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9月01日 17:2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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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地址:浅析中非希望工程事件《法律声明》之系列瑕疵(兼与高子程等律师商榷)作者:广西思贝律师阮子
 
   2011年8月23日,以孙宏礼、张勇、高子程等著名律师组成的特别律师团接受“世界杰出华商协会、世界杰出华商协会有限公司”(卢俊卿、卢星宇父女)的委托,就中非希望工程事件发出2011年第3号《法律声明》。当我在微博读完“声明”全文,多处不敢苟同。现以广西非著名律师身份(执业六年,其中三年有限的非讼经验)指出《法律声明》系列瑕疵,与高子程为首的著名律师们商榷。
   一、形式、语法瑕疵。
   1、标题不显。将“中非希望工程事件”之“特别律师团”《法律声明》作为标题,让我们无法知道究竟是为了强调(回应)前者还是后者,个人认为,若将标题修改为:“关于***事件的律师声明”(将事件的内容具体罗列出来)会更恰当。
   2、究竟是《法律声明》还是《律师声明》,我倾向于后者,理由是前者是泛指,后者是特定由律师发出的声明。
   3、“特别律师团”之称谓不伦不类,“特别”与“普通”相对应,本声明中无法体现这种区别。
   4、编号不对,2011年第3号,那么前面的1、2号呢?以我的理解,这个编号是以接着卢氏父女的前两份说明编写下来的,但是发布主体不同,本声明是律师发出,不适宜与委托人发布的书面说明混淆,正确编号应是“***第1号”。
   5、落款不严谨,律师团**律师并“世界杰出华商协会中非希望工程事件特别律师团”的统一落款重复啰嗦,且不宜将“团长”职务落款,因为你是以“律师”身份而不是“团长”身份发出声明。个人认为或者写“特别律师团律师***,律师***,律师***”或者写为“世界杰出华商协会中非希望工程事件特别律师团律师**,律师**,律师**”。
   6、落款无发出声明律师的手写体签名,似为不严谨。别忘了,这是面对海内外不特定的公众发出的法律声明。其形式的严谨和规范应该受到重视。
   7、在落款或开篇说明里应附上律师的执业证号、执业机构,并写出查询执业证号的官方网址或执业证复印件附上。
   8、发布的渠道有瑕疵,我看到的是在微博上发布声明,既然是回应某具体媒体和部分网民的质疑,应在相关报纸、电视台或其他媒体发布平台公开发布以提高公示公信力,通过微博发布其公示公信力受到限制,我表示不淡定。
   9、开篇很雷人,第一雷:没有标明如何合法获得授权,第二雷:“中非希望工程事件”说明不具体,无法知道是什么事件,第三雷:授权范围不明确,第四雷:开篇特指回应的是“世界杰出华商协会”在大陆和香港的身份和经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是正文回应的却不仅仅是这两问题,也不仅仅是“协会”还有“公司”。
   二、逻辑瑕疵
   1、“牟利”在此的解读实在很诡辩,既然是声明,应该告诉公众,委托人的行为是如何属于“合法牟利”的(姑且不去考究这种回应是否经得起考验)。
   2、编号顺序逻辑混乱,个人认为应先论证“一会一公司”的主体资格合法性之后,再按由轻到重,或由重到轻的顺序进行逐一说明,综观声明里的十点内容,不客气的说,中文逻辑和法律逻辑都比较混乱。
   3、声明一2的说法混淆概念,避重就轻。声明说的保值增值的功能与公众(媒体)的质疑,我认为可能不是一个意思,或者说,声明有义务把几种意思罗列详尽并阐述其合理与合法性。即这里有一个时间界限:“合法募得的善款保值增值”与“募捐的过程中牟利”的区别,声明没有说清楚委托人在“募捐的过程中是否有牟利”的情况,且过程中的这种牟利(自己)和募得善款后投资增值保值,怎么能是一个概念呢?!
   4、声明一3的法律引用,据说是失效的(我的博友“火星人快跑”称,我没查询)。
   5、声明二,一会一公司注册资格合法,并不必然表示经营过程也合法,媒体(网民)质疑的真实意思是什么,我认为应穷尽相应意思表示,并进行回应。在这里显然有以偏概全嫌疑。
   6、声明五回应不明,没有说服力。
   7、声明六与九是矛盾的,六说一会一公司没有收取任何费用,而九又称从募捐的款项中拿提成发工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仔细研读这两条声明,我表示真是个奇迹。另外只回应业务电话销售的形式合法,没有回应业务员半夜进入会员入住酒店“谈业务”是否符合常理(有网民质疑业务员以谈业务为由半夜进入会员入住酒店房间)。
   8、声明8,我认为没有回应公众的核心关切。会费高低确实属于意思自治范畴。但是公众可能要质疑的不仅仅是高低问题,还质疑在劝募会费的过程中,是否有虚假宣传的嫌疑,是否误导了会员。声明没有回应该关键问题。
   9、声明十,其实也是一个法律问题,据我看到的部分公众质疑,其中有观点质疑卢星宇是否符合“世界青年领袖”的称号。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个称号有极大的导向、矫正、正面积极等导向功能与作用。若名不副实,自然会在青少年中产生消极、破坏影响,声明应论述卢星宇“与该称号相匹配。”别忘了,他们父女从事的是慈善事业,也是公众人物,这种导向若不澄清,就声明而言,我认为是瑕疵。
   10、声明十倒数第2段,有威胁恫吓的口气,实在有损声明的严谨与严肃。
   11、回应公众的质疑,应该将公众质疑内容(含媒体发布内容时间)引用,然后再声明,这样一质疑一回答。方彰显声明的有的放矢与严谨。
   12、声明全文多处出现非法言法语的描述与说明,包括一些比方和假设,有失声明的严谨与严肃性,法律逻辑思维演绎因而力度不够。
   能力所限,只发现这些我认为的瑕疵,浪费了我半个上午的工作,我不禁有些感叹:“著名”律师原来都是这样炼成的啊!不要也罢。
   我估计,若卢氏父女欣赏我这样的“青年才俊”(笑),改换或增加我成为他律师团一员的话,我对毛主席发誓:我会斩钉截铁地拒绝,理由只有一个:我没有能力将谎言变成真话。
   特别声明,我不赞成有公众说律师不应该为卢氏父女提供法律帮助,这是法律赋予双方的权利,问题的关键是,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是否恪守了职业道德和职业底线,这是两个问题,不应该混淆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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