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美国】公众的知情权与新闻记者的责任_中国国际商棋_新浪博客 2011年4月19日 原文 不过,美国的 新闻自由 有一个重要原则,即”公众人物论”(public figure doctrine)。你如果是一名”公众人物”,抵御可能遭到贬损的能力就会”弱一些”,因为公众的” 知情权 “意味着你(作为一名政府官员)的隐私权等权利需退居其次。 问[IRC Addis Ababa]:有些国家 … 定期获得翻墙信息?请电邮订阅数字时代 所在分类:公民博客标签:舆论监督 相关文章 亮见|两年了,感谢还有人追问着“牛郎织女雕塑事件” 鱼眼观察|监控对着意见箱,这事真够离谱的 四环青年|地面塌陷记者采访遭反问为何报道,让人哭笑不得 衣者褚|“软柿子”可能是能轻松让你头破血流的铁榔头 往事与随想|新闻传播的“两种闭环”:从改变社会到改变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