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主按:4月22日,李庄的“漏罪”案以检察院撤诉暂告一段落,给了重庆“有关方面”一个体面的下台阶。但重庆公安如此枉法陷害正义律师的罪行绝不能不予追究!对于重庆公安在此案侦办过程中违反“程序正义”、甚至通过威逼利诱获取假证等违反法律的种种罪行,中国的法律界决不应该随着此案的“撤诉”而不了了之。对2010年所判案件的反诉,更应随即起动。一定要用法律手段严惩一切滥用公权、载赃枉法的罪行。唯如此才能改变当今“权力制约法律”的现象,用法律制约权力,真正实现法治。如果正义在被暴徒狠打了一阵后任由暴徒逃之夭夭、对其“宽容”、“大度”不予追究惩处,则对百姓就是姑息养奸,对社会就是不负责任,对法律就是最大的羞辱。
陈有西:世间已无楚霸王
2011-4-25 8:08:45
世间已无楚霸王
陈有西
李庄案第二季重庆组织的对李庄的围剿惨败后,我们收到了明显来自重庆谋士圈的安抚、求告、威胁的说辞。比较典型的是下面两篇文章。杨金柱是好人,对一个假以警察之名的劝解文章很感动,以为真是一般警察写的,加了按语转发,没有看出其背后的真正意图。《选举与治理》上的这篇文章,为了收拾残局,要求我和贺卫方教授“见好就收”、“放
一码”的意图已经是公开说了,同时还威胁以“殷鉴不远”。这是什么样的人在“善意劝告”,已经很清楚了。
毛泽东主席打下南京后,诗兴大发:“宜将剩勇追穷寇,不可沽名学霸王”。我和卫方直指应当追究重庆专案组和承办人故意构陷李庄冤案人的法律责任后,很多人认为这是法律应有之义,而重庆一些人马上放出“绥靖主义”风声,说应当和解,看大局,不要太顶真了。他们在要整死李庄的时候,这样想过吗?他们绥靖过吗?
我和卫方都是法律人,甚至可以说是书生。我们没有自己的霸业,因此也不是有权有兵的霸王,我们只有公义和良知。我们说要追究这些人的责任,无非也是出自公理的那么一说。我们知道,在中国现在环境下,在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不介入的情况下,在重庆真正的责任者还在台上控制着刑事司法权、组织用人权的情况下,要真正追究那些冤案制造者的法律责任,还是不可能的。中国没有全国人大的特别事件调查委员会,地方权力要包庇、消化一个冤案,易如反掌。那我们为什么还要这样说?这是一种历史记录。人民会记住。这些人必须在全国人民的公理面前被审判,让同例的冤狱制造者以后有所顾忌。我们手中并无权力,追究与不追究,目前我们说了还不算。说白一点,穷寇追与不追,我们都没有权力。但是人民有权力,历史有权力。违法乱纪的人,早晚会受到历史的审判。
世间已无楚霸王。我们法律人不是在同谁争天下,我们只是在帮助当局守天下。合理地、以法治、理性的方法管天下。我们没有自己的霸业。“无产阶级没有自己的私利”,知识人也没有自己的利私。我们只想申张公义。因此不存在追不追穷寇的问题。我们是在法律的秩序下,用成文法,对照所有社会成员的行为,让大家都按法律规矩来,按公平正义的良知来。我们同重庆一些人并没有私仇,我们也理解一些冤案的具体制造者,其实也是很可怜的,也是听命于强权的一种无奈,但是他们是责任人,不能用环境来为自己开脱,来逃避自己应负的责任。真相必须揭露,公理必须申张,所有的罪恶必须不被姑息。
少来绥靖游说吧。你们在用恶劣的手法刑讯他人、构陷冤狱、剥夺一些本不是黑社会的人的生命、自由、财产的时候,在得意洋洋地抓住李庄把他关进去的时候,想过和解和“穷寇勿追”吗?(4月25日)
何妨沽名学霸王
——劝贺卫方和陈有西先生
作者:随缘消旧业
来源:《选举与治理网》
来源日期:2011-4-23
这篇小文的题目改自伟大领袖毛主席的著名诗作《七律·人民解放军占领南京》。伟人豪气干云,凡人除了仰视,还是仰视。
