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甬温线发生两列动车追尾的特别重大事故,据官方报道,截至今日已死亡39人,伤近200人。这是一起铁路部门或管理混乱、或软硬件存在缺陷、或各因素兼而有之导致的特大事故。铁路部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此问题,我们提供以下法律意见供受害方和有关部门参考:
一、铁路部门应当承担全责
事发当日,铁道部发言人即将事故原因归为自然力,认定雷电天气是造成事故的主因,我们认为,在事件未彻底查清时作此判断是不负责任的。雷雨天气是常见的气候现象,防雷避雷设计是列车设计的必然要求。维持列车的安全车距是对车载电子系统的基本要求。所以,即使有雷电天气导致列车行驶缓慢甚至停车,两车追尾事故也绝非不可抗力。唯有明确责任,才能避免悲剧的再次发生。铁路部门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关于赔偿
(一)法律的适用
有关部门近日展开了理赔工作,初步确定17.2万人民币的赔偿基数,在此基础上确定约50万人民币的赔偿额。我们认为,这一赔偿方案缺乏法律依据,显失公平。
据了解,17.2万元包括: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以及20000元的最高保险金。其依据分别为:《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
事实上《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铁路事故条例”)的有关条款为无效条款。
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据此理应适用侵权法之规定,不设赔偿上限。
《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制定至今已20年,火车票早已翻数倍,而该条例规定的赔偿额至今认为2万元。从合同的角度说,这一条款显失公平,当发生纠纷的时候理应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决不能拘泥于2万元的赔偿标准。
总之,我们认为,此次铁路事故索赔,应适用《合同法》和《侵权法》的相关规定,而不适用与侵权法相抵触的铁路事故条例之规定,以合理确定赔偿额。
(二)赔偿项目
1、造成旅客一般人身损害。铁路部门应当赔偿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政府垫付的医疗费的,受伤旅客不再主张)、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前来探望、陪护亲属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合理费用。
2、造成旅客残疾。铁路部门除了赔偿前述项目外,还须赔偿致残旅客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此外,另须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3、造成旅客死亡。铁路部门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寻亲、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三)赔偿额的计算标准
1、区分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考虑铁路部门的明显过错程度、事故造成的严重后果、广泛且极其重大的影响、铁路部门的盈利情况和能够充分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其作为责任方除赔死亡赔偿金外,还须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2、关于收入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本事故发生地即侵权行为发生地在温州,而温州市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职工平均工资均高于浙江省的相应标准。考虑相当多的受害旅客是温州居民,且应贯彻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以体现对生命的尊重、对事故的深刻反省,因此,各赔偿项目应适用《2010年温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http://www.wzstats.gov.cn/infoshow.asp?id=9303)所列相关数据。
3、区分保险赔偿金和铁路部门侵权赔偿金。《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要求旅客办理“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相关保险费在相应火车票款内,“手续由铁路管理局办理,不另签发保险凭证”。事故发生后,受害旅客得到的“保险金”源于自己缴纳的保险费,而和铁路部门的赔偿无关。因此,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赔偿金的给付应当独立于铁路部门侵权赔偿金的给付。
4、死亡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适用标准。不分城乡一律平等。此原则符合侵权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亦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
(四)具体赔偿数额
1、部分赔偿项目的确定金额。死亡赔偿金为温州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即31201元乘20为624020元。丧葬费按照温州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应为18805元。
2、部分赔偿项目的建议金额。合理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对受害方生命、健康、人格的尊重和经济补偿。考虑各种因素,我们建议:
对死者家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低于三十万元。
对受伤旅客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即不低于五万元,视伤害程度、获救情节等因素而定。
综上,对死亡旅客,合理的赔偿金至少应为942825元;加上保险赔偿金,应赔付一百万元以上。此外,若有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需死亡或致残旅客抚养,则铁路部门还应赔付被抚养人生活费。
结语
“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善后工作组于7月26日公布的“50万元赔偿金”标准,并称要在短时间内完成赔偿。这既无法律根据,也有悖于其自我宣称的“以人为本原则和人道主义精神”。
受害方不满意“50万元赔偿金”标准的,当然有权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依法索赔。铁路部门及各相关国家机关应尊重每一位受害方的合法诉求,不得以违法手段阻挠受害方的维权活动。
“7·23”事故发生后,京沪高铁再次发生多起列车因线路问题的停车晚点事故,有关部门依旧将其归罪于雷电天气。自然现象是无辜的。理清思路,查明原因,妥善赔偿才能平息怨恨,重新树立民众对高铁的信心。
和谐社会,以人为本,没有对每一个生命个体的尊重,集体就是空洞的甚至邪恶的,我们期望从此事件开始,国家或者责任人给受害者公平合理的赔偿,以彰显对生命和法治的尊重。
公民(公盟)2011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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