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绍伟:为茅于轼辩护

—“乌有公诉书”批判

作者:方绍伟

来源:作者赐稿

来源日期:2011-5-26

本站发布时间:2011-5-26 6: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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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4月26日,茅于轼在网上发表了“把毛泽东还原成人——读《红太阳的陨落》”。2011年4月28日,《人民日报》发表了“以包容心对待‘异质思维’”。2011年5月24日,“乌有之乡”发表了“北京市人民公诉书”以“公诉茅于轼和辛子陵”(下称“乌有公诉书”)。

  我本人最近曾在两篇文章中批评了茅于轼(见“卡扎菲真的该死吗?—-与茅于轼先生讨论‘自由主义移情’及‘正义制度’”和“茅于轼的‘把毛泽东还原成人’错在哪?—走不下神坛的毛泽东”),我特别反对茅于轼对毛泽东的狭隘的个人道德批判,但我这里要为茅于轼辩护,要“誓死捍卫他说话的权利”。

  《人民日报》的文章指出:“今天的中国社会,正处在一个思想和文化多元、多样、多变的时代。……多元表达难免会有‘异质思维’,甚至给人‘鸡同鸭讲’的感觉。在这一过程中,我们欣赏理性平和讨论,期待闻过则喜的态度,但也不无遗憾地看到,一些人在讨论中容不下异见,相互对骂、攻讦,动辄给对方扣上吓人的帽子,用意气之争代替真理追求;一些人对待批评建言,非但不虚心听取,反而搞起了‘诽谤定罪’,甚至以权力意志压制不同声音。……思想观念的价值,在竞争中才会彰显,在实践中才能检验。‘我不同意你的看法,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这是一种胸怀,更是一种自信。那种扣帽子、抓辫子的辩论方式,‘不同即敌对’的思维模式,本质上都是狭隘虚弱的表现,无助于社会和谐的构建、健康心态的形成。……所以毛泽东同志认为‘让人讲话,天不会塌下来’,所以邓小平才说‘七嘴八舌并不可怕,最可怕的是鸦雀无声’,所以中央领导才反复强调‘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监督府’”。

  我首先要明确地提出:“乌有公诉书”本身,就是《人民日报》的文章所批评的企图“诽谤定罪”的做法,是“不同即敌对”的思维和“狭隘虚弱的表现”。

  “乌有公诉书”由51人发起,包括马宾(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顾问)、刘思齐(毛主席长子毛岸英遗孀)、毛小青(毛主席侄女)、张宏良(中央民族大学教授)、孔庆东(北京大学中文系教授)、司马南(资深主持人)和范景刚(乌有之乡网站站长)。但是,我非常惊讶地发现,这是一份“没文化”的“乌有公诉书”。他们51个人就能代表“北京市人民”吗?他们是“公诉团”还是“控诉团”?明知检察院才能“公诉”,他们为什么还把自己定为“公诉团”?明知法院才能接受“公诉”,他们为什么还要全国人大常委会“责成司法机关及时将茅于轼、辛子陵二人绳之以法”?

  在我看来,这就是虚张声势的“上纲上线”,这就是举世皆知的“文革思维”。

  在“乌有公诉书”之前有一个题为“北京市人民公诉茅于轼和辛子陵”的引言,它一上来就无端地把茅于轼定性为“汉奸分子”。

  “乌有公诉书”说:“茅于轼用极其恶毒、下流的语言编造大量谎言对已故人民领袖毛泽东主席进行了肆无忌惮的攻击和诽谤。其目的是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的合法性,煽动人们对毛泽东主席及其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的仇恨”。在我看来,“乌有公诉书”认为“该文超出了任何意义上历史评论的范畴”没有足够的理由;“煽动人们对毛泽东主席及其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的仇恨”更是缺乏可靠的证据。

  实际上,“乌有公诉书”的发起人也感觉到自己没有足够的理由和可靠的证据,所以他们没敢要求对茅于轼的这篇文章定罪,而是奇怪地要求“结合茅于轼和辛子陵一贯的汉奸言论和反人民言论”来定罪。所谓“一贯言论”,恰恰证明他们是被茅于轼的这篇文章所激怒,是愤怒之下的报复行为,是莫须有的欲加之罪。所谓“反人民言论”就更是子虚乌有,以“人民”为幌子早过时了。

  “乌有公诉书”说:“其通过造谣、诽谤的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罪行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其行为无疑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构成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理应受到刑法的制裁”。

  在我看来,茅于轼的文章确实构成了对毛泽东的攻击,但对一个公众人物的隐私披露和公开攻击,恰恰是文明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批评攻击是否构成“侮辱、诽谤、造谣”,则完全要看事实真相的公开程度和可靠程度。在事实完全不允许讨论和不清楚的情况下,就武断地以此为“煽动”和“煽动颠覆”的理由,那只能是恼羞成怒和狭隘虚弱的表现。

  关键是事实。如果觉得茅于轼的文章与事实不符,自信和有胸怀的做法是拿出事实,拿出道理,拿出勇气。茅于轼的文章可以批判,但不能因此对他进行宣判。

  在“乌有公诉书”附录的“茅于轼的主要汉奸言行”中,列举的“罪行”包括四大条:攻击18亿亩土地红线,为美国农业巨头控制中国人的粮食主权张目;两会前期,茅于轼的天则所再次炮制报告攻击国企;茅于轼时常发表赤裸裸的汉奸言论;签署《零八宪章》,颠覆中华人民共和国。

  我认为,土地红线和国企报告是学术观点,茅于轼确实有一些不恰当的学术言论,但学术言论的政治含义见仁见智,学术言论和政治言论也应该区分清楚,把茅于轼定性为“汉奸分子”根本没有证据,说他“带头签署意在颠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零八宪章》”更是不符合事实。如果他真的“带头签署”,他应该早就被判11年徒刑。

  茅于轼确实持有不同政见,但“持有不同政见”并不必然是“煽动”和“煽动颠覆”。如果因为“把毛泽东还原成人”这一篇文章就给茅于轼定下“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那就正好为希拉里最近说中国“阻止历史”提供了口实。

  我们中国人可以对“把毛泽东还原成人”进行批判,但不应该对它进行宣判。“我不同意你的看法,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我们中国人再也不能任由一些人私自立下“侮辱、诽谤、造谣”的标准了。君子坦荡荡,小人常戚戚。你如果真有道理,你为什么害怕讲道理?

  在文革,我们中国人可以因为一篇文章就把人弄死;在今日,因为一篇文章就起诉一个人也许已经是一种进步,但这种可怜的进步中保含的依然是“你死我活”的黑白思维。茅于轼有错误,但茅于轼无罪,以思想定罪的时代快要过去了。

  (方绍伟:“中国选举与治理网”专栏作家;点击这里查看作者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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