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火案中,消防是关键,保温材料阻燃性是否符合强制标准,是关键中的关键。刑事判决中未提到,让人感到不可思议。但消防局不可能没有检测,因此申请公开。另外,当事人一再提到要求明确尸体在火灾现场的位置。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申请人王閧等21人(详见附件)。

  申请事项:

  20101115日下午,上海静安区胶州路72828层的教师公寓发生大火,死亡58人,受伤71人,直接经济损失达1.58亿元。申请人都是火灾受害人或者家属。

  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第6条“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一)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第18条第1款“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火灾报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火灾事故认定;情况复杂、疑难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规定,申请公开:1、火灾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和检验、鉴定意见、现场实验报告、保温材料检测结果(包括1号、2号、3号楼)等法律文书;2、你局取得的各种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现场照相或者录像、录音,尸体在火灾现场的位置调查材料、火灾痕迹、物品提取清单等。

  上述信息,前者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7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后者属于“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都应该由你局负责公开。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6条规定,以上信息请将复印件寄给申请人代理人。

 

 

此致

 

上海市消防局

 

 

申请人:王閧等21人(详见签名单)

               201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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