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公安机关将开展为期6个月的集中摸排行动。公安部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把被拐儿童妇女的落户关,对非亲生入户的必须进行DNA检验,并录入全国打拐信息库,对比确认非被拐儿童后再办理入户手续”。

 

对于打拐的正确性,大概是无人会质疑的。公安部打拐行动也广受社会欢迎。对于一些目的正确的事情,大家的分歧往往在于路径和手段,正如,天下的父母都想把孩子教育好,采取的手段却各不相同,有的甚至走极端。

 

众所周知,行使行政权力是需要有法律依据的,公安部现在为了打拐把所有非亲生入户的人,都视为潜在涉嫌犯罪者,这种推定是没有充足法律依据的。世事无常,非亲生入户的情况有非常多的类型,而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表示:“目前是按照出生证落户,因此只要没有出生证的,都被认定为‘非亲生’。其中,有些以‘超生’名义落户的孩子或许也将按此标准要求。”在中国民间社会,恐怕除了超生,还有一些亲属间的领养,收养等,以及,更为复杂的世相。虽然,这些领养、收养未必是按照我国复杂,严格的收养法进行的。收养法对于这种民间无手续收养,无非是法律上不承认其效力,却并未授权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检验DNA,那么,公安部行动的法律依据何在?

 

公安部检查无出生证儿童的DNA法律依据,大概是刑事案件中的调查权,被拐卖儿童或许会被收养,然后,公安机关不能倒推,凡是家有没有出生证的儿童,就涉嫌收养拐卖儿童,逻辑上是倒置了。简单的就是,你爸爸是男人,而男人不都是你爸爸。而且,公安机关说某人涉嫌犯罪,恐怕也得有一定的初步证据,如东方朔对刘邦说,那男人有阳具这淫器就可能涉嫌奸淫罪一样的荒唐。然后,逻辑上是一致的。另外,这种大规模地检验DNA,还会涉嫌侵犯公众的隐私权,导致很多家庭内部隐私暴露在公众之下。

 

笔者注意到,通过公安部的努力等找到孩子的家长,湖北的彭高峰,给公安部送了锦旗。然后,公安部还真应该从彭高峰寻子等案件吸取教训,注重在于警察平日执法的勤勉、认真,以及对DNA失踪儿童数据库的管理,以及如何和其他数据库联网,对于失踪儿童家长诉求的合法回应,应认真对待,而不视其为不稳定因素。

 

对于任何运动式执法,都会有一个运动的风头过了,一切都恢复原状的问题,半年的运动过去,几个幸运的家长会庆幸自己在运动执法浪潮中,得了头奖。而其他家长或者新发生失踪儿童家长依然会碰到彭高峰类似的情况,孩子丢了后,警方未能在第一时间内立案侦查,不让看录像,或者寻求孩子过程中还会被视为维稳对象。

 

通过大规模侵犯公民隐私的方法,来排查被拐儿童,如果我是被拐孩童的亲属,我肯定支持。如果我是有难言之隐又未违法犯罪的家长,也肯定会忧心忡忡。这中间,存在利益冲突,最关键的是,事先考虑过利益平衡的法律,是否授权公安机关这样做,从现行法律看,公安机关的好心,似乎要通过做一些出格的事情来实现。站在中立的立场,笔者认为,公安机关只能对有举报、有一定嫌疑的无出生证儿童进行DNA检测,再往前走,就已经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

 

如果我们把所有的男人都抓起来验一下DNA,肯定能发现一些未破获的强奸案件,问题是,这样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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