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若有兴趣,可以在网上检索视频,看看我这位同事的全部评论。虽然充满了对于杀人者的义愤,但我不得不说,他的话语本身也洋溢着暴戾之气,网友的跟帖也大多是叫好欢呼。

××君:

因为讲课的关系,最近我关注的是雅典法庭对苏格拉底的审判,把柏拉图、色诺芬等人的相关作品反复读,颇能读出一些趣味来。至于药家鑫的案件和审判,我上网时似乎是有意识地进行了自我屏蔽。这个时代各种事件和案件仿佛雨后春笋,此伏彼起。每一起都去关注,结果真的要把自己给迷失了。接到你的短信后,我才上网阅读了一些材料,包括案情和一些评论。边看边想,就有了一些初步的看法。

说实话,作为一个法律学者,我对于评论一起没有审结的案件总是有些不安,那似乎有某种影响司法的嫌疑。不过,就本案的事实而言,无论是见诸媒体的报道和法庭上药家鑫的言辞,都不存在争议。药家鑫驾车肇事后又将伤者六刀杀死,手段残忍,后果严重。根据现行刑法以及司法实践的一般惯例,假如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从轻或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如精神病等),则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的结果是可以预料的,也是受害人的正当要求。

在审理过程中,律师称药家鑫属于“激情杀人”,这样的说法不成立。因为受害人在那个过程中毫无过错可言。所谓的自首情节也十分勉强。此外,一些人向法庭提供了某些“品格证据”,如药家鑫多次获奖等。但是,撞人之后不救人反而凶残地杀人令这些旧日荣誉成为一种讽刺。

当然,你也知道,我是一直主张无条件彻底废除死刑的。不过,主张废除死刑属于一种立法推进;司法方面,在立法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只能呼吁尽可能少判死刑,并在各个环节上全力防止冤狱的发生。至于法官在具体案件审理时,其义务是严格依据现行法律判决案件。即使法官本人也持废除死刑的观点,也不能以个人好恶取代法律。我也看到一些人主张,让药家鑫成为废除死刑的一个起点。但是,这存在很大的困难。除了法官不可以解释之名改变法律之外,还涉及不同地方、不同时间司法的平衡性问题。西安的法官在当判死刑而出于种种考量而不判死刑,但是其他地方或其他时间却一准乎律,当死则死,无疑是损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准则的做法。这样的做法在加剧司法的不确定性的同时,也会给某些以不正当手段干预司法的行为大开方便之门。

其实,除了关心药案本身之外,我更感兴趣围绕着这一案件的各种议论。或许可以说,药案之所以引发如此强烈的关注甚至公众的怒火,比药案本身更关键的是某些媒体和个别专家的表现,也包括一审法院异乎寻常的举动(如在听众中发放问卷)。不少人直接认为这是官方机构在为对被告人从宽发落的前奏。对于司法公正的满腹狐疑在网络上铺天盖地的议论中尽显无遗。说实话,作为过去这些年一直从事司法改革推动的一个学者,我对此感到无言以对。的确,从近年来一些引发公众关注的案件的审判过程看,这种疑虑绝非无的放矢。邓玉娇案表明法院不是澄清事实的平台,孙伟铭案表明法院曲法阿世,聂树斌、佘祥林、赵作海等案表明法院经常制造冤案(而且只要被告人已经冤杀,就很难纠正),几乎所有产生较大影响的案件都昭示出司法不独立这一事实。面临这种困境,我们将从何处寻找出路?

还有,围绕着药案的议论让我们看到,尽管最近的刑法修订案开始了减少死刑罪名的步伐,但是在中国倡言建设更加人道主义的刑罚制度仍然是任重道远。在一家名为“第一视频”的网络媒体上,北大中文系教授孔庆东的言辞让我感受特别强烈。当主持人说在法庭上的药家鑫“看上去很天真很学生气而不像是一个杀人犯的样子”时,孔教授怒不可遏:

“天真?哪里天真!杀人犯还要长在脸上么?……真正天真的是你。他长的是典型的杀人犯的那种面孔。你不懂。一看就知道是罪该万死的人。杀人犯长的都这样……这是典型的坏学生。你看人要看气质,你不要看什么肤色啊、五官啊,要看气质。这是一个杀人犯的气质。药家鑫的名字,就是杀人犯—三个‘金’摞在一起,三把刀,是吧?这个人他就是一个杀人犯—从心理学上来讲,从文化上来讲。”

对于律师在法庭上提出的自首情节,孔教授这样评论:

“……干了伤天害理的事情,过了一定的界限,你怎么自首都是没有用的。你愿意跑你跑吧,跑到天涯海角,我把你满门抄斩,这才是严肃的法律。看他可怜,他都是策划好的。看到要判死刑,作最后一搏。装出可怜的样子,跪下磕头啊。你想,当时他是多么凶残。这个老百姓啊,为什么老被人家欺负,被人家杀?就是健忘。”

你若有兴趣,可以在网上检索视频,看看我这位同事的全部评论。虽然充满了对于杀人者的义愤,但我不得不说,他的话语不仅经常自相矛盾,而且本身也洋溢着暴戾之气。网友的跟帖也大多是叫好欢呼。我们当然可以依法判决一个人死刑,但是可否不要以群众狂欢的方式处死我们的同类?

公元前399年,雅典的法庭判决苏格拉底死刑。501位审判官表决,尽管多数票赞成死刑,但仍有220人投了反对票。其中信息也是耐人寻味。

贺卫方

2011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