但是,从历史上看,每每与伟人的豪气干云相连的,是升斗小民的痛苦。于右任先生临终做《国殇》,悲鸣:“葬我于高山之上兮,望我大陆;大陆不可见兮,只有痛哭;葬我于高山之上兮,望我故乡;故乡不可见兮,永不能忘。天苍苍,野茫茫,山之上,国有殇。”这首诗在中国两岸四地非常有名,但是我觉得老先生另外一首诗更应该推介,这就是“风虎云龙亦偶然,欺人青史话连篇,中原代有英雄出,各苦生民数十年”。这首小诗,将伟人的豪气干云与升斗小民的痛苦之间的关系,简练深刻地加以了阐释。
记不清是2008年还是2009年的一期《炎黄春秋》上,发表了一篇关于1945年重庆谈判的文章,提到了当时各党各派在关于民主建国问题上是采用美式总统制还是英式内阁制的博弈,非常有意思。其实当时的国际国内形势对于当时国、共和各民主党派通力合作,民主建国是提供了非常好的历史机遇的。外有国际压力,就是美、苏都不希望中国陷入内战;内有各界呼声,就是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和全国的老百姓都不希望爆发内战。对蒋而言,他一开始对内战也没有必胜必打的信心和准备,所以,客观讲,重庆谈判,并非完全处于虚伪。本来,如果当时采用总统制民主建国,蒋是接受的,共产党方面也接受,无奈一部分民主党派和社会贤达非要坚持责任内阁制,这就给蒋出了一个“天大的难题”(梁漱溟先生语):他做什么?做总统吧,总统是虚位的,没有实权;做总理吧,总理随时可能被议会罢免。所以当时这套方案一到国民党中央一讨论,遭到了百分之百的反对。蒋也就以党内“民意”做基础,索性撕毁协定,对中共大打出手,中共被迫应战。以后的几年,按老舍先生1947年写的诗,是叫“自北自南自西东,大地山河炼狱中,各祷神明屠手足,齐抛肝脑决雌雄”。当然,当时的老舍先生,政治思想觉悟还不高,对于战争的争议性和非正义性还分不太清楚,但是,只要是战争,正义也好,不正义也罢,总要死人,是千真万确的,所以,也不能说政治上没有成熟的老舍先生讲的话,全无道理。
世事无常,到了1949年,形势完全翻了个个,蒋一败涂地,只有假装下野,让李宗仁去收拾求和的残局。这次,轮到共产党不干了,伟大领袖毛主席代表全国人民,又是要求承办包括蒋、李在内的战犯,又是和朱总司令发出解放全中国的命令,又是“别了,司徒雷登”。于是,老蒋去了台湾,并且彻底“反省”,大清大杀中共地下党,建所谓反共复国基地。于是,有了大陆和台湾几十年隔绝,有了台湾海峡这一弯中华民族的泪水,有了前述于右任老先生的《国殇》(大陆这边叫《望大陆》)。
再看不久前的某事件:血气方刚的小伙子大姑娘们受了蛊惑,不顾大人苦口婆心的劝说,在长达两个月的死死地呆在一个地方不动,影响了交通,也有碍观瞻,最后清场了事,一些过分调皮的小伙子、大姑娘从此有家归不得。
自古至今,好像老祖宗没有教过我们妥协的艺术,让我们至今苦苦探索如何不让弦崩断!
扯得太远了,其实,这篇小文的目的,是劝劝贺卫方和陈有西先生。
重庆追诉李庄遗漏罪行的案件,江北区检察院已经撤诉了,贺先生和陈先生满高兴,蛮想学学伟人。贺先生发“围脖”称:“用了一年时间,北京、辽宁、上海到处调查,花费重庆纳税人银两无数,最后闹出这样一出,证人不许出庭之下,证据尚且如此弱不禁风,丢尽重庆司法颜面。古代尚有反坐之条(唐律:诸诬告人者,各反坐),今天即便不按指控罪名追究公安与检察责任,至少公安局长要向重庆市民说清楚。”陈先生则说:“中国已经有法可依。重庆不是独立王国。”“必须追究重庆公安局故意构陷冤狱、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法律责任。”
要我说呢,三句话最好:一是见好就收;二是得饶人处且饶人;三是准确定位。殷鉴不远啊!
