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药家鑫案和李昌奎案引发了关于死刑存废的激烈争论,也让正在进行中的死刑判决改革有点骑虎难下。(“云南死刑变革进退维谷”,《新世纪》2011年9月7日)其实这两个案件都是情节极其恶劣、激起巨大民愤的个案,对于讨论一般意义的死刑存废而言不具备代表性,因而也不足以遏制一般意义的死刑制度改革。以这两个极端个案为背景,人们至多是在讨论“行为极端恶劣的杀人犯是否应被免除死刑”的问题,但是这类广为公众关注的案件每年屈指可数,其它死刑判决又如何呢?即便支持对药家鑫、李昌奎判处死刑的人,也未必反对犯罪情节不那么触目惊心的罪犯免死;当然,冤假错案更不必说了。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我们每年究竟有多少死刑判决?这些案件都是什么情况?对于刑法目前要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那么多案件,社会公众是否可以接受免于立即执行的判决?在这些基本事实都一概不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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