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报》之“法律、管制与经济增长”专栏(1)

从科斯开始

薛兆丰
2011年1月3日

一百年前的今天,1910年12月29日,科斯(Ronald Harry Coase)在英国伦敦出生;今天,上百位国内外经济学家在北京聚首,通过视频向居住在美国芝加哥的科斯致贺,并用一整天的学术会议,讨论科斯对剖析经济运行机制所作的贡献。

机缘巧合,我在这里重开停了三年的专栏,将成系列地与读者探讨法律、管制与经济增长三者相互作用和演化的机理,而第一篇在今晚截稿。我想没有比从科斯谈起更合适了。

一开始科斯并没有给我造成什么思想震荡。我当时并不理解科斯为何伟大。相反,我是经过长时间的学习,触类旁通,才越发体会到他简朴的想法所蕴含的威力的,而这个过程延续至今。事后看来,他给我最大的影响,恰恰就在这一点。

我最早知道科斯,是在我念大学本科二年级,开始读张五常的书的时候。在那些港版图书里,张五常把科斯翻译成“高斯”,让我以为他在谈论的是大名鼎鼎的数学家高斯(C. F. Gauss)。我于是跳过了那些章节。耽搁了一段时间后,我才知道世界上有科斯这么一个人。

但这还是无济于事。我仍然无法理解科斯为什么伟大。从张五常的介绍看来,科斯的贡献只是在于解决“牛吃麦”的问题。哪怕这是个多么妙趣横生的问题,我当时关心的可是更大更重要的事情——经济的兴旺,社会的富强,谁是好人,谁是坏人,谁代表了少部分人,谁代表了大多数人。这些怎么能跟“牛吃麦”的问题相提并论呢?这个疑团是逐渐解开的。

科斯思想有两个重要的渊源。其一,是来自英国经济学家Philip H. Wicksteed 在1910年出版的两卷本《政治经济学常识(The Common Sense of Political Economy)中阐明的“边际均等(marginal equalization)”的观念。其二,是美国经济学家Frank Knight在1924年发表的一篇重要的文章“关于社会成本的含义的若干谬误(Some Fallacies in the Interpretation of Social Cost)”中阐明的观点,即只要存在私有产权(private property rights),那么该产权所有者就可借助市场的功能,解决社会成本问题,而无需由政府来解决。

所谓“边际均等”,说来简单。一片土地,究竟多大用来养牛,多大种庄稼?答案是:把土地细分到最小单位,如果第一个单位的土地,用来养牛能带来比种庄稼更大的收入,那么这个单位的土地就用于养牛;反之则用于种庄稼。依次类推,直到最后一个单位的土地,都用到了能够带来最大收益的用途(种麦或养牛)上,那么这块土地在这两种用途上的分配,就能带来最大的总收益。

所谓“私有化”能解决社会成本问题,就是说如果牛和麦都是有主的,而最理想的情况是当这两者的主人都是同一个人的时候,那么这个主人就会通过上述“边际均等”的办法,确保土地的使用分配能够取得最大的收益,而牛和麦之间的冲突,就不需要政府介入,也能得到最合理的解决。

科斯理论的这两个思想渊源,有三个重要的含义:一,在解决生产资源分配时,要紧的永远是边际的数值,而不是平均或总计的数值;二,在协调资源的争用时,要紧的是要存在私有产权;三,只要存在私有产权,产权所有者的个数就并不重要,也就是说,不管生产要素由多少人拥有,只要他们能保持充分的理智,他们就会达致相同的生产资源分配方案。

我花了长时间的学习和体会,才逐步理解上述三点含义。事实上,我是读了阿尔钦(Armen Alchian)关于进化的文章,才了解到边际规律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读了张五常、阿尔钦、费雪(Irving Fisher)等人的作品,才逐渐意识到私有产权的重要;读了布坎南(James Buchanan)和塔洛克(Gordon Tullock)等人的作品,才重新理解“大多数人的意见”这个概念的虚无。再到后来,在我开始给学生讲授“法律经济学”这门课程的时候,才比较充分地体会到科斯所提出的视角,是如何长驱直入,看穿了财产权法、滋扰法、侵权法、合同法、公司法乃至宪法的脉络的。要知道,这些部门法,在科斯思想出现前,是貌似各自独立,互不相关的。

我常自问:假如自己是当年《法律经济学杂志(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的编辑,面前摆着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那么我有足够的鉴赏力,认为这是惊世之作吗?不经过长期学习和思考,肯定没有。这正是科斯给我最大的影响:他让我体会到在观察世界时“掂量观点”的重要。以此为由,我感谢科斯改变了我的世界观,并开始这个新的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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