一个警察与全国律师的对话
杨金柱按语:一个叫燕七的网友(2011-04-24 21:18:15
)在我的博客上留言:“杨律师,兹将对话一文发给你。如有空,请整理为一个整篇使之成文,李庄案剥极而复,杨律师功莫大焉,该文为我所写,作为自己与律师的一个交流,如有可能,我将围观一下这篇文章是否会有律师朋友注视。
杨金柱(2011-04-24
22:50:38)回复:“谢谢!我已经去看了您的博客,您的博客开设于4月24日,还没有发表过一篇博文。请您整理成文后在您的博客发表,我一定予以转载。”我在回复时只看到了几段评论,后来又在垃圾评论中看到几段,将其恢复后方成为一篇文章。
燕七网友应该是一个重庆警察,而且是一个有思想的重庆警察。中国律师们应该对其给予应有的尊重!
《一个警察与全国律师的对话》值得中国律师们思考!
杨金柱现在点名,请斯伟江、周泽等人写一篇《一个律师与重庆警察的对话》。
燕七的博客http://blog.sina.com.cn/u/2112819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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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唯物主义者,我历来不相信所谓“天意”、“天道”之类东西,李庄案给人了一个震撼,似乎指出了一个“天道”的轮廓。试想,一个省级城市的党委书记,理论上讲拥有辖区内一切资源的支配权,几乎是以无穷无尽的人力财力和智力倾城以战,居然奈何不得一个律师,是为什么呢?这个事件(已经不是一个案件)给人什么启示呢?管理者和被管理者都可以从这个事件里看到些什么呢?对于我们国家的未来这个事件意味着什么呢?自李庄案撤诉,我就一直在思考这些问题,现将思考的一些结论性看法发帖于此,求教于贤者。
一,作为体制内最容易与律师发生冲突的群体之一员,我大致说一下我们这个群体对李庄案的态度是一个怎么样的变化轨迹,首先,几乎是一致的大快人心,实话说,刑辩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如果说会伤害到人,我们是最容易被伤害到的。动不动指责我们刑讯逼供,事实上,我所在单位对这个问题的严厉之处不亚于任何一种形式的监督,所谓破案指标其实具体对于办案人并无压力,压力只是在于领导,而严禁刑讯逼供的要求和处罚远远重于破案数不达标,两害相权取其轻,无论领导还是办案人都不笨,刑讯逼供不能说不存在,但是实际情况是我们单位要几年才会听说一件刑讯逼供的事,而且大家的态度都认为这样做非常愚蠢。一句话,我们不爱刑讯逼供,这种做法在我们这个群体内被视为弱智所为被嘲笑。但是我们经常被律师以这个问题投诉,律师有投诉的权利,问题是我们这个部门是个在内部管理上宁枉不纵的群体,美其名曰“从严管理”,实际是粗暴管理。每一次投诉,我们都有人多少受到委屈和伤害,这种憋闷没有能力向领导发作,就会指向投诉人,指向这个群体。长期这样,相互之间矛盾越来越深,律师对我们也是毫不客气,我们对律师也是能整难看就绝不给好看,最后上升到体制性对抗,出于自我保护出台了一些规定限制律师会见、阅卷等等权利,律师在痛骂这种非法规定的同时,想必也不会思索一下是为什么,是不是自己逼出来的?
