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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9月16日 08:15:04
北京警方通告,李双江之子李天一因构成寻衅滋事罪被收容教养1年,已送执行。而一起打人的苏楠被提请逮捕,案件继续审理。
李天一违法累累:无照驾驶,车辆未挂牌,驾驶改装过的车辆,随意殴打他人,毁损他人他人车辆,且多次交通违章。因李天一15岁,是未成年人,对行政拘留不予执行,且不负刑事责任,于是警方决定给予其收容教养1年。
李天一的京城纨绔恶少形象,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严肃执法是完全必要的,既教育其本人,也扭转社会风气。当然,执法程序也要正当,从本案来看,法律和执法还是显得粗糙。
处罚李天一的法律依据是,《刑法》第17条:“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公安部关于少年犯管教所收押、收容范围的通知》([82]公发[劳]52号)二:对确有必要由政府收容教养的犯罪少年,应当由地区行政公署公安处或省辖市公安局审批,遇有犯罪少年不满十四岁等特殊情况,须报请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审批。
本案存在二个值得商榷的问题:
一、收容教养是否要经过审判定罪?根据刑法规定,少年犯是罪犯,但不负刑事责任。而一个人是否犯罪,是要经过法院审判认定的。本案而言,李天一和苏楠是寻衅滋事的同案犯,苏楠还在侦查中结果未明,而李天一却被公安“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予以收容教养,有“未审先定”之嫌。正当程序是应该把两个人都审判,等法院作出判决后,再处理。
二、收容教养是否要经过听证程序,并给予法律救济?
收容教养限制人身自由,是一项重大行政行为,应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对于错误收容教养的,当事人可以提起复议或诉讼以救济。刑法17条规定收容教养是“必要时”进行,即家长或监护人不能管教时才进行,因此有必要开听证会听取家长或监护人的意见,审慎决定。
王子犯法庶民同罪,李双江儿子跋扈,受到了法律应有的惩罚,抚慰了被害人,也得到民心。李双江老年得子,宠爱过之,适得其反,老泪纵横,又有何用?当然,处罚少年犯的目的,还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李天一若知错能改,也是浪子回头金不换。而这个案子的社会意义是,给所有的特权阶层分子敲一记警钟,莫犯法、犯法必处罚。而这个的法律意义,则是要完善收容教养与刑法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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