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9月09日 03:55:57

北京警方发布消息指,李天一与一同打人的苏某,已经被海淀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依法拘留。  海淀分局证实,苏某(男,1993年7月出生,北京市人,某校高三学生)、李某(男,1996年4月出生,北京市人,学生)对他人进行殴打并损坏他人机动车的犯罪事实。苏某、李某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海淀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分析警方的消息,刑事拘留李天一是不当的。因为李天一才15岁,是未成年人,对寻衅滋事是不负刑事责任的。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可见14-16岁的未成年人,只有触犯以上八个罪名情况下,才负刑事责任,而寻衅滋事不在其列。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由上可知,公安机关可以先行刑事拘留重大嫌疑分子,事后发现“不负刑事责任”的,也不需要国家赔偿,即法律间接认可,可以刑拘未成年人。但就李天一案件而言,未成年人打架滋事,难谓重大嫌疑分子,且其实际年龄早已经查清,对寻衅滋事不负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再刑事拘留李天一明显是不当的,有滥用刑拘之嫌。网民揣测,或是案件民愤大,要先拘留平息民意;或是业务不精,错误拘留。
 
 北京警方对李天一的刑拘,应该给社会一个合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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