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莫乃光 | 评论(0) | 标签:实务守则, 英国政府, 香港政府, 保护版权, 版权条例, 媒体转换, 恶搞
政府正建议修订版权条例,並於下半年立法加强对数码版权的规管,其中引起不少网民最关注的,是在引入明文统一处理包括以任何电子传送模式向公眾传播的版权作品后,所谓「网上侵权」將可能除了负上民事责任外,更可能在被举证证实为在牟利的业务过程,或损害版权拥有人的利益下,將可能涉及刑事罪行;而网民最关注的,是政府拒绝为讽刺性的俗称「恶搞」问题引入括免,这样是否会影响言论及表达自由,令网民不敢在「搞」,形成白色恐怖。
除此之外,政府建议立法为网上服务供应商提供「安全港」,只要它们接受和遵循建议中的《实务守则》(註一),协助版权拥有者向被指侵权用户发出通知或移除涉及侵权的內容,其所负的法律责任即受限制,为他们提供保障。对网上服务供应商的免责,是在不少已发展国家执行了十年以上的做法,但若网上服务供应商可以得到这样的保障,用户的「安全港」又在哪里?
外国多已明文容许「恶搞」
另外,较少人注意的改变,是政府建议將有限的「媒体转换」包括在用户「公平使用」的保障范围。不少人至今仍然误会,以为自己可以把购买的音乐或电影,合併转换格式到自己的电脑、手机、MP3隨身听等时;但事实上,音乐、电影和电视公司在提供给用户的条款中,一般是「去到尽」地禁止这些转换格式的,虽然从未见就此控告用户,但却不肯放弃用户头上的这一把刀。
笔者的香港互联网协会於二零零七年主动向政府建议加入用户的法定「媒体转换」权利,得到政府接受,但至今政府的立法建议,一如之前引进了这个权利的国家,只容许用户在音乐內容拥有者权利,並不包括电影、电视等视像內容。然而,每天无数用户利用其电话、平板电脑和其他电脑等,看剧看电影,现在政府建议修改的法例,未通过已经明显落后於用户的使用方式。
然而,消息传来,英国政府刚向其委任的夏格维斯教授在数月前递交的研究报告 –《数码机会:对知识產权和经济增长的独立检討》(註二)– 作出了回应(註三),建议引入一系列的版权括免,当中正正包括了包括录影视像內容的格式转换,以及对取用版权物品作讽刺性使用纳入括免。这些正是我们香港政府现时在是次修例中拒绝引进的。
我们向全球的互联网协会的同僚查询,从找到的资料(註四)发现,澳洲和欧洲多数国家,例如比利时、法国、立陶宛、卢森堡、马尔他、荷兰、波兰、西班牙等,都明文容许以讽刺形式使用版权物品作再创作,而北欧国家、奥地利、德国和葡萄牙,就和美国做法相似,以不同程度的法定「公平使用」原则,保障以讽刺形式取用版权物品的权利;英国和爱尔兰在这方面较为「落后」,但现在都决定要追上了。而香港呢?对用户在这方面的法定保障,一样都无。
英国版权改革走向开放
说回夏格维斯教授的报告给英国政府的建议是什么?简单地总结,教授指出,知识產权对经环境增长十分重要,甚至估计可以为英国经济创造高达七十九亿英镑的特益;然而,教授认为,现时的知识產权管理系统和法例,在科技衝击下已经落后形势,必须求变,而这「变」並非单靠「加强监管」,反而应以整体经济增长、公平原则和对社会的影响为焦点。
例如,教授明言,「私人用途复製,在不伤害版权本来目的下,应完全合法」,所以,「格式转换」就应该纳入版权括免,政府在对报告的回应中,更指会在今年秋季立法,把研究、图书馆档案,以及讽刺式使用版权物品,都纳入括免范围。换句话说,刻下版权法律发展的趋势,不尽是加强监管,也同时要以更加开放为平衡!
教授的报告中的另一建议,是成立一个数码版权交换中心,方便版权修权,便利创意產业,而政府更承诺,將会率先把政府拥有的版权物品,在中心开放前投入,开放给公眾和业界搜寻和使授权利用,以鼓励其他人士和机构跟隨。此外,英国政府亦承诺改革版权授权机制、专利、设计等法律和监管制度,並加强对公眾和中小型企业的教育,让他们更认识知识產权的重要性。
相比英国政府对夏格维斯教授报告的「照单全收,迎头赶上」,香港的立法和监管架构,仍然停留在「在数码环境中加强保护版权」这种单方面加强立法规管、加强刑罚的旧思维。而教授在报告中正指出了,政策必须「有事实根据」,而在知识產权范畴里,政策釐定正面对两大问题:一,就有些传统观念根本不能找到有质素的客观证据证明论点,和二,太多、太强的来自利益团体的政治游说。
香港政府这次的諮询至立法,足足搞了超过五年(如果假设可在年底如期立法),面对发展迅速的互联网科技,方向也守旧地单方面倾斜於保护版权,而对用户和再创作者的公平权利照顾不足,结果,前瞻不足,效率也不够。例如,现时才引入的「安全港」,其实是克林顿总统时代的上世纪產物。这次不纳入的版权括免,包括对容许讽刺,是不是要再等五年、十年?为什么政府不能果断地趁现在修例的机会,做到最好?
原文刊於信报论坛 2011.08.09
http://www.hkej.com/template/forum/php/forum_details.php?blog_posts_id=71450
註一:《实务守则》擬稿
http://www.cedb.gov.hk/citb/doc/tc/Draft_Code_of_Practice_Chi_final.pdf
註二:Digital Opportunity: A Review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Growth
http://www.ipo.gov.uk/ipreview.htm
註三:The Government Response to the Hargreaves Review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Growth
http://www.bis.gov.uk/assets/biscore/innovation/docs/g/11-1199-government-response-to-hargreaves-review
註四:The Implementation of Directive 2001/29/EC in the Member States
http://www.ivir.nl/publications/guibault/InfoSoc_Study_200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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