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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9月09日 09:40:43
近日,药家鑫案和李昌奎案引发了关于死刑存废的激烈争论,也让正在进行中的死刑判决改革有点骑虎难下。(“云南死刑变革进退维谷”,《新世纪》 2011年9月7日)其实这两个案件都是情节极其恶劣、激起巨大民愤的个案,对于讨论一般意义的死刑存废而言不具备代表性,因而也不足以遏制一般意义的死刑制度改革。以这两个极端个案为背景,人们至多是在讨论“行为极端恶劣的杀人犯是否应被免除死刑”的问题,但是这类广为公众关注的案件每年屈指可数,其它死刑判决又如何呢?即便支持对药家鑫、李昌奎判处死刑的人,也未必反对犯罪情节不那么触目惊心的罪犯免死;当然,冤假错案更不必说了。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我们每年究竟有多少死刑判决?这些案件都是什么情况?对于刑法目前要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那么多案件,社会公众是否可以接受免于立即执行的判决?在这些基本事实都一概不知的情况下,所谓死刑存废的“讨论”只能是一种情绪化反应而已。
然而,我们不仅往往不公开死刑审判,而且对于死刑判决的数量也讳莫如深,各地对死刑执行的数量和情况都语焉不详,甚至据说死刑数量是“国家秘密”。这是哪门子“国家秘密”?我为此专门查阅了去年刚修订的《保密法》,其中第九条定义了保密条件:“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具体哪些呢?查来查去,在六项规定当中,我只发现第一项“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和第六项“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能扯上点边。但是区区一个死刑判决数目能构成“国家事务重大决策”吗?在经过国家法院的正式审判之后,披露这个数目会妨碍“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吗?虽然这两条本身有不小的“弹性”,但是就此而认定死刑数量构成“国家秘密”显然“言重”了。
当然了,但凡中国法律规定都免不了一个“兜底条款”:上述六项具体规定之外,还有最后的“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这个“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就是国家保密局,而非中央其它机构或地方保密部门。且不说保密局是否正式规定过死刑数量是“国家秘密”,即便规定了也不是铁板钉钉、不能质疑的。什么构成“国家秘密”显然不是任何机构或个人说了算的,而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在此至少要符合《保密法》第九条规定的前置条件:“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泄露”死刑数量会损害中国的什么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安全和利益”呢?是不是会授人以柄,攻击我们的“人权状况”呢?这样的“口实”也许在某些人看来会“损害中国形象”,但是其实对中国的“安全和利益”有百利而无一害。归根结底,人权是我们自己的,生命是我们自己的;如果公开死刑数量能为关于死刑存废的理性讨论提供基本的事实依据并减少不必要的死刑判决,中国人自己应该高兴才对,管别人怎么看怎么说干嘛?
虽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施行近五年,《保密法》修订也缩小了“国家秘密”的范围,但是“国家秘密满天飞”的状态尚未得到根本改观,各级官员动辄把自己不愿意公开的信息打上“国家秘密”的印记,从而使公众对某些重要问题的讨论失去了基本的事实依据。死刑判决和执行数量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虽然司法信息未必受制于信息公开条例,但既然它不是《保密法》意义上的“国家秘密”,那么它就是公民有权知道的信息,任何部门都无权拒绝披露这个数字。也只有公布死刑数量,中国关于死刑存废的理性讨论才能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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