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刑诉法草案的意见1】考虑到时隔14年才修改,又考虑到今后相当一段时间不会再修改。所以,请原谅我看到草案全文之后的失望。关于修改刑诉法的意见和建议,我在2000年前后即看到过部分学者的第一稿(大约有6、7百条)。凭心而论,现在这份草案无论从理念和措施两方面都不如十年前。

【我对刑诉法草案的意见2】立法在权衡“保护社会”和“保障人权”时,有纠结是正常的。但是,中国刑诉法过于偏重“保护社会”,忽视甚至侵犯“人权”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对此严峻形势,草案在对刑诉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进行阐述时,并无回应。

【我对刑诉法草案的意见3】长期以来,有一个畸形的制度一直没有得到纠正,那就是检察院对法院的所谓“法律监督权”。在控辩式审判中,检方仅是参加比赛的一方,怎么能够在比赛过程中制约裁判呢?这一源自前苏联的流毒,严重影响了审判独立。遗憾的是,草案依然保留了。

【我对刑诉法草案的意见4】关于两审终审制,我也有话要说。事实上,即使考虑到司法机关的工作压力和负担,也应当改为三审终审。考虑到当下的实际情况,可以在三审开始前设置一个独立的关于立案与否的听证程序。这对于减少涉讼信访,保障当事人权益很有好处。遗憾的是,草案没有涉及。

【我对刑诉法草案的意见5】亮点之一:明确赋予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但是仔细研读草案会发现,辩护人能够做的事情,与之前“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差不多是一样的。换言之,这一修改的意义,仅仅将“律师”改称“辩护人”而已。所谓亮点,又暗了。

【我对刑诉法草案的意见6】关于会见的问题,草案吸收了新《律师法》的一些规定,大部分案件有望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但在同条第二款中,又规定比如重大贿赂犯罪等共同犯罪案件,还得经侦查机关许可。试问,哪一件贿赂案子不“重大”?又有哪一件贿赂案子不是“共同犯罪”?这事实上是倒退了。

【我对刑诉法草案的意见7】辩护人的责任,到底是证明责任还是反驳责任,一直不明确。继新《律师法》删除了辩护律师责任规定中的”证明“二字后,此次修改也删去了刑诉法中的”证明“二字。但这是否意味着辩护人的责任只是反驳有罪而不是证明无罪,其实并不确定,因为原条文犯了同语反复的错误。

【我对刑诉法草案的意见8】果然,没有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享有“沉默权”。这样一来,新规定的“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就很难落到实处。尤其是,控方可以通过更换办案人的方式来“纠正”非法证据。事实上,等于没有排除非法证据,这不行啊。

【我对刑诉法草案的意见9】取保候审,在大部分案件中应当是常态,审前羁押应当慎之又慎。我们一直搞反了,为了掩饰错误,无罪的人都判缓刑,由此制造了许多不清不白的案件。从草案规定看,立法机关无意改变这一局面。否则,只要将第64条中的”可以“改为”应当“就OK了。

【我对刑诉法草案的意见10】监视居住,根据我的经验,几乎成了变相羁押的代名词。很多当事人宁可被逮捕进看守所,也不愿意跟办案人员甚至武警睡在一起。草案规定变本加厉,事实上是把过去的错误做法合法化了。这一条的厉害,今年以来已经有多起个案证实。一句话,非常恐怖。

【我对刑诉法草案的意见11】关于期间,有一个非常不合理的修改。以前司法解释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现规定为在押人员不因节假日而延长。问题是,如果在放假前宣判,放假期间到期,但是律师因节假日无法会见,怎样提起上诉?这一条真是居心叵测啊。

【我对刑诉法草案的意见12】拘传时间由12小时延长至24小时,侦查员们都笑了。众所周知,对于初次接受调查的犯罪嫌疑人来说,头24小时是最难熬的。基于人的生理周期的理由,这一条规定可以看作是对变相刑讯逼供的认可。

【我对刑诉法草案的意见13】现在来谈谈草案第117条中关于”应当如实回答“侦查人员提问的问题。所谓”如实回答“,就是必须做”不悖于事实“的陈述。如果犯罪嫌疑人是有罪的,显然如实回答就是”自证其罪“。那么,又该怎样理解草案第49条中规定的”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呢?

【我对刑诉法草案的意见14】不管你承不承认,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都是一直存在的,古今中外,概莫能外。问题是如何对它进行限制,如果说,一个县级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就可以决定监听和秘密调查,那就太恐怖了。窃以为,只有省级公安机关或者县级人大常委才能审批类似措施。

【我对刑诉法草案的意见15】证人和警察出庭作证,是一个亮点。但是规定尚不够明确,比如说”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那么,他作为刑讯逼供的实施者要不要出庭接受交叉盘问呢?草案多么体贴啊!

【我对刑诉法草案的意见16】二审之后发回重审又上诉的案件,不再没完没了。草案规定二审法院必须做出判决,这也算一个小小的进步。至少,不会再有哪个倒霉蛋因为同一个案子,四次被判死刑,又四次被发回重审这样荒唐的事情了。

【我对刑诉法草案的意见17】对于草案首次明确承认的”当事人和解协议“的问题,我持谨慎的乐观态度。对于是否有必要将这一程序单列在刑诉法中,我则持保留意见。

【我对刑诉法草案的意见18】纵观草案,公安反守为攻,大胜;检察院保住了自己的自留地,尤其是几项非常不合理的制度,都没有取消,算是持平;至于法院,到了它这里,其实怎么都无所谓了。律师呢?律师在哪里?律师在微博上,YY了18条反对意见。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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