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教授呼吁紧急设特别委员会 调查动车追尾真相
2011-07-27 来源:北京晚报

北大教授呼吁特别调查

昨天,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在微博中提出:“温州特大事故震撼人心,铁道部自家调查难以服众,呼吁全国人大常委会紧急设立特别委员会,对事故进行调查听证,以答国人。”该微博发布后十几个小时,转发的网友突破了6位数,数千网友发表评论表示支持。昨晚10时,本报记者就此对贺卫方教授进行了专访。

  

编者按

给动车追尾善后提些建议

今天下午,在延期一天后,“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的现场分析会将举行,对于现场能拿出什么样的证据、给出什么样的事故原因,公众以及媒体又期待又纠结。

 

动车追尾事故进入善后阶段。在媒体和公众对正常渠道给出的“事实”缺乏信心之后,铁道部应该如何挽回公信力,是所有相关人员都必须考虑的问题。新闻观点采访了不同领域的专家学者,希望他们的建议或者批评能对整个事件的解决甚至类似事件的处理有所裨益。

 

  [背景]

  特委会的规定始于1954年宪法

  

我国宪法对人大组织“特委会”的规定始于1954年宪法,其第三十五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其后的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均没有特定问题调查的规定。1982年宪法第七十一条又重新建立了特定问题调查制度,随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对这种监督方式都做了规定。

 

  [案例]

  经地方特委会调查,法院副院长被通报批评

  

新中国成立至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尚未成立过“特委会”。能从新闻媒体报道中找到的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特定问题调查也不太多见,但其效果还是非常显著。

  

2003年7月,辽宁省兴城市人大常委会成立“特委会”,开始调查由于法院错误执行造成了国家粮库利益的重大损失,同年9月召开的兴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根据“特委会”的调查结果做出决议:责成兴城市法院撤销错误的执行裁定,对案件按照法律程序重新办理;责成法院对涉案主要人员及主管领导做出严肃处理,结果上报市人大常委会。其后,错误执行被纠正,两名副院长被通报批评,两名执行法官分别被给予记过和通报批评。

  

让犯错方自己调查原因给出结论,

这种制度不符合人性

  

新闻观点:您为什么会在这个时间提出紧急设立特别委员会来进行调查?

  

贺卫方:这几天的舆论我想大家都很清楚,在这种情况下,不如由铁道部来主动促请全国人大紧急设立特别委员会来负责这次事故的调查和结论,这是一种对公众负责任的做法。

  

新闻观点:也就是说,您不赞成目前这种由铁道部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的做法,甚至对它不够信任?

  

贺卫方:当然,我对它不信任。让犯错的人去调查自己在哪里犯错了、犯的错有多大并承担纠错的责任,这是不符合人性的。但是,我并不是特指铁道部,温州的这次重大事故其实是许多真相难明的事件中的一个。

  

我们目前的现状是,一旦发生处理重大、突发事故,就由与事故有联系的部门或者其主管部门去进行调查和发布结论,公众包括媒体基本没有办法去一线了解真相,这种模式非常不科学。很多类似事故、事件的一再发生,都说明了这种社会管理机制需要根本性的改变。我希望对这次动车追尾事故的处理,成为一个转变社会管理机制的契机,所以我在这个时刻提出了这个建议,我们急需一个公正的、独立的、权威的平台,把真相展现出来。

  

特别委员会的启动有宪法保障,

但历30年仍是睡美人条款

  

新闻观点:您所提议的特别委员会是一种什么样的运行模式?有法律保障吗?

  

贺卫方:在处理重大事件中,需要有一个第三方的权威平台,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就有明确的规定。1982年宪法第七十一条就建立了特别委员会制度,它的具体规定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做出相应的决议。”也就是说,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都有权启动特别调查委员会,针对有重大影响的事件进行调查。

  

新闻观点:那么,都是什么样的事情会促使启动特别委员会程序呢?

  

贺卫方:应该是那些引发全国关注、有重大社会影响、处理起来又会对普遍化的制度建设产生影响的事件;另外,还应该是在现有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不适宜主持的情况下。在2003年孙志刚事件发生后,我与学界四友曾呼吁启动宪法七十一条特别委员会,但是没有得到回应。当然,地方人大也可以授权启动特别委员会调查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事件。

  

新闻观点:在之前,我国有启动特别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成功案例吗?

  

贺卫方:很遗憾,宪法规定特别调查委员会制度已历30年,但是全国人大从未启动过一次此程序,宪法七十一条遂成“睡美人条款”。其实,特委会是最高权力机关行使权力的常规形式,也是其责无旁贷的义务。我期待这次事件的发生,能促使或者加快特别委员会的启动。

  

新闻观点:成立特别委员会就能重塑公信力吗?

  

贺卫方:这肯定不是必然的结果。这个机构要想真正取得公众的信赖,还是需要拿事实来说话。这中间,也需要人大常委会等相关机构转变之前的一些工作方式。另外,从铁路管理部门来说,动车和高铁的运行,不仅需要注意很多技术事项,还特别需要管理水平的提升,尤其是要增加管理的透明度和公开度,才能重获民众的信赖和支持。委员会调查尤其是公开听证将在提升人大地位的同时,推进交通管理制度的合理化。

  

特别委员会的调查应采取法庭方式,

允许旁听和转播

  

新闻观点:特别委员会的人员都从哪里来?人数上会有限制吗?

  

贺卫方:委员通常应包括人大代表,也包括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要保持权威性,与此同时也必须保持应有的中立性。在人数上没有固定的规定,可以是几个人,也可以是十几个人,应该视具体调查事件的性质和需要而定。

  

新闻观点:特别委员会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工作形式呢?

  

贺卫方:特别委员会的运行必须有公开性,它的工作形式要采用法庭开庭的方式,证据的呈现、不同意见的辩论、最终报告的严密论证,都是非常重要的。听证会应该是开放的,甚至允许电视电台直播,让所有的情况都展现在公众面前。

  

新闻观点:这么说来,特别委员会与目前我们所熟知的专项事故调查组有明显的区别?

  

贺卫方:那是当然。层级就不一样,它超越了特定的行政机构,具有更高的中立性和权威性。从人员上来说,它的组成人员不再是特定的行政人员,人员来源能保证多样性;最关键的是,它的调查要有公开透明的程序和形式,所有的调查都应该采取法庭方式,允许意见的交锋,允许公众旁听,允许视频直播。最后提交的报告,可以是委员会意见一致的结论,也可以有持不同意见的委员提交的单独报告。

  

这样出来的调查结论,我想,是会取得公众信任的,因为它提供的都是事实,即便无法完全还原真相,也会无限逼近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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