是“取之于社区用之于社区”的原则。在美国的社区一级的政府,征收房产税之后,税款必须受监督并透明地花在社区的公共品项目(如治安、基础教育、图书馆、文化娱乐设施和养老院等、医疗卫生服务等)上。社区的全面改善会让更多的人愿意移居到这个社区,从而让房产增值,推高房价。房价上涨,社区政府征收的房产税收入也会水涨船高,进一步推高社区品质。良性循环。我们这里的大量税收、费收、土地收入,却是取之于此、用之于彼,取之于民、用之于官。杀鸡取卵、竭泽而渔。恶性循环。
房产税的公平性问题,同样千疮百孔不堪一击。如今的城市房屋,品类繁多身份复杂。有政府免费或者极其廉价划拨土地建的各类福利房,有拆迁安置房,有历史上民众“征了国家的地”在上面盖并且几代人慢慢更新换代的棚户房,有大量新时期以来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盖的小产权房,还有一部分是土地招拍挂以后通过有偿出让70年或四五十年土地使用权盖的商品房。在这各种“身份”的住房里面,最应该征收房产税的,是那些没有交纳土地出让金、甚至没有缴纳一分钱税费的房屋。但现实的制度设计,恰恰是那些已经缴纳巨额土地出让金和巨额税费的商品房,其中的那部分“豪宅”要重新再缴房产税!已经缴地租缴纳各种高额税费的,还要继续万税万税万万税,没交地租或少交地租、少交税或不交税的,反而是永远无税!这不是滑天下之大稽吗?
但如果说商品房不缴房产税,而让经适房、限价房、单位集资房、回迁房、棚户房、小产权房来缴房产税,那又会让世人笑掉大牙,全世界都会觉得这个国家的制度在欺负穷人。对小产权房更棘手:对它征税嘛,等于承认了它的合法性;不征嘛,它既不缴任何税费也不缴土地出让金。这岂不是守法的备受欺压,不守法的活得更加滋润、更加如鱼得水?
市场经济的基础是财产权利的平等。当中国的各种财产权利并未解决最基础的平等问题之前,又如何对财产权利征税呢?
房产税除了增加政府收入、增加公职人员岗位、增加行政成本、告诉世人政府可以不依法办事之外,我看不到任何好处。请慎之!(作者为信孚研究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