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许宗衡被判死缓的消息令人吃惊,大家不明白一个鲸吞数亿、性糜烂以及为害一方的大贪官,罪行何以仅剩一项缩水至三千多万的受贿?他又是如何交代同伙立下了可饶恕的功劳?一切都是那么神秘莫测,真相的铁门紧锁着,大众只是觉得许宗衡有能耐让自己不死。

一项统计表明,近三年,副部级以上十八名贪官无一人被杀(五人被判无期徒刑,十二人被判死缓)。大家都明白,死缓意味着什么,这是生路的代名词:立功减刑,保外就医,提前出狱,逍遥法外。而且,他们在狱中享有一般犯人难以想象的待遇,这种待遇与入狱前的级别成正比,陈希同、陈良宇等人的“贵宾待遇”令工薪阶层为之眼热。他们总算明白“一日为官,终身是官”的道理。

他们为什么不死?这个斯芬克斯之谜一直萦绕在中国老百姓心头。据说,当代几个政客在推翻前任领导人后,提出了不杀“政敌”的意见。将大大小小的贪官置于政治争斗失败者的角度考量,貌似人道,只不过这种悲悯之情,是以牺牲法律和正义为代价的。在不彻底追究罪恶的实用主义策略下,玩世者得到了最大的好处,这些对国家人民犯下滔天大罪的恶人,作为“识时务者”而得到可怕的宽恕。

我们为什么要罪孽深重的贪官去死呢?贪官的危害并不在于数额,哪怕那是个无止尽的阿拉伯数字,也仅仅是个钱的丈量。而且,似乎那钱也容易收回——反正贪官平时不用花钱,他们像辛勤的蚂蚁一般攒钱,是为了自己隐匿后再享用。在明白人眼里,似乎只是把属于国家的钱挪了个窝,最终还是收入国家囊中。如此说来,我们好像还应该感谢无数贪官,他们为国家保存了那么多宝贵的人民币。

贪官带给社会的损失却是切切实实的。贪官们拥有予取予夺的权力,在他们的属地里,个个都是暴虐之王,一言九鼎。他们谋取私利的政绩工程,同时也是敛财工程。他们对一个地方、行业的蹂躏是全方位和毁灭性的,他们所到之处,正义和公平消失了。他们指鹿为马,任人唯亲,顺我者昌逆我者亡:好人噤若寒蝉,坏人如鱼得水。名义上是公民,实际上沦为权力依附者的员工,唯老板之命是行,一个个地方成了奴才国,法律失效,良知沦丧。这种正义的丧失,会使大多数无权又不愿趋炎附势者,失去所有可能的升迁机会,不合作者、反抗者甚至有丧失性命之虞。在一个人妖颠倒的囚笼里,他们会逐步丧失生活的信念,自暴自弃,成为社会的多余人。

贪官对资源的掠夺与浪费相辅相成,他们在占有诸多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同时,造成社会的极度不公。他们的穷奢极欲导致多数人的生活贫困和性贫穷,扭曲了整个社会资源的配置,而且“示范”出一套无耻的生存术,令道德丧失,礼义廉耻尽失。

我在姜人杰二审结束仍维持一审死刑的结论后写了《杀人放火做贪官》一文,认为姜人杰虽然在苏州造孽深重,罪当诛,但应念及交代而赦免死罪,给予奖励,以鼓励更多的人自动坦白。如果不杀陈同海的理由是以其交代故,也应以同样原因不杀姜人杰;如果以腐败处陈同海以死刑,也应以同样罪名处死姜人杰,而不管他们交代如何。我不能同意安迪先生的说法,他以为姜人杰不识时务该受处罚。我以为,他总结的贪官免死三原则“自首、退赃、检举立功”,仅仅适用于一般贪官,对陈同海、姜人杰这样的大贪官甚至更大的贪官,绝不适用,否则便是纵容他们作恶。“刑罚体系的设计者们更多地考虑到了对人和对生命的尊重,更多地愿意从善良的角度看待社会上的每一个人,更愿意给人以悔过的机会”,此话大谬,如此穷凶极恶的犯罪,自他们作恶之日起,已经不配被当做人去“尊重”,也已经没有“悔过”的机会了。他们在入党做官之时,已经不同于一般人,对其要求只能比老百姓高才行。如果没有这样的原则,我们不啻于鼓励奸佞投机之贼,打压改悔坦白之心,其道德后果极其严重。

安迪先生随后在《罪与罚的逻辑——与老愚先生商榷》一文里,论定我“似乎”是主张“贪官不死就是轻判,就是对贪官的放纵”。我并没有要贪官死,而是要求平等处罚他们。所谓平等,有二个含义:一是同等罪孽的贪官应该领受同等刑罚;二是与一般公民相比,不能因为有官职而轻罚,因为与老百姓损坏或盗窃数万数十万而动辄获得死刑相比,贪官们实在是太受法律优待了。

罪孽深重的贪官,无论其如何忏悔,我们无从区分其中的真伪——这一点安迪先生也认同,但他却好像找到了一个甄别的普世标准:视其悔改的行为,如挽回损失,退赃而定,他甚至设问道:“倘若我们可以接受盗窃一万元的罪犯比盗窃一百万元的罪犯判刑轻,或者同样盗窃一百万元的两个罪犯中积极全额退赃的那个量刑轻,那么为什么我们在讨论贪官的时候退赃不能够成为量刑较轻的一个原因?从陈同海到许宗衡,他们的非法所得已经被追回,固然其职务的廉洁性已经被侵害、犯罪已经形成,但犯罪恶果已经被尽力消弭,在量刑时是否可以(是可以,而不是必须)考虑从轻?”如此解说,“犯罪恶果”完全可以量化为数字,似乎贪官只是贪了一点钱而已。

紧接着,安迪先生开始为贪官争取与庶民的平等处罚权,“老愚先生提出对官员们的要求应当比普通人更高的建议,但却恰恰忽略了我们呐喊多年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信条。……倘若允许法律上的不平等,那么一定有人会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和委屈!” 我看到的是对贪官的呵护,生怕误杀了误判了,重判了,在安迪先生眼里变成了他们受到不平等待遇,法律在为嗜血的老百姓而弯曲。其中的差别,细细想来,全在于我看到的是北京杨佳、辽宁夏俊峰等一干弱势群体反抗官人被迅速判处死刑,不容辩护的决绝——从重从速,要脑袋落地。而他关注的是贪官的真诚忏悔,竭力退赔。一个大贪官在他眼里比一个杀人犯要弱势得多。他由此得出陈同海、姜人杰、许宗衡等人的量刑“恐怕基本上是合适的”结论。

“需要我们每一个人扪心自问的是,当主张对陈同海们杀无赦的时候,我们是为了使社会公众过得更好,还是仅仅为了享受杀戮的快感?”可以找出诸多冠冕堂皇的理由解脱那些多如牛毛、罪孽深重的贪官,但你如何同时让反抗暴虐的民众免于死刑的威胁?我们要求享受平等的“杀戮的快感”,这有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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