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我们是在要争取“好的生活”的前提下讨论“可能的生活”的,即不言而喻,我们是优先考虑要过“好的生活”,过有价值和意义的生活。赵汀阳写过一本有趣的书叫《论可能生活》,但仅仅一种不同于现实生活的“可能生活”并不足以调动我们的生活意志,成为我们的生活目标。人们也并不都是或并不总是想改换生活,并不是总要去尝试新的生活而不满旧的生活。就一个人来说,他只有一个一生,更是无法去过“各种可能的生活”。所以,我以为“好的生活”比“可能生活”还是更能概括我们的生活目标和意愿,先是好的生活,然后是可能性的问题。而可能性的问题的确也很重要。我现在想问的一个问题就是:好的生活何以可能?
人们对何为“好的生活”有不同的理解,而现代人还主张这些不同理解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都是价值平等的,即不同的理解者都有平等的权利去主张和追求自己的“好生活”。不过,我现在讲的“好生活”主要是一种为多数人所认可或理解的“好生活”。这种好生活的内外条件也是指适应于大多数人的可能性。亦即,我这里不说很少数的圣徒和英雄的“好生活”,他们可能在任何时代和社会都能成就自己。但大多数人却不如此,他们想过的好日子在恶劣的时代和社会里就无法得到保障。
所以,我们要优先考虑争取一个较好的社会,或者低说一点:“尚可的社会”。这个“尚可的社会”至少能为它的所有成员提供“基本的好”。所谓“基本的好”,从罗尔斯的观点来引申,主要是指作为公民或社会成员的一些基本权利;能够生存或符合人的身份的基本物质生活资料或财产;得到承认的一般尊重等。这些“基本的好”应该有一种制度的保障而不只是统治者的心愿或者话语。由于我们所有人都是生活在一个共在的世界,一个互为行为主体、又互为行动对象的世界,我们的行动几乎都会对别人发生影响。所以,我们追求的“好生活”就不应妨碍别人的同样“好生活”,即要让别人的、他同样觉得好的生活也成为可能。反过来也是一样。要防止让一个人占尽一切好处或让一个利益集团通吃成为可能,因为,这样一种可能会扼杀其他一切可能。这样,我们每个人,不论有多大权力财富和名望,就都必须遵循一种基本的伦理,遵循一种对所有人平等的法律。
我们的确需要这样的一个比较健全的社会平台。而我们争取这样一个平台既是为社会争取,也是为个人争取。至于还有许多“好生活”中的积极和富有个性的内容,或者说在“基本好”之上还有一些更多更高的“好”,则主要是让不同的个人自己去争取。这样,我们就必须自己规划自己的一生。个人的努力达成“好生活”的条件主要有:1、能力和性格的天赋;2、后天的训练和努力;3、偶然的运气。而在这些方面,人都是千差万别的。我们就必须首先要认清自己:我有些什么,我究竟要什么,我最看重什么,什么东西最能让我感到安顿以致幸福等等。存在着某一方面甚至多方面的不利并不意味着就得不到“好的生活”——我们可以善加搭配,我们还可以调整自己,包括调整自己的期望,调整自己的内心。而拥有多方面的优势也并不一定就能得到“好的生活”——如果他认错了自己或错待了他人。
无论如何,我们也还是不能忽视为社会一般所认为的“好”,或者就径直说“权钱名”。尤其是不能忽视“权钱名”的底线——即上面所说的“基本的好”。最好使上面“基本的好”也不缺少,比方说也能过一种像样的物质生活,除非它们和“更高的好”发生非此即彼的冲突。当然,我们同时也应区别“基本”与“更高”之分,让物质基础就是基础,而不要成为上层建筑。
但更大的“权钱名”看来也常常会有一种对“好生活”的背书作用。最近有一个印度电影《三个白痴》,里面讲到一个比较功利的大学毕业生查特,向另一个品学兼优的大学毕业生兰柯打赌,看十年后谁过得更好更成功。结果查特去了美国,十年后事业有成,有了豪宅靓车,他和另外两个同学一起去找兰柯,终于在一个山区小学找到了任教的兰柯。查特大快,觉得自己赢了,然而结尾表明,兰柯同时还是一个拥有许多资产和专利的科学家和发明家,查特又不得不服输了。这结尾像是落入了俗套,但好像也还是带来了安慰,如果兰柯的确就只是一个穷小学教员,又没有例如特雷莎修女那样的名望,查特会服输吗?在世人眼里又是谁生活得更好?而的确还有一些做了类似于特雷莎修女那样一心服务穷人的事情的人,只是没有她做的那么多那么好,但很可能就是终身默默无闻。一般人也还没有那么超凡脱俗。要超凡脱俗,必须内心十分强大才行。而如果选择一条很少人走、也很有意义的生活道路,那就要自问:我是否有足够强大的心灵力量来应对一生的贫困和世人的冷遇?有这样心灵的人就接近于是一个圣者了,是人世间的星。
在过一种好生活的能力中,其实也还包括化解生活中不幸的能力。尽力去争取最好的吧,但也准备最坏的。有时对整个社会发生的灾难可能还好忍受些,而仅仅发生于一两个人的灾难就要难忍受得多,但如果它已经对我们发生了,我们也就必须承担。而一种生命的韧性,不仅在圣者那里存在,在普通人那里也并不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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