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言论的“不良社会影响”?
7月5日《新京报》社论,引用了人民网的报道:河南南阳一市民在“书记市长网上留言板”上抱怨该市的“交通整治行动”变质成“罚钱”行动,当地公安局回复称:“你的想法也好,呼吁也好,
完全是逆潮流而动,是螳臂当车。公安机关将密切关注你的煽动性言论是否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再视情处置”。新京报评论说:这样的回复,充满威胁的意味,想起现实中的那些因言获罪和跨省追捕,让人不寒而栗。
那些因在网络或报刊上发表言论,遭地方公安部门跨省追捕的案件,近些年屡见报端,甚至有县级公安干警“跨省”到北京,对中央级司法媒体的记者予以追捕,最后结果当然引发广泛的舆论谴责,做出跨省决定的相关当事人也因此受到查处。
每一起公安跨省追捕网民与记者的案件,后面都会有一个勃然大怒的领导,公安部门只是执行与配合领导指示,才做出超越法律权限、也超人想象的举动。而一旦事情败露,上级部门追究责任,受处罚的往往是公安干警,那些做出错误决定的领导,却被保护了起来,为什么做出决策的领导难以追究责任?因为他们在传达指令时多不下达书面通知,而是开会决策或电话通知,这样,“进”可以打击那些麻烦制造者,“退”可以保护自己免受党纪国法追究。
有没有行之有效的办法,既可以保护公民与媒体的言论批评自由,又可以使公安干警不受那些不懂法的领导们轻易指使?
我们知道,当企业主向公安部门报案,自己的网站或网页受到黑客的威胁或攻击时,公安部门会告知企业主,请到会计师事务所做一个财产损失评估,评估损失达到一定的量,公安部门就可以受理,当然,受理并不等于就能抓到黑客,而是抓到黑客后,可以根据客户财产损失程度,追究黑客的法律责任。而会计师事务所会有一个相应的门槛,就是评估财产损失,收取费用每单最低不低于每单2000元。
那么,网络言论或媒体言论如果造成了不良影响,这种不良影响是以某个领导人心理感受决定呢,还是有社会独立评估机构做出量化核定呢?最科学的办法,最符合法理精神,就是让第三方独立评估,如果有人在网上发布地震谣言,那么,因他的谣言而造成损失的单位与个人,就可以拿出证据,通过法律追究造谣者的责任,如果抱怨城市交通变质为罚款收钱行为,造成某位领导心理出现疾病,也可以拿出证据,通过法律予以追究。尽管可以诉诸法律,但有一点得郑重指出,公民批评政府职能部门与相关领导,是法律赋予的权利,相反,如果有关部门通过自己手中的公权力,来威胁、拘禁发表言论的网民与记者,则是非法行为,不仅会受到舆论谴责、法律追究,上级主管部门更应该严加制止与训诫。
近日广东省委书记汪洋近日在线与网友交流。他认为网友批评他甚至骂他都是正常的,当然也有网友挺他,他认为在网络中大家应该平等交流,而作为地方首长,自己更应该虚心接受,不计较,也不去问别人来历(不以阴谋论对待之),“为什么领导可以发脾气,群众不能发脾气呢?为什么领导可以骂娘,群众不能骂娘?”如果各地领导都能达到这样的认识高度,我们的社会舆论环境就可以更为开放,也会更文明理性。
吴祚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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