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1日,发课公司法人代表路青前往北京市地税局第二稽查局递交了《异议书》,要求依法进行听证,并归还被扣押至今的公司会计财务资料。该案负责任人称需向上级汇报后再做答复。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贵局7月6日《税务事项通知书》已收悉,我公司对其中部分内容存在异议。异议内容及相关申请具体如下:
1、通知书关于“本次听证不公开进行”的决定不符合有关法规,听证应公开进行。
2、贵局应退还我公司的合同、帐簿、记帐凭证、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及公章等物品,在听证前给予我公司足够的时间查帐核税,以保障我公司就所指控的事实及相关问题进行实质性申辩和质证的权利。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规定,税务机关在行使税收检查职权时,“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 据此,贵局至今仍未退还我公司合同、帐簿、记帐凭证、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及公章等物品的行为,已然有违上述规定,妨碍了我公司依法行使申辩和质证的权利。
以上异议事关我公司能否依法行使听证权利,及我公司将受到的税务行政处罚是否合理合法。故特此提出,请贵局斟酌并对以上申请予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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