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所治的对象的主体及其成员,应当是负有执掌“管枪管干部管言论自由”的合法权力——“被认为正当的权力”,或权利的干部(官)的吧? 否则,依法其实就没有变化,只是徒有其名且无实而有推脱责任等后患弊端了,毫无进步意义,反倒是人民当家作主和党和国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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