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提“社会力量参与防腐” 意义重大 02/10/2011 原文 这里,“社会力量”与“社会公众”、“公民”的范畴基本等同,“社会力量参与预防腐败”,是指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具有预防和惩治腐败职能的公权机关之外,各层次、各领域的普通公民,可以通过依法行使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以实际行动参与预防腐败的 … 更多翻墙方式请发电邮(最好用Gmail)到:fanqiangyakexi1ATgmail.com 所在分类:公民博客标签:行政问责 相关文章 法广|人踩人余波:陈毅广场被封豫园取消灯会武警街头执勤 任志强 | 2003年以来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研究(一) 云南贫困县就花费60万购手表发纪念品启动问责 爱思想 | 许耀桐:论中国共产党反对官僚主义的斗争 闾丘露薇 | 这些走上街头的利比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