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新闻报》“窃听门”事件是罪与非罪的问题,限制新闻自由显然开错了药方 

世界传媒大亨默多克卷入电话窃听丑闻,风波愈演愈烈。上周,他一改起初的倨傲,接受英国下院新闻及文化委员会问询。英国首相卡梅伦也缩短访问非洲行程,匆匆再赴议会。目前,真相远未清晰,其对政界、司法界和新闻业的冲击尚待观察。但是,这一新闻史上里程碑式案例必将触发对新闻伦理、传播法和新闻监管的全面反思。

发生在全球规模首屈一指、国际化程度最高的传媒跨国公司新闻集团的这起丑闻是骇人听闻的,祸首为其旗下小报《世界新闻报》。这一事件促使人们着重审视新闻监管体制。有些英国人士主张强化新闻监管,已引发对于过度监管的忧虑。在中国,有官方媒体发表评论,结论是“这一事件再次证明了西方新闻自由观的虚伪”。其实,这一事件是罪与非罪的问题,限制新闻自由显然开错了药方,过度监管不是出路。

“窃听门”的性质非常清楚。窃听行为因侵害公民通信自由,已违反英国刑法,违反了“信息保护法案”(Data Protection Act)和“调查权监管法案”(Regulation of Investigatory Powers Act)。另外,《世界新闻报》雇员贿赂警方以换取信息,显然涉嫌行贿罪。这些行为已超出社会伦理的底线,在任何国家均属不能容忍的犯罪行为。

在古典自由主义的诞生地英国,传播法体系和以自律为特色的新闻监管体制相当完备,总体而言也是行之有效的。即便经受此次冲击,监管体制也不必做大手术。诚然,任何监管体制均需与时俱进,但此次丑闻暴露的主要是法律的执行问题。

执法效果不佳主要缘于媒体嵌于其间的复杂利益关系。事实上,这一丑闻本可及早揭露。但直到今年初,该报2002年窃听一名被绑架并最终遇害的少女的丑行东窗事发,新闻集团已达“工业规模”的窃听黑幕才被撕开口子。这种迟钝凸显了利益格局是何等盘根错节,官僚机构的惰性是何等根深蒂固。强化国家权力对新闻业的介入,对于防止这类丑闻重演无异于缘木求鱼。

媒体自律有能力实现自我完善。无人能否认,窃听丑闻最终败露正是《卫报》等严肃报纸锲而不舍调查的结果。改进监管的方向不是威权主义,而是坚持60多年来国际新闻界的主导思潮,重申“自由而负责任”。正如1947年美国新闻自由委员会“哈钦斯报告”所作的经典阐述,它强调社会责任的重要性,同时并不否认,媒介自律优于来自国家权力的他律。

英国政府亡羊补牢之举值得肯定,彰显了代议制的强大。格外值得关注的是,卡梅伦首相已组建由勒文森法官领导的调查委员会,对这一事件本末、新闻伦理、新闻监管提出全面报告。如何实现“自由而负责任”?在该委员会的任务清单中已有初步答案:建立更有效的监管体制,以支持新闻业的正直与自由,媒体的多元化,独立性(包括独立于政府),同时鼓励最高的伦理和职业标准。此外,还应规范政治家与媒体、警方与媒体的关系。依照英美惯例,每次重大事件或丑闻发生后,均会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提交详尽的建设性报告,以严肃弥补相关制度漏洞。丑闻不会白交“学费”,勒文森报告值得期待。

与其说窃听门提出了新闻监管问题,不如说它令不少已有的难题变得更加紧迫。比如,是否需要限制传媒公司的规模,以防形成市场垄断?跨媒体并购审查在一度放松之后是否又该收紧?传媒跨国公司如何有效监管?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上,媒体如何保持格调?当默多克坚称为此次丑闻“羞愧但不承担责任”,一再强调《世界新闻报》只占新闻集团1%,却又自相矛盾地宣称无人能欺瞒他;当这位广受英美知识界诟病的资本大亨宣称“扩大报纸发行量的秘诀就是降低格调”之时,以上问题再也不容回避。

对此事件,中国新闻界绝不应作壁上观,不应津津乐道“英版官场现形记”。应该承认,中国素来缺乏新闻自由传统,而新闻立法几乎是一片空白。目前,中国市场化媒体处于权力与金钱的双重压力之下。广大同仁信守职业主义伦理与规范,尽力推动改革开放,毋庸讳言,也有一些害群之马视新闻理想如敝履,吃拿卡要,甚至讹诈被采访对象。英国“窃听门”很可能出现中国变种。这些问题均需在未来的行业发展和体制改革中认真解决。在扩大和保障记者权益的同时,推进新闻立法,强化媒体自律。

倘若以此次“窃听门”为由,为限制记者的权益张目,无疑将延缓社会进步,并害人误己。这个道理不只适用于英伦三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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