因此,大快人心其实不是因为不懂法,而是一种由情感决定的态度。一审结束以后,大家大致了解了案情,尤其是了解了“眨眼睛”定案以后,大家开始沉默并无视这个案件,内网上偶尔有人不知是讽刺还是欢呼评价到“这是人民民主专政的胜利”,但是很快被敏锐的管理员干掉了,或许是不愿意多讨论这个案件。李庄案第二季以后,讨论开始多起来,由于各种因素,这种讨论是不公开而且隐晦,标准的评价是:“既不得理,又不让人,纯属画蛇添足之举。”直到撤诉,大家再次沉寂,这是思考中的沉寂,我们不想惹麻烦,但是我们会思考和反省。我们这个群体到今天,绝大多数人科班出身,和大部分律师受一样的教育,没有一本书、没有一个老师不是教育我们严格执法的,在法制建设中,其实不客气的说我们是主力军,而不是异类,更不是敌人。
我们的工作是个良心活,也就是说努力和敷衍效果天差地远,但是看起来可以毫无破绽。除非我们愿意去做,否则找不到证人、理不清思路、查不清案情完全正常。长期被媒体谩骂和被投诉使我们愤愤不平,也使我们更加冷漠,我们更加注意保护自己,我们更加注意在形式上让人找不到借口。李庄案如果说在我们内部有群众基础的话,就基于这种怨恨,在这个案件中,领导意图和办案人的认识高度统一了,这种统一是这个案件发生、发展的内在动力。反正对办案人来说,你领导敢签字,我就敢抓人,而且我早就想抓了。
因此,大快人心其实不是因为不懂法,而是一种由情感决定的态度。一审结束以后,大家大致了解了案情,尤其是了解了“眨眼睛”定案以后,大家开始沉默并无视这个案件,内网上偶尔有人不知是讽刺还是欢呼评价到“这是人民民主专政的胜利”,但是很快被敏锐的管理员干掉了,或许是不愿意多讨论这个案件。李庄案第二季以后,讨论开始多起来,由于各种因素,这种讨论是不公开而且隐晦,标准的评价是:“既不得理,又不让人,纯属画蛇添足之举。”直到撤诉,大家再次沉寂,这是思考中的沉寂,我们不想惹麻烦,但是我们会思考和反省。我们这个群体到今天,绝大多数人科班出身,和大部分律师受一样的教育,没有一本书、没有一个老师不是教育我们严格执法的,在法制建设中,其实不客气的说我们是主力军,而不是异类,更不是敌人。
我们的工作是个良心活,也就是说努力和敷衍效果天差地远,但是看起来可以毫无破绽。除非我们愿意去做,否则找不到证人、理不清思路、查不清案情完全正常。长期被媒体谩骂和被投诉使我们愤愤不平,也使我们更加冷漠,我们更加注意保护自己,我们更加注意在形式上让人找不到借口。李庄案如果说在我们内部有群众基础的话,就基于这种怨恨,在这个案件中,领导意图和办案人的认识高度统一了,这种统一是这个案件发生、发展的内在动力。反正对办案人来说,你领导敢签字,我就敢抓人,而且我早就想抓了。
二,任何一个群体都是社会生态的一环,都是不可或缺的,这个群体利益膨胀过甚或者削弱过甚,都会引起整个社会的反弹。有些善于运用群众心理的领导可能认为,现在社会,仇富仇官,对这两个阶层下手,一定可以收获大量的声望值,律师虽不是巨富,但是属于中上阶层,虽不是官员,但是在社会上有地位,仇富仇官心理似乎都可以靠得上,也是个好猎物。但是律师这个群体总体上讲,在中国属于一个薄弱的群体,人数少,势力单薄,生存条件其实很恶劣,抗打压能力远不如其他群体。
就李庄案而言,第一季的审判结果,其实就严重打压了律师的执业空间,当时司法管理部门实在太缺乏敏锐性,不是据理力争,也没有软性抗议,反而以极大的热情宣传李庄案给律师的警示,出台各种政策限制律师执业,对公安出台各种限制律师会见权、阅卷权的小动作(这些都是明显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反而只是教育自己的孩子好好听话,小心别被坏孩子打了,实在是愚不可及的行为,对内失去人心,对外软弱可欺,以后司法部门形同虚设,姥姥不疼,舅舅不爱的局面似乎不可避免了。须知司法管理部门和律师是共生关系,代表律师发出自己的声音是法律的要求,也是自己地位的需要。奇怪了的,一个地方诸侯的话就可以让司法部噤若寒蝉,听话也不要这么有远见吧?然而,正是因为律师群体的弱小,成全了李庄案的胜利。
往前看一步,李庄案第二季设若李庄再次被判刑,司法部必然会再次借机开展律师队伍整顿,一则对上交差,二则借此加强对律师队伍的掌控能力,环环相扣,公检法落井下石,再次出台限制律师执业行为的规定,彻底把律师在司法领域边缘化,律师在群众中威信迅速散失,这个群体整体的生存环境就会恶化到难以为继的地步,除了公职律师,这个群体不说会烟消云散的话,迅速缩水是必然的。但是,律师群体是社会生态的一环,社会生态的自我恢复功能发威了,律师非官非富,但是承上启下,总体上是为社会群体服务而且服务得很不错的一个群体,其实是一个社会中间阶层,当这个群体的生存面临危机时候,整个社会会爆发出拯救这个群体的力量,重庆面临的巨大阻力,其实也就是社会生态的自我恢复能力,重庆是在和整个社会对抗,是“逆天”之举,重庆之败,应该败得无怨无悔,有谁能够和整个社会对抗呢?有谁真的可以斗得过天?
其实,因为社会生态的客观规律,重庆不只斗不过律师群体,哪怕重庆要和中国最弱势的群体——乞丐群体斗,都是斗不过的,设若,重庆出台规定,禁止乞讨,违者重处,甚至枪毙,派出大量人员或威胁或规劝,无论软办法还是硬办法,就注定要失败,我们的社会不容许付出这么大的道义代价来保持市容整洁,这就是注定失败的根源。因此,李庄案后,管理者应该总结一下,任何一个群体,都有生存的权利,事实上,只要这个社会没有自然淘汰这个群体,无论采用什么办法,你都不可能彻底压制住这个群体的生命力。社会管理者是这个社会生态的维护者,是各群体和阶层的协调人,不要使任何群体利益过度受损,也不要使任何群体利益过度膨胀,这才是社会管理者应当干好的工作
三,李庄案透视出一条政治铁律:一隅不可以敌全国,无论在那一方面(尤其是意识形态),针对那一个群体。不厚有个讲话,或许自己不这样想,但其实已经把整个律师界作为自己整治的对象了,以他的资源,对付重庆律师界没问题,对付李庄也没问题,然而,对付整个中国律师界,就显得力不从心了。但是他不必沮丧,这不是因为律师太狡猾,不信换个对手试试,学生?教师?医生?农民?工人?莫不如此!而且作为未来的国家领导人他应该高兴,这是中国几千年大一统观念的力量,是人心凝聚的体现,在困难面前,一个群体可以全国性地团结起来,不分南北东西一起面对,是我们这个民族的伟大之处而不是缺点,是统治者的福气而不是隐患,是祖宗留给我们的遗产,如果有一天不厚需要为了这个国家而唤起这个国家所有民众的力量的时候,他应该会为这个民族具有如此巨大的凝聚力而欣慰的。
最后,我借此谈谈我们的打黑英雄王立军局长,看待一个人必须全面客观而且历史地去看待,无论如何,他都不负打黑英雄这个称号,无论在李庄案中他有什么差池,他就是一个真正的英雄。我之所以做出这样毫无保留的评价,和我的亲身经历有关,在我工作的小城里,总共开展过三次打黑除恶行动,我两次担任专案组组长,一次副组长,这个经历使我知道,打黑除恶与其说需要工作水平毋宁说需要勇气,黑社会说到底就是一群乌合之众,只要领导决心坚定给我不动摇的支持,黑社会在我眼里还真就是草鸡瓦犬而已。无论你组织再庞大、小弟再众多,我都不放在眼里,说实在的,人多只是在作案时候有好处,在面对侦查时候,就是个无法避免的死穴。在打黑除恶工作中,当我的妻子被恐吓的时候,无人知道我内心的愤怒,也无人理解我势不两立的决心。这些都只是在我内心里驱使我努力工作,我觉得我是孤独的。在知道王立军局长在东北打黑除恶中,曾经面对过黑社会的刺杀,面对过家人被威胁的时候,我想,至少他会明白打黑除恶对一个警察,是什么样的考验,经历了这种考验的人,是一个什么样的人,他的忠诚和勇敢,可以达到一个什么样的境界。现在我们都大致明白李庄案第三季会是一个什么样的故事,我需要说的是,理性一些,做点细活,不要伤害了不应该伤害的人,事情做过分了,结果一定不会是自己想要的那种。事实已经证明,真理哪怕只是过头了一小步,就会变成谬误。另外,权力越大,责任越大,权者,国之公器,以大公之心去行使权力,则无坚不摧,若稍有私心杂念,就会导致害人害己的结果。每个有志于在中国法治之路上留下自己姓名的人,都要切记这一点。
对话本来应该是有来有往,由于你们完全可以理解的原因,我只能谈我自己的看法,各位律师如有不同意见,恕我不能作答,公道自在人心,我相信你们心里有中国法治的大业,同样请你们相信,